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著作权的行使与限制案
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目录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 (1)二合作作品 (1)三汇编作品 (2)四影视作品 (2)五职务作品 (2)六委托作品 (3)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邻接权 (4)二出版者权 (5)三表演者权 (6)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第七章著作权限制一概述 (12)二种类 (12)三合理使用 (12)四法定许可 (14)五著作权穷竭 (15)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二、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概念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一般归属——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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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行为旳构成
▪ (1)该行为面对公众提供作品旳原件或复制件 ▪ (2)该行为应该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全部
权旳方式提供作品旳原件或复制件 注意:这是发行行为区别于表演、广播和展览行 为旳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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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旳表演,受著作 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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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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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护期限
▪ 表演者权中旳人身权保护不受时间限制,财产性 旳权利保护期是50年,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旳第 50年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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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经过信息网络传播录 音录像制品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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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尊重表演者旳权利
▪ 3.音像制作者旳权利
▪ (1)权利内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后旳内容: 第41条和第43条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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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义旳著作权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是作者基于作品旳创作依法享有旳以人格利益和 身份利益为内容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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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刊登权
刊登权:是决定将作品是否公之于众旳权利。
公之于众: 是指作者自己或经作者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旳多数人公开, 但是不以公众知晓作为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参考答案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B;3.C;4.ABCD;5.ABCD;6.ACD。
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法律应用】【案例一】泥塑被合法转让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本案的“一稿多投”不违反著作权法。
【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 C;2.B;3. ACD;4.AC;5.ABD;6. ABC。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法律应用】【案例一】(1)甲描述客观事实的诗具有独创性。
(2)八个字可以构成作品。
【案例二】(1)临摹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2)临摹是著作权法上一种复制的形式。
(3)临摹品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案例三】(1)张某演奏的华彩乐段属于音乐作品。
(2)李某对张某的乐曲进行记录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应当属于复制行为。
(3)李某对于所记录的乐谱进行的改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或侵犯修改权,或侵犯改编权。
综上,李某的记谱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复制行为,其擅自将所记录的乐谱以自己名义发表,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在具体内容方面,不仅侵犯了前述各项权利,还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和著作财产权。
【案例四】这张照片不应该展览。
本案主要涉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问题。
【案例五】(1)《乌苏里船歌》属于编曲。
(2)《乌苏里船歌》的权利主体是赫哲族。
【案例六】(1)电视节目预告表不是时事新闻。
(2)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独创性。
(3)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 C;3. B;4. D;5.B;6.AB;7. BCD;8.ABD;9. AC; 10. ABCD; 11.BCD。
五、案例分析题(1)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理由如下: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一个数据库,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付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因此对其享有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单选

B.效力特定
C.可撤销
D.无效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院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应为(B)。
A.5年
B.10年
C.25年
D.50年
10.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C)。
A.5年
B.8年
C.10年
D.20年
11.北京交通广播电台播放已经公开发行由新都音像社制作的马三立单口相声的录音制品,(B)。
A.李教授和杂志社
B.李教授
C.李教授和国家
D.杂志社和国家
10.某校英语教师林某将作家张某的小说《爱的箴言》译编成英文短剧,但未经张某同意。该剧本出版后被张某发现。则林某的译编行为(AB)。
A.侵犯了张某的改编权
B.侵犯了张某的翻译权
C.侵犯了张某的表演权
D.侵犯张某的放映权
11.向某以24万元价格从画家丁某处购得其国画作品12幅后,要请好友来家中欣赏。恰巧一好友吴某是秋风出版社的美编,看到这12幅画后产生了要将这12幅画作成挂历出版的想法。吴某遂和向某商量,获得其同意并签了合同。3个月后向某将该书法作品原件提供给吴某所在的秋风出版社制成挂历并公开销售。则对向某的行为的性质判断不正确的是(ABD)。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侵犯合作作者的三项以上的权利。(√)
4.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
5.根据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可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出版专业基础——7著作权知识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一、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 著作权的权利范围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
财产权: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这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 著作权的特征1. 无形性著作权与所有权:著作权: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的客体的存在,不以其在有形载体上的固定为要件,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也不以实际占有有形物为要件。
所有权:有形财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画家出售了画作,只表明画家不再拥有该画作的所有权,但是仍拥有该画作的著作权。
2. 专有性(垄断性、排他性)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对作品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3. 时间性(著作权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权的财产权具有时间限制)4. 地域性(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二、著作权法(一)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 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保护2001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立法机构更是充分考虑了《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即《TRIPS 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 。
(三) 国际著作权公约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 产生时间最早1886 年诞生,五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所形成的文本是 1971 年巴黎文本,我国于 1992 年加入。
(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2. 《世界版权公约》1952 年诞生, 1971 年修订,我国 1992 年加入。
【浅析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全文

【浅析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全文摘要:著作权运行机制以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权利为中心,但传播者、使用者的权利同样需要为保护,因而创设了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该文旨在研究新坏境下著作权肖像权限制的表现及适用,分析其正当性,并分析指出应当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著作权限制利益平衡任何第二项法律意义上绝不的权利都不应当是无限制的,因为过度的滥用自由后果致使的可能就是失去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人性恶假设过度强调私人利益和抽象意义上的人格,却忽略了因资料资源拥有的反而不平衡等客观因素而引起的实质上的不平等,而科技领域这一点在著作权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
而且过度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可能会阻碍阻碍社会风气的整体进步,起先违背了鼓励著作权人创作的最初目的。
因而,对于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国家版权局,各国都不同程度创设的筹设了限制制度。
一、著作权限制的详细形式著作权是兼具体育精神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民事权利,法律对其开展限制的初衷以及人格利益的绝对私人性,使著作权的限制只需且只能针对专有的物质利益,任何程度的限制都不可能剥夺作者的权利等具强烈精神意义的署名权。
因而著作权的限制针对的是本来需要写作者许可并收取一定报酬才能享有的权利,通过限制的这方面权利他人可以不经许可甚至不支付报酬的使用传播作品。
著作权的取用限制可以划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三类。
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不经写作者的许可支付无需且报酬就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仅限于极特别情况,且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
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剥夺最为公平合理严重的制度,许多学者建议适用时要遵守严格的判断标准。
如某学者的描述: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奖赏,基于正当目的而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该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本应享有的合法利益。
①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新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只得合法利益。
知识产权法单选

B.田某
C.姜某
D.赵某
5.《上海弄堂纪实》一书由李某编纂,赵某提供了史料,王某负责进行书稿录入,丁某协助联系出版事宜。则《上海弄堂纪实》一书的著作权属于(A)。
A.李某
B.李某和赵某
C.李某和王某
D.李某和丁某
6.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编辑作品由(B)享有著作权。
A.作者
B.编辑人
C.被编辑作品作者
B.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在内国创作完成的人
C.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首次在内国公开发表的人
D.内.外国主体都是依内国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9.王教授和李教授共同创作了一篇学术论文《试论法人否认制度》,该论文为不可分割的作品,该论文1994年发表在一本国家核心期刊杂志上,王教授于1997年去世时既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则对此论文的著作权的归属判断不正确的是(ACD)。
A.著作权人
B.表演者
C.录像制作者即北京星工场制作公司
D.原播放该录像制品的电视台
6.1997年,诗人秦某与航行出版社就其诗集《我们的家园》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5年11月31日。2001年10月21日,秦某又与蓝天出版社就《我们的家园》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并由蓝天出版社在2002年1月19日正式出版发行。那么,(ACD)。
A.行使自有财产所有权
B.行使画家丁某授予向某的著作权
C.侵犯丁某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D.侵犯画家丁某对其作品享有的原件的所有权
12.作家王某完成了一部反映我国航天工程师艰苦生活的纪实文学作品,编剧张某经王某同意将其改编为电影剧本,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经张某同意将其拍摄成电视电影,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制频道为制作神州六号航天飞机的宣传节目,从该电视电影中取出若干片断,中央电视台应当(ABC)。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利用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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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利用概述
著作权利用,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 权的一种方式,也是著作权人实 现其经济利益的一种途径。
著作权的利用,指的主要是著作财 产权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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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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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 的方式,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进行商 业性使用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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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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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除非是专有许可使用,一般来说,在同 一地域和期限内就会存在多个完全相同 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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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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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或是非专有
使用;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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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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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性
在著作权质押合同中,对出质的著作财产 权必须明确约定其种类、地域范围和出质 期限。
这是著作权质押不同于动产质押和普 通的权利质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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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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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现方式
第一,许可使用的方式。此时著作 权主体仍然是出质人,被许可人对著 作权的利用总是受到限制。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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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著作权的质押
债的担保 具体形式表现为用著作权设质。 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
产权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设质。
其中债权人成为质押关系的质权人, 著作权人则是出质人,约定特定期限 和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则是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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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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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一网站间作品转载是否侵权(已经有答案)原告北京艾维通信公司(以下简称艾维公司)起诉称:原告是“billwang.net”网站的版权人,2003年5月,该网站的会员walkman777(真名李鸿鹏)在网站论坛发表了一幅名为“CK内衣户外广告”的图片,并声明“纯属于个人作业,未经同意,不得胡乱转载”。
该会员已授权原告对上载到原告网站的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
2003年6月23日,两被告所有和经营的搜狐网站(sohu.com)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载了上述图片,且未标注图片作者和转载出处。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CK内衣户外广告”的图片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搜狐网站首页发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 72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不是搜狐网站的所有者,也不能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与本案争议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搜狐在线公司答辩称:搜狐网站上刊载的涉案图片转载自四川在线,有合法来源;原告对其主张的涉案图片所使用的素材未经原作者授权,所以原告对该图片,不享有权利,被告刊载该图片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案外人李鸿鹏创作完成了涉案“CK内衣户外广告”图片。
原告艾维公司通过与李鸿鹏签订的协议,取得涉案美术作品的网络专有使用权;原告艾维公司主张依据双方所签的作品专有使用权协议,本公司即获得了李鸿鹏就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的授权;但是原告艾维公司并未提供除对涉案图片享有网络专有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项。
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搜狐在线公司未经原告艾维公司许可,在其所有和经营的“sohu.com'’网站上使用了艾维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CK内衣户外广告”美术作品。
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辩称其不是“sohu.com”网站的所有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问题:1.一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另一网站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2.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谁的权利?3.本案原告的是否有权提出侵权诉讼?法院是否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分析要点:}1. 一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另一网站已经发表的作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 的规定,一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另一网站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均可能构成侵权,不论著作权人是否有不许转载的声明。
原《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该条已经被删除。
2. 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案外人李鸿鹏对其创作完成的涉案“CK内衣户外广告”图片美术作品的网络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署名权,以及原告对该作品所享有的网络专用权。
因:法院已经查明案外人李鸿鹏创作完成了涉案“CK内衣户外广告”图片,故其作为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因案外人李鸿鹏并未起诉,故法院对此不应追究。
原告艾维公司通过与李鸿鹏签订的协议,取得了涉案美术作品的网络专有使用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3. 原告有权就他人侵犯该作品专有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但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全部支持。
因原告艾维公司通过与李鸿鹏签订的协议,取得了涉案美术作品的网络专有使用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搜狐在线公司未经原告艾维公司许可,在其所有和经营的“sohu.com'’网站上使用了艾维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CK内衣户外广告”美术作品,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艾维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有权就他人侵犯该作品专有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但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全部支持。
理由如下:原告艾维公司虽然通过与李鸿鹏签订的协议,取得涉案美术作品的网络专有使用权;据该协议原告艾维公司主张自己获得了李鸿鹏就“侵犯其各种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的授权”;但是原告艾维公司却并未提供除对涉案图片享有网络专有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项。
鉴于艾维公司并未由此取得除涉案图片专有使用权之外由李鸿鹏享有的其他著作权权项,故艾维公司不能就其未享有的实体权利提出诉讼主张。
因为依据实体权利而产生的诉讼权利不能单独转让。
在李鸿鹏并未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原告艾维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李鸿鹏所享有的除专有使用权以外的著作权的行为主张司法救济。
原告艾维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两被告侵权的方式、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
由于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属财产性权利,因此,其提出的两被告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案例二李海泉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北京出版社出版了由原告李海泉担任主编、由原告与李倩和胡敦志作为摄影作者的摄影作品集《北京立交桥》。
该作品集第80页上的摄影作品为“安慧桥全景”,系由原告李海泉所摄。
1999年3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1999年第4号通告。
该通告载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对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牡丹交通卡是记录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其他信息的智能信息卡。
通告内容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在本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须携带牡丹交通卡;驾驶员须持身份证、驾驶证到北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免费领取牡丹交通卡(补卡除外);驾驶员在进行审验时,须交验牡丹交通卡。
被告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开发了牡丹交通卡,并于1999年4月8日起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免费发放。
该卡的正面图案为原告主编的摄影作品集《北京立交桥》第80页的“安慧桥全景”,但删除了原作品前下方的一根较大灯柱。
原告没有许可被告和其他人在牡丹交通卡上使用“安慧桥全景”摄影作品。
牡丹交通卡的使用须知载明:此卡为卡、折合一,具有独立的电子钱包功能;持卡人应在活期账户中保留一定(不少于10元)余额,否则牡丹交通卡不能继续进行转账操作。
原告认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把其享有著作权的安慧立交桥照片印制在其发行的牡丹交通卡上,而且未署名并对该摄影作品进行了修改,侵犯了著作权。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2)收回并销毁印有原告摄影作品的牡丹交通卡;(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4)在相应的报刊上对原告赔礼道歉;(5)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辩称:(1)我行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牡丹交通卡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与我行合作开发的一种集成电路智能信息卡,具有交通管理和金融服务双重功能。
为了突出公安交通管理的主题,便于交通民警和机动车驾驶员识别,在该卡正面使用了李海泉所摄的安慧立交桥照片。
此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由于我们工作疏忽,未采取适当方式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确有不妥之处,因此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2)我行是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免费发放牡丹交通卡,不属于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发行”情形。
(3)我行在合作开发、免费发放牡丹交通卡过程中,没有获利,反有亏损。
(4)我行没有对原告作品进行歪曲和修改。
(5)原告坚持按每张牡丹交通卡支付1元钱的标准计算赔偿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违反了公平原则,我行无法接受。
因此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1.什么是合理使用?本案中被告主张的“合理使用”抗辩理由是否成立?2.分析本案中被告否认实施“发行”行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3.本案中被告涉嫌侵犯原告的哪些著作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案三国画“天地皆春”著作权纠纷案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开始策划农历癸酉年,即1993年鸡年纪念金币的出版发行工作。
金币公司从香港《中国拍卖》杂志上收集到白铭创作的中国画“天地皆春”的彩色图片,因画中绘有雄鸡和花卉等图案,符合鸡年纪念币的创意与构想。
所以金币公司就以此画为摹本,经过雕版设计,制作了5盎司规格的鸡年纪念币。
该纪念币分为金币与银币两种,正面均为西安鼓楼,反面均为白铭“天地皆春”绘画及面值。
1993年,金币公司向国内与海外发行此种纪念币。
白铭得知自己的作品被擅自使用后,于1994年1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著作权。
被告金币公司辩称,我公司发行各种金银纪念币都是经过国家批准的法定纪念币,其出版发行行为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构成对白铭著作权的侵害。
问题: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应符合什么条件?2.金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白铭的“天地皆春”绘画作品,设计制作纪念币的行为,是否侵犯作者白铭“天地皆春”作品著作权?为什么?3.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四“希望之光”灯组案②1987年底,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交公司)自筹资金,采用电动、声控技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了题名为《希望之光》的立体造型大型艺术灯组。
原告以此灯组参加了1988年第二届中国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展出,并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评为一等奖,选送到北京参加了北海公园龙年灯展出结束后,该灯组运回原告处存放1993年以来,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许可,将《希望之光》灯组录像镜头自制成电视广告,作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灯产品的广告片,同时在自贡市及市辖区的电视台上播放。
该广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灯组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五星广告公司亦未向自贡公交公司支付报酬。
1994年8月31日,自贡公交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为推销自己产品的营利目的,未经本公司许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将《希望之光》灯组复制在自己的商业广告中,在市、区电视台上长期播放,此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对该灯组享有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