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XX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XX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笫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化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育设施、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可用于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由政府设立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为管理,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10)

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及各项工作流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与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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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方式与标准
筹集方式:业主直接缴纳、建设单位自持物业代缴、售房单位代缴
筹集标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确定筹集标准,或者按照业主、业主大会约定确定筹集标准
归集时间与方式
归集时间:按幢归集,竣工后90日内
归集方式:一次性交存或分期交存
归集流程与注意事项
归集方式:业主自愿缴存、建设单位代缴、物业服务企业代缴等归集流程: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注意事项:确保业主自愿缴存,避免强制摊派;审核业主申请时需核对身份信息;及时报送归集情况至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以下是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标题: 我正在写一份主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及各项工作流程”的PPT,现在准备介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与使用”,请帮我生成“申请条件与使用范围”为标题的内容 申请条件与使用范围申请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明、维修资金缴存证明等;需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使用范围:用于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用于支付罚款、税费等;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事项 以下是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标题: 我正在写一份主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及各项工作流程”的PPT,现在准备介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与法律责任”,请帮我生成“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为标题的内容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监管措施: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法律责任:对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等
经验教训总结:从案例中提炼出经验教训,包括管理流程、沟通协调、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分享与交流:分享自己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鼓励团队成员积极交流和讨论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是保障居民生活品质和物业正常运营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这一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与来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其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资金。
这部分资金通常在业主购房时一次性缴纳,或者在后续的物业管理费用中分期缴纳。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一定比例。
例如小区内的停车位出租、广告位出租等收益,按照规定比例纳入维修资金。
3、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4、其他合法来源,如政府补贴、社会捐赠等。
二、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的类型、规模、建筑年代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一般来说,住宅物业的交存标准可能会低于商业物业。
具体的交存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资金的管理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这个账户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使用。
2、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业主公布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增值收益等,接受业主的监督。
3、资金的增值收益应当纳入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方式,如购买国债等,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四、资金的使用范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如屋顶、外墙、楼梯间、走廊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如电梯、消防设施、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如道路、路灯、绿化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得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一、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和使用1.1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通过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来筹集。
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小区管理规定,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一般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在物业费的基础上,如果小区需要进行大型维修项目,需要额外征收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一般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且需要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
1.2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改造。
公共部分包括小区的基础设施、绿化景观、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电梯等。
在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公司需要严格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结合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和报备。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成本,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2.1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需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流程,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结余等工作。
2.2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物业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包括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使用标准、使用监督等。
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台账和档案,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2.3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独立的监督机构组成,拥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权力和义务。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定期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账目和资料,并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物业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则是保障物业正常维护和持续运行的重要经济支撑。
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它的来源主要包括业主交存和建设单位交存两部分。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而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交存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新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规定的交存标准,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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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一、概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户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资金来源
1. 物业维修基金
住户在入住小区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物业维修基金,作为小区维修资金的主要来源。
物业维修基金采取户籍制管理,每户每月按照固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
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
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商的配套资金,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3. 利益相关方投入
除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维修基金中投入资金。
三、资金使用
1. 维修项目确定
小区的维修项目由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紧急程
度进行确定。
2. 项目招标
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 资金支付
维修款项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时需符合合同规定
的付款条件和金额。
4. 资金使用监督
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负责对维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住户公示。
四、资金管理
1. 开设专项账户
物业公司需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
资金分账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监管
小区的维修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资金利用
物业公司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维修项目的情况,合理利用维修资金,
确保各项维修工程按时完成。
五、责任追究
对于维修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住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
责任。
六、补充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需要对
本办法进行补充规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住户权益和小区设施
设备正常维护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流程,能
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促进小区的良好
运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