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版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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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计版权问题

课程设计版权问题

课程设计版权问题一、课程目标知识目标:1. 让学生理解版权的概念,掌握版权的定义、构成要素及其法律保护范围;2. 使学生了解版权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认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3. 引导学生掌握版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了解侵犯版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技能目标:1. 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判断现实生活中版权问题的能力;2.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版权意识;3. 培养学生通过查阅资料、讨论交流等方式,自主探究版权相关知识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 培养学生尊重他人智慧成果,树立正确的版权观念;2.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自觉遵守版权法律法规;3. 激发学生关注社会版权问题,提高其社会责任感。

课程性质分析:本课程为学科知识课程,旨在帮助学生建立版权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生特点分析: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心,但可能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

教学要求:1. 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版权知识;2. 采用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3. 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

二、教学内容1. 版权基本概念:版权的定义、性质、构成要素及法律保护范围;2. 版权法律法规:国内外版权法的发展历程、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3. 侵犯版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列举常见侵犯版权行为,分析其法律责任;4. 版权保护策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版权,预防侵权行为;5. 案例分析:选取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版权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大纲安排:第一课时:版权基本概念、版权法律法规第二课时:侵犯版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三课时:版权保护策略、案例分析教学内容关联教材:第一章:版权基本概念和性质第二章:版权法律法规及其发展历程第三章:侵犯版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第四章:版权保护策略及案例分析教学内容进度安排:第一周:学习版权基本概念、性质及构成要素;第二周:学习国内外版权法发展历程,了解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周:分析侵犯版权行为及法律责任,探讨如何保护版权;第四周:进行案例分析,巩固所学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条例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条例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条例导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了解和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涉及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条例。

第一章:个人权利和义务1. 公民权利和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受到宪法保护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2. 婚姻和家庭《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制度,包括结婚登记、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等相关内容。

3. 劳动合同和劳动权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和罪名分类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相适应、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等。

2. 罪名分类刑法中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分类,包括故意伤害、盗窃、贪污受贿等,不同罪名将受到不同的法律制裁。

第三章:合同法原则和要素1. 合同法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诺言约束、有偿合法等,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2. 合同要素合同要素包括意思表示、订立形式、合同内容等,这些要素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双方权益。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1. 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确保商标拥有者的独占权益。

2. 版权法版权法保护创作和著作权人的权益,规定了著作权的获取、使用和保护。

第五章:公司法和经济合同1.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司注册、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

2. 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涉及商业活动中各种交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资合作等,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

结论: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掌握个人权益和义务,刑法基本原则和罪名分类,合同法原则和要素,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公司法和经济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条例,每个人都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

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
• 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 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 以追认
• 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三、著作权归属
• 第11条第1款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作者
•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三、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11条第3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视为作者。
• (一)涵义 • (二)要件 • (三)国外立法
• 14.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 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 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 无效
• 61.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 选项?
• A.法院判决书
•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 中文译文
•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 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 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 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 ,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 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

网络版权法规全文

网络版权法规全文

网络版权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版权秩序,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网络作品,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手段的作品,包括以文字、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像、软件等方式表现的作品。

网络作品既包括已经以网络方式传播的作品,也包括计算机网络上第一次发布的作品。

第二章网络作品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布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四条网络作品使用者应当尊重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布、传
播他人网络作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
刑罚。

第六条公安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侵权行为。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管理和维护其网络平台,防止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互联网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加强自律管理,指导会员企业规范经营,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提倡良好的版权意识。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一章概述知识产权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的总称。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包括保护、鼓励和促进创新,维护创造者和使用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等。

第二章专利制度1.专利的定义和类型●专利是指对发明所提供的一种法律保护,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发明专利是针对新颖、有创造性和可实施的发明而授予的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是针对商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的新型设计而授予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是针对工业产品的形状、图案等外观方面的新型设计而授予的专利权。

2.专利申请和保护●专利申请包括申请文件的准备、申请提交、审查和授权等程序。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0年。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使用、转让和许可等权益。

第三章商标制度1.商标的定义和分类●商标是指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类型。

2.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商标的注册程序包括商标搜索、申请准备、申请提交和审查等环节。

●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可以无限期地续展。

●商标权人享有对商标的使用、禁止他人使用同类似品的商标等权益。

第四章版权制度1.版权的定义和保护对象●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等。

●版权保护对象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电影等。

2.版权的获取和保护●版权的获取是通过创作作品并满足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要求获得的。

●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企业和机构作品为首次发表后70年。

●版权权人享有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权益。

第五章侵权责任和争议解决1.侵权责任的确定●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争议解决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关键对话读书笔记

关键对话读书笔记

关键对话读书笔记关键对话读书笔记第一章: 引言- 介绍书籍名称、作者和出版年份- 背景介绍和目的- 简要概述书籍内容第二章: 核心观点- 详细阐述书籍的核心观点和主题- 提供相关的支持材料和例子- 分析和评价这些观点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第三章: 章节摘要- 对书籍中各章节进行逐一概述- 提供每个章节的主要要点和观点- 引用适当的例子和引用来支持摘要第四章: 实践应用- 讨论书籍中提出的观点和方法的实际应用- 分析潜在的益处和潜在的挑战- 提供个人的实践建议和建议第五章: 结论- 总结主要观点和章节摘要- 强调书籍的价值和独特之处- 提供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附件:- 提供相关的附件,如报告、研究数据等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版权法:指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定权利的法律体系,包括著作权、发表权等。

⒉合同法: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释等问题的法律法规。

⒊知识产权: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

⒋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⒌侵权行为:指对他人权益进行侵犯或侵害的行为,如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财产权等。

附件:- 报告:《关键对话实践指南》- 数据表格:关键对话技巧调查结果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版权法:一种法律体系,用于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表权和衍生权等。

⒉合同法:调整和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法律法规。

⒊知识产权:指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

⒋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承担。

⒌侵权行为:指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行为。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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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 、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 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 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 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 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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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
的,自己没有欺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 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为什么? 分析: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理由如下: (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 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 移给杨乙, 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
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
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 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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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
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 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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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 表达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 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 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 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 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魏晋南北朝诗歌

魏晋南北朝诗歌

魏晋南北朝诗歌魏晋南北朝诗歌是中国古代文学史上的一段重要时期,涵盖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诗歌作品。

这一时期的诗歌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呈现出了鲜明的特点,对后世的诗歌创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魏晋南北朝诗歌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章:魏晋南北朝诗歌的概况1.1 魏晋南北朝诗歌的历史背景1.2 魏晋南北朝诗歌的发展特点1.3 魏晋南北朝诗歌的主要代表诗人1.4 魏晋南北朝诗歌与其他文学形式的关系第二章:魏晋南北朝诗歌的主题与意境2.1 思想意识的转变与艺术抒发2.2 魏晋南北朝诗歌的政治抒发2.3 魏晋南北朝诗歌的生活写照2.4 魏晋南北朝诗歌的山水意境2.5 魏晋南北朝诗歌的风花雪月第三章:魏晋南北朝诗歌的艺术手法3.1 韵律和格律的变化3.2 描写技巧与修辞手法3.3 诗歌的音韵美和意象美3.4 魏晋南北朝诗歌的创新与发展第四章:魏晋南北朝诗歌的影响与意义4.1 对后世诗歌的影响4.2 魏晋南北朝诗歌的历史价值4.3 魏晋南北朝诗歌的文化意义附件:魏晋南北朝诗歌选集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版权法:指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

2:知识产权: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并通过相应法律措施,对这种价值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权利制度。

3:文化遗产保护法:指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法律法规。

4:著作权人:指享有著作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衍生作品:指以原创作品为基础,加以改编、翻译、注释、附加、整理等方式创作的新作品。

附件:魏晋南北朝诗歌选集法律名词及注释:1:版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

2:知识产权: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并通过相应法律措施,对这种价值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权利制度。

3:文化遗产保护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法律法规。

4: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衍生作品:以原创作品为基础,加以改编、翻译、注释、附加、整理等方式创作的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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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版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版权基本知识
一、版权(著作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一)版权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翻译权、改变权、注释权、汇编权、制片权),传播权(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转售的版税权),质押权
(二)版权的精神权利:发表权(是否及如何公之于众),署名权(真名、笔名及是否署名),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禁止歪曲、篡改、贬毁作品),收回权(收回并禁止他人发行自己申明收回的作品)
二、版权的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
三、版权与版权邻接权的关系
四、版权法
五、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
第二节版权保护的客体
一、版权保护的对象:主体及客体
(一)作品
(二)作品的分类: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单位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
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有审美意义),摄影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模型作品
(二)我国著作权不保护的客体: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国家机关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公约及WTO 以外国家作者的作品首次出版国不是公约成员国,与中国没有版权保护协定,如伊朗
(三)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客体:出版者权(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表演者权(表演者的表演行为),录制者权(录音录像作品,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节
版权的权利归属
一、版权的归属
(一)版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组织是作者,著作权归作者。

(二)单位作品
(三)职务作品
(四)委托作品
(五)合作作品
(六)汇编作品
(七)演绎作品
(八)影视作品
(九)作者不明:除署名外,原件持有人行使其他著作权“著作权限制”:将中国已发表个汉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将已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可以不经同意,不付报酬
二、版权的继受归属
(一)公民死亡后
(二)单位变更、终止后
(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
(四)作者不明作品的继受
第四节
版权保护期
一、版权保护期的起算
二、版权的保护期
三、邻接权的保护期
对外国录音录像制品按版权保护,不是按邻接权保护,保护水平比国
内高
(出版物版式设计保护期10年)
第五节
版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
二、邻接权的保护
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
(一)权利限制的原则
(二)合理使用
(三)法定许可: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
(四)版权对邻接权限制
第六节
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条件
一、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条件
依法自动产生保护
二、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
出版者、制作者对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盗版问题
三、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
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更多采用非法经营罪
司法解释不断降低犯罪标准,提高打击力度(2004、2007年的解释)
四、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案例:电视纪录片《诗人徐志摩》著作权纠纷案
徐志摩,是位才华横溢,有如天马行空的诗人,其活动于文坛不过十年,但留下了无数令人惊叹的永难磨灭的瑰丽果实。

在徐志摩诞辰100周年,海宁电视台和浙江电视台决定联合制作电视纪录片《诗人徐志摩》以示纪念。

该片由海宁电视台负责出资、拍摄等前期制作,浙江电视台负责录音、剪辑、字幕等后期制作,于1997年1月在浙江电视台首播。

后浙江电视台将该片作为交流节目送中国纪录片学会,由中国纪录片学会发送各省级电视台及中央电视台播出。

该纪录片制作精良、深得好评,于2000年获全国纪录片彩桥一等奖,2001年获浙江省新闻二等奖。

但意想不到的是曾参与纪录片摄制的顾永棣一纸诉状将海宁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及该纪录片的撰稿人刘险峰、编导徐新民告上了法庭。

原告顾永棣诉称,因本人对徐志摩有一定研究,在海内外出版过有关徐志摩的著作11部,海宁电视台邀请自己为《诗人徐志摩》剧本的撰稿人。

其撰写了第一、二稿,提供文史资料、背景资料及图片照相,联系并采访著名学者及作家,且自始自终跟随摄制组,担任联络采访、咨询及其他事务。

但该片署名、对外送播、参加评奖、奖状署名及修改,均由徐新民及海宁电视台操作上报,从未与其联络过。

后该片在浙江电视台首播,浙江电视台将其署名为文学顾问,但在中央一台播出时却将原告的名字勾销。

原告为该片参与工作近一年,除领取600元出差补助外,未得到稿酬及津贴,连奖金也分文未得,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荣誉权、获得报酬权及修改权,并对原告造成极大精神损害,故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分别在中央级、省级及嘉兴市报刊
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18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诗人徐志摩》是海宁电视台和浙江电视台联合制作的,所以电视纪录片的著作权应归海宁电视台和浙江电视台共同享有。

顾永棣不享有《诗人徐志摩》的荣誉权、获得报酬权和修改权。

海宁电视台在该纪录片片尾将顾永棣署名为“文学顾问”未违反法律,且顾永棣当时并未异议。

顾永棣诉称《诗人徐志摩》1997年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时,删去了“文学顾问--
顾永棣”一栏,侵犯其署名权,但顾永棣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顾永棣在知道
权利被侵害三年后,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

徐新民、刘险峰作为海宁电视台的职工,为纪录片编导、摄影、撰稿,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徐新民、刘险峰在该纪录片的编导、摄影、撰稿上享有署名权。

顾永棣称其是纪录片的撰稿人,刘险峰撰写的解说词也是根据其撰写的内容而来,但顾永棣既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也与本案事实不符。

所以顾永棣以海宁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徐新民、刘险峰侵权为由,要求四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永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原告顾永棣承担。

启示:人类已经步入新的世纪。

而知识经济的崛起是这个世纪的重大趋势,是这个时代的鲜明特征。

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日益
频繁。

在这个社会中的任何人或单位都极有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

而单位在创作作品的时候,往往是指派自己的职工参与实际创作和操作,更经常会外邀创作所需的有专长之能者参与。

这时候,职工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外邀者之间就可能产生这样的纠纷。

以从事作品创作为主业或涉及著作权纠纷问题较多的单位,应充分运用这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尤其注意在合同中约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分享,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应积极收集与保管相关证据,以防在被侵权或产生纠纷后空说无凭、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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