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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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 (二)地域标准——《著作权法》第二条
• 1.在中国首次出版。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作品如果在中国首次 出版,就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 2.在中国参加的国际籍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未与中国签订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 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的,受本法保护。
• 一、对事的效力
• 是指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著作权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作
品的创作、权利归属、利用、管理和救济等活动 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因作品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部分行 政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
• 二、对人的效力 •
• (一)国籍标准
•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它 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 • 广义的著作权除了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传播者 的权利,学理上称为著作邻接权,具体表现为表演者、录 制者和广播组织基于传播活动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基于 传播活动而产生。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
经济、政治环境。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颁布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
行规定》,1984年改名为《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承认了作者的出版
权、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等。1982年广播电视部通过了第一个保
护邻接权的规章《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的《民法总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三、国际条约框架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
• 作为国内法的著作权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只限 于本国境内,本国的作品无法在外国得到保护。

著作权归属条款

著作权归属条款

著作权归属条款著作权的归属是如何的?是不是说这个东西是这个⼈写的,著作权就是他的?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情况?具体的有哪些法律上的规定呢?可能很多⼈都不是很清楚,今天,店铺⼩编就搜集整理了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

著作权归属《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般规定如⽆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特殊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两⼈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的,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乐等可以单独使⽤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或者其他⼈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和受托⼈在合同中约定;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继承⼈享有;⼗⼀、著作权属于法⼈和其他组织,法⼈和其他组织变更、终⽌,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修订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第五节 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
(一)著作权一元论 (二)著作权二元论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利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利(rights of the person ),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权利。
主讲 :魏纪林
二、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三、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客体是表演。表演是演奏 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 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 现作品的行为。因此,表演是一种不构 成作品的非物质财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四、表演者权的性质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四种 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与著作权相类似的理论。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
不同之处在于: (一)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互不
包容
(二)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
用权中的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三)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或授权 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时空范围
(四)著作财产权受期限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载体物 权转移而转移

钟秀勇知识产权法讲义

钟秀勇知识产权法讲义

钟秀勇知识产权法讲义(⼀)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客体1. 透过事例体味“作品”概念【例1】甲创作⼀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在欣赏这幅画时,不⼩⼼撕毁了这幅画。

①问题(⼀):甲请求⼄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成⽴否?②问题(⼆):甲请求⼄承担侵犯物权的责任,成⽴否?【例2】甲创作⼀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甲将该画以500万元出卖给⼄并交付,未作其他约定。

后⼄许可丙药⼚使⽤《冰冰出浴图》在各省市做平⾯⼴告(丙为此向⼄⽀付报酬2000万元)。

①问题(⼀):甲起诉丙侵犯展览权,能否成⽴?②问题(⼆):《冰冰出浴图》这张画(Painting)与《冰冰出浴图》这个作品(Work)到底有嘛区别?2. 作品的特征作品(Work),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其特征有三:①须为创造性智⼒成果(劳动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能被他⼈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③须具有独创性。

3. 独创性的要素(1)独。

指“独⽴创作,源于本⼈”。

包括两种情形:①从⽆到有独⽴创作;②以他⼈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太过细微的差异。

【例】诗⼈甲、⼄参加中国房地产协会组织的游览庐⼭活动,晚上回到宾馆进餐洗浴后,回到各⾃的房间。

令⼈惊叹的是,他们各⾃作出的⼀⾸诗居然不差分毫。

诗⽈:“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低各不同。

不识庐⼭真⾯⽬,只缘⾝在此⼭中。

”①两个作品⼀模⼀样。

②源于诗⼈甲、⼄的独⽴创作。

甲、⼄均对各⾃创作的诗歌享有著作权。

③独呀独!(2)创。

指作品达到了⼀定⽔准的智⼒创造⾼度。

理解上注意三点:①没有留下智⼒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

②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

③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度⽂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道,需要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版权的实施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三章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有以下几个原则:
– 第一,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 第二,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 第三,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并非以营利 为目的; – 第四,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 作品的出处; – 第五,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 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

1. 作 者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品的创作人。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 力活动。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作者的情况是指:由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判断作品的作者,应当根据作品上的署名。如 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作者。

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 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 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 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里的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 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 2. 3. 4. 5. 6.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 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章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一、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英美法系的“版权”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三、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与修改 一、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1、保护文印书商的时代--主要保护出版者的权利。

2、保护作者权利的开始1709年,英国通过了旨在“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创作活动”的版权法——《安娜法》,首次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 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被称为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

二、英美法系的“版权”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英美法系的“版权”(copyright)概念:从商业角度对作品的使用进行规范,个人权利范围较窄,非自然人的权利、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及保护的客体的范围较宽。

大陆法系的“作者权”(author’s right):自然人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的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权利来自创作行为,作品不能脱离其人格的变化。

邻接权不具有著作权性质。

三、中国著作权立法1910年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25年,北洋政府参照《大清著作权律》制定了《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 1930年, 国民党政府制订了《出版法》 1949年以后,著作权保护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只有关于出版及稿酬支付的条例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正式成员国。

四、著作权法的修改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背景:--适应1996年WIPO的两个新条约--因应中国入世需要,与TRIPS接轨主要修改的内容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到了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2、保护客体的明确;(杂技艺术、建筑作品)3、“权利”整合问题;(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4、依据国际规则重新设计著作权限制;5、完善邻接权制度问题;6、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7、著作权“转让”问题;(非人身权的许可)8、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问题;(“法定赔偿”制度、接受“即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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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表达具有可复制性

即要求作品必须以某种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加 以复制的方式表现出来。之所以有必要对作 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作品的 传播过程中的非法复制。因此,对于无法以 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作品也就没有必要赋予 著作权。


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 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 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 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所谓‚著作权洁净室‛是一种开发兼容软件时避免侵犯著作 权的制度安排。洁净室由三组人员组成,‚设计组(Spec Team)‛负责解读需要与之兼容的软件,分析出其中的 Idea,如软件包含的算法、功能等,将这些内容提供给编码 组;‚法律组(Legal Team)‛负责审核设计组提供的信 息,将其中属于原软件独创的表达过滤出去,保证编码组不 会因此接触原软件的表达;‚编码组(Coding Team)‛ 由绝对没有接触过原始软件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软件的编 写。由于编码组与原始软件彻底隔离,因此运用净室技术编 制的软件即使与原始软件在表达上有相同之处,也可因创作 者未曾接触原作品而具有独创性,可以避免构成侵权。


其次,独创性对作品的创作水平并无限制。 不管作品水平高低,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 成果,就可享有著作权。例如,儿童创作的 作品、智力残疾人士的作品也有独立著作权。 不需要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的高度。

第三,独创性要求作者付出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创作是一种创造性劳动,而非简单地 罗列事实或原始资料的堆砌。作者只有付出 了创造性的劳动,其作品才有独创性。纯粹 事实性的作品以及原始资料简单排列形成的 作品都没有独创性。不能仅仅是对其他作品 的复制。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在电视、杂志、户外广告牌等为其金正VCD 产品所作的广告,分别属于电视作品和美术作品,其著作权 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双方的作品虽然都表达了‚产品可经 受考验‛的意思,也都配以火焰和所宣传的商品来表达此意 思,但将被告刊登在报纸上的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 广告和原告的上述作品相比较,两者在火焰的形状、图案、 广告语的字体、排列以及所作广告的产品名称及图案等方面 都有较大的区别,两者的表达形式差异较大。由于二作品画 面明显不同,且表达此种思想的通常方式也就是火和物相映, 因而尚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的作品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 剽窃。‚真金不怕火炼‛一语已是家喻户晓,也不能作为上 诉人的作品来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1:

上海某作曲家创作了歌曲《春江花月夜》,歌词共四句, 其中有两句词‚江上明月升,江畔花如锦‛。江苏一中 学教师了解这一作品之后,发现这两句歌词与自己创作 的同名歌曲相同,遂起诉该作曲家抄袭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在法庭辩称,自己与原告作品均系改变自唐朝诗人 张若虚的名诗《春江花月夜》中的名句‚春江潮水连海 平,海上明月共潮升‛,自己并未接触原告作品,两人 作品雷同纯属巧合。但原告证明自己寄给上海人民广播 电台的作品录音曾被被告借去参考,歌词也被被告拿去。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 7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2010年4 月1日起施行。
行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 年9月15日起施行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自2002年1月1日起 施行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 起施行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 行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1992年9月 30日起施行。
案例1:电视节目预告表案
Hale Waihona Puke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经合法授权刊载中央电 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被告广西煤矿工 人报未经许可转载该节目预告表,原告起诉 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电视 节目预告表属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但 并未认定侵犯著作权。
案例2:
⒉ 表达应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对应的英文表达是‚Originality”。 首先,独创性即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 创作出来的。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在作 品的表达上就会不同于他人的作品。所谓独创性 就是指作者独立的创作活动赋予其作品不同于他 人作品的独特的表达。 只要作品是作者的独立创作而非模仿抄袭他人作 品,即使与他人作品雷同也可以享有独立的著作 权。


原告郭石夫于1954年11月创作了歌曲《娃哈哈》,1956 年在《儿童音乐》刊物上发表。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注册了‚娃哈哈‛图形和文字商 标,并从1989年‚娃哈哈‛商标获准注册时起,即使用上 述商标,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量发布以 ‚娃哈哈‛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广告。 原告认为,‚娃哈哈‛既是其歌曲作品的名称,又是其中 的歌词,系原告独创,表达娃娃欢乐的样子,是歌词的精 华部分。《娃哈哈》发表后被广泛传唱,在全国范围内有 相当影响,因此‚娃哈哈‛也是《娃哈哈》歌曲这一知名 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自1989年起,未经原告同意,将 ‚娃哈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全国各地销售以‚娃哈 哈‛为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亦构成不 正当竞争。
金正诉摩托罗拉案

原告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为其金正VCD机 产品制作电视广告。该广告的画面主要是熊熊燃烧 的烈火,配以伽利略、哥白尼、布鲁诺、李时珍、 屈原等人物的头像,金正VCD机产品和‚真金不怕 火炼,金正VCD‛的广告词。于1997年6月开始在 中央电视台播出。1997年12月,被告摩托罗拉(中 国)电子有限公司为其GP88无线电对讲机设计制作 平面报纸广告,并刊登在《广州日报》和《深圳日 报》上。该广告的主要画面为对讲机在熊熊燃烧的 烈火中燃烧,配以‚真金不怕火炼‛的广告语及 ‚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文字。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保护以一定表现形式反映特 定思想内容的作品。为此,在确定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时,应 当首先确定要求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是 否是作者全部 思想或者思想实质部分的独特表现。从语言文字学的角度看, ‚娃哈哈‛是‚娃娃笑哈哈‛的紧缩句式。‚娃哈哈‛作为 歌曲中的副歌短句、歌词的一 个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主要在 于歌词中起上下句歌词的连接作用,所表现的内涵并不是作 者思想的独特表现,也无法认定其反映了作者的全部思想或 思想的实质部 分。因此,原告以紧缩句‚娃哈哈‛一词主张 其拥有著作权,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本院难以支持。 原告作为作曲家,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原告的作品和被告 的作品分属不同的领域,原被告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 此,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 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作品的类型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 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 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四,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而不 要求思想的独创性。
案例:《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案

末代皇帝溥仪曾根据自己被特赦前的生活经历创作了《我的 前半生》。溥仪去世后,其遗孀李淑贤与王庆祥合作创作了 《溥仪的后半生》一书。此后,贾英华根据溥仪特赦后的经 历创作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前书作者李淑贤与王庆祥 将贾英华告上法庭,诉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与其作品 《溥仪的后半生》在主题思想、记事顺序和历史事件方面都 十分相似,构成侵权。但法官并未简单据此认定侵权,而是 要求原告证明被告作品不仅在上述方面与原告作品有相似之 处,而且在具体表达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原告在庭审过程中 未能有力证明此点,法院判决侵权不成立。
二、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 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要件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表达应具有独创性 表达具有可复制性
⒈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作品可以分为思想(Idea)与表达(Expression)。 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 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这类对象。 作品中表达的成分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作品中所 蕴涵的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 所谓表达包含了作品中多方面的因素,如文字作品中 的语言、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汇编作品中的编排 顺序、素材选择等。
一、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 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与版权在同一意义 上使用。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在英语中译为 Author’s Right,原意为作者权;英美法系中 相近的概念为Copyright,我国译为版权。
(二)著作权法的渊源
相似+接触=侵权

作品的独创性,首先要求作品为作者独立创 作,即作者的作品并非抄袭他人作品的表达。 从这一意义看,成立著作权侵权,不仅需要 原被告作品存在表达上的相同和近似,还需 要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
案例2:


八十年代中期,IBM公司生产的个人计算机(PC)占据了个 人计算机市场的大部分份额,生产个人计算机的其他厂商为不 被排除在主流市场之外,也不得不生产与IBMPC机兼容的PC 产品。为追求功能兼容,生产兼容机的厂商必须开发与 IBMPC机的操作系统BIOS(Basic Input/Output System) 兼容的操作系统软件。宏碁公司就是当时生产兼容机的厂商之 一。 1988年,IBM公司通知宏碁公司,其所使用的兼容机软件侵 犯了BIOS操作系统中的键盘控制器软件的著作权,要求赔偿 3000万美元。经谈判宏碁公司向IBM支付了900万美元的巨 额赔偿。为避免今后再次面临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诉讼,宏碁公 司决定建立著作权洁净室(Copyright Clean 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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