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中清理规范各类证明清单(取消16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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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篇1地区分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根据《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标准》的具体要求,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按照分局制定的《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标准》对县营销部xx年季度工作运行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开好内管专题会七月份以来,我局按照内管培训计划和地区分局下发的各类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全员开展了一系列内管培训。

在第三季度的学习培训中,针对当前内管工作的实际,主要围绕《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范》和《内管课件》中的相关内容组织全员进行了学习,重点是抓规范经营。

按照地区分局的通知精神,认真学习了烟专5号文件,并组织大家进行了讨论,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

在内管专题会中,一是根据地区分局下发的一、二级考核指标,组织大家按照考核内容对规范经营、专卖管理、零售户管理等方面开展认真的自查活动,主要检查有无不完善地方和违规行为发生。

二是比照地区分局下发的专卖内管通报对我们工作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在讨论中,负责人表示内管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在我县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后两个月我们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学习。

三是正逢“两节”销售旺季,部分卷烟又经常断档,在此情况下极易产生假入网、虚假订单、拆单分摊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发生,因此负责人和内管员结合自己按照内管工作内容、检查流程抽查或走访调查规范经营的情况进行了通报,从总体情况看,没有发现违反内管现象发生,但十一前后仍然是容易违反内管现象的高发期,所以要求大家一定要保持内管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保证在“十一”前后做到规范经营。

二、营销和配送环节的检查情况对县营销部卷烟购进、卷烟销售、入网情况、落地入户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卷烟到货核查情况,认真按照卷烟购到货单据进行核对。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京审改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的精神,落实《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1.对符合《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精神的11项证明,推行告知承诺制。

2.对设定依据已经调整的5项证明,直接取消,不再实施。

3.对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能够获取信息,不再需要办事人开具的3项证明,在本市公布保留证明目录中注明已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信息,不再需要开具。

4.对能够通过办事人提交相关凭证代替的2项证明,在本市公布保留证明目录中注明增加提交相关凭证代替的办理方式。

二、工作要求1.各证明索要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做好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具体工作,确保5月20日之前(其中,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第6项和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方式代替不再需要开具证明第1项为8月底之前)公布实施。

2.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所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流程优化,加强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附件:1.北京市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目录(第二批)和清理规范证明目录2.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保留证明目录(2021年版)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2021年4月1日。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

对于建议取消或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各地各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底前取消。

二、清理职责全省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州)、县(市、区)清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清理,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

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由主管的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具体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

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共97项)

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共97项)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
《吉林 省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工 作 规 程 (暂 行)》(吉民发 〔2014〕4号) 相关规定
银行
函询或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
函询或信息共享
社保部门
函询或信息共享
质量、安监或 其他法定监管 网络核验 部门
环保部门
不再提交
申请人所在单 位、银行
申请人书面承诺
申请人所在单 位、银行
申请人书面承诺
申请人所在单 位、银行
申请人书面承诺
申请人所在单 位、银行
申请人书面承诺
申请人所在单 位、银行
申请人书面承诺
《吉林省农 业 产 业 化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认定、运行监测管 理 办 法》 (吉 农 产 组 字 〔2017〕1号) 相关规定
农业部门

按时缴纳各项税 款、无重大涉税 违法问题情况证 明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 选、监测
《吉林省农 业 产 业 化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认定、运行监测管 理 办 法》 (吉 农 产 组 字 〔2017〕1号) 相关规定
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
省 级 设 定 的 证 明 事 项 取 消 清 单 ( 共 97 项 )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吉林省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劳务 (经营) 证 明
办理外来务工人员随 迁子女入学
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的意见》(吉 政 办 发 〔2010〕45 号) 相
14 困难情况证明 申请低保
《吉林省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建 立 临 时 救 助制度的意见》 (吉 政 发 〔2015〕3 号) 民政部门 相关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7【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1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1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市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69项证明事项(具体目录见附件),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和企业生产经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除国家、市级明确保留的证明事项外,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要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对有关文件和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保证平稳过渡。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附件:重庆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附件重庆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序号证明事项索要单位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处理方式1纳税证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2信用证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3在校就读和学费标准证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卡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申请学费资助《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3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网络核验4完税证明住房城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纳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65号)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5房屋权属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门楼号《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法定证照核验6房屋建设文件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门楼号《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书面告知承诺7门楼号变更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门楼号变更,房屋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事务《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8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办证机构养犬人办理境外进口犬只养犬登记《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法定证照核验9暂住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办证机构办理养犬登记《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10犬只免疫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犬登记《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法定证照核验11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时需出具该证明《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与协议服务机构数据共享、法定证照核验12被供养人的生存证明人力社保行政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主管部门通知》(渝府发〔2012〕22号)享、法定证照核验13婚姻关系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法定证照核验14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15养子女身份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法定证照核验16独生子女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17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参保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网络信息共享、电话查询18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病情、病史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67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19在校大中专学生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0现役义务兵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1劳改劳教人员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22收养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23集体土地上住房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4无住房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实地调查25常住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6无住房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中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的申请住房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27长期居住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主动核查28业主同意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29公示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书面告知承诺30稳定住所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1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政府部门主动核查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号)32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34收入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法定证照核验、书面告知承诺35个人住房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法定证照核验、书面告知承诺36家庭居住状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37灵活就业收入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8工作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公租房申请时核查申请家庭收入材料《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合同凭证查验、法定证照核验39家庭居住状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廉租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2002〕20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40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申请廉租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处号)41权属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出农村产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法定证照核验42同意流转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出农村产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主动核查书面告知承诺43配套建设幼儿园审核同意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4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44企业信用报告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58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45人均耕地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土地征收人员安置数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主动核查46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等47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账户流水材料48征地完结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49老旧住宅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老旧住宅增设电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50使用权证明材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法定证照核验5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法定证照核验5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法定证照核验53城市低保家庭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低保户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法定证照核验54优抚户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优抚户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法定证照核验55非营利性福利机构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法定证照核验56水电气费使用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合同凭证核验57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违法建筑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无产权证明且无法证明该场地是否属违法建筑的场所申办登记《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查58经营场所合法性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申请登记、许可或者备案《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查59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以无产权证明的场所申办工商登记登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验60产品出口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61安全生产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2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3环保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64质量责任事故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5企业信用信息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6纳税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67符合“四山”规划的证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以及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以外的面积十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主动核查68存款余额资信证明金融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69号)69无犯罪记录证明金融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369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lar_1490889。

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

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

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是组织机构运转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关系到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

为了确保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能够规范、高效地进行,需要建立一套清理规范清单,以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

首先,清理规范清单应包括证明事项的审核和受理流程。

审核流程应明确审核人员的身份和职责,以及审核的标准和要求。

受理流程应清晰地说明受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包括申请人材料的递交方式、受理人员的收取和核对材料的程序等。

其次,清理规范清单应包括证明文件的制作和审核环节。

制作环节应明确制作人员的职责和标准,包括制作流程、印章使用和保管、文件存档等。

审核环节应明确审核人员的职责和标准,包括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核,以及审核结果的反馈和记录。

再次,清理规范清单应包括盖章环节的规范和管理。

盖章环节是证明文件的正式确认和授权环节,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

清单中应明确印章的种类和用途,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规定,以及印章丢失或损坏时的处理办法。

此外,清单还应明确盖章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确保盖章环节的安全和规范。

最后,清理规范清单应包括证明事项的结案和归档程序。

结案程序应明确结案人员的职责和标准,包括证明事项的审批和销毁程序等。

归档程序应明确归档人员的职责和标准,包括文件归档的分类和编号、文件的保存期限和方式等。

总之,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的清理规范清单是一份规范事项和盖章环节的工作标准,它能够确保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提高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建立并执行清理规范清单,不仅能够规范机构的工作流程,还能够提升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效果。

因此,清理规范清单是组织机构必备的管理工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11
•【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施行日期】2012.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
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决定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清理、取消和调整范围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两类。

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此次清理取消和调整的范围。

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确保不重项、不漏项,我省各部门行使的所有审批项目均要纳入清理的范围。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下统称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应取消的一律取消,应调整的必须调整,具体要求是: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我省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予以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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