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怀政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3〕27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5日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2010第22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应用推广的先进科学技术;完成的重大科学技术示范工程项目;优秀科技著作、软科学研究及科技管理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标准、计量、情报、档案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区科学技术奖:(一)应用于本区经济建设,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成果,可申报新技术成果奖。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经实际应用证明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成果。
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效果显著。
2.新的医疗、诊断、防治和康复技术。
技术水平先进,有一定数量的病历和科学数据,经实际应用证明安全有效。
3.经国家专业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投产、经过一定数量临床验证疗效显著的药品和生物制品。
4.农业新品种经3年以上区域试验、示范,运用生物统计方法,证明比原品种明显增产或有特殊优良性,具备一定的推广条件。
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 副本

附件1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表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加强创新型、领军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人才”)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评选表彰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有突出贡献人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四条“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为做好“有突出贡献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有突出贡献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有突出贡献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合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当年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评选当年1月1日在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均可参加“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评选。
第八条“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参评人选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五年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有突出成就和贡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规定参加“有突出贡献人才”的推荐和评选:(一)在科学研究(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含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环境工程、建筑工程等)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技术应用和推广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或自主开发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培训课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培训课件科学技术奖是北京市表彰在科技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重要奖项之一。
为了提高申报者的申报能力和成功率,举办科学技术奖申报培训课程是必不可少的。
一、课程内容1. 科学技术奖概述:介绍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重要性、目的和评审标准,使申报者对奖项有更深入的了解。
2. 申报材料准备:详细解读申报材料的要求和内容,包括申报书、技术报告、成果介绍等。
同时提供实际案例和模板,帮助申报者更好地撰写申报材料。
3. 技术成果评价:介绍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如技术论文、专利、标准贡献等,帮助申报者理清评审委员会的评价侧重点,提高技术成果在评审中的竞争力。
4. 申报策略和技巧:分享成功申报者的经验和故事,分析他们采用的申报策略和技巧,如项目时间安排、团队合作、创新亮点的突出等,帮助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避免常见的错误和陷阱。
5. 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详细介绍申报流程、时间节点和相关事项,包括申报材料的递交、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等环节,使申报者能够顺利进行申报。
二、培训形式和时间安排1. 培训形式:提供线上和线下两种培训形式,以满足不同申报者的需求。
2. 培训时间安排:将培训课程安排在午后或周末,确保申报者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三、培训师资力量1. 专家学者: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包括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成功申报者,分享他们的经验和见解。
2. 行业专家:邀请具有丰富申报领域经验的行业专家,通过案例分析和培训讲座提供指导和建议。
四、预期效果1. 提高申报者的申报能力:通过培训,使申报者对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要求和流程有深入了解,提高申报文档的质量和准确性。
2. 提高申报成功率:通过分享成功申报案例和专家的指导,帮助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避免常见错误,提高申报成功的机会。
3. 推动科技创新发展:通过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和评审过程,鼓励更多的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创新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在北京市的发展。
总结: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培训课程旨在提高申报者的申报能力和成功率,通过全面的培训内容、专业的师资力量以及实践案例的分享,帮助申报者更好地理解申报要求和流程,提高申报文档的质量和准确性,最终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一节技术奖第八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颁布⽇期:1986-12-15执⾏⽇期:1986-12-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奖励的⽬的第⼆条为进⼀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科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作必须⾯向经济建设的⽅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的甚⾄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
⼆、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然科学应⽤技术领域。
包括:(⼀)应⽤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应⽤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程建设、重⼤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则应撤销该项⽬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平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很⼤并取得重⼤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
获奖项⽬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7号令第四次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19年7月18日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项:(一)突出贡献中关村奖;(二)杰出青年中关村奖;(三)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四)自然科学奖;(五)技术发明奖;(六)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委员会以及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承担。
第六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第一节突出贡献中关村奖第三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学研究类: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大科学现象、揭示重大科学规律、阐明重大科学理论,引领了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技术研发类: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显著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和保障国家安全等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四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活跃在科研一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研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二节杰出青年中关村奖第五条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科学研究类:独立开展基础性学术研究能力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技术研发类:独立开展应用技术研究能力强,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截至提名当年度1月1日不超过40周岁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三节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第七条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在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或者科技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推动本市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促进本市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京政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京政发〔202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市政府决定,对为科学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授予王小云、赵晋荣北京市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授予杨玉超、高立宁等9位青年科学家北京市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授予阿尔瓦罗·希门尼斯·卡涅特等10位外国科学家北京市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授予“极端条件调控的基元序构量子演生新材料”等10项成果北京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跨尺度场调控新型光子效应与应用”等32项成果北京市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电动车辆宽温域动力电池主动热管控及产业应用技术体系”等5项成果北京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大面积钙钛矿成膜技术及其应用”等15项成果北京市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建造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航空遥感系统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29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全主动脉腔内诊疗体系的构建与应用”等96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勇攀高峰,攻坚克难,再创佳绩。
希望首都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投身各领域科技创新,着力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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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本店铺收集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范围。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二)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五)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
第八条《办法》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项目”,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是指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在其它省市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十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一条《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回避”,是指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本年中若有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其它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并证明是安全有效的;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一、二类新药应获得临床研究批准文件;三、四类新药应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通过集成的办法,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通过集成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振兴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
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经5名副教授级以上的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的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
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四)产品的技术标准;(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数据软盘。
第十四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渠道推荐:(一)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推荐;(二)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按协商确定的推荐渠道进行推荐;(三)民办科研机构或个人(含非职务)所完成的成果,按其属地原则由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推荐;(四)中央在京单位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市奖励办申报。
第十五条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第十四条的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下列审查:(一)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二)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三)技术内容是否真实;(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在对申报成果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十九条市奖励办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
第二十条市专业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评审:(一)每个推荐项目确定二名主要评审员(简称主审员),主审员应在评审会前认真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申报一等奖成果,由市奖励办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并组织主要完成人答辩。
(三)召开专业评审会。
到会评委须超过应到评委的三分之二、所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市专业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成果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时一等奖成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成果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