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内容与限制
著作权(版权)业务专业培训资料

著作权(版权)业务专业培训资料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指的是对表达形式的原创作品的权利,著作权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等。
著作权是一种法定的独占权,著作权的持有人可以决定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演出以及其他方式的利用。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1. 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以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为主,而不是保护作品所包含的思想、发现、理论等。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是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所体现的思想、观点和学术、科研成果以及作品的结构、内容等。
2. 著作权的权利和限制著作权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然而,著作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公共利益、社会道德风尚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等。
3.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和作品要件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
在著作权法中要求作品满足一定的创作要件,即对于文学、艺术作品来说,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表现力,对于科技作品来说,则需要达到实用性、创造性和技术性的要求。
三、著作权登记及法律保护1.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和程序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向著作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取得著作权证书的合法手续。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在于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便捷的法律证据,可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和范围。
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包括提交登记申请、审查和核准等环节。
2.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在法律上获得了较为全面的保护措施,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著作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同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者将面临刑事追诉和处罚。
四、著作权的侵权及应对措施1. 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及特点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演出、放映等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特点是具有隐蔽性、扩散性和高技术性,给著作权人和侵权行为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四节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一般性规定 二、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 三、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
作品的种类
根 据 作 系 先 后 的 关 国 籍 的 上 托 是 础 否 否 是 基 联 造 创 人 委 创 造 为 是 还 否 是 行 成 品 者 关 性 在 据 作 于 他 品 的 职 务 完 成 一 人 形 式 领 域 基 作 者 的 品 的 完 是 现 容 存 根 是 据 根 作 据 作 创 造 品 表 内 人 作 品 的 为 根 多 根 据 作 品 据 作 根 据 根
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
邻接权是指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或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 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 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包括: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 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 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 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权 主 家 作 因 法 律 体 规 定 成 为 著 作 后 著 或 织 止 人 理 组 、 终 的 法 主 体 在 主 体 管 更 体 作 权 主 作 权 体 权 著 主 体 体 体 集 体 织 变 主 著 作 的 权 主 主 主 体 体 权 的 为 著 明 作 权 权 权 主 主 不 著 作 作 作 权 权 权 主 组 作 后 体 国 著 权 作 他 为 著 亡 作 份 品 的 著 著 著 作 作 的 的 的 著 著 死 人 其 作 其 然 者 身 作 品 品 品 的 的 自 体 作 托 作 作 作 品 品 委 职 务 视 影 辑 作 作 编 合 作 绎 演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 如果一位诗人发表了他创作的10首诗歌 ,试分析下列情形的法律关系: • (1)电视台让其播音员朗诵这些诗歌 并播出。 • (2)唱片公司甲请演员乙对这些诗歌 进行朗诵,并将乙的朗诵录制、制作和提供课件
• 《网络条例》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 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 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 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 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 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 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条例》第30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 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 附带声明。 • 《02解释》第17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 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 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 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 责任。
• (五)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 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除外
•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 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 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 行
•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 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5 著作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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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权利。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例如散发、出借 (售)、出租以及赠与等。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 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 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 次销售或赠与了,但作品的发行权并未用尽。
案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滑稽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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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权利
1、收回权:作者已转让经济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如因其表达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而希望修改作品或不希望 作品继续流转,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
2、接触权:即使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已为他人合法取得, 作者为了有效行使其著作权,仍然有权接触该作品原件或 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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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表演美术、摄影、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 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 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 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 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 避风港规则:源自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 (DMCA),它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信息网络传播权》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 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 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法课程03:著作权的内容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 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 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 说法是正确的?
(3)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发表权一般取决于其著作财 产权的归属。在我国,委托作品的发表权归属可以委托 合同中确定,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则按著作财产权的归属 来确定。
发表权(4)
(4)某些转让著作权的行为,应推定作者同意发 表其作品。
(5)发表权可在作者死亡后,通过继承的方式由 其继承人行使,只要作者生前没有明确反对发表 该作品。
后行使。作者对未发表的作品的修改,是作品创作的一 种方式,这种修改没有任何限制。但作品发表后,作者 虽可以行使其修改权,但因涉及到出版发行人等作品使 用者以及作品复制品的所有人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 对作者修改权的行使作了各种限制。
修改权(2)
作者在美术作品原件上的修改将会导致作品原件的价值 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在 许多国家,对作品原件所有权已经转移的美术作品,作 者在原件上行使其修改权必须取得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但在作者自己拥有的作品复制品上或在该作品复制、再 制时,作者有权进行修改。
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作者的修改权的同时,规定图书、 报刊出版者只能对使用的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对 作品内容的修改和删节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人许可 他人将其作品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时,视为已同意 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修改权(3)
3、收回权 收回权是作者行使其修改权的一种极端形式,
4.0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4.1 著作权的内容(1)
知识产权法 第3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练习题
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 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是指
A.作品 B.艺术 C.知识产权 D.音乐
练习题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符合的条件是()
A.具有显著性 B.具有独创性 C.文艺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D.文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E.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练习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的登记制度为
A.自愿登记制 B.强制登记制 C.准强制登记制 D.不登记制
练习题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
A.印刷权 B.获得报酬权 C.发表权 D.出版权 E.署名权
练习题
著作人身权包括()
A.署名权 B.发表权 C.修改权 D.发行权 E.保护作品完整权
练习题
下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的是( )
知识产权法
第三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作品的概念
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著作权的特别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规定的作品。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 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并受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新闻记者上岗培训讲座)四川省版权局徐登明2008-09-17 四川成都讲座提纲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四、著作权的邻接权五、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管理六、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途径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一)著作权的概念:亦称版权。
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广义概念包含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二)著作权的法律性质TRIPS协议认定知识产权是私权。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
著作权与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相比,又有特殊性: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
著作权与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三)著作权的内容指著作权具有的具体权利。
有两类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益)。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被视为著作权内容的权利还有: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追续权等。
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取得与期限著作权的取得:注册取得与自动取得作品登记与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法》作品登记的目的与作用著作权的期限: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期的区别(五)著作权使用费:版税、一次性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二、著作权主体和客体(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主体、合作作品的主体、编辑作品的主体、影视作品的主体、职务作品的主体、委托作品的主体、美术作品的主体、匿名作品的主体(二)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客体的概念(作品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构成著作权作品的条件(独创、可复制)著作权作品的分类:按主体和归属分类、按作品从属关系分类、按表现形式分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一)著作权的实施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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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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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义的著作权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是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和 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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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将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 是指作者自己或经作者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 但是不以公众知晓作为构成要件。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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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行为的构成
▪ (1)该行为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 (2)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
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注意:这是发行行为区别于表演、广播和展览行 为的关键所在。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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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权
▪ 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等视 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 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作品的价值在于其表达形式,与载体无关,因此 著作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首先控制作品 复制件的数量。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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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性质上来看,任何再现作品原貌的行为都属于 复制,无论手工复制还是机械复制都如此。
▪ 《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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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放映权
▪ 放映权是一项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 影视作品的权利。
▪ 放映权属于机械表演权,我国立法采取了单独设 立放映权控制公开播放上述作品的行为。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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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播权
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 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 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 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 对出租权的有效保护依赖于集体管理机制的成熟 与完善。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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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 标的?2020/8/7制作源自:韩宁164、展览权
▪ 展览权的对象:我国《著作权法》中仅限于美术 作品和摄影作品。
▪ 展览的目的:让不特定的多数人欣赏,所以仅供 家庭或本单位内少数人欣赏,不够成展览。
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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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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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既包括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也包括从平面到立 体或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还包括从无载体到有 载体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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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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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权
▪ 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 件的权利。 从本质上看,发行限于“出售、赠与”等转移载 体所有权的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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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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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署名权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注意:
署名权是自然人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才享有的资格。
署名权的内容包括: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否 署真实姓名、署名顺序等。 不署名也是一种署名方式而非放弃署名权。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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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署名权还应当与商业习惯相协调 例如,作者众多的大百科全书的署名。
▪ 《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仅限于美术作品的 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其他作品的展览 权仍属于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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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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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演权
▪ 即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 演。其中的表演包括现场表演(活表演)和机械 表演。而机械表演主要是对作品录制之后进行再 利用的权利,因此又称为“二次使用权”。
▪ 表演权控制的是“公开”表演的权利,不包括自 娱性的个人表演、家庭表演和其他非公开的表演。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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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表演权的构成要件
▪ 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 须是在公共场所的表演; ▪ 所表演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他人在表
演时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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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 12、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片断进行选择或编排, 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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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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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邻接权 ▪ 第一,表演者权 ▪ 1.表演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演员和演出
单位。 ▪ (1)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 ▪ (2)若表演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从
▪ 2006年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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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摄制权:将表演或景物机械的录制出来,不 视为摄制,因为该行为没有体现独创性
▪ 10、改编权: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 形式方面的差异
▪ 11、翻译权:一般只涉及口述作品、文学作品、 电影作品等,美术作品、乐曲一般不涉及翻译权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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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息网络传播权
▪ 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 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公开的传播行为,不包 括个人之间的传播行为,例如通过邮件向朋友发 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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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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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
▪ 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版权公约》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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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权
▪ 修改权:是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是对已经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 修改包括局部修改和全部修改 只要取得作者许可,他人也可以修改作品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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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 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注意:禁止歪曲、篡改作品不意味着作者对作品 中反映的思想观点和情感有垄断权。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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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 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内容 《著作权法》第10条第(5)-(17)项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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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制权
▪ 复制权是不加改动的以特定方式再现作品表达的 权利,复制的结果是得到一份或多份复制件。
▪ 出租权原本是广义发行权的一部分,但由于发行权 中的“首次销售原则”无法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 利益,因此现今各国基本上都将出租权单独作为一 项著作财产权。
2020/8/7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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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权单独立法的必要性:随着家庭录音、录像 设备以及数字化录制设备的普及,出租已经严重 影响到作品的发行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