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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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时限

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时限

3)确定“限期”的期限,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
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建设项目的行业和产业类别,建设单位改正违法
行为的条件、能力和技术,当地所处的气候和季节等因素,实事求是、
1
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限期改正的期限。
具体到限期改正“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合理期限,还要考虑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的时间、编
制验收报告的时间以及专家论证的时间等。
1)对于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投产的,给予至少 6 个月的时间限期改
正。
根据生态环 境执法的实 践经验对责 令限期改正 的“限期”时 限建议
2)对于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产的,给予至少 3 个月的时间限期 改正。 3)对于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就投产的,如果验收不合格的原因仅仅 是环保设备调试磨合的时间不够造成的,应当给予至少 2 个月的时间限 期改正;如果是环保设施都没建成的,应当给予至少 6 个月的时间限期 改正。 4)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如果弄虚作假的原因是根本没有开展
验收监测而编造数据的,应当给予至少 2 个月的时间限期改正;如果是
环保设施都没建成的,也应当给予至少 6 个月的时间限期改正。
1)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如果承担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的第三方
违法所得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 229 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
责令限期改 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正的定义 3)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事后救济性,其重点目的是督促违法者及时改正违
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本质的目的也是在于改正违法,防止违
法行为造成不利后果。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 银⾏业⾦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级管理⼈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本法第三⼗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释义] 本条是对银⾏业⾦融机构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和⾼级管理⼈员、拒绝或者阻碍⾮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进⾏信息披露、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以及拒绝执⾏本法第三⼗七条规定的措施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应予处罚的⾏为 本条规定应予处罚的⾏为包括: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就任命董事和⾼级管理⼈员。

依照本法第⼆⼗条规定,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业⾦融机构的董事、⾼级管理⼈员实⾏任职资格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依照我国商业银⾏法的规定,设⽴商业银⾏的条件之⼀是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作经验的董事、⾼级管理⼈员。

在申请设⽴时,应向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拟任职的董事、⾼级管理⼈员的资格证明。

商业银⾏在设⽴后,如果更换董事、⾼级管理⼈员,应当报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且明确规定下列⼈员不得担任商业银⾏的⾼级管理⼈员:⼀是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是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三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四是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下称《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实施以来,对其中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性质及执行等问题,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而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或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

2002年,我庭以沪高法行(2002)1号《关于当前行政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曾就“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还是在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纠正问题作出答复:“可以行为是否终了为界限,即如行政机关所作是终了的行为或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处罚;如果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则不作为行政处罚”。

同时,我们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处罚,还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属性,即行政处罚是对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制裁。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第四十三条“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罚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应作为行政处罚行为。

理由,一是《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地方法规,其本身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而作为上位法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亦未对《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所涉上述违法行为设定“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二是“责令限期改正”是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造成后果的纠正或制止,而不是制裁;三是在上述条款的立法体例上“责令限期改正”均非终了的行政处理决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正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公安部第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三·限改与处罚的关系)(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三·限改与处罚的关系)(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责令限期改正(三·限改与处罚的关系)(老会计人的经验)1责令限改是处罚吗?在税务处理中,责令限改与行政处罚常常是一起做出的,所以很多人都认为责令限改是行政处罚。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

而且《行政处罚法》第八条里规定的处罚种类也没有责令限改。

2税务行政处罚中责令限改有两种适用形态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除了要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外,更重要的还要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其消极后果。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种的处罚并不能直接消除违法后果(如罚款),这时消除违法后果就需要借助于责令改正行为。

但是,这种责令改正是为了在行政处罚中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采取的一种措施,本身并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况。

其只能理解为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并行,不能理解为责令限改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

税务行政处罚中责令限改有两种适用形态:大多是和行政处罚并行适用,个别是作为行政措施的前置程序。

3并行适用对于大多数可以纠正的行为,适用责令限改,如责令按期纳税申报等,在《征管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都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时要作出责令限改。

4前置程序有时是某些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如《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

这说明,责令限改是做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前置程序。

5区分限改和处罚的意义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税收法制、税款追征)

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税收法制、税款追征)

一 般 程 序 处 罚 决 定
1.7 税 务 行 政 处
( 收 缴 ) 发 票
停 供 ( 收 缴 ) 、







1.1 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
业务流程:登记、处理(共包含15个跟踪管理事项)、终结、归档
1.2 催报处理
1.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 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 其他纳税资料。
伸到了省局甚至总局
归档资料
减少了大部分《税务 事项通知书》的归档
要求
目录
第违
一 章



第税
二 章
款 追

第通
三 章




第其
四 章
他 事

1. 违法处置
1.2
1.4
1.6
1.8
1.1 税 收 行( 为规 处费 理) 违 法
催 报 处 理
1.3






处 理
改 正
1.5 简 易 程 序 处 罚
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税收法制、税款追征
税务管理基础事项
自助办理事项
综合信息报告 发票使用报告 税费申报 税费缴纳和证明开具
税务管理基础事项
纳税人类型 税务行政许可 优惠核实确认 税收核定 退(抵)税(费) 逾期及欠税 税务代保管资金 预约定价安排 调查协查 通知及送达 外部信息采集交互 凭证及证件 征缴管理
二、注意事项: 1.办理时限 2.前提条件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8•【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七月八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定程序第三章执行与督察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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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限期改正“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合理期限,还要考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的时间、编制验收报告的时间以及专家论证的时间等。
根据生态环境执法的实践经验对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时限建议
1)对于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投产的,给予至少6个月的时间限期改正。
2)对于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产的,给予至少3个月的时间限期改正。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基本上没有对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
1)在法律法规中,对“限期”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原因是环境违法行为种类繁多,改正各类违法行为的条件、能力、技术、所需时间相差也比较大,甚至与产业类别、气候、季节、行业也都密切相关。
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中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包括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以及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等4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时限
责令限期改正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对于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10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的定义
1)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
2)《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处罚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3)责令限期改正具有事后救济性,其重点目的是督促违法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本质的目的也是在于改正违法,防止违法行为造成不利后果。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款了事,而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否则行政处罚就会成为违法行为的“通行证”。
3)对于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就投产的,如果验收不合格的原因仅仅是环保设备调试磨合的时间不够造成的,应当给予至少2个月的时间限期改正;如果是环保设施都没建成的,应当给予至少6个月的时间限期改正。
4)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如果弄虚作假的原因是根本没有开展验收监测而编造数据的,应当给予至少2个月的时间限期改期改正。
2)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管给予多长的时间,在限期改正期间,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风险
1)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如果承担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的第三方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承担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的第三方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改正以上这4种违法行为所需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其中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改正所需要的时间就比后面几种都要长得多,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也比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改正时间更长。
2)法律、法规没有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限期”的期限。
3)确定“限期”的期限,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建设项目的行业和产业类别,建设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条件、能力和技术,当地所处的气候和季节等因素,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限期改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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