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4大原则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著作权法作为一项旨在保护创作人权益的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他人利用著作权作品的程度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合理使用原则,以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求。
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一、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与适用条件合理使用原则是一种法律上认可的例外制度,允许他人在不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其内涵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非商业性使用:合理使用原则通常适用于非商业性目的下的使用。
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批评、新闻报道等使用著作权作品,一般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
2.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原则还允许他人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作品。
例如,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政策宣传、公众教育等方面使用著作权作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3.合理范围:合理使用原则要求他人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具体判断合理范围需考虑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数量和程度等因素。
二、合理使用原则的案例分析1.著作权与互联网搜索引擎互联网搜索引擎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在使用网络上的著作权作品时,涉及到合理使用原则。
以谷歌搜索为例,谷歌允许通过其搜索引擎搜索并显示与所查询内容相关的信息和摘录,这一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然而,如果搜索引擎直接提供完整的著作权作品,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2.新闻报道中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通常需要引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以达到信息传递的目的。
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体可以在报道中引用并展示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等内容,但应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引用的目的、篇幅、来源等。
3.教育领域中的合理使用在教育和科研领域,为促进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原则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学生、教师可以在教育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例如教科书中引用相关研究成果,教师在课堂上播放相关视频资料等。
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

一休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涉外著作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依据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国际条约。
在我国,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有哪些?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一休小编为大家整理。
一、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主要体现为几个重要的国际著作权公约,特别是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公约,以及相关的重要的国际文件,最常见的是伯尔尼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内容:(1)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的第一版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3)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版权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
换句话说,只要作者创作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缴纳样本等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二、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
这是最低的标准,公约成员国的著作权立法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但只有几种类别的作品有例外的规定,如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公映后五十年,如果尚未公映自作品摄制完成后五十年;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是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
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

• 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 以追认
• 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三、著作权归属
• 第11条第1款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作者
•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三、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11条第3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视为作者。
• (一)涵义 • (二)要件 • (三)国外立法
• 14.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 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 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 无效
• 61.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 选项?
• A.法院判决书
•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 中文译文
•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 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 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 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 ,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 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
中级 著作权知识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亦称版权,指文献、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和财产权(带来经济利益)。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二享有的权利。
离开作品无法存在。
(二)著作权特征:1.无形,2.专有性,3.时间性,4.地域性,5.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法(一)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1.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立法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第一条,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是两项根本原则;2)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如《伯尔尼公约》。
(二)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9.7颁布,1991.6.1起实施;2001.10.27修订,当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8.2颁布,2002.9.15起施行;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6.4颁布,1991.10.1起施行;2001.12.20修订,2002.1.1起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12.28颁布,2005.3.1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5.18颁布,2006.7.1起施行。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住宅区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等。
(三)国际著作权条约1.《伯尔尼公约》,产生于1886年,曾经过5次修订,最近一次1971巴黎文本。
我国于1992加入。
基本原则4条: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
2.《世界版权公约》,产生于1952年,曾于1971年修订过一次,我国于1992加入,但加入时未签署“附加声明”和两项议定书。
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25年。
著作权法4

3、使用无著作权的作品演出,应尊重作者的 署名权,并不得歪曲和篡改作品的原意。
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 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表演者权的期限 1、表演者的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 歪曲权,不受时间限制。
2、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 日。
(一)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二)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 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 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并获得报酬
1974年5月在布鲁塞尔缔结《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 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公约》,自1979年生效。
二、邻接权的法律特征(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区 别) 1、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地位不同 4、创新高度不同
三、表演者权
表演者既可以是单独的表演者个人,也可以是 一个演出单位
《罗马公约》第9条允许缔约国把保护扩 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艺人。
四、录制者权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源于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 的专门音响录音。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等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 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一)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作用改编、翻译、注释、整 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 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 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作者:常紫星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5期摘要:2009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我国为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及国际条约义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从该条的社会效果来看,虽然这次修改并不会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未来制度变迁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却存在着立法技术的欠缺与遗憾之处。
关键词:著作权法的修改;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自动保护;法律制度变迁中图分类号:DF52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83-02一、争端的由来及影响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第4条有关违法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修改。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后的第4条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为什么要将上述第4条作如此的修改?这恐怕不得不谈到WTO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应该就是此次修法的原因与背景。
在这一案件中,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美国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自动保护原则,即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虽然中国提出《伯尔尼公约》第17条进行抗辩,但并未得到专家组的认可。
专家组经过审理,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 。
该裁决的生效意味着我国应于一年内对《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作出修改。
考题(一)

专利法考题(一):一、填空题:(每小题4分,共计20分)1.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2.1886年签定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这是国际公约中最早对版权的规定。
3.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已实施著作权法20年。
二、单选题:(每个小题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答案序号填在括号里,每小题1分,共20分)1.商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D)A.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违者应受行政处罚 B.原则上不许在市场上销售,但商标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一律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其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D.原则上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商标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甲公司于1996年8月1日以“满福春”申请注册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经查,乙食品厂曾于1986年3月1日取得“满福春”食品注册商标,但迄今未提出该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
在此情况下,商标局应如何处理?(C)A.可以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B.不应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C.可以核准该服务商标,但不核准该食品商标D.可以核准该服务商标,但延迟核准该食品商标3.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下列选项中的何者为准?(B)A.申请人寄出申请书件的日期 B.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 C.商标局编定申请号的日期 D.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日期4.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
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形态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
知识产权假期复习题(3)

假期知识产权法练习题1、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创作物享有的权利2、特征①客体的非物质性:不占空间,依附于某种载体②地域性:空间效力的有限性③时间性:保护期的有限性④独占性:排他性/专有性⑤法定性,也称国家授权性3、著作权的发展与演变?①特许出版时期:特许出版时期主要保护出版商的利益②现代著作权时期:保护作者的利益4、著作权的特征:①内容的双重性②具体化的专有性③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5.著作权的取得?一、著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1)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2)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
(3)其他取得制度。
其他取得方式包括:1、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
2、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
(二)我国著作权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3、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4、构成作品的四要件:①人类的智力成果。
②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
③产生在文学、艺术领域内。
④有独创性。
5、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①法律、法令、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包括全国人大的、国务院的、国务院各部委的,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文件。
②单纯事实消息。
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三.违禁作品,就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一方面,因违禁作品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又因为著作权法实行自动取得原则,所以,违禁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能依法自动产生著作权。
6、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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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提到著作权,就不能不提到著作权的历史,100年前,中国第一部具有近代著作权观念的《大清著作权律》颁行。
《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 5章,共55条。
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关于版权的保护期限和继承问题,对于不视为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对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的版权归属与继承,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直到1915年。
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对中国今天实行版权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我国现今的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立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
而现在,著作权始终与社会技术、文化的发展保持几乎同步的节奏,随着现代技术与文化的发展,著作权涉及了不同的领域,在大数据时代,在全球一体化建设的格局下,著作权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通过这次培训,老师给我们从几个方面讲述了著作权。
其中讲述到著作权的几大基本原则: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分离原则,发行权穷竭原则。
我以培训课程讲述的4大原则为线,尝试以作品为载体,作者为主体,探究作者和受众的权利。
一、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即著作权是作者的自然财产权利,每个人都应从其劳动中获得回报,而著作权也不应例外。
因此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不以作品是否出版为界,而是作者通过劳动创造了作品,即受到保护。
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为了知识的进步和公众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具体使用和限制上,也给出了具体解释。
我们通常说的作品,传统意义是指文字。
作者通常有特俗的技能,写作被认为是运用前人积累的写作规则组织传统或现实的素材实现某种特定效果的过程。
其次是灵感。
灵感也逐渐被表述成“作者的原创性天赋”,而作品,也就成为专属于作者的产品。
因为作品是作者的创造,若无作者,作品不会产生,而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并不会剥夺公众的任何利益。
所有天生受到保护。
二、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
著作权法仅仅保护作品的表达,但不保护此种表达所传达的思想。
这一原则最早的确立是在西方。
这其中的两个概念:思想与表达。
通俗地讲,即使用方法和表述方法。
由于现代科学与文化的发展,音乐、电影、软件等得到迅猛发展。
与文字作品不同的是,音乐由旋律组成,电影由情景组成,如何区分思想与表达颇为为难。
实践中,如何利用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回应新科技带来的挑战,是一直争论的问题。
业界曾采用抽象法来区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例如,如果两部电影,甲出品时间在前,乙出品时间在后,两者有相似的情节和角色该如何处理?
实际判定认为:多数作品特别是剧本,如果忽略具体细节,则多具有相同的通用模式,这些被认为是平常的情节和角色,并无显著特点或特殊背景,就不能认为乙电影有抄袭甲电影的行为。
若乙电影中的情节,在表现自己思想的同时,包含了甲电影的表达,则乙电影可能会有侵权行为发生。
判断的时候,即需要先抽象出作品的共同模式,并进而确立思想表达的范围。
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在著作权法的确立,兼顾了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为商业所主张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版权分离原则
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版权分离原则用于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从作品本身来看,作品由作者创造产生,即作者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
对于某一作品而言,其往往为物权和著作权的共同载体。
通过某种商业形式实现权利转移时,也许是物权和著作权同时发生转移,比如作者将作品连同署名权等一并转让;或许是仅仅物权发生转移,比如画家将某幅作品赠与某人;或是著作权发生了变更而物权未发生变化等等情况。
而衍生这个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因美术作品而发生的侵权案例非常多。
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阳台花草》的书,书中图文并茂,销售挺不错。
但有一天,某摄影记者将出版社和作者告上法庭,理由是《阳光花草》在书中用了4幅未经授权的图片,并将某图片作为封面设计图案。
作者和出版社美编纷纷叫屈,作者说:“这4幅照片是我从某摄影展中向摄影师直接购买的,现在这4幅照片还放在我的家里。
”出版社美编说:“我是从正版的图片库中下载的,怎么就不能用它来制作插图呢?”而最后的结果显而易见,作者和出版社美编构成了侵权行为。
作者侵权的原因是未了解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这说明,美术作品通过赠与、买卖方式实现物件本身的转移后,被赠与人、买方等得到的仅仅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展览权,而除展览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依然归作者所有。
《阳光花草》的作者获得的是照片的所有权和展览权,并不享有照片的著作权。
而出版社美编的理由也不成立,购买正版图片库是避免侵权的首要条件,但是如果没有经过这些图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依然是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
四、发行权穷竭原则
发行权穷竭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版权人在其版权产品首次销售之后,对该产品本身的控制权利便随之终止,该产品的买受人可以不经原版权人的同意再次销售或是其他方式处分这一产品。
发行权穷竭原则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利益,对版权产品的使用,从而对版权人销售发行权和公开展览权做出的限制。
下面看这个案例,某作者完成《科斯拉的救赎》一书,他作为本书的版权所有人,委托某出版社进行出版。
书印刷完毕之后,出版社委托某装订厂将其装订成册。
但不幸的是,装订厂仓库发生大火,因此装订厂将所有经过烟熏火烤的库存图书以废纸形式出售,其中一部分被被告购买,被告将这些图书当做旧书在市面上销售。
于是作者以被告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判决:尽快版权人对其图书享有排他的销售权,但是此种权利在图书首次售出后便不再专属于原版权人,图书的买受人经由交易取得图书的所有权,同时也就获得作为所有权的一部分的处分权,从而有权再次转让这一图书。
当然,图书的买受人并无权利重印和再版此书。
因此,被告没有发生侵权。
在本案裁决中,法官区分了图书的两种权利:版权与所有权,并对版权人的转悠销售权予以一定限制从而保障公众对图书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发行权穷竭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
借助于穷竭原则,公众能够以更多的便利方式获得版权产品,有利于信息和知识的传播。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版权人在作品首次销售后便无法控制作品的零售,从而有利于零售价格的竞争,而公众可以较低廉的成本获得版权产品;其次,穷竭原则使版权产品的二手市场得以产生和发展,进一步使公众通过低成本的方式获得版权产品,第三,租借市场得以形成,公众不必支付版权产品的买价而暂时占有和使用版权作品,最后,穷竭原则的确立,使得以公众借阅为主要功能的图书馆能够免费或是以十分低廉的价格向公众开放。
总之,穷竭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公众作为消费者能够以更多可以选择的方式获得和使用版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