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成因及对策
申论经典范文——我国“部门利益”问题的对策

我国“部门利益”问题的对策:一、限制部门起草立法的权力,建立回避制度。
尽快完善立法程序,法律的制定、修改应在人大的主导下招标,建立起立法起草回避制度,通过完善委托起草和招标起草的立法模式,实现立法起草的第三方参与,并将委托立法和招标立法所需的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完善财政监督机制。
政府应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投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和政权建设等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
明确以国家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控制直至取消行政收费,废除“自收自支”与“收支两条线”,将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预算,以国家预算为主要支出形式,行政部门经费来源与开支公开透明,做到完全由国家预算控制。
实行“阳光工资”(收入公开、透明、统一),行政部门都吃“皇粮”,禁吃“准皇粮”和“杂粮”。
各部门财会人员应由财政部门收编归口管理,并在部门间进行轮换。
三、建立与健全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我国可以考虑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扩大受案范围,继续完善《行政复议法》,扩大复议的范围。
适时创设“行政公诉制度”,公诉主体是检察机关,公诉的对象是行政“作为”与“不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四、限制与削弱境外利益集团与垄断利益集团的强势地位,规范民企利益集团。
使利益集团显形化,鼓励中资、竞争性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益团体的发展,形成对强势集团的制衡。
约束、禁止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接受内外企业、国外资助的课题研究,严格禁止涉外部门工作人员在外资企业或商会等的“变相任职”;鉴于行政干预力的敏感以及道德制约力的缺失,鼓励相关社会公益团体对那些充当“黑嘴”或部门代言人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学者提起法律诉讼,以制约学者日益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五、改进决策程序,避免部门决策成为部门领导决策,确保公共利益。
在公共部门尤其是部委决策的时候,针对整个决策过程是怎么样的,决策是如何形成的问题,必须进行有效监督,避免领导个人意志成为部门意志。
地方性法规中的“部门利益”研究

和利益 , 地方 性法 规 制定 过程 中争要 处罚 、 可 和 在 许
这些实践中的地方性法规所存在的部门利益倾
收费权 , 对应 当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则规定得很少。 向问题是 当前制约我国地方立法质量 的突出问题 , 如 20 年 , 0 7 由…西省太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起草 既有损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 又不利于 制定的《 社会保险条例》 草案 , 在初次提交该市人大 政府 职能 的转变 和 服 务效 率 的提 高 , 重破 坏 了 法 严 常委 会进 行 审 议 时 被要 求 大 范 围修 改 。原 来 , 草案 律 的公 平 公 正 , 为广 大人 民群众 关 注 和反 映 强 烈 成 的大部分内容是围绕执法部门如何征收与如何征缴 的热 点 、 难点 问题 , 亟待 我们认 真研究 解决 。 二 、 f N益与公 共 利益 的一致性 部 - I 社 会 保 险金 , 对群 众 利 益 如何 维 护 以及 部 门 对 资 而 金使用如何监管则寥寥几笔, 显得十分单薄。为此 ,
地方性 法 规在 实践 中所存 在 的“ 门利益 ” 向 部 倾 并 ' - J 从 太原 市 人 大 常委 会 明确 要求 , 草案 制 定部 门应 当从 问题 , 不 能否 定部 JN益存 在 正 当性 的一 面 , 应
社 会保 险 金 的征 缴 、 会保 险金 征收 部 门的服 务 、 社 社 然 性 的 角度 看 , 门利 益 与公 共 利益 或 人 民利 益 是 部
口 林 兴 乐
一
、
实践 中地 方性 法规 的“ 门利 益” 向 问题 部 倾
会 保险金 的监管三 方 面重新加 以修订 。 又 如在 2 1 年 , 徽省 淮南 市 出 台 的地 方 性法 00 安
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成因及对策

范, 在法律责任设置罚款条款的比例普遍居高, 甚至
是 重权 力轻权 利 。在社 会利 益 日趋多元 化 的 对一 些本 来可 以 由道 德规 范来 调整 的行 为也 设 立 了
总 体 时代语境下 , 地方立法已成为平衡 、 保护各方利益的 行 政处 罚 。这 些 行政 处 罚条 款 的设 置 和实 施 , 最后一道屏障, 但在公权力和私权利博弈的过程中, 而言对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 提高行政管理 的
放、 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为
二 是 重职 权 轻职 责 。 在现 代 民 主法 治 条件 下 ,
国家立法进行了重要补充和积极探索 。但地方立法 行 政权 力源 自人 民主权 , 人 民授予行 政机 关管 理权 , 毕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 由于受立法理念 、 立法 是 为 了维护 人 民的根本 利益 , 因此 , 所授 之权 同时 承
“ 借法扩权 ” , 以立法之名 , 行侵权 、 垄断和谋取部门 效率起到 了重要的作用。但是 , 因一些法规 中未规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就缺少必 利 益之 实 , 非 法 限制或 剥夺公 民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的 定罚款前置纠错程序 , 合法权利 , 增加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的 要的教育引导, 导致“ 以罚代管” 现象泛滥 , 某种程度 现象仍时有发生。最典 型的就是增加行政审批 、 行 上罚款已成为违法行为合法化的通行证 , 这显然有
产 生严 重 的危 害 。
一
供 了土壤
是破 坏 了法 制的 统一 。 “ 维 护社会 主 义法 制统
” 是经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就地方 立 法而 言 , 法 制 统 一就 是指 地 方 性法 规 不 得 与宪 法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立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着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然而,在立法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博弈常常存在,这给保障公正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探讨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是普遍存在的。
在利益博弈中,各方试图通过游说、研究及影响立法者来获得更大的利益。
这种利益博弈可能导致立法过程中的权力不平衡,并使立法者偏向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
例如,某个产业巨头可能通过资金捐赠和人脉影响来推动针对自身利益有利的法律法规,从而对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不公平竞争。
其次,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立法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在利益博弈中,各方的私人利益可能主导立法目标的制定。
这种偏离公正的立法倾向不仅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还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与不平等的加剧。
当一部法律只保护少数特定群体的利益而不考虑其他民众的权益时,就无法体现公正原则。
为了解决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之间的冲突,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透明度是关键。
立法过程需要对公众开放,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了解立法的背景和进程,参与公共讨论,从而有效监督和制衡利益博弈的发生。
其次,建立监管机制是必要的。
立法者需要建立有力的监管机制,以确保立法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这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反腐败机构和独立评估机构来实现。
这些监管机制可以监督并调查立法者和利益集团之间的非法行为和不当影响。
此外,采用权衡利益的方法也是必要的。
立法者应该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寻求权衡和平衡。
这可以通过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展开研究、进行公正的专家评估和评估影响等方式来实现。
权衡利益的过程需要依据客观的事实和公平的标准,而不是被某一特定利益集团所左右。
最后,公民社会的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是推动公正立法的重要力量。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公众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对立法过程进行监督。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地方立法概念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地方立法不仅局限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还应包括地方政府所发布的具有规范性质的行政措施的立法活动。
即认为地方立法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所发布的一些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措施等立法活动。
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一)部门立法现象严重,起草主体往往由相关利益部门牵头担任在我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中,大量出现地方人大或政府将本应属于人大或政府法制部门的立法职权,委托给相关行业或主管部门,由其来直接担任地方立法的起草主体或以其为核心组成立法起草主体。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起草者将会成为最终的法规实施者,甚至出现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影响地方立法现象。
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立法实践证明,部门立法往往会造成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受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使得立法时造成条块分割不清,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严重,部门利益割裂了整体利益。
出现了很多起草部门不顾权力的设置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只顾扩大自己部门的权力或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的现象,如一些行政部门为本部门的利益,在起草立法草案时不合理设定行政许可,造成行政效率低下,但这种行政许可一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合法确定下来以后,对人民群众生活和基层部门的影响很大。
同时部门立法还容易出现在地方立法体系中协调性差,造成法律冲突;部门立法的约束性不够,科学性和规范性差等问题。
因此为解决此问题,在立法起草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地方立法的起草主体,地方性法规应由人大以专家立法的方式取代由主管部门立法,即应当尽量由法学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主要起草者;以部门代表为辅的方式组成立法起草小组,以更好地约束行政部门的权力,努力消除部门立法的痕迹,避免负面效应。
论我国地方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地方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地方立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地方利益、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如何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完善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注重广泛民意的参与。
地方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诉求,尤其是广大民众的意见。
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民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开展社会调查等,确保民意能够充分反映在立法过程中。
同时,还应加强对民意的分析和研究,确保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
其次,加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是完善地方立法利益表达机制的重要环节。
地方立法应当更加注重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和协商。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有机会参与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
通过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可以更好地反映各方利益诉求,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加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也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重要手段。
地方立法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包括立法草案、立法议程、立法程序等,让公众了解立法的进展和内容,有机会参与进来。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公开听证制度,让各方利益相关者能够直接参与到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最后,完善利益表达机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地方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立法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还应加强对地方立法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法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完善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广泛民意的参与、加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加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及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地方立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若干思考

20 0 6年 6月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S ia c n c lI siu e o r a hy n Te h ia n tt t o
J n ,0 6 u e2 0
Vo . 9 NO 3 11 .
地 方 性 法规 存 在 严 重 的 部 门利 益 倾 向 。 地 方 立 法 中的部 门利 益倾 向破 坏 法制 的 统一 , 碍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妨 发展 , 降低 立 法效 率 和 行 政 效 率 , 害 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正 当权 益 。 我们 应 当防 止 和 克 服 地 方 立 法 中的 部 损 法
方面 :
l
3 权 力部 门化 、 门 利 益 化 、 益 法 规 化 现 象严 重 . 部 利
即靠 带 有 强 烈 的 部 门 色 彩 、 有 保 护 部 门利 益 、 大 部 带 扩
法 预 . 目前 地 方 立 法 中 部 门利 益 的倾 向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门 权 力 倾 向 的 法 律 、 规 获 取 部 门 利 益 。有 些 国 家 主 管 部
、
地 方立法 中部 门利 益倾 向的主 要表 现及 其 任 相平 衡 。但 是 , 些 地 方 立 法 , 政 府 部 门 规 定 了 很 大 的 一 给
行 政 权 力 和处 罚 权 力 , 对 行 政 部 门行 使 权 力 和 进 行 处 罚 的 但
危害
所 谓部 门利 益是 指 政 府 各 部 门 独 立 于 政 府 本 身 利 益 和 程 序 和 条 件却 疏 于规 定 。大 多 数 地 方 性 法 规 对 行 政 机 关 工 只 工 人 民 利 益 的特 殊 集 团利 益 或 行 业 利 益 。 ] 门 利 益倾 向 表 现 作 人 员 的责 任 通 常 是 一 笔 带 过 , 笼 统 地 规 定 “ 作立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职 权 与 责 任 失 衡 .
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问题及应对之策-精品文档资料

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问题及应对之策当前,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与立法权扩张、法治实验并行的另一个现象,就是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问题。
借用周雪光教授的话来说,它已发展成一种制度化了的非正式行为,因而“有着广泛深厚的合法化基础和制度逻辑”。
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了“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于此,什么是部门利益和保护主义法律化,它们的体制性成因和危害又是什么,就是亟需在理论层面澄清的问题。
笔者试图运用府际间竞争、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治理等相关理论来解答这些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给出法律矫正措施,以期保证地方立法具有高效、公正且正当的品格。
一、立法中地方利益本位的表现一般而言,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现象可区分为两类,即政府部门利益的法制化和行政区利益的法制化。
政府部门利益法制化,即指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凭借其在立法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将“独立的利益偏好”投射到地方法规的制定当中,从而以“合法”的方式强化其“政治的支配状态”的行为。
这些“独立的利益偏好”既与威权治理下的官僚机构问题相关,也与国家创制并主导的市场经济模式和发展主义意识形态、地方发展型政府体制“财政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指向、地方政府竞争格局中的“晋升锦标赛”机制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由于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完善,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扩张的方式已悄然发生转变,即从通过立法设立收费、不当处罚转向了扩张部门权力、简化行政责任。
行政区利益的法制化即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化,是指地方立法主体把因管理本辖区的公共事务而产生的“政治奖赏”反映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当中,以期凭借对“合法性”、“法制化”概念的占有攫取超额的“政治剩余价值”。
例如,经济学中所谓的“行政区经济”,即是由于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地方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为追求辖区利益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为地以行政辖区为界设置贸易和关税壁垒,使本应按照市场法则自由流动的商品、技术、资本等资源要素束缚在行政区划的刚性界限之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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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成因及对策
何慧娟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由于受立法理念、立法力量、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地方立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部I'-J^lJ益倾向已成为制约地方立法质量的突出障碍。
【总页数】4页(P32-35)
【作者】何慧娟
【作者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如何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2.地方立法应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3.关于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若干思考
4.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5.论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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