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修改说明
律师协会章程2023

律师协会章程2023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和任务
根据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是我国依法设立的,由执业律师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其主要任务是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贯彻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
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分为四级:全国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和县(市、区)律师协会。
各级律师协会按照章程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律师协会的会员管理
律师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团体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律师协会的业务活动与管理
律师协会业务活动主要包括:组织会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推动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参与制定律师行业的规范和标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同时,律师协会对会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确保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
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
律师协会需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
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六、律师协会的章程修改和终止
律师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在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律师协会可以终止。
律师协会的终止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总之,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明确了律师协会的性质、任务、组织架构以及业务活动管理等各个方面,为律师协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是规范律师协会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文件。
它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总则:阐述律师协会的成立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例如,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等。
2. 协会职责:明确律师协会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这可能包括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3. 会员:规定成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条件,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团体会员有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等。
4. 组织结构:描述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
5. 运作机制:规定律师协会的决策程序、会议制度、财务管理、选举制度等。
6. 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促进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交流。
7.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设立奖励制度,对优秀律师或团队进行表彰;同时,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处分的程序。
8. 经费:明确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9. 其他:涵盖协会的日常运作、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章程的修订程序等。
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协会章程的修改说明是指在协会正式成立后,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的说明。
修改章程需要经过协会成员的讨论、投票和批准,所有修改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保持与协会宗旨和目标的一致性。
修改协会章程的原因可能包括协会的规模变化、管理需要改进、运作方式需要更新、法规变更等。
章程修改可以涉及到协会的组织机构、会员资格、会费收取、会议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修改协会章程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修改提案:由协会成员或管理机构提出修改的具体内容。
2.公布修改提案:经过协会审议通过后,在指定的平台上公布修改提案,并告知协会成员将在何时和何地召开会议讨论修改提案。
3.召开会议: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协会全体成员会议,成员审议修改提案并进行投票。
4.修改章程: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修改协会章程并重新制定。
5.公布修改结果:对协会成员公布修改结果,并在协会文件中记录修改历程。
需要注意的是,协会章程的修改需要严格遵守法规,修改结果应当符合协会的宗旨和目标,并受到协会成员的广泛认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益:(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证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体会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判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九条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同意本会的指导、监督和治理;(四)承担本会托付的工作;(五)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六)自觉爱护律师职业声誉,爱护会员间的团结;(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权益:(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则,执行本会决议;(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六)为律师行使权益、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八)对实习律师加强治理;(九)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十)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十一)承担本会托付的工作。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能够提早或延期举行。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条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
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
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四条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6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七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是: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律师协会章程2023

律师协会章程2023【原创版】目录1.律师协会的定义和目的2.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3.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4.律师协会的职责和权力5.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和用途6.律师协会的章程修改和解释正文根据《律师协会章程 2023》规定,律师协会是一个由律师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分为全国性律师协会、地方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
全国性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最高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律师行业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对地方性律师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负责实施全国性律师协会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协会的基本单位,负责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
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
团体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执行律师协会的决议,参加律师协会的活动,维护律师协会的权益。
律师协会的职责和权力主要包括: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制定律师行业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监督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保障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组织律师培训、考核和评价,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处理律师行业的纠纷,维护律师行业的秩序等。
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律师协会的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开展律师培训、考核和评价;组织律师业务研究和交流;处理律师行业的纠纷;维护律师协会的日常运作等。
律师协会的章程修改和解释,应当由全国性律师协会负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

第一章总则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协会内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2. 协会章程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各级组织,包括省级、市级、县级协会以及其他属地协会。
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协会所属的各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体。
3. 协会章程的修订和解释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律师行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师行管委”)享有。
第二章协会会员1. 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主要为执业律师,团体会员主要包括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
2.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律师执业资格,遵守《律师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荣誉。
团体会员则需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
3. 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入会须经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批准,并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协会组织1. 协会设立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律师行政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审计委员会等各类机构。
2. 全国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产生协会的机构领导人员,审议协会章程修订、重大事项和决策。
3. 全国律师行管委负责具体组织和领导协会工作,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策,负责协会成员的管理和事务处理,维护律师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协会权利与义务1. 协会有权组织、培训、管理律师队伍,发布法律法规资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提高和法律服务的规范化。
2. 协会有义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维护律师从业秩序,协助处理律师执业纠纷,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 协会需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协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实现合法合理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协会财务1. 协会财务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捐赠、资产收益等,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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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修改说明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修订历史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和组织结构
三、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责和权益保障
四、2021 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正文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修订历史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自 1999 年首次通过以来,已历经多次修订。
最近的一次修订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第十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进行。
此前的修订分别在 2002 年、2008 年、2011 年、2016 年和 2018 年进行。
这些修订旨在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执业行为。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和组织结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成立于 1986 年,是全国性律师自律组织。
其宗旨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全国性协会、省级协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协会。
全国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
三、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责和权益保障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准则,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培训;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和合作;宣传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成果;开展律师行业宣传和舆论工作等。
四、2021 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2021 年修改的章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律师协会的政治定位,强调了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
2.完善了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明确了全国协会、省级协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协会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3.增加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责,强化了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4.强化了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明确了律师协会要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培训,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5.调整了章程的一些表述,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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