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理由与权利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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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版权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作品形式
01
网络
02
转载变原创
04
转载不署名
06
限制
03
非法转载
05
转载无链接
网络
版权,国内网络中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不断,被起诉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 识,另一方面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包 括网站也有版权。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 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为了保障作者因创作作品获得正当权益,协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广大公众因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而产生 的法律关系,鼓励作者创作,促进作品传播,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世界上已有 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版权制 度。
概念产生
原始概念
现代概念
原始概念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那时还少 见 。 印 刷 术 , 特 别 是 公 元 11 世 纪 4 0 年 代 毕 昇 的 活 字 版 印 刷 术 发 明 以 后 , 一 件 作 品 可 以 印 制 多 册 出 售 , 作 品 载 体 的 复制品——图书成为印刷商谋取利润的商品。为了垄断某些作品的印制与销售,印刷商将待印的作品送请官府审 查,请求准许其独家经营。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非职务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2)职务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 (3)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首次 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一般性规定 二、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 三、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
作品的种类
根 据 作 系 先 后 的 关 国 籍 的 上 托 是 础 否 否 是 基 联 造 创 人 委 创 造 为 是 还 否 是 行 成 品 者 关 性 在 据 作 于 他 品 的 职 务 完 成 一 人 形 式 领 域 基 作 者 的 品 的 完 是 现 容 存 根 是 据 根 作 据 作 创 造 品 表 内 人 作 品 的 为 根 多 根 据 作 品 据 作 根 据 根
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
邻接权是指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或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 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 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包括: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 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 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 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权 主 家 作 因 法 律 体 规 定 成 为 著 作 后 著 或 织 止 人 理 组 、 终 的 法 主 体 在 主 体 管 更 体 作 权 主 作 权 体 权 著 主 体 体 体 集 体 织 变 主 著 作 的 权 主 主 主 体 体 权 的 为 著 明 作 权 权 权 主 主 不 著 作 作 作 权 权 权 主 组 作 后 体 国 著 权 作 他 为 著 亡 作 份 品 的 著 著 著 作 作 的 的 的 著 著 死 人 其 作 其 然 者 身 作 品 品 品 的 的 自 体 作 托 作 作 作 品 品 委 职 务 视 影 辑 作 作 编 合 作 绎 演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 3、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 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 各个新闻媒体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 • 但是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 且必须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 • 这种引用可以是部分引用,也可以是全部引用。 只要目的不变,时事新闻报道对他人作品的引用 都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引用时要注明作品的名 称、出处、作者的姓名等情况
• 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携 《受戒》一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 节。电影节上,影片放映两次,观众主要 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教师及学生,电影节 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故不 排除有当地公民观看了此电影。故原告知 道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 • 原、被告围绕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展开辩 论。
• 除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 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 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对遗 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 和加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 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日本地震
• 4、在我国,各类新闻媒介体是党和人民政府对宣 传的工具,发表时事性文章的目的是让人民了解 国家的近期方针、政策。对于这一类作品,国家 是要促进其广泛的传播,才能达到让人民广泛了 解、知晓的目的。
• 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更加注意了尊重作者的权利, 所以在此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中增加了如果作者自不许其他 媒体刊登、播放的,便不能合理使用的内容 • 但是,创作这一类作品时,作者或者作者作在单位也要付 出相应的经济和脑力劳动,这一点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 似乎没有被注意 • 因此,该条款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条款, 作者拥有声明排他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二)(2024)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二)(2024)

引言概述: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是保护个人或组织在创造性表达上的权利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包括一系列规定,涉及著作权的确立、范围、终止以及权利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继续探讨知识产权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重点关注作品分类、权利范围、权利限制、国际保护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正文内容:一、作品分类1.1原创作品:原创作品是指个人或组织独立创造的作品,包括文学、音乐、美术、摄影、建筑等多种形式。

1.2衍生作品:衍生作品是在原创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而产生的作品,例如改编、翻译、编译等。

1.3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由多个个人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创作过程中共享创作权利。

1.4匿名作品:匿名作品是作者没有公开发表自己的姓名,而使得作品无法追溯作者身份。

二、权利范围2.1著作权人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著作备案权等权利。

2.2衍生权利:著作权人还享有对他人依法使用其作品所产生的衍生作品著作权的合理报酬权。

2.3邻接权:邻接权是指那些在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中与著作权有关联的权利。

2.4财产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对他人进行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等权利的许可。

三、权利限制3.1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在面对教育、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限制著作权的行使。

3.2剪报权:著作权法为报刊杂志等信息传播法人特别设定了剪报权,允许其收集、整理和分发新闻报道等。

3.3公共领域:当作品的保护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保护不再有效时,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四、国际保护4.1著作权公约:著作权公约是国际上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法律文件,各国根据公约的规定进行著作权的保护。

4.2国际特许利可合作组织:国际特许利可合作组织为各国之间提供了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保护协调机制。

4.3双边协议:某些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实现著作权方面的保护并加强合作。

五、维权途径5.1诉讼维权:当他人侵犯著作权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新闻记者上岗培训讲座)四川省版权局徐登明2008-09-17 四川成都讲座提纲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四、著作权的邻接权五、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管理六、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途径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一)著作权的概念:亦称版权。

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广义概念包含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二)著作权的法律性质TRIPS协议认定知识产权是私权。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

著作权与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相比,又有特殊性: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

著作权与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三)著作权的内容指著作权具有的具体权利。

有两类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益)。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被视为著作权内容的权利还有: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追续权等。

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取得与期限著作权的取得:注册取得与自动取得作品登记与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法》作品登记的目的与作用著作权的期限: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期的区别(五)著作权使用费:版税、一次性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二、著作权主体和客体(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主体、合作作品的主体、编辑作品的主体、影视作品的主体、职务作品的主体、委托作品的主体、美术作品的主体、匿名作品的主体(二)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客体的概念(作品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构成著作权作品的条件(独创、可复制)著作权作品的分类:按主体和归属分类、按作品从属关系分类、按表现形式分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一)著作权的实施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著作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作和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我深刻理解了著作权的意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于著作权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归属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于著作权法所涉及的实践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讨。

以下是对于《著作权法》的学习心得体会,总结了学习中的重要内容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著作权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学习《著作权法》首先要理解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是作品创作的产物,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保护和尊重。

此外,《著作权法》还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原则、限制原则和使用原则。

保护原则是指对著作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限制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著作权的一些限制,如人民利益需要和公共利益需要。

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要尊重对他人著作权的使用权。

这些原则确保了著作权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哪些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在学习《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比较广泛,包括文学、科学、艺术、工程设计和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作品。

这些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著作权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对作品的全面保护。

三、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是指著作权归属于谁。

在学习《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于作者,即著作权的初始权利人是作者本人。

二是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其创作的作品属于该法人或组织所有。

学习过程中,我也了解到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问题。

著作权的许可是指作者将自己所拥有的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著作权的转让是指作者将自己所拥有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著作权登记与维护作业指导书

著作权登记与维护作业指导书

著作权登记与维护作业指导书第1章著作权登记概述 (3)1.1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与目的 (3)1.2 著作权登记的适用范围 (4)第2章著作权登记的申请条件 (4)2.1 著作权登记的主体资格 (4)2.2 著作权登记的客体要求 (5)2.3 著作权登记的申请材料 (5)第3章著作权登记申请流程 (5)3.1 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提交 (5)3.1.1 申请人需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确认作品具备著作权登记的条件。

(5)3.1.2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5)3.1.3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我国著作权登记机构。

申请人可以选择现场提交、邮寄提交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6)3.1.4 支付认证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著作权登记申请需缴纳一定的认证费用。

(6)3.2 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6)3.2.1 著作权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6)3.2.2 形式审查合格后,著作权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等。

(6)3.2.3 审查过程中,如需申请人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合理期限。

(6)3.2.4 审查结束后,著作权登记机构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6)3.3 著作权登记证的发放 (6)3.3.1 著作权登记机构对审查合格的作品,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

(6)3.3.2 申请人收到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需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发。

(6)3.3.3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权属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6)3.3.4 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需重新申请登记。

(6)第4章著作权登记的费用与时效 (6)4.1 著作权登记费用的缴纳 (6)4.1.1 费用标准:著作权登记费用标准由国家版权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费用包括登记费、证书费等,具体金额可查阅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公共场所艺术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 进行再使用,不构成侵权。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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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理由与权利范围限制
大家都知道著作权的取得,我国采取的自动获得。

既然作品出来就取得著作权,那为什么还有很多人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理由是什么呢?再行使权利范围的时候又有哪些限制?
一、著作权登记理由
1、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

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

二、著作权权利范围限制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

3、著作权的穷竭
著作权的“穷竭”是指著作权中销售权的穷竭,即著作权人同意将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国市场后,该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分销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认为有意欺骗公众、违背首先原则、低级下流、蔑视法律或宗教、诽谤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权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登记理由与权利范围限制的介绍啦!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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