人保财险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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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备案)[2009]N573号-附加华夏游境内旅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573号-附加华夏游境内旅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华夏游境内旅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劫持、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雇员罢工或其他劳工行动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航班(释义见4.1)延误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保险人根据延误时数和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标准给付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以每8个小时为单位计算,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2)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航空公司处取得航班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4)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由于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5)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在购买此保险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7)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8)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2.2.2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航班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2)被保险人为进行治疗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

航班延误保险条款及细则

航班延误保险条款及细则

航班延误保险条款及细则1.航班延误保险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05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中信信用卡持卡人凡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卡中心")的指定渠道为本人订购机票并使用中信信用卡全额支付机票款,乘坐国际国内航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旅行,且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开始其旅行行程((指乘坐飞机从购买机票的始发地到达目的地)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均为航班延误保险的被保险人("持卡人"或"被保险人"),可享受本条款及细则第6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公司"或"保险人")为其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

指定渠道指中信商旅服务专线4006895558、中信国航商旅服务专线(国航专线)4008095558、中信艺龙商旅专线4008105566、携程企业商旅客户预订服务热线8008206699(座机)或4008206699(手机)、12580、天津宏讯翔宇旅行网联名卡专线(022)96666、厦门航空购票服务热线95557、南方航空销售服务热线95539、山东航空客服热线96777、东方航空服务热线95530。

[指定渠道将不断更新,敬请留意网站公示信息。

]3.持卡人依据其所使用的信用卡卡种及所订购机票的金额大小享受不同的保险保障,持卡人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额如表一所示。

保险人对每次航班延误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当次航班的购票价格(购票价格含票价和燃油税,不含机场建设费)。

表一:单位:人民币/元卡类保险金额(每次事故最高赔付)除航空类联名卡、公务卡、艺龙卡、携程商务卡、12580联名卡外的蓝卡、普卡、金卡持卡人通过指定渠道订购1000元(航班延误4小时可获赔)白金卡、钛金卡、航空类联名卡、公务卡、艺龙卡、携程商务卡、12580联名卡持卡人通过指定渠道订购2000元(航班延误4小时可获赔)无限卡、世界卡持卡人通过指定渠道订购5000元(航班延误3小时可获赔)注:1保险人对每次航班延误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当次航班的购票价格,购票价格含票价和燃油税,不含机场建设费。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人保财险(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PICC)旗下的一家专业财产险公司。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针对船东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将介绍相关内容。

一、保险范围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船只、船舶设备和船上货物的意外损失、损坏、滞留、拆毁;2.船只遭受意外碰撞、搁浅、沉没等事故的损失;3.船只与其他船只或设施发生碰撞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4.盗窃、强盗等恶意行为导致的船只损失;5.拖船救援费用;6.财产和责任等其他附加险种。

二、免赔额和赔偿保险金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赔额和赔偿保险金如下:1.船只和设施的免赔额视船只的价值而定,原则上不超过该船价值的10%;2.船只和设施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其实际价值;3.保险赔偿金额以船只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船只的使用年限、维修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如下:1.保险费用根据船只的价值、使用年限、航行区域等因素确定;2.保险费用可以按年、按航次或按季度缴纳;3.保险期限为一年,可以根据船东的需求进行续保。

四、特别约定和终止保险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以下特别约定和终止保险的情况:1.船主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船只信息,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2.船主应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航行计划和船只运输状况;3.如果船只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重大事故,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三次索赔限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4.如果船只维修期间长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五、索赔程序和责任限制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程序和责任限制如下:1.船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船只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2.保险公司将根据船只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偿;3.如果船主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4.保险公司对于重大损失或第三者索赔的责任限制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1. 引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指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将多种财产险进行综合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条款旨在详细阐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方式等条款内容,以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 火灾爆炸 - 水渍、泡沫、泄漏 - 盗窃、抢劫 - 风灾、暴雨、暴雪、冰雹、台风等自然灾害 - 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 突发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2 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投保时应明确约定,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 投保范围3.1 本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的财产保险需求。

3.2 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 车辆、船舶、飞机 - 仓库、库存货物 - 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 - 家具、家电、装饰品3.3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财产信息,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填写投保单。

4.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4.1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应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4.2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应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5. 赔偿方式5.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派出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在勘察后的合理时间内对损失进行核定。

5.3 赔偿金额应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并在核定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5.4 如被保险财产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其实际价值的80%,保险人有权选择赔偿金额等同于其实际价值的方式进行赔偿。

6.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6.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被保险财产被没收、征收或强制拍卖6.2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解约。

一年期航班延误保险

一年期航班延误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航班延误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坐商业性质固定航班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空气污染,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延误,且一次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

延误的时间以下列两项时间之一确定: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只要满足上述两项中任意一项,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航班起飞、降落的时间以国家民航总局或其授权机构发布的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三)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由于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不在此限);(四)被保险人未登乘原计划搭乘的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替代航班;(五)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六)被保险人在购买此保险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延误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七)被保险人改签其他班次航班,改签后的航班未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延误赔偿条件的;(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九)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十)水污染和土地污染以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人保(备案)[2009]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pdf

2.2 未 成 年 人 身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故 保 险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累计赔偿金额、每次赔偿金额、赔偿次数以保险单中载明为 准。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 均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2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航班延误保险条款(B款)

航班延误保险条款(B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条款(B款)(众安备-责任【2015】主1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乘坐或计划乘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民航定期航班的乘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全部保险保障。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投保的保障范围及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一)航班延误被保险人实际搭乘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非因被保险人本人的原因或责任免除约定的情形发生延误的,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时间,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延误时间”,自被保险人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至该航班实际起飞时间为止,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起飞时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数据源为准。

(二)航班取消被保险人搭乘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如下情形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1.航班在预定起飞时间后被宣布取消的;2.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班在起飞后发生返航或备降的。

如投保人投保上述两项保障的,则保险人按航班的最终状态给予赔付。

如同时涉及两项保障内容的,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较高的一项予以赔付。

责任免除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二)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四)战争、军事活动、劫机、罢工、骚动、暴动或恐怖活动;(五)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已经被宣告取消的;(六)被保险人预订机票时,已获知可能导致其预定搭乘的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或军事演习;(七)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八)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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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

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针对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这三个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凡乘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旅行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航空旅程取消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取消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航空承运人因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地或者目的地发生暴动,或航空承运人雇员罢工、怠工,或天气原因,
或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在运输合同约定航班起飞前七日内取消航班,且在原计划起飞时间48小时(含)之内无可替代航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取消航班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的证明材料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二)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保险期间
第七条航空旅程取消保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约定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前七日的零时起,至该约定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为止。

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二部分航空旅程延误保险
保险标的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延误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晚于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具体延误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的证明材料为准。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种情况中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该航班或航空承运人安排的替代航班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航班实际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骚乱、暴动、劫机;
(二)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三)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四)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
(五)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六)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航班;
(七)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
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航空旅程延误保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被保险人换取登机牌之刻起,至该航班或替代航班实际到达之刻止。

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三部分航空行李延误保险
保险标的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随行托运的行李延误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随行托运的行李在其所乘的航班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同时抵达,且航空承运人实际交付行李时间与行李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具体延误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骚乱、暴动、劫机;
(二)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等;
(三)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航空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四)非该次旅行托运之行李或物品的延误;
(五)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航空行李延误保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被保险人换取登机牌之刻起,至行李实际到达目的地为止。

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四部分通用条款
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和航空行李延误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二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保险单;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人民币货币赔偿,即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第二十六条按航次投保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

按期间投保的,在保险期间当每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在保险单载明赔偿次数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保险金额赔偿。

赔偿次数上限是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最高次数。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费退
还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后,按期间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一条“超售”:是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乘搭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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