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版权)业务专业培训资料

著作权(版权)业务专业培训资料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指的是对表达形式的原创作品的权利,著作权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等。
著作权是一种法定的独占权,著作权的持有人可以决定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演出以及其他方式的利用。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1. 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以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为主,而不是保护作品所包含的思想、发现、理论等。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是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所体现的思想、观点和学术、科研成果以及作品的结构、内容等。
2. 著作权的权利和限制著作权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然而,著作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公共利益、社会道德风尚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等。
3.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和作品要件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
在著作权法中要求作品满足一定的创作要件,即对于文学、艺术作品来说,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表现力,对于科技作品来说,则需要达到实用性、创造性和技术性的要求。
三、著作权登记及法律保护1.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和程序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向著作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取得著作权证书的合法手续。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在于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便捷的法律证据,可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和范围。
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包括提交登记申请、审查和核准等环节。
2.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在法律上获得了较为全面的保护措施,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著作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同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者将面临刑事追诉和处罚。
四、著作权的侵权及应对措施1. 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及特点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演出、放映等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特点是具有隐蔽性、扩散性和高技术性,给著作权人和侵权行为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第一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 (二)地域标准——《著作权法》第二条
• 1.在中国首次出版。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作品如果在中国首次 出版,就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 2.在中国参加的国际籍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未与中国签订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 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的,受本法保护。
• 一、对事的效力
• 是指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著作权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作
品的创作、权利归属、利用、管理和救济等活动 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因作品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部分行 政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
• 二、对人的效力 •
• (一)国籍标准
•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它 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 • 广义的著作权除了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传播者 的权利,学理上称为著作邻接权,具体表现为表演者、录 制者和广播组织基于传播活动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基于 传播活动而产生。
•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
经济、政治环境。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颁布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
行规定》,1984年改名为《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承认了作者的出版
权、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等。1982年广播电视部通过了第一个保
护邻接权的规章《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的《民法总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三、国际条约框架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
• 作为国内法的著作权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只限 于本国境内,本国的作品无法在外国得到保护。
知识产权法 第1节 知识产权、著作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性质
A.隐私权 B.发现权 C.商号权 A.创新性 B.时间性 C.地域性 D.专有性
练习题
下列关于著作权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
A.内容的单一性 B.内容的双重性 C.具体化的专有性 D.著作权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练习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 (1)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2)1915年,该法为国民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所替代。
练习题
在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被称为
A.智慧财产权 B.智慧所有权 C.智力成果权 D.智力财产权
练习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是
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专利权保护创造人的思想内容。 (2)保护条件不同。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4)适用领域不同。 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1)权利属性不同。(2)保护条件不同。(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A.著作权与所有权系同义语 B.著作权与邻接权系同义语 C.著作权与文学产权系同义语 D.著作权即版权
练习题
著作权法概述课件

著作权法的未来发展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著作权法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变化。
未来,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推动全球 文化交流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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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 、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01
02
03
纷。
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纠纷。
05
著作权法的实施及意义
著作权法的实施
著作权法是保护和鼓励创新的法 律,它规定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
品的专有权和相关权益。
实施著作权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 施,包括建立著作权行政管理机 构、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加强
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 用,例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等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例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 个人隐私等。
04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 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 作品的。
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清末民初,中国开始引进西方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并逐步形 成了《大清著作权律》等法律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等法律规范。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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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第五节 著作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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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
(一)著作权一元论 (二)著作权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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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利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利(rights of the person ),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权利。
主讲 :魏纪林
二、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三、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客体是表演。表演是演奏 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 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 现作品的行为。因此,表演是一种不构 成作品的非物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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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演者权的性质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四种 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与著作权相类似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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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
不同之处在于: (一)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互不
包容
(二)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
用权中的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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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或授权 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时空范围
(四)著作财产权受期限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载体物 权转移而转移
《知识产权法》word版

知识产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一、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而不需再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即著作权自动取得。
二、著作权的主体(一)一般作品(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作者须具备创作合意与合创事实两个条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
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因此,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权。
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
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为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本人。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须注意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载体的关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区分的。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此规则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有关知识点PPT

著作权的客体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绘画、雕塑、 电影、软件等。
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作品,如工艺 品、家具设计等。
演绎作品
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等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散文、 论文、教材等。
口述作品:如讲座、演讲、民 间故事等口头表达的作品。
0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 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06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维权途径
01
02
03
04
向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 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人所在地 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
举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修改权
总结词
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详细描述
作者可以随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包括纠正错误、改进表达、调整结构等, 以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
总结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 权利。
详细描述
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割裂或其他不 当改变,以保持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详细描述
作者可以授权他人将其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剧等视 听作品,并从中获得报酬。
04
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著作权保护方式
01
02
03
自动保护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 自动产生,无需注册或登 记。
登记保护
某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对作 品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 权保护。
著作权概论

第一章概论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作者的权利。
在国外,除英语、日语等少数语种看不出这项权利的主体外,绝大部分语种,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的语种,都将著作权直接称为“作者权”,即作者因创作了文学、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与著作权的概念直接自日本引进有关。
“版权”一词也来自日本,后因在日语中已成不再使用的“死词”,在我国民法界也被“著作权”一词代替,但在我国历史上确实有两词交替使用的情况(注1),故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修订本都明文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词。
著作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著作权不仅指作者的权利,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又称“邻接权”(见第三章第七节);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的权利。
(注1)刘波林:《关于“版权”和“著作权”两个用语的由来和使用情况》,“版权参考资料”1985年第6期第8-15页,文化部出版局出版小案例:/news/workslaws/20030702155146.html/zz/001.htm第二节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著作权与物权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著作权同民法中的物权有相同之处。
各国都将著作权规定为一种对世的、排他的、独占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特别是著作财产权,应属于物权的一种。
英国版权法将著作权视为动产,亦说明该权利的性质。
著作权与民法中的物权又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关,有形物转移或者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
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即使该载体转移或者消灭,权利并不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作品也依然存在。
例如,画家将其创作的美术作品卖给画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并未随着作品的出售而转移给画店,而是仍属于画家本人;即使该美术作品的原作不存在了,也未改变画家创作过该作品的事实。
也就是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脱离于记录作品的物质载体存在,是一种抽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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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第一讲著作权概述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第二讲著作权的内容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第三讲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第四讲著作权的保护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专业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
学习要求: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第一讲著作权概述重点、难点重点为著作权的客体难点为著作权的主体本讲内容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当前讲授一、著作权的概念(一)广义的著作权与狭义的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之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权。
2、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
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即传播者权。
广义的著作权以创作作品的作者权和传播作品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为限。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从现实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没有区分。
从历史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有不同的含义。
这涉及到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5世纪中叶,从雕版到活字印刷,保护出版商而非作者的利益,授予出版商特权,直到1709年英国《安娜法》颁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首次承认作者权利主体,从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转向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授予作者以财产权性质的版权,标志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诞生;2、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是著作权的完善阶段,以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为代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认为作者和作品是密不可分的,著作权不能局限于财产权范畴,更应当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3、19世纪中叶开始了现代版权保护阶段,著作权保护进入了国际化阶段。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指于2010年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还包括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我国主要著作权立法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v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修正)v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v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现在我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三、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由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都是因作品的产生而取得,所以要了解《著作权法》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作品”。
“作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
人们常把自己创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东西称为“作品”,大至精心策划的企业营销战略,小到一件衣服式样的剪裁、设计和改进等。
但这些不一定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是著作权存在的基础,也是确认作者的前提。
1、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
非智力创作成果,比如按照菜谱加工制作出来的菜肴和食品等,不是这里的“作品”。
2、作品与载体不同,载体是附载作品的物质实体,是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对象。
如载有科技论文的杂志、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等。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1、范围有限性,不是任何领域的智力成果都能成为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即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载体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作品。
保护作品的价值在于审美和认知的需要。
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价值在于审美。
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中的计算机程序,其价值在于其功能性,而不在于其欣赏性,计算机程序的目的就是经运行后得到某种结果,即实现一定的功能。
再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设计图,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
技术成果不属于“作品”,不由著作权法保护,而由我国《专利法》等法律保护。
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而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得来的。
就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来说,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而非复制、抄袭、剽窃他人已开发的软件。
具体为:(1)独创性是独立完成,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思想或情感通过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形式表达出来,且仅针对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并不延及作品的思想主题。
即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如算法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程序作为算法的表达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再如某人将他人的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即使剧本和小说的内容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剧本与小说的表达形式不同,剧本的作者仍然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2)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新颖性、创造性。
著作权法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主题的作品。
不同的作者就相同的思想题材进行创作,只要是作者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的,那么,他们分别就其创作各自享有著作权。
如独立开发与他人计算机软件功能或类似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享有软件著作权保护。
3、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形式所复制其所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而能够被他人通过感官所感知并能够通过复制对作品加以传播和利用。
(1)那些他人无法感知的思想不能称之为作品。
如表现为书写、绘画、摄影、录音等形式。
这些形式通过人的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使人感受到、欣赏到、体会到其中的内容,从中获得新的知识或艺术享受等等。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必须以语言文字、绘画、摄影、音乐、舞蹈等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才可以被称为“作品”。
不同的表现形式产生不同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都是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作品所做的分类。
(2)复制的表现为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平面到平面和无形到有形。
如复制可包括完全按照一建筑作品建造另一建筑物;对雕塑作品进行拍摄并且该拍摄行为无独创性;按照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
4、关于固定性,指作品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
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作品固定于胶片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
计算机软件要求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用于固定软件的有形物体是指一定的储存介质,如磁盘(硬盘和软盘)、光盘,还应包括早期使用的打孔纸带等。
构成作品不可缺少的实质要件。
独创性规定了构成作品的内在要素,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可复制性规定了能够构成作品所应必备的外部要件。
(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一般作品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文字作品的创作行为最普遍,作品数量最多,运用的领域最广,所以,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无不将文字作品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文字作品也可以指用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的作品。
此处所说的符号包括速记符号、电讯符号、密码符号或者其他根据规定或者约定能够表达特定含义的符号。
以文字表现的科学论文、科普读物等,以符号表现的盲文读物等。
注意例外:中国传统的书法作品虽然也是以文字为其外在的形式,但书法作品是以文字的外型变化来表达作品的美学价值,书法作品中的文字内容却并不重要,书法作品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情感直接或者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
此类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不具备有形的载体。
比如演说家的演讲、科技报告、学校教师的授课、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法庭辩论以及即兴的口头创作等。
注意:口述作品应当是口述即兴创作产生的,而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品,如诗歌朗诵就不属于口述作品,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
我国《著作权法》将口述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类给予保护,而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不保护口述作品,只有当讲演者口述的内容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时,再以相应的形式给予法律保护。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
如各种戏剧的剧本等。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比如相声、评书、笑话、快板等等。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和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
其中纯美术作品,是指仅能够供人们观赏的独立的艺术作品,比如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
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物体借助于美术作品的艺术品位而兼具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比如陶瓷艺术等。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以前与建筑有关的作品主要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随着建筑艺术的发展,各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本身也作为作品的形式之一给予法律保护。
注意:工程设计图与建筑模型是作为单独客体给予保护。
建筑物的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