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4年3月)_图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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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4]1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4]1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4〕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省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发挥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2014年4月21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事权下放和承接工作,确保交接顺利、秩序良好,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附件:1.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9项)2.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8项)3.省垂直管理单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6项)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4日外商投资2亿美元以下68个子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第8项)1.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项目备案;2.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项目备案;3.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项目备案;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项目备案;5.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项目备案;6.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项目备案;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项目备案;8.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项目备案;9.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项目备案;10.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项目备案;11.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项目备案;12.农副食品加工业项目;13.食品制造业项目备案;14.饮料制造业项目备案;15.纺织业项目备案;16.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项目备案;17.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项目备案;18.造纸及纸制品业项目备案;19.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项目备案;20.医药制造业项目备案;21.化学纤维制造业项目备案;22.塑料制品业项目备案;2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项目备案;24.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项目备案;25.金属制品业项目备案;26.通用设备制造业项目备案;27.专用设备制造业项目备案;2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项目备案;2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项目备案;3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项目备案;3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项目备案;3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项目备案;33.供水厂建设、经营项目备案;34.再生水厂建设、运营项目备案;35.机动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建设、经营项目备案;36.公路货物运输公司项目备案;3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项目备案;38.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项目备案;39.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项目备案;40.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项目备案;41.一般商品的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低温配送等现代物流及相关技术服务项目备案;42.农村连锁配送项目备案;43.托盘及集装单元共用系统建设、经营项目备案;44.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项目备案;45.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项目备案;46.创业投资企业项目备案;47.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备案;48.家庭服务业项目备案;49.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备案;50.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项目备案;51.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项目备案;52.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项目备案;53.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项目备案;54.海上石油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海水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海洋生物爆发性生长灾害防治技术,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项目备案;55.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项目备案;56.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项目备案;57.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项目备案;58.化纤生产及印染加工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项目备案;59.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项目备案;60.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项目备案;61.民用卫星应用技术项目备案;62.研究开发中心项目备案;63.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项目备案;64.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项目备案;65.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项目备案;66.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备案;67.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项目备案;68.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项目备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014年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014年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014年版)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终审部门备注21001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21001-0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01-02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四十四条21001-0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九条部委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21002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检测样本批准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03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师资格准入及执业、变更、重新注册许可21003-01医师资格准入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终审部门备注21003-02 医师执业注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医师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03-03 医师变更注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03-04 医师重新注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医师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04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21004-01血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部委规章:《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04-02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21005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许可21005-0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诊断、遗传病诊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机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终审部门备注断机构执业资质许可21005-0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人员资格许可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人员21006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部委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第2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企业、公民个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07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或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六条设置人或医疗机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08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企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终审部门备注委员会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委员会21009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企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10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放射诊疗许可行政许可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企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11 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行政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企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12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拟从事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13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二条开展实验活动的省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终审部门备注21014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执业注册许可21014-01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护士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14-02省直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延续注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21015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21015-0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地设置独资医疗机构(医院)、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行政许可部委文件:《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部委文件:《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部委文件:《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部委文件:《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72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中外合资合作方,或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目前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终审部门备注21015-02其它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16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行政许可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四条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3项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2007年10月9日)附件二下放管理层级第18项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17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许可审核行政许可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部委规章:《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第四条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18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企业、公民个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终审部门备注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21019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2项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二下放管理层级第17项医疗机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20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省政府文件:《省人民政府委托批复》(2003年9月28日)主动申请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的夫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21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以及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的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省中医药管理局21022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非行政许可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终审部门备注21023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广告的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部委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卫生部令2006年第26号)第八条、第九条医疗机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24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部委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19号)第十四条部委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1号)医疗美容医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025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0项部委文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第十四条省部门文件:《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卫规财〔2006〕7号)第十五条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国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为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doc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doc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7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8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
19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国土资源部
2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环境保护部
2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25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5〕76号)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国家旅游局
74
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国家宗教局
75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76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顺义区区属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4年版).doc

顺义区区属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4年版).doc
6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顺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顺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北京市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规定》(京政办发〔2010〕44号)
50
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
顺义区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1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终止、注销(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单位)
顺义区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顺义区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19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许可
顺义区地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
44
市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初审
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5〕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水利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水利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水利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水利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现将水利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水利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水利部行政审批监督链接地址:http:///hdpt/zwzx/
2、信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人事司(邮编: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字样。

水利部
2014年2月1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2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15项外,其余6项我省对应项目全部取消。

二、对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8项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承接6项、市级承接1项,另外1项由国家能源局派驻区域监管机构承接。

三、对国务院公布部分取消的6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3项外,其余3项我省对应项目全部取消。

四、对国务院公布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均由省级承接。

五、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1项评比达标项目,我省无对应项目。

六、对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2项评比达标项目,均由省级承接。

七、对其他尚未公布的1项涉密事项、4项涉及拟修订法律事项,按国务院要求另行办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2.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3.国务院下放到其他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4.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2项)安徽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10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备注1从事出版物省内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属于“出版物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及分立审批”项目子项2期刊变更登记地初审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不再初审转报3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不再初审转报4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初审省广电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不再初审转报5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初审省广电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不再初审转报6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初审省广电局《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不再初审转报7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属于“出版物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及分立审批”项目子项8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初审省广电局《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不再初审转报9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不再初审转报附件2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备注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省卫生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列入“省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许可审批”项目2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3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5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列入“药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7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省卫生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8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省广电局《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9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省广电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列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发行许可”项目10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省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1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12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13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附件3国务院下放到其他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序号项目名称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备注1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国家能源局派驻区域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1项行政许可附件4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2项)序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备注1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省人口计生委——结束——。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长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长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长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长府办〔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长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长府办〔2023〕3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5号)工作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各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长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行政许可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市级清单调整等情况进行清单动态调整,调整前应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依法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各部门要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对未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要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落实行政许可实施报告制度。

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监管重点,制定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审管联动机制,创新优化监管方式,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对依法依规取消和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确保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加强沟通衔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扎实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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