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合集下载

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难题

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难题

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难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制建设越来越重要。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石,而法制工作则是推动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难题。

一、立法滞后且稀碎现行法律体系虽然从宪法、刑法到行政法都进行了规范,但在面对多元化社会发展需求时,仍然显得滞后且稀碎。

某些领域缺乏必要的立法调整,导致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无明确准绳可依。

此外,不少地方性或者行业性规章也显得零散且冗杂。

这种立法上的缺失给人们合理维权带来了很大困扰。

二、执行力度不够即使有完善的立法,在实际执行中也可能遭遇各种问题。

执行力度不够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尤其在基层乡镇、城市社区等地方,由于资源匮乏和管理层次低下等问题,执行力度不够。

很多规定和法律条款无法得到切实的、有力的贯彻执行,导致法律效果大打折扣。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制工作中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上可能存在疏漏或者不合理。

另一方面,在社会层面,公众对于监督的参与意识和能力也需要提高。

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甚至长期盗窃等问题出现。

四、司法公正待加强司法公正是整个法制建设工作当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司法公正仍然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下,某些案件难以进行客观公正的审判;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极少数司法人员可能出现拿贿纳贿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还有一些案件因证据收集不全或者调查程序不严谨而影响了正常审判。

五、普法宣传不到位普法宣传是加强法制教育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国普法宣传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宣讲者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导致普法宣传缺乏深度与广度;另一方面,在各个地区之间、城镇农村之间,在普法资源配置和投入上也存在不均衡现象。

六、社会风气不正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以支持法律实施和维护公共利益。

地方立法的理解和认识

地方立法的理解和认识

地方立法的理解和认识一、地方立法的概念和意义地方立法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下,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决策性文件。

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特殊情况,保障地方利益和民生需求,促进地方发展和稳定。

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填补国家立法空白。

由于国家立法的普遍性和广泛性,难以充分考虑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弥补这些空缺。

2. 保护地方利益和民生需求。

各个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当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通过制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更好地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并维护社会秩序。

二、我国地方立法的现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加强中央集权统一领导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地方立法体系。

目前,我国地方立法主要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次。

1. 省级地方立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以及省政府制定的决策性文件。

2. 市级地方立法。

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章和决策性文件。

3. 县级地方立法。

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章和决策性文件。

三、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地方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和挑战:1. 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之间缺乏协调统一。

由于缺乏协调机制,各个地区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难免产生重复、矛盾等情况,导致治理效率低下。

2. 地方立法质量不高。

由于一些地区缺乏专业人才和科学管理机制,导致部分规章不够科学合理、条文模糊不清,甚至存在违宪情况。

3. 地方立法执行力度不足。

由于一些地区政府工作不力或者监管不到位,导致部分规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影响了地方治理效果。

四、加强地方立法的建议和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提高其质量和效果,可以采取以下建议和措施:1. 加强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之间的协调。

各个地区应当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充分考虑国家法律体系和政策导向,避免出现重复、矛盾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报告

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报告

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报告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意义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当前地方性法规立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推动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的进展和改革。

此次调研的意义在于:1. 增强法治意识:调研过程中,可以对全体参与者进行法治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增强大家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任。

2. 改善地方立法环境:通过调研,可以找到地方性法规立法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地方立法环境提供参考。

3. 推动地方性法规立法的进展:调研能够了解地方性法规立法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短板和不足,加强工作推动力。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和工具,包括文献研究、实地调查、面对面访谈和问卷调查等。

1. 文献研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研究报告的调研,梳理出地方性法规立法的背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 实地调查:选择了多个地方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实际情况和运作机制。

3. 面对面访谈: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立法机关的负责人进行面对面访谈,获取他们对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4. 问卷调查:针对相关群体,设计问卷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对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看法和意见。

三、调研结果和分析通过以上的调研方法,我们得到了以下的调研结果和分析:1. 地方性法规立法环境优化的需求:(1) 立法部门的协同合作不足,导致法规的制定难以协调和一致。

(2) 法规的制定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容易给特定利益集团以机会。

(3) 法规制定的依据和数据支持不足,缺乏科学性和预测性。

2. 地方性法规内容和效果的改进:(1) 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调研和评估工作。

(2) 应加强对法规的落实和执行力度,确保实施的效果和成果。

(3) 需要注重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法规的知晓度和遵守度。

四、建议和对策基于以上的调研结果和分析,我们提出以下的建议和对策:1. 建议加强立法部门的协作合作,确保法规的制定过程更加高效和合理。

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总结

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总结

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总结《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总结》。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法规,是地方政府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重要形式。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认真贯彻执行地方性法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下面就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进行总结,以期更好地推进地方法规制定和实施工作。

一、工作成绩。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加强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首先,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规内容。

其次,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加强了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法规的有效实施。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规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二、存在的问题。

在地方性法规的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往往存在程序不规范、内容不严谨的情况,导致了法规的实施效果不佳。

其次,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了法规的实际效果不明显。

此外,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规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三、下一步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管理,确保法规的程序规范和内容严谨;二是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三是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法规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总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和改进。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能更好地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人民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市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

市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

市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近年来,各地区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持续推进,出台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有效保障了当地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发展,并促进了法制建设。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市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经验做法首先,我国各地市人大在地方立法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做法。

在地方立法中,注重把握地方实际,准确掌握当地发展状况和问题,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

比如,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义务和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其次,市人大注重调研和论证,加强专家委员会建设,提高地方性法规制定质量。

这种做法可以从根本上确保法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比如,上海市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及时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代表议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法规制订得到更加全面且细致的论证,并最终制定出更加合适的地方性法规。

再次,市人大合理运用多种手段,提高地方立法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例如,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审查调查等逐渐成为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力工具。

较好地保障了市人大立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民主程序。

二、存在问题虽然市人大在地方立法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缺乏案例借鉴和先例积累,造成地方立法的不连贯性和不协调性,降低了法规实施的效果。

例如,在劳动保护方面,各省市之间的法规不同,使得跨地区的企业难以管理。

第二,市人大自身专业水平和立法能力的不足问题。

虽然市人大积极推进以专家为主的立法决策模式,但是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专家板块的重叠和专家评议系统不够完善的情况,这影响到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果。

第三,从实际操作角度看,地方性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准入门槛、执法难、效果不佳等问题。

这些问题往往会引起相关部门和群众的不满和投诉,对地方治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经济与法
《 经济师}00 21 年第 8 期
人 。 均 未 就 听证 主持 人 的 资 格 问 题作 出具 体 但
我 地 立 程 存 的 要 题 解 对 国 方 法 序 在 主 问及 决 策
●张立群
摘 要: 文章从地方立法概念界定入手, 分 析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提 出解 决 对 策 。 关键 词: 方立法程序 问题 对策 地 中图分 类号: 0 文献标识码: D9 1 A 文章编号:0 4 9 42 1)8 f 6 0 10—4 1(0 00 一} — 2 9
立法听证制度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 进行有关 涉及到公民、 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权益 的立法 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 由 立法 主 体 听取 意 见 的程 序 的 法 律 制度 。 本 原 听证 制度在我 国的建立最初 只是 一种行政 活 动 , 作 出行 政 处 罚 决定 之 前 的 听 证 会 , 价 如 物
陈述人 形 成 紧 张 、 立 关 系。 对
政 府 制 定 地 方 政 府规 章 的 立 法 活 动 以及 地 方 人 民政府所发布的一些对公民人 身、 财产权利
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行政措 施等立法活动。 二、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 题及解决对策 ( 部 门立法现象严重, 一) 起草主体往往 由 相 关 利 益部 门 牵 头担任 在我 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中, 大量 出现地方 人 大或 政 府 将 本 应属 于 人 大 或 政 府 法 制部 门 的立法职权 .委托给相 关行业或主管部 门, 由 其来直接担任地 方立法的起 草主体或 以其为 核心组成立法起 草主体 。这样就不 可避 免地 出现起 草者将会成为最终的法规 实施者 , 甚至 出现 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影响地 方立法现象。 我 国改 革 开放 3 的 立 法 实践 证 明 ,部 门立 0年 法 往 往 会 造 成 立 法主 体 在 立 法 时 受 狭 隘 的 部 门利益驱动 ,使得立法时造成条块分割不清 , 部 门权 力利 益化, 门利益合 法化 的现 象严 部 重 , 门利益割裂 了整体利益 。出现 了很 多起 部 草 部 门 “ 顾 权 力 的设 置和 利 益 的 合 理 分 配 , 不 只 顾 扩 大 自己部 门 的权 力或 只 考 虑 本 部 门 的 利益” 的现 象, 一些行 政部 门为本部 门的利 如 益 。在起草立法草案时不合理设定行政许 可 , 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 这种行政许可一旦以地 但 方性 法规 的形 式 合 法确 定 下 来 以后 , 人 民 群 对 众生活和基层部 门的影响很 大。 同时部 门立 法 还容易出现在地方立法体 系中协调性差 , 造成

简析地方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简析地方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范 方 面 有 很 大 差 距 。特 别 在 内 容 表 述 上 差 别 很 大 ,从 而 影 响 了 地 方 立 法 技
术 的 整 体 水 平 的 提 升 , 也 阻碍 了 国 家 法 制 发 展 的 统 一 进 程 。 同 时 某 些 地 方 性 法 规 有 其 适 用 范 围 ,立 法 的 主 体 仅 限 权 力 机 关 ,某 些 通 过 的 法 规 和 文 件 只 是 内 部 适 用 ,这 种 情 况 影 响 了公 众 的 知 晓权 和监 督权 的 正 常 发 挥 。 因此 ,就 目前 地 方 立 法 技 术 的 运 用 水 平 和
Oc t o b e r , 2 01 4
简析地方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陈 星 翰
( 广 西师 范大 学法 学 院 ,广 西 桂 林 ,5 4 1 0 0 4 )
[ 摘
要 ]目前 ,我 国地 方 立法技 术 还存 在价 值观 偏 差 、标 准化 和制 度化 建设 滞 后 、监督 问题 、理论
2 完善地 方立法 技术 的对策
2 。 1 建 立 统 一 的地 方 立法 技 术 规范 将 立 法 技 术 的标 准 规 范 化 、 科 学 化 、制 度
化 ,对 立 法 技 术 的 统 一 和 规 范 ,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无 疑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目前 , 中 央 和 地 方 均 未 建 立 统 一 的 具 体 系 统 的立 法 技 术 的 规 范 标 准 虽 然 一 些 地 方 制 定 了 自己 的 立 法 技 术 标 准 , 但 各
研 究失衡等 问题。 因此 ,我们 只有 实施 建立统一的地方立法技术规 范、建立地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 健全地方立法效果评估机制、开展教育培训和 岗位 交流、加 强对地方立法技 术的研究等对策 ,才能切 实

关于地方立法实现精准化的现实困境、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关于地方立法实现精准化的现实困境、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关于地方立法实现精准化的现实困境、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作者:何修冬来源:《人大研究》2018年第03期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立法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

但是在立法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地方立法的精准化。

为此,笔者就当前地方立法的精准化问题做些分析和探讨。

地方立法权限被赋予后,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即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主任会议。

其中,市人民政府作为法规案的提案人占有很高的比例,这样就使得地方立法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另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也需要有个逐步适应的过程。

归纳一下,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确定与提案人自主提报法规案相矛盾,造成地方立法计划项目的完成比例偏低。

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地方法规案的提案人,说明政府作为提案人具有很大的自主性,政府可以提出法规案,也可以不提出法规案;提出法规案后,还有权中止法规案的提出。

这是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权力,当然这个权力也对其他提案人适用。

立法法同时也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尽管编制过程中,该规划和计划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合作协调制定出来的,但是实践证明完成的比例并不高,这一点可以从中央巡视组对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巡视时暴露出的问题中体现出来,也从有些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督导省人民政府加快立法案的工作中体现出来。

这客观地反映出人大依托政府立法具有依赖性,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政府部门依靠法治进行管理的理念不强,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行政立法中客观存在着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情况,从而造成一个部门起草法规案时,往往会最大限度地扩展行政职能,维护部门利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希望大家喜欢!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立法项目的选题和立项还不够科学。

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哪些项目要立法,哪些项目可以不立或者缓立,目前仍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项目无人牵头起草,有关经济工作的立法相对滞后,而个别条件不成熟可以缓立的法规却列入了立法计划的情况。

二是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仍然不容忽视。

如何防止和避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一直是地方立法想着力解决而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表现得更为隐蔽或间接。

如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只注重申报有利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项目,而对关系到改革自身利益的项目不热心;在法规起草过程中,考虑自身执法方便的较多,而考虑方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较少;在法规草案修改时,对立法机关作出实质性修改或增加义务性条款往往不太乐意,认为违反了所谓的“立法初衷”。

三是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仍不够通畅,公民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除了被动参与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外,主动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的很少,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不是很高。

虽然近年来加强了专家参与立法的工作,但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发挥离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是对现行法规的清理不太及时。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上位法的出台和变更以及机构改革等原因,使某些法规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些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五是个别法规执行不到位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领导重视不够,法规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经费不足,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执法队伍和执法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法规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

如《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自2001年4月3日实施以来,为我市农药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相对于管理全市2000多个农药经营单位,1500多种农药来说,全市农药管理人员仅有80人,管理人员明显偏少,并且人员调动频繁,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农药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措施和设想(一)要做到立法选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从一个地方来说,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宏伟目标,需要地方立法来保障和推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地方立法来规范和调节。

因此,地方立法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紧紧围绕本行政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把立法决策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结合起来,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需要用法规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在制定地方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为原则。

首先是坚持“急需先立、成熟先立”原则。

凡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所需要的法规,就要积极立项,加快起草制定,尤其是对市场经济发展中亟需用法规来规范和调整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更应该采取“急用先立”的办法,及时立项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调整。

其次是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关注热点。

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求立法要着重围绕能促进和保障我市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的幸福之都建设以及牵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

所谓解决难点,就是要求立法要努力消除那些长期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深层次因素。

如物业管理、“三农”、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再就业等问题。

所谓关注热点,就是要求立法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是要统筹安排。

一要根据市情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对有立法需求又有实施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对有立法需求,但目前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暂时不安排。

二要对每年度的立法数量进行合理控制,以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三要按照尽量兼顾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原则进行安排。

四要每年要安排必要的法规清理项目。

对修改内容不是很多或者比较单一的,可以采取合并提案、联合审议的方式处理。

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步子在加快,在地方立法中,不仅要注重法规的规范保障作用,而且要发挥法规的导向功能。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和制定,不能仅局限于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和已经出现的矛盾进行规范和调节,而且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进行展望,对发展过程中即将或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进行预测,积极引导。

因此,要加强地方立法的前瞻性,加强立法预测,对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新趋向,要有科学的分析和预测,预先考虑安排立法规划。

(二)要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开放的、多元的起草机制。

现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基本上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

政府在经济生活中肩负着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职能,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了解全面,尤其是经济综合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哪些方面需要及时运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调整掌握更及时,起草时更有针对性。

但起草部门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或迟迟拿不出法规草案,或法规草案质量不高。

此外,主要起草部门可能更多地站在本部门的角度,往往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在法规草案中过多地强调自身的利益,倾向于把本部门原有的权利和利益合法化。

同时,比较注重公共权力的强化和公民义务的履行,实践中往往出现执法部门权力大、责任小,处罚多、服务少,而对相对人和公民的权利却重视不够,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靠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草案,工作是难以做好的。

因此,应当在继续发挥政府部门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改进法规草案的起草机制。

对关系到部门利益调整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一个部门难以单独起草的法规,人大要积极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可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或组织起草,吸收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调研、起草、论证,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负责相关内容的法规起草工作,形成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法规起草机制,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和长处,提高法规起草质量。

(三)加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坚持以立法公开促进立法民主,充分运用法规草案公开登报、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

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途径和渠道,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地方立法计划的制定、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和修改等活动,实现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

在现阶段,地方性法规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要妥善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协调性问题。

第一,要实现义务性立法向权利型立法转变。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追求全民发展、全面发展的社会,也就是一个公民权利能够充分实现的社会。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树立公民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为优先选择,在任何时候都把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努力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作为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要实现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的合理定位至关重要。

它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错位。

为此,立法既要赋予政府机关必要的手段,确保政府在创造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又要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建立起公正合理、设置科学、程序严格、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要用制度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切实防止立法中“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

(四)要研究和制定法规定期清理的工作机制。

人大的立法工作机构要结合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上级人大会和国务院公报以及通过报刊等媒体,注意收集和整理上位法的出台和更新情况;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主力军,一线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对上位法的变化情况应当最清楚,对于本级地方性法规出现与上位法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汇报;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情况向法制办报告或者向人大会的相关工作部门反映。

对部分法规规范确实存在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市政府应当抓紧着手进行调研,及时提出立法项目的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以便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及时纳入立法程序。

(五)对地方性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应执法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面对新形势,探索整合执法资源的新机制、新形式,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与机制,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以适应法规实施的需要。

市人大会及各相关的工作委员会在拟定工作监督和执法检查内容时,应优先予以注意和考虑,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应方面的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促进相关问题的合理解决。

(六)加强学习和交流,努力打造一只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

立法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对立法质量影响很大。

人大会领导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机构的建设,配齐立法工作人员,注重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立法干部队伍。

利用各种机会加强学习和培训,定期举办法制讲座,积极与外地人大展开经验交流。

通过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和举办立法干部培训班等活动,向人大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传达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及时总结立法工作经验,讲授立法知识,加强立法工作理论研究和讨论,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为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打下良好基础。

以胡锦涛为的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

此外,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改革的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人民群众,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改革、扩大开放的不竭动力。

地方立法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方法体现在具体实践中。

要认真总结工作规律和特点,要注意吸收、借鉴外地立法工作的经验做法,同时加强对本地立法工作中带有特殊性问题的研究论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