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 著作权内容--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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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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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是指与作者本身紧密相连或不可分割的权利,即精神方面的著作权内容。
具有三个特点:
永久性(除发表权外);专属性(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性。
具体有以下4项权利:
1、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6、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通过放映的方式公开再现其所创作之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即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放映权属于机械表演。
注意:
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该权利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电影著作权人的权利。
注意:作者死后,该权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则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人身权,可以转让、继承、放弃。
主要由作品的许可使用权、转让和获得报酬权所构成。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体是指著作权人享有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作品的每一种使用方式,即构成一项单独的权利。因此作品使用方式越多,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越丰富。
[案例]1992年7月,由鲁兆明写作、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围城之后》发行,第一次印刷 10万册。封面有《围城之后》(围城续集)字样。《围城之后》是作为钱钟书《围城》续集产生的,续集利用《围城》中的人物设计、人物关系、人物性格,模仿钱钟书语言和创作风格,延续了《围城》的故事,使《围城》中主人公的经历、命运得到新的发展。钱钟书认为,续集作者鲁兆明未经原著作者许可,擅自对其小说《围城》作续,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著作权管理机关给予处理。

《知识产权法》课程标准

《知识产权法》课程标准

《知识产权法》课程标准学时:54 学分:课程编号:★一、课程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为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设的必修课程,是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

《知识产权法》以平等主体因创造和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研究对象,其内容由导论(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新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等六个部分组成。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占有小部分比例,因此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系本门课程的前置课程,而程序法则是后置课程。

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意味着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也将对我国的教育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开设对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来讲,不仅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之必须,而且将逐渐成为学科之重。

★二、课程目标《知识产权法》是典型的应用型法学学科,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与发展,知道本学科的性质、地位、独立价值、研究范围、基本框架、研究方法、学科进展和未来方向,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理解本门学科的主要概念、基本原理和策略,了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及执法现状,了解知识产权的最新发展动态。

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学会运用一些具体的策略或技术,如申请专利权、商标注册的技术;运用专利、商标策略等,同时使同学们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能够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能提出解决方案。

★三、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理解”、“掌握”、“学会”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

“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准确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学会”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 3、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 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 各个新闻媒体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 • 但是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 且必须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 • 这种引用可以是部分引用,也可以是全部引用。 只要目的不变,时事新闻报道对他人作品的引用 都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引用时要注明作品的名 称、出处、作者的姓名等情况
• 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携 《受戒》一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 节。电影节上,影片放映两次,观众主要 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教师及学生,电影节 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故不 排除有当地公民观看了此电影。故原告知 道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 • 原、被告围绕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展开辩 论。
• 除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 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 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对遗 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 和加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 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日本地震
• 4、在我国,各类新闻媒介体是党和人民政府对宣 传的工具,发表时事性文章的目的是让人民了解 国家的近期方针、政策。对于这一类作品,国家 是要促进其广泛的传播,才能达到让人民广泛了 解、知晓的目的。
• 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更加注意了尊重作者的权利, 所以在此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中增加了如果作者自不许其他 媒体刊登、播放的,便不能合理使用的内容 • 但是,创作这一类作品时,作者或者作者作在单位也要付 出相应的经济和脑力劳动,这一点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 似乎没有被注意 • 因此,该条款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条款, 作者拥有声明排他权。

5 著作权内容

5 著作权内容
1990年《著作权法》:“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 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 制。2001年《著作权法》删除了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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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权利。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例如散发、出借 (售)、出租以及赠与等。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 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 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 次销售或赠与了,但作品的发行权并未用尽。
案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滑稽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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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权利
1、收回权:作者已转让经济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如因其表达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而希望修改作品或不希望 作品继续流转,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
2、接触权:即使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已为他人合法取得, 作者为了有效行使其著作权,仍然有权接触该作品原件或 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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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表演美术、摄影、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 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 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 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 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 避风港规则:源自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 (DMCA),它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信息网络传播权》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 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 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规第05讲习题答案

法规第05讲习题答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级建造师)精讲班第5讲作业卷一、单选题:1、债是(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A.依照合同约定B.依照法律规定C.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D.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标准答案:解析: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的权利主体是( )。

A.相对的B.绝对的C.特定的D.不特定的标准答案:解析: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3、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及其实现符合以下( )的描述。

A.是相对权,需要义务主体协助B.是绝对权,不需要义务主体协助C.是绝对权,需要义务主体协助D.是相对权,不需要义务主体协助标准答案:解析: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4、在债的发生根据中,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 )。

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标准答案:解析: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5、在债的发生根据中,( )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标准答案: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6、在债的发生根据中,(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标准答案: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7、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 )的义务。

A.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B.一切费用及直接损失C.合理费用及间接损失D.一切费用及间接损失标准答案:解析: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知识产权 简答题总结

知识产权 简答题总结

如何理解公开? 如何理解公开?什么叫不丧失新颖 性的公开? 性的公开?
• 出版物公开 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 出版物公开: 的情况---绝对新颖性。 • 使用公开: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处 使用公开: 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绝对新颖性 • 口头或其他方式公开 口头或其他方式公开:能为公众所指的其他方式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 • • 优点: 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 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 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 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 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 缺点: 但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 造成纠纷。 另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 临时保护期,在这期 临时保护期 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 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 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的优点,解决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 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 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矛盾,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 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
• ①著作人身权是一种精神权利,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而 著作财产权就是保证著作权人实现财产利益的权利。 • ②著作人身权与著作权主体不可分离除发表权外 ,只能 由著作权原始主体享有;而著作财产权则可由著作权人依 其意志自由转移,由著作权继受主体享有。 • ③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期有严格规定,超过法定时间便不再受保护。 • ④一般情况下,著作人身权只能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而 著作财产权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 使

著作权

著作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 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 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 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表演者人身权利有:(1)表明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财产权利包括:(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并获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 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
版权的今称
01 定义
03 权利主体 05 权利取得
目录
02 法律依据 04 权利客体 06 邻接权
07 权利内容
09 权利利用 011 相关案例
目录
08 权利限制 010 侵权 012 近期热点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 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 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 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 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 利;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1、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普遍的权利。 2、复制的特点是复制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任何变化。 3、复制包括:平面 平面;平面 立体;立体 平面;立体 立体;无载体 有 载体;传统作品的数字化。 4、以数字技术将作品存储于电子媒体中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注意: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
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视为合理使用。(即无 须事先征得同意,无须支付报酬)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放映权与机械表演权存在竞合关系。 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拟将之并入表演权中。
七、广播权 (单向、被动性)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 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 的类似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请关注裁判文书网中该案一审和二审的法院判决书。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可以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内容。
演绎权类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传播权类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复制权 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 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的 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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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内容(二)发行权 (right of
distribution) distribution)
1 含义:著作权法第10条第6款:以出售或赠 含义:著作权法第10条第 条第6 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 利。 发行” 出版” “发行”和“出版” the right of distribution, that is, the right to mak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the original or reproductions of a work through sale or other transfer of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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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五)表演权 (right of performance) 1含义: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手 含义: 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著作权法 10条第 条第9 第10条第9款)
the right to publicly perform a work and publicly broadcast the performance of a work by various 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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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三)出租权 (right to lease)
2 对象: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复制件 对象:是作品, 3 特点:出租权并不受一次用尽原则制约。换言之, 特点:出租权并不受一次用尽原则制约。换言之, 作品经著作权人同意售出后, 作品经著作权人同意售出后,著作权人仍对这些 复制件享有出租权 公众借阅权(public 公众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是发达国家著作 right)是发达国家著作 权法赋予作者的一项使用费请求权
第五讲
著作权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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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财产权和文化产业
1、核心版权产业(创造和传播作品为目标) 核心版权产业(创造和传播作品为目标) 2、部分版权产业 (纺织品、玩具、工艺品 纺织品、玩具、 等) 3、发行业 4、版权关联产业(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 版权关联产业(计算机、收音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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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放映权right (六)放映权right of presentation
含义:通过放映机、 含义: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 再现美术、摄影、 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手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 。(著作权法第 手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0款 条第10款) 只要是公开再现,即放映是面向公众的, 只要是公开再现,即放映是面向公众的, 不管是否营利,都属于著作权人的放映权范 不管是否营利, 围。
著作权财产权
一、含义: 含义: 作者为了经济利益使用、 作者为了经济利益使用、处分 其作品的权利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 权利)。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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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财产权
二、内容: 内容: 著作权法第10条 著作权法第10条: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 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摄制权, 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摄制权,改 编权,翻译权, 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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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一) 复制权 (right of
reproduction) reproduction)
2 种类: 种类: 1) 不改变原作载体或虽改变了载体但不改变 其体现方式的复制。 其体现方式的复制。 2) 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口头作品和表 演) 3) 从平面变为立体(或从立体变为平面)的 从平面变为立体(或从立体变为平面) 复制 4) 数字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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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communication) (right of network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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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四)展览权 (right of exhibition)
1 含义: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含义: 著作权法第10条第 条第8 (著作权法第10条第8款) the right of exhibition, that is, the right to publicly display the original or reproduction of a work of fine art and phot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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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没有免费的午餐 背景音乐”
《我热恋的故乡》、《青藏高原》、《一无所有》 我热恋的故乡》 青藏高原》 一无所有》 1。它们都不是在录制电视剧的时候特意给录制进去的,似乎是一 。它们都不是在录制电视剧的时候特意给录制进去的, 种疏忽给带进去的,也构成侵权吗? 种疏忽给带进去的,也构成侵权吗? 2。如果是在电视剧里,作为某一个人物在生活当中任意哼唱几句 。如果是在电视剧里, 18 这种情况下也视作侵权吗? 这种情况下也视作侵权吗? 上外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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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五)表演权 (right of performance) 2 包括: 包括: 活表演和机械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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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使: 行使: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 2)使用演绎作品演出,应取得演绎作者和原作 使用演绎作品演出, 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36条 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36条) 3)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 4)通过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表演者通过组 通过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 织者向作者获得许可, 织者向作者获得许可,支付报酬 5)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许可,无须 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许可, 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著作 权法第22条第 条第9 权法第22条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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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一) 复制权 (right of
reproduction) reproduction) 1 含义:《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受 含义: 伯尔尼公约》 条第1 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 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 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 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广义:再现 广义: 狭义:著作权法第10条第 条第5 以印刷、 狭义: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以印刷、复 拓印、录音、录像、翻录、 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 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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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四)展览权 (right of exhibition)
2 对象: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一些文学作品的 对象:美术作品、 手稿?) 手稿?) 作者的展览权受作品原件所有人物权的 制约。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 制约。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展览权赋予原件 物权所有人享有。 物权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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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三)出租权 (right to lease)
二、内容 (三)出租权 (right to lease)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Under 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the author of a copyrighted work receives a small royalty each time a member of the public borrows the work, or alternatively, based on a census of titles in stock and available for public borrowing or usage. Under EU Rental Rights Directive, it does not entitle an author to prohibit the public lending of a work. The right is a liability rule instead of a property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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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使: 行使: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 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 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权人的许可, 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 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的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 作权人的许可, 用的,不得使用。 用的,不得使用。除法律规定不支付报 酬的以外,应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 酬的以外,应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 42条) 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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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was developed by Denmark in the mid-twentieth century, and midsubsequently adopted by Australia, Finland, Great Britain, Iceland,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Norway, Sweden and Germany. Bills to enact a public lending right in the US fail to pass both Houses. In the US, first sale doctrine allows libraries that have purchased copies of works to lend those copies, repeatedly, to members of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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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七)广播权 (broadca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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