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著作权法概述和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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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讲---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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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布特读过《哈佛勃格之矛》后,写了一部题为《命运之 矛》的小说。该小说的大多数情节是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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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 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为版权,它是指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 版权有不同的称呼。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之为作者权, 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多称为版权.
• 从“版权”和“作者权”这两个概念的起源上看,是不同 历史阶段发展的产物,其内涵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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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权”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十六世纪的德国.在欧洲第一 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领袖马 丁·路德(Martin Luther)。他在1525年出版的一本名 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中,对出版商无偿地占有 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认为出版商对他的手稿的 盗用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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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6 日修正两个方面:
第一,删除第四条原来对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 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订前: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 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 修订后: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 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著作权法
第二讲
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 主讲:林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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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命运之矛》一书是否侵犯了其在先历史著作的版权(英 国,1980年)
• 收藏在奥地利哈佛勃格博物馆中的一支矛枪头,是奥地利 哈布斯堡王室的珍宝。作家拉芬斯克拉弗特就这个矛枪头 的来历及在历史上的作用,写了一部名为《哈佛勃格之矛》 的历史性作品。该书作者声称该书“并非虚构,在写作中 尽量真实地反映历史”。

第2-3章 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的对象

第2-3章  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的对象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 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 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 生的。
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 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 缔结的国际条约。
2.著作权法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
《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等。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 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的特征: 一、 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标准首先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不是抄袭而来。
(2)二者有如下的区别:
①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
现形式也有所区别。
②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
更弱些。
③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享
有著作权,因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
二、著作权法
1.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
1992年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2007年,美国以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TRIPs协
定为由,提交WTO专家组裁决。 2008年,专家组的裁决认为该条款违反TRIPs协定,建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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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graphic works),是指为施工、生 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 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 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model works),是指为展示、试验 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 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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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该保护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有助 于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有效保护;第二,在 保护方式上,由于著作权的取得比较方便、 简捷,所以计算机程序能迅速及时地获得 保护;第三,在诉讼中,权利人可根据著 作权法迅速有效地采取控制盗版的措施。 因此,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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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计算机软件 (computer software)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 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 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 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 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 序和目标程序。
2.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集体 经过长期的、不间断模仿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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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异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 群体不断模仿而实现的,因此其本身处
4.继承性。虽然民间文学艺术有不断变 化的特征,但同时又有一系列相对稳定 的因素,世世代代继承流传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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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性上看,它 与一般作品的“作者”概念显著不同; 从继承性上看,它又缺乏著作权法所规 定的“独创性”;从长期性上看,它又 有进入公有领域之嫌。所以,国际上一 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称为“民间文学 表现形式”,以区别于普通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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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机 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 但鉴于其特殊性,该法附则第58条又注 明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 即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计算 机软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 律保护: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非职务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2)职务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 (3)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首次 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一般性规定 二、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 三、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
作品的种类
根 据 作 系 先 后 的 关 国 籍 的 上 托 是 础 否 否 是 基 联 造 创 人 委 创 造 为 是 还 否 是 行 成 品 者 关 性 在 据 作 于 他 品 的 职 务 完 成 一 人 形 式 领 域 基 作 者 的 品 的 完 是 现 容 存 根 是 据 根 作 据 作 创 造 品 表 内 人 作 品 的 为 根 多 根 据 作 品 据 作 根 据 根
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
邻接权是指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或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 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 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包括: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 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 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 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权 主 家 作 因 法 律 体 规 定 成 为 著 作 后 著 或 织 止 人 理 组 、 终 的 法 主 体 在 主 体 管 更 体 作 权 主 作 权 体 权 著 主 体 体 体 集 体 织 变 主 著 作 的 权 主 主 主 体 体 权 的 为 著 明 作 权 权 权 主 主 不 著 作 作 作 权 权 权 主 组 作 后 体 国 著 权 作 他 为 著 亡 作 份 品 的 著 著 著 作 作 的 的 的 著 著 死 人 其 作 其 然 者 身 作 品 品 品 的 的 自 体 作 托 作 作 作 品 品 委 职 务 视 影 辑 作 作 编 合 作 绎 演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二讲 著作权客体

第二讲 著作权客体
第二篇
著作权法
COPYRIGHT
o o o o o o o o 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取得、内容和期间 著作权的主体 邻接权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利用与著作权管 理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法律责 任
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依 法产生的权利。 1.作品与著作权的关系 2.著作权法系与版权法系
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乐曲旋律,充其量只是
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 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 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哇哈哈集团 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
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 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 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 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
2. 民间文学艺术案件中的原告资格如何 确定? 3.如何判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基于民 间文学艺术创作的作品? 4.如何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 术的演绎作品、吸取民间文学艺术的独 立创作作品? 5.简述我国司法实践所确立的民间文学 艺术的权利人和权利内容。
随后组建了哇哈哈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哇哈哈
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哇哈
哈”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 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哇哈哈”,其产品行销全国 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哇哈哈》三字 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
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
著作权。
阅读案例(一)
• 案例名称:晏泳诉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 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 权纠纷案 • 问题: • 1.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何判断? • 2.如何判断作品及其独创性?

著作权法律基本知识

著作权法律基本知识

著作权法律基本知识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的作品的法律体系,它确保了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独立的权益和控制权。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法律的基本知识,包括著作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著作权的取得与转让、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措施等。

一、著作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著作权是指作为原创作品的表现形式,即文字、音乐、美术、建筑、摄影、电影、软件等,享受著作人对该作品的独立权益。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确保了著作人能够控制和从其作品中获取收益。

二、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著作权的主体通常是创作者本人,即自然人或法人。

他们可以是作品的原始创作人、改编者、翻译者、演绎者等。

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等基本权益。

著作权的客体包括各种各样的作品类型,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软件作品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与转让著作权在作品的创作完成时就自动产生,无需进行注册和登记。

然而,对于有争议的著作权案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是有利的证据。

此外,著作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当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时,转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转让的范围、期限和费用等。

著作权转让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求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登记手续。

四、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措施著作权并非是绝对的,存在着一些限制。

其中最常见的限制是合理使用原则,包括学术研究、新闻报道、引用说明、个人演奏等合理使用情况。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禁止侵权、修复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著作权保护还涉及技术保护手段,如数字版权管理和加密技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结论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创作者保护自己的作品,维护自己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在遵守著作权法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并创造出更多优秀的作品。

著作权法基础知识简介

著作权法基础知识简介

著作权法基础知识简介著作权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于各种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本文将从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对著作权法的基础知识进行简要介绍。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权利和相关权利的统称。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原理、方法或者概念。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多个方面。

二、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著作权的创作者,法人是指法律认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指作品的创作者,即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

三、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作品。

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节目、计算机软件等多种形式。

这些作品必须是独创性的,即具有一定程度的创作和独创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署名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署名的方式和位置。

2. 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发表,以及发表的方式和时间。

3. 修改权: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节。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反对他人对作品进行篡改、删节或者其他损害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5. 转让权:作者有权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对于合作作品、匿名作品、众多作者合作作品等特殊情况,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六、著作权法的适用原则著作权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优先原则、特别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相互协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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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创作 2、再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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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Inc. v. Bernard Geis Assocs (1968)
仅按动摄影机的快门可以算是影片拍摄 者的“独立创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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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创性originality
二、独创性中的创
1 必须有创作的空间(Gestaltungsspielraum) no originality in work in which the creative spark is utterly lacking or so trivial as to be virtually nonexistent
19世纪末至20世纪70年代,广播电视技术时代 1. 复制技术的革新,传播方式的多元化使开发文 化商品成为一种产业。为了开拓市场,需要投 资,复制技术容易到为最终用户也能适用,使 得投资的风险增加。版权保护必须扩展到保护 传播者或投资者的利益。(授予传播者邻接权, 作品的演绎者对演绎作品的权利) (New technologies for distributing and copying works)
§2 独创性originality
一、“独创性”中的独 independent creation 二、“独创性”中的创 a modicum of creativity
三、表达的独创, 非思想的独创 (idea/expression dicht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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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创性originality
一、“独创性”中的独 independent creation "originate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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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2 版权法的历史沿革
1.著作权法律制度如何产生的?
2. 传播作品的方式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 发展有何影响? 3. 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制 度带来哪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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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2 版权法的历史沿革
copyright in context: past and present
一、 前版权制度
§1 客体和作品的概念 §2 独创性 §3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4 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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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体的概念 一、著作权客体的概念
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对象,即指由作者创 造的、为著作权法所确认的具有一定表现 形态的各类作品。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2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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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头流汗”(sweat of the brows) 理论
“小铜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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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创性originality Sec.102,103 Facts, whether alone or as part of a compilation, are not original, and therefore may not be copyrighted. A factual compilation is eligible for copyright if it features an original selection or arrangement of facts, but the copyright is limited to the particular selection or arrangement. In no event may copyright extend to the facts themselves.
一、 前版权制度(1710年《安娜法》之前) 在口头文化时期,“复制”是文化繁衍的 模式,不存在版权保护的理念 过渡到读写文化时,虽然作品更易被“复 制”, 但复制成本极高,盗版者无利可图, 也没有版权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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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版权制度
印刷术的出现促使出版许可证制度出现
(审查制、封建特许权 保护出版者的权利) (government censorship and press control) - gentleman’s agreement among guild members - Royally chartered Stationers’ Company - printing patent
第二讲 著作权法概述和著作权客体 Copyright Law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Introduction to Copyright Law
§1 著作权的概念 §2 著作权法的沿革
§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w
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 Copyrightable Subject matter -Protected works §1 著作权客体和作品的概念 §2 独创性 §3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4 作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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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1、版权制度和作者权制度有何差别? 2、两种著作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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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二、英美法系的版权理论 copyright——版权 构筑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上,版权的实质乃 是作者控制为商业目的复制作品的权利,是 纯粹的经济权利,其中不包含作者的任何人 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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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代版权制度 (20世纪70年代至今)
数字技术(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和 计算机技术)对版权法的冲击(作品 的创作、传播、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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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代版权制度 (20世纪70年代至今)
1 作品表现形式多样化, 数字形式为主要形式 2 作品的归属复杂化 3 著作权权利内容的技术化 4 新型权利处理机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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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1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 果 in the literary, artistic or scientific domain 2 具有独创性,即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 originality 3 是具有某种具体形式的客观表现 4 能够被固定在载体上,并能被复制使用(思 想/表达) capable of being reproduced in a tangible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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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创性originality
Walter v. Lane [1900] AC 539, ( House of Lords) Facts: A speech is given in public by a politician. A newspaper hires skilled shorthand note-takers to record it, and publishes the speech. Some time later, another book publisher prints a collection of the politician's speeches. The newspaper sues the book publisher. Result: Copyright is held by reporters who put politician's speech in material form. Reasoning: The note-takers were skilled participants placing the work in material form, the politician was not involved in the case and the court awarded the copyright to the newspaper.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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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客体的概念
Article 2 Implementing Rules of the Copyright Law The term "works" as used in the Copyright Law means intellectual creations with originality in the literary, artistic or scientific domain, insofar as they are capable of being reproduced in a tangible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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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 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 的、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核心:是确认和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技 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 连的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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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两大法系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融合
1 立法目的整合、著作权原则趋同 2 国际保护标准形成促进著作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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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
2. 其他基本法律 3. 司法解释 4.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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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Copyrightable Subject Matter – protected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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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传统版权制(1710年至1886年) 商业的发展使作品的传播成为现实,使“无 传播便无权利”这一版权存在的条件得以 满足。 “复制”技术和传播市场的同时出现,使 盗版不可避免,要求法律对无形财产进行 保护成为必要。 传统版权制度无审查功能,但承认作者对 其作品享有私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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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全球化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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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版权制度
1710 Statute of Anne
WHEREAS Printers, Booksellers, and other Persons have of late frequently taken the Liberty of printing, reprinting and publishing, or causing to be printed, reprinted and published, Books and other Writing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uthors or Proprietors of such Books and Writings, to their very great Detriment, and too often to the Ruin of them and their Families: For preventing therefore such Practices for the future, and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ed Men to compose and write useful Books [this statute is therefore ena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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