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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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提高成果利用效率,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二、测绘成果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国家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相一致。

2. 管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利益平衡:测绘成果的管理应当保障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利益共享。

4. 透明公开:测绘成果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信息共享,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5. 利用服务:测绘成果的管理要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与利用。

三、测绘成果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 测绘成果管理的范围包括地形图、地籍图、海图、航空摄影图、卫星影像图等各类测绘成果。

2. 测绘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的生产、存储、传输、利用、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四、测绘成果管理的主体1.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2.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3. 测绘单位:负责生产各类测绘成果。

4. 测绘用户: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等各种测绘成果的使用者。

五、测绘成果管理的程序1. 测绘成果的生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生产测绘成果,并保证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测绘成果的申请:测绘用户需要使用测绘成果时,应当向测绘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及范围。

3. 测绘成果的提供: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测绘用户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测绘成果,并签订相关协议。

4. 测绘成果的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对成果进行统一的管理、归档和保管。

5. 测绘成果的监督: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的生产、提供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测绘成果管理的责任1.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2.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并指导地方测绘单位加强管理。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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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50题)1、某测绘资质单位要利用涉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已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下列有关测绘成果说明的内容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书面告知的是()。

A.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B.测绘成果的保密要求C.测给成果的著作权保护要求D.测绘成果的生产单位及技术指标【答案】 D2、(2012年)国家基础地理数据是()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

A.具有科学含量的B.具有知识产权的C.具有法律效力的D.具有技术先进性的【答案】 B3、(2018年)根据《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测绘生产过程中,若采用了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应在技术总结的()中详细描述和总结其应用情况。

A.概述B.技术设计执行情况C.成果质量说明和评价D.上交成果【答案】 B4、根据《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负责基础测绘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A.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C.项目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D.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D5、(2016年)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范围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A.降低资质等级B.核减相应业务范围C.责令限期改正D.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答案】 B6、根据《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当向()重新提出申请。

A.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B.成果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C.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部门D.原受理审批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答案】 D7、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A.支付迁建费用B.重新建设一座C.缴纳罚款D.赔偿损失【答案】 A8、根据合同法,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书面合同的,自()时合同成立。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7篇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7篇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7篇篇1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两方签订:一、甲方(基础测绘成果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乙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的基础测绘成果,乙方需要使用甲方的测绘成果进行研究和应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许可和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基础测绘成果描述和使用范围1.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基础测绘成果许可给乙方使用,具体成果包括:__________(详细描述)。

2. 乙方同意仅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上述基础测绘成果,不得超范围使用。

二、使用许可条件和方式1. 乙方在使用甲方的基础测绘成果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

2. 乙方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使用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 乙方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过程中,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复制、泄露或分发给第三方。

4. 乙方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基础测绘成果归还甲方,并保证妥善保管。

三、保密义务和责任1. 双方应共同做好基础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确保测绘成果不被泄露。

2. 乙方应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对使用过程中的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数据泄露。

3. 若因乙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基础测绘成果泄露,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 若涉及第三方侵权,双方应共同应对,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

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

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5日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发字〔第222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领取、使用和保存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有关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科院、社科院,部级公司(简称中央有关部门)。

第三条中央有关部门在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时,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测绘成果的密级,应当根据《测绘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予以确定。

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为“长期”。

未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测绘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五条国家测绘局对中央有关部门及其在地方的流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实行归口制度,各部门自行确定其领用测绘成果的归口单位,并报送国家测绘局认可备案。

领用测绘成果的归口单位对本归口范围内的各用户在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的工作上负有检查和督促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测绘局所属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对中央有关部门及其在地方流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第七条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必须严格登记手续,地形图图纸必须逐级编号,做到图纸实物和它的编号一一对应,不得重复和遗漏。

第八条中央有关部门领用内部的和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一律持本部门测绘成果归口单位开具的《领用测绘成果专用函》,向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领取,该中心凭此专用函予以审核和提供所需要的测绘成果。

各归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对所领取的测绘成果实际品种和数量的发图单应长期保存。

第九条领用绝密级的测绘成果,一般应由二人领取,并乘坐专用交通工具。

第十条中央有关部门领回的测绘成果,应当及时分类逐项登记、造册,按照国家有关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2024

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2024

引言概述:测绘是指通过观测、测量、计算等手段,获取地球或其他天体表面上各种地理要素的空间位置、形态和属性等信息的一种科学技术。

在测绘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测图、测绘工作的进行。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

正文内容:一、国家大地测量法律法规1.《国家大地测量条例》:从国家层面对大地测量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测量基准、坐标系统、测量单位等方面的内容。

2.《测绘法》: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测绘活动的许可和监督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地籍测绘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登记、测量、矛盾调解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地籍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地登记暂行条例》:对土地权属、土地登记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地籍测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测绘仪器检定法律法规1.《计量法》:对测量仪器的管理和检定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了测绘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计量器具管理条例》:对计量器具管理的基本要求、检定程序、计量器具维修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测绘单位管理法律法规1.《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对测绘单位的资质认定、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保证了测绘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测绘技术质量管理办法》:对测绘技术质量的检测、评估和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提高了测绘工作的标准化水准。

五、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发布、使用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保护了测绘成果的合法权益。

2.《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对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的利用、管理和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提高了地理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总结: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国家大地测量法律法规、地籍测绘法律法规、测绘仪器检定法律法规、测绘单位管理法律法规和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测绘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准则,保障了测绘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实践中,测绘工作者应深入了解和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确保测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28981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28981

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公司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测绘局对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涉密测绘成果是指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和相关的专业测绘成果,包括各种涉密的数据、文字、图纸、图片、影象等。

其范围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第二条涉密测绘成果实行公司统一管理。

公司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室负责涉密测绘成果的购买、接收、归档登记、建立台帐、保管和再提供使用。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按照管理权限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到档案室办理相应的登记索取手续。

第四条各部门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及时交回涉密测绘成果,由档案室核对、回收、归档、统一销毁。

如还需要用于其他项目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涉密测绘成果需要进行数据加工的,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处理,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上处理、存储涉密地理信息。

涉密计算机的管理严格按照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留存和对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第七条需委托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成果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保密资格及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按保密规定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八条非经制发机关批准,严禁擅自扫描涉密地形图。

经批准利用涉密绘成果加工生产的数据产品,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的涉密测绘成果秘密等级。

未经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公开使用,严禁在公共信息网上登载发布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0年12月26日国家测绘局修改)(国测法字〔95〕15号,国测法发〔20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前条规定进行审批。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0年12月26日国家测绘局修改)(国测法字〔95〕15号,国测法发〔20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前条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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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著作权的限制
摘要:测绘成果作为地图作品和文字作品,完全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但测绘成果中的数据信息有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问题,这就使得测绘成果著作权主体、权利行使、处分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关键词:测绘成果著作权国家安全测绘数据
测绘成果是指对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从知识产权法角度上看,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三种,其客体都是各种智力劳动成果。

不过,测绘成果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这是因为专利权客体是发明,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而测绘成果属于一种科学发现,是对未知事物或规律的揭示,但并非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因而不能获得专利权。

同时,测绘成果也不可能成为商标权客体。

这是由于商标权客体是各种商业标志,其作用是指明商品服务之来源。

尽管测绘成果中使用了各种标志,但这些标志并非商业标志,不能区别商品服务之来源。

相比之下,测绘成果最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一方面,不管是地图,还是测绘文字资料,本身就是各种各样的作品;另一方面,测绘成果投资大、周期长,测绘行为涉及面广,且难度大,较其它作品来之不易。

正因为如此,采用著作权保护方式比其他保护方式更有一定的优势。

比如,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而
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再比如,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可见,著作权保护模式成本比较低,保护时间比较长,对于测绘成果的保护比较有利。

不过,同一般作品相比较,测绘成果直接涉及到国防安全问题,因而测绘成果著作权的行使就不能不受到严格的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两部分:其中,著作财产权由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权利构成,可以转让、继承;而著作人格权由发表权、完整权、署名权等权利构成。

测绘成果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处分权、获得报酬权、发表权等著作权均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

具体论述如下。

1 对复制权、发行权的限制
为了强化政府对测绘成果著作权行使的管理,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1]这些规定形成了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著作权人行使复制权、发行权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比如,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还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第二,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要经过委托单位的同意,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受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2 对测绘成果著作权处分的限制
在转让或许可使用方面,测绘成果著作权也受到严格地限制。

一方面,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

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后,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也就是说,不能由双方确定,而是被纳入到国家指导价范围之内。

另外,在测绘成果的发行范围方面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3 对测绘成果获得报酬权的限制
获得报酬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5]但在测绘领域中,这项权利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测绘成果无偿使用制度上,这是基于公共利益对测绘成果著作权的最大限制。

其条件是:第一,无偿使用的测绘成果仅仅限于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第二,无偿使用的目的包括两种,都与公益有关。

一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除此之外,测绘成果著作权都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 对发表权的限制
在测绘成果中,对著作人格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对测绘成果发表权的限制上。

测绘成果根据保密要求,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开,包括公开使用和公开出版;另一种是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

[7]显然,未公开部分测绘成果的发表权受到限制。

另外,包含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的测绘成果发表权也被剥夺。

这是因为在信息化战争时代,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成为“国之神器”,不可予人。

掌握了一个国家各大关键设施的精确地理信息,也就意味着该国的国防与经济命脉都逃不过对手的耳目。

[8]《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

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

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

[9]也就是说,这部分测绘成果著作权中的发表权被剥夺。

当然,上述对测绘成果著作权的限制是针对一般测绘成果而言的,对于不具有测绘资质的人所作的测绘成果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测绘成果,尽管从法理上讲,著作权人具有著作权。

但这些测绘成果从小处讲,会影响工程质量。

从大处讲,涉及到国家对测绘行业的管理秩序,因而在测绘成果的复制、发行等方面理应受到更为严格地限制。

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具有著作权,但不能行使著作权。

[10]当然,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其著作权,在他人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侵犯其著作权时,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总之,测绘成果一方面作为地图作品和文字作品,完全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另一方面,测绘成果中的数据信息有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问题。

这就使得测绘成果著作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由此形成了测绘成果著作权制度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的意图既在于维护测绘成果著作权人的私益,在于维护工程质量,更在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从而在测绘成果著作权人私益和社会公益之间达致一种合理地均衡。

参考文献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32、33条。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13条。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12条。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17条。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

[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19条。

[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5条。

[8] 参见《地理“密探”拉响安全警报》,/content/59431.访问时间2013年1月3日。

[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22-25条。

[10]不仅著作权是这样,商标权、专利权也均为如此。

授予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可以行使之,是否可以行使,还要考虑其他条件和要求。

比如,授予药品专利权,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可以生产该药品,生产该药品往往需要特别的行政许可。

当然,他人如果使用了该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知识产权就是一种禁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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