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清单(第一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探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办发[2017]19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点流程、重点环节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指引、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政务服务“线上办”为抓手,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方式、降低申报成本,努力建设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为统领,大力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区域评估”“带方案出让”等改革举措,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动全程网上办理。
2020年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竣工验收,审批时限不超过5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不超过10工作日。
二、实施范围“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将在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3类流程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后推广实施。
(一)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
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
将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相关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须按照土地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的建筑项目。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
除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特殊建设工程外,不改变建筑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消防防火分区和防排烟分区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用于公共配套或民生服务的内部装修工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国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三)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四)工作目标。
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
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9月23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及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2020〕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定义)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是指按照国务院及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打造的覆盖全省各审批服务单位和各层级“全流程、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
该系统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以下简称“四统一”)改革措施固化为一套“全省通用、一网通办”的标准化流程,具备在“一张蓝图”基础上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一受理出件、在线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进度可查、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省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涉及的所有审批、服务和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审批行为日常监管等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湘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决策原则——依法依规,服务大局。
省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符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标准,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
——集约节约,规模适度。
省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
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决策范围下列项目立项前或事项批复前应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一)政府投资项目1.须报国务院、国家部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2020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新增建设用地,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出具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
需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批准、核准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七条
(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三)森林公园的建设审批(核)。
14
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12月26日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湘建科〔2020〕13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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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湘建科〔2020〕136号
各有关单位:
2019年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经过初审、专业审、综合审三轮审查,两轮公示之后,现予以正式公布,同时我们将评定的优秀工法(30部)同步在厅门户网站公布电子版文本,供各有关单位、人员学习借鉴。
联系电话**************
附件1:2019年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名单
附件2:2019年省级工程建设优秀工法名单及文本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日
——结束——。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组织起草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一)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清出机制的必要性。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江苏、辽宁、黑龙江、安徽等省分别出台文件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其中江苏省2019年因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拟撤回500多家建筑业企业资质。
目前,我省建筑业企业共1.5万多家,但规模普遍不大,存在较多僵尸企业,需通过动态核查来清出一批僵尸企业。
参照其他省份核查比例以及我省建筑业企业数量,拟定不少于5%的抽查比例,每年将全省核查建筑业企业不少于700家,其中厅本级核查不少于100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规定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2020〕9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2020〕9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规定和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城建档案预验收已取消,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建档案馆(以下统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为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与联合验收相关事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工作,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具体实施。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主动参与联合验收具体工作,并做好与其它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工作。
二、城建档案验收程序及具体要求。
城建档案验收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
具体程序和要求:(一)主动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主动做好服务,指导、帮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收集、整理以及移交归档工作。
(二)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将工程文件主审要件(含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声像文件,主审要件和非主审要件对应的文件清单见附件2、3)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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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节能报告(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3.项目节能审查请示文件(项目所在市州发改委);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地的国土复函或包含项目用地数据的可研报告
6.如与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有利害关系的,须提交与第三人的协议书;
7.项目单位落实补救补偿措施及资金承诺函;
8.环评影响评价批复(限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行政审批申请书;
3.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
4.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咨询意见;
4.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函。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咨询意见。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5
取水许可审批
1.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本及全本)(附件须包括: 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 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 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材料;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申请表;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图;
5.定位红线图、放线报告单及回执;
6.日照分析报告;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表及建筑面积复核表。
带方案出让土地(即将规划设计方案作为土地挂牌出让条件)的房屋建筑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备注:本表中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填报该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见附3)及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所申请的事项作出承诺后,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5.对于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总量来源证明材料。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9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
3.不动产权登记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及公示版、主动公开的证明材料、可公开情况的说明;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6.取水许可申请书。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5.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7.退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应当出具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纳项目退水的文件或协议。
8.取水许可申请书。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5.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6.定位红线图、放线报告单及回执;
7.日照分析报告;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表及建筑面积复核表。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使用地土地的证明文件(其中出让土地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土地提交划拨土地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
6.建设项目设计报告(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设计单位签字并盖章;
7.如与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有利害关系的,须提交与第三人的协议书;
8.项目单位落实补救补偿措施及资金承诺函;
9.环评影响评价批复(限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此情形仅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审批,故仅列出相应的申报材料。
6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行政审批申请书;
2.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
3.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
5.建设项目设计报告(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设计单位签字并盖章;
7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1.航评报告;
2.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3.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区域评价报告;
3.项目规划或其他建设依据。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2.项目用地的1比1万地形图(或1比2千图配合1比5万图);GOOGLE EARTH线路走向图。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按文物影响评估结论完成了相关文物保护与考古工作的批复文件。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
附件8
附1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可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名称
原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后需提交申请材料
备注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不需提供任何材料。仅需在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及项目单位有关信息,并阅知有关承诺并点击同意即可。
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
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