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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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目录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 (1)二合作作品 (1)三汇编作品 (2)四影视作品 (2)五职务作品 (2)六委托作品 (3)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邻接权 (4)二出版者权 (5)三表演者权 (6)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第七章著作权限制一概述 (12)二种类 (12)三合理使用 (12)四法定许可 (14)五著作权穷竭 (15)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二、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概念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一般归属——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出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出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出版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出版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出版权的概念、权利内容、取得方式、行使和保护等内容。

二、出版权的概念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具体而言,出版权是指出版者依法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的权利。

三、出版权的权利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内容:1. 复制权:出版者有权对其出版的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印刷、复印、影印、数字化等形式。

2. 发行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向公众发行,包括销售、赠与、出租等形式。

3. 出租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

4. 展览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展览。

5. 表演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表演。

6. 放映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放映。

7. 广播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广播。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在信息网络上传播。

四、出版权的取得方式出版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原始取得:出版者通过著作权人授权,取得作品的出版权。

2. 继受取得:出版者通过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取得作品的出版权。

3. 强制许可: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出版者取得作品的出版权。

五、出版权的行使出版者行使出版权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出版者行使出版权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 合法使用:出版者应当合法使用作品,不得以非法方式行使出版权。

3. 合理报酬:出版者行使出版权时,应当支付著作权人合理的报酬。

六、出版权的保护出版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 行政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犯出版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2. 民事保护: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勤学乐施 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图形作品和模型;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文字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1)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2)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

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

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出版专业基础——7著作权知识

出版专业基础——7著作权知识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一、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 著作权的权利范围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

财产权: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这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 著作权的特征1. 无形性著作权与所有权:著作权: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的客体的存在,不以其在有形载体上的固定为要件,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也不以实际占有有形物为要件。

所有权:有形财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画家出售了画作,只表明画家不再拥有该画作的所有权,但是仍拥有该画作的著作权。

2. 专有性(垄断性、排他性)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对作品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3. 时间性(著作权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权的财产权具有时间限制)4. 地域性(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二、著作权法(一)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 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保护2001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立法机构更是充分考虑了《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即《TRIPS 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 。

(三) 国际著作权公约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 产生时间最早1886 年诞生,五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所形成的文本是 1971 年巴黎文本,我国于 1992 年加入。

(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2. 《世界版权公约》1952 年诞生, 1971 年修订,我国 1992 年加入。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 3、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 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 各个新闻媒体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 • 但是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 且必须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 • 这种引用可以是部分引用,也可以是全部引用。 只要目的不变,时事新闻报道对他人作品的引用 都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引用时要注明作品的名 称、出处、作者的姓名等情况
• 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携 《受戒》一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 节。电影节上,影片放映两次,观众主要 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教师及学生,电影节 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故不 排除有当地公民观看了此电影。故原告知 道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 • 原、被告围绕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展开辩 论。
• 除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 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 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对遗 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 和加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 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日本地震
• 4、在我国,各类新闻媒介体是党和人民政府对宣 传的工具,发表时事性文章的目的是让人民了解 国家的近期方针、政策。对于这一类作品,国家 是要促进其广泛的传播,才能达到让人民广泛了 解、知晓的目的。
• 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更加注意了尊重作者的权利, 所以在此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中增加了如果作者自不许其他 媒体刊登、播放的,便不能合理使用的内容 • 但是,创作这一类作品时,作者或者作者作在单位也要付 出相应的经济和脑力劳动,这一点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 似乎没有被注意 • 因此,该条款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条款, 作者拥有声明排他权。

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2023年,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数字化时代,人们更容易获取和使用文化和知识,因此有必要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规定,以确保公众和创作者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首先,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个人或机构在非商业情况下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使用或转载。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众可以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对他人的著作物进行使用,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和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但是,所谓的“合理使用”需要遵守一定的条件,如使用的目的是非商业性的,使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不会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等。

其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数字化时代的变化应该得到特别的关注。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公众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和使用他人的著作物,比如通过电子书、在线视频、音乐和图片等数字媒体进行获取和使用。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更加详细和全面地规定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例如,应该明确规定在使用数字媒体时,公众应该遵守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时间等方面的条件,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还应该考虑到新兴技术的应用。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文本、音频、视频等大量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从而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人类的创造力和智慧。

因此,人工智能在使用文化和知识时,是否需要考虑合理使用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最后,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还应该平衡保护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一方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以保障其在文化和知识领域的创造和投入。

另一方面,公众应该有权利获取和使用文化和知识,以获得更多的精神和文化上的满足。

因此,在制定合理使用的规定时,应该平衡二者的利益,以促进文化和知识的共享和创新。

总之,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数字化时代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著作权法都保护哪些作品呢?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期限是多久呢?著作权法都有哪些责任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与边界

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与边界

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与边界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与边界指的是对于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所能起到的作用和保护对象的范围,以及这种保护的边界在哪里,不能超出哪些限制。

工程设计图是指具有表达工程技术、完成工程设计所必需、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具体可表现的原创性作品。

在保护工程设计图著作权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重要原则包括:原创性、独立性、非功能性、客观可追溯性和可复制性。

本文将从保护的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侵权行为和证据等方面对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边界进行阐述。

一、保护的对象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指在设计、建造和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原创性工程设计图,包括工程图纸、草图、模型、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械设计、土木设计、电气设计、自动化设计、软件设计等类型的工程设计图。

这些设计图稿在构思、设计、完成和验证过程中都涵盖了大量的智力创造、思想处理和技术实现的过程,具有独立性和客观可追溯性,这也为其受到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将这些设计图作为独立原创性作品加以保护,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保护范围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复制权:任何人不得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任何方式、任何形式复制工程设计图,包括直接复制、复印、扫描和数字化等。

2、发布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工程设计图,包括网络传输、印刷发行和展览等。

3、演绎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工程设计图进行创作性的改编、演绎或其他形式的变换。

4、署名权:著作权人或其他有权使用的人有权署名,并有权按照规定要求指定署名的方式、地点和时间。

5、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工程设计图,包括互联网、通讯卫星网、海底光缆等。

以上保护范围是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主要手段。

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护范围和要求,并加以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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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限制著作权权利行使范围,就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规定一些“例外”。

在“例外”情况下,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不受其“专有权利”的限制,也不构成侵权。

关于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世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况: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作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了立法、司法、执法的目的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收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不管属于上述何种情况,使用者都必须说明作品的来源及作者的姓名,并且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般讲,除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使用外,已发表的作品才存在合理使用,没有发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

2、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登记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

这种著作权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两方面内容。

(1)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需经著作权人同意,但事后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即“许可的付费使用”。

法定许可的条件是:使用人使用享有著作权作品时应支付报酬,也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法律规定法定许可目的是为了教育与科研,或为了公共利益。

它是一种著作权的使用范围虽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但仍旧被法律所允许的使用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报刊转载权、广播电视组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即为法定许可。

(2)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当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权利时,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一次性指定授权下,特定申请使用作品的人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支付合理的报酬。

强制许可是著作权管理部门向特定的申请人发出的,而法
定许可则是明确规定在法律中的。

法定许可适用于全社会,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而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成立的条件随着国家的不同而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强制许可的规定。

3、著作权的穷竭
著作权的“穷竭”是指著作权中销售权的穷竭,即著作权人同意将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国市场后,该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分销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

这表明著作权人的销售专有权只能行使一次。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认为有意欺骗公众、违背首先原则、低级下流、蔑视法律或宗教、诽谤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权保护。

这种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做法,同样也适用于作品著作权中的某一项专有权利。

5、国家征用
苏联及原东欧的一些国家,从国家利用作品出发,还规定在必要时候,国家对正在使用中的作品的著作权予以征用(即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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