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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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
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一)软件名称栏: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
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
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
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
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软件著作权审核标准

软件著作权审核标准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基于《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软件著作权的审核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保护条件和保护范围等方面,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审核标准。
首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用于实现特定功能的指令和规则的集合,而相关文档则包括程序的说明书、设计文件等。
在审核软件著作权时,需要对软件的程序代码、结构、界面等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标准。
其次,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条件包括原创性和具体表现形式。
原创性是指软件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不能是简单的复制、模仿或者修改他人的作品。
具体表现形式是指软件必须以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程序代码、界面设计、用户手册等。
审核软件著作权时,需要对软件的独创性和具体表现形式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条件。
最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复制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复制软件;发行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发行软件;出租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出租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软件。
审核软件著作权时,需要对软件的复制、发行、出租、传播等行为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的审核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对软件的保护对象、保护条件和保护范围进行全面的审查。
只有符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标准、保护条件标准和保护范围标准的软件,才能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希望软件开发者和相关企业能够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遵守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第八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三十九条“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正式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报纸不得随意减版、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修改为:“报纸需临时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报纸临时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者借此提高报纸定价。报纸不得随意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自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指南整理材料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时间:2011年4月14日1 申请须知?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邮寄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301(邮编:100007)现场办理地址:雍和大厦西楼一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版权登记大厅咨询电话:010—查询电话:010—邮寄材料查询电话:010—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使用,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
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
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6、《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申请表》中的版本号应按规范填写,如或这两种模式。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版本号中有或无“V”,应保持一致性)7、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8、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写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填写要求,着重描述该软件的各项主要功能,并简述其特点。
9、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
10、着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11、着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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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doc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
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一)软件名称栏: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
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
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条件发布以前发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的着作权登记,可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的一年内办理.第三条条例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发表: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包括用出售或其他提供复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二修改本: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三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第四条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着作权人或其继承者、受让者.申请者可直接或通过邮寄办理登记.第五条软件着作权人或软件着作权人之一为外国人的软件登记,依照其所属国向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有关规定不要求履行手续,可不为办理登记,但自愿申请登记,则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机电部主管全国软件着作权登记管理工作.机电部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工作.第二章申请第七条一项软件着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着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着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着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各着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着作权人在不损害其他着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着作权人.第九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第十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为:一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单位证明.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指的软件,如有着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申请登记时,提交该书面协议.三利用他人的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合成软件,若应当经原软件着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申请登记时,提交原软件着作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书.四权利继承者、受让者申请登记时,提交权利继承、受让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软件的鉴别材料是指能够体现软件为独立开发的、人可读的、含有软件的识别部分的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两部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但在下述情况下可申请作例外交存:一程序中含有申请者的营业秘密;二程序中含有申请者不愿披露的其他机密.申请作例外交存时,申请者应当在申请书中阐明理由.经软件登记中心审定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允许作如下之一的交存:1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能超过交存源程序的30%.2源程序的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3目标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文档.所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档.文档中涉及机密的部分,申请者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作类似的例外交存.第十四条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者的同意或法庭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第十五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应当复制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 长×宽纸上提交.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第十六条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下述当事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一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指的权利继承者;二条件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权利受让者;三条例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权利的许可人或转让方.第十七条申请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时,申请者应当提交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申请表、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第十八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分别为:一权利继承备案时,提交有关继承方面的证明文件及原登记证书.二权利转让备案时,提交依法签定的转让合同书及原登记证书.向外国人转让的,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三权利许可备案时,提交依法签定的许可合同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原登记证书影印件.第十九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续展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于该软件保护期的最后一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登记证书.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第二十条申请者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第二十一条登记申请应当使用软件登记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申请文件除表格、框图等不易打印的内容外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纸张只限使用正面.第二十二条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遵照国家规定;外国人名、地名、软件名称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注明原文.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第二十三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投送也可挂号邮寄.申请者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者、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第三章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四条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九条所指的申请,以收齐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给予受理号,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第二十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暂不受理:一提出的各类申请未使用软件登记中心统一制定的表格;二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时,未提交鉴别材料;三申请备案时,未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文件;四申请软件着作权续展时,未交回原着作权登记证书;五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一申请登记的软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二申请时间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期限.软件登记中心作出暂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第二十六条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120日内审查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由机电部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予以公布;申请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驳回.第二十七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申请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内补正:一申请表填写不当;二鉴别材料不符合规定:三证明文件不齐备;四其他应当予以补正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第二十八条对已经登记并予以公布的软件,若登记中的主要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人均可向软件登记中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应当提交异议请求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请求,异议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其请求视为撤回.第三十条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12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机电部将撤销登记,书面通知异议者和软件登记者,并予以公布;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第三十二条凡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机电部将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撤销登记,予以公布,并通知软件登记者交回原登记证书.第三十三条机电部设立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负责软件登记的复审事宜.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由法律及软件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登记申请或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有关通知后60日内向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时,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第三十五条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复审请求者.第三十六条在软件登记申请批准之后,软件着作权有效期限内,申请者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或补充登记文件中的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申请变更或补充登记时,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表及有关变更或补充的材料各一式两份.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及时审查,将变更或补充结论书面通知申请者.第三十七条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第四章软件登记机构第三十八条软件登记中心的职能如下:一贯彻执行条例中有关登记的规定和本办法,研究并提出有关改进或完善登记工作的建议;二受理、审查软件登记申请;三负责软件登记公告的出版发行工作;四负责软件登记案卷、登记簿的建立,软件登记案卷的分类存放,对外提供阅览查询服务.五承办由机电部委托的其他与登记工作有关的事宜.第三十九条机电部将根据需要,通过协商指定适当的机构协助软件登记中心办理软件登记工作,其权限范围将由机电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五章软件登记簿和登记公告第四十条软件登记簿应当记录下述事宜:一软件着作权的登记受理、批准事项;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事项;三软件着作权续展登记事项;四变更与补充登记事项;五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事项;六软件着作权的终止.第四十一条软件登记公告应当公布下述内容:一软件着作权的登记;二软件权利转移的备案;三软件着作权的续展;四软件登记的撤销及无效宣告;五其他需要公布的事宜.第四十二条任何人经软件登记中心同意后,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已公布软件的着作权登记申请表、鉴别材料以及软件登记簿.需要查阅时,应当提交查阅申请和查阅费用.第六章费用第四十三条申请软件登记或办理其他有关事宜时,应当按情况缴纳下列费用:一软件着作权登记费;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三软件着作权续展费;四变更或补充登记费;五异议及复审费;六登记证书费;七源程序封存保管费;八例外交存费;九请求延期处理费;十其他需缴纳的费用.应当补缴费用的,软件登记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间内补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缴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具体收费标准由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四条凡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凡异议成立的,异议费退回.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钦件登记中心缴纳.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申请者、软件名称、费用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费用汇出日为缴纳日.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界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界满日.界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界满日.第四十七条申请者向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者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软件登记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15日,其他地区满21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第四十八条申请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或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30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的期限界满前,申请者有正当理由提出延长期限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一、准备登记材料
1.软件著作权证书
(1)原始软件著作权证书
(2)复印件及扫描件
2.软件源代码
(1)提供软件源代码
(2)确保源代码真实性
二、登记申请
1.登陆网上登记平台
(1)进入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登记网站(2)注册账号并登录
2.填写登记申请表
(1)填写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上传相关材料和软件源代码
三、材料审核
1.审核登记材料
(1)国家版权局进行材料审核
(2)核实软件著作权信息
2.补正材料
(1)如有不完整,通知补正
(2)提供补充材料并等待复核
四、费用缴纳
1.计算登记费用
(1)根据软件规模和类型计算费用(2)确认缴费金额
2.缴纳登记费用
(1)在线支付或到指定银行缴费(2)保存缴费凭证
五、著作权登记
1.发放登记证书
(1)完成审核后发放登记证书(2)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2.登记完成
(1)验证身份并领取登记证书(2)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自版权保护中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自版权保护中心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指南整理材料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时间:2011年4月14日1 申请须知?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邮寄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301(邮编:100007)现场办理地址:雍和大厦西楼一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版权登记大厅咨询电话:010—查询电话:010—邮寄材料查询电话:010—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使用,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
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
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6、《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申请表》中的版本号应按规范填写,如或这两种模式。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版本号中有或无“V”,应保持一致性)7、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8、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写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填写要求,着重描述该软件的各项主要功能,并简述其特点。
9、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
10、着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11、着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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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审查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
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
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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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
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
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
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
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 ;
3.分类号:应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 ;
4.版本号:应要求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 ;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要求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
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要求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
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未发表的软件不要求填写此栏。
; ;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此栏由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
1、独立开发:
即单独开发,由开发者单独开发软件。
对选择填写此栏的申请,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
2、合作开发:
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著作权归属:
(1)要求申请者提交合作开发合同,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
; ;
(2)合作开发合同中未明确著作权归属或无合作开发合同的,应要求申请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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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开发:
指委托开发的软件。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著作权归属:
(1)申请者提交标明著作权归自己的委托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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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开发合同中未明确著作权归属或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可确定受托人申请者为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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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达任务开发:
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
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归属:
(1)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提交明确著作权归属与行使归自己的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可确定著作权归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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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的,或者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申请者提供接受任务的相应说明,可确定著作权归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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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始取得权利栏:
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权利。
要求填写的著作权人应与软件开发情况栏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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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继受取得权利栏:
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能证明其选择的继受的方式:
1、继承:指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
应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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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指经过原著作权人转让取得著作权。
应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转让合同和法院判决书中是否载明其取得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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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受: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
应查验申请者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和法院判决书等,是否载明申请人取得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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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权利范围栏:
权利范围是指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
取得部分权利的,应查验是否注明具体权项,是否选择填写了、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具体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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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此栏要求申请人对软件所用于的行业和主要功能做简要说明。
对此内容不做强制性要求。
但应要求申请者必须注明使用的编程语言名称以及源程序量(行数),并与提交的鉴别材料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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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半导体企业排名发布大唐半导体跻身
第一集团-
不仅如此,大唐半导体还与中芯国际等企业构建虚拟IDM 模式(Integrated Device Manufacturers),通过“4G/5G+28nm/14nm”项目,全面将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对接,实现标准(4G/5G)与IP(集成电路)结合、移动互联与芯片结合、信息与安全结合、设计与制造结合,产业链的上下互动由此形成,促使中国信息通信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未来,大唐电信将深耕集成电路产业,以大唐半导体为业务平台,通过产业发展和资本运作双轮驱动方式,运用投融资手段补足短板,实现跨越式发展,迅速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公司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产业,在未来5到10年内将大唐半导体打造成为国内IC设计前三、全球TOP10的芯片及解决方案供应商。
“中国芯”将会在全球的集成电路市场中站稳脚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