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和省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横向项目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
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三条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第四条横向项目合同必须经教务处审核(重点和重大项目需经学院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审核)后,加盖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公章和院长图章方有效。
第五条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院信誉,维护学院正当权益。
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院办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结题总结报告并附验收报告,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七条横向科技项目由教务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业务费、修缮费用及其他费用。
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依托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及其他间接费用。
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横向科研经费“放管服”改,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XX《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XX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由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科研项目经费,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横向科研的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学校对非涉密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建立内部公开制度。
第六条校长及分管财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财务部、科研部、国有资产管理部、学院(部)等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履行各自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第八条科研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管理、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开展科研工作,协助财务部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为推进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学校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调动广大教师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委托的各类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委托的项目,具体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确认。
横向项目经费指为开展上述科研活动,项目委托方按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支付给学校的科研经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横向项目。
凡以X师范大学名义获得的横向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均为学校科研事业收入,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部、院、系、所、中心、职能部处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职责(一)学校是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1.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文理科项目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具体包括:签订、登记、审核并建立科研项目合同档案;协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及认定,具体包括:定期向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布项目经费的财务数据;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4.审计处负责对横向项目经费管理的内控审计。
XX学院理工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XX学院理工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第一条理工类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科研项目”)的签订原则上应选用XX市技术市场办公室认可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税务部门规定开具发票。
(一)通过XX市技术市场认定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技术开发类合同,需根据认定额度先行办理免税申请手续。
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经费到款后直接通过科研系统申请开具免税发票,由科研管理部审核后,到财务处开具发票。
(二)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项目),经费到款后直接由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入账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划分留院经费(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外协经费。
(一)留院经费分为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按照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但间接费用不低于留院经费的8%。
若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直接费用为留院经费的67%,间接费用为留院经费的33%。
(二)横向科研项目外协经费,不纳入科研工作量考核认定范围,不设间接费用。
外协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执行,除用于科研经费外拨也可用于为委托方制作样品样机购买材料、实验设备、委托加工费用等。
因项目研究需要划转部分项目经费到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同,经科研管理部、财务处审核,凭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对合同未约定的,应另行签订正式合同加以约定。
第四条直接费用的使用直接费用主要用作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水电费、租赁费、劳务费(含社会保险补助费、住房公积金)、专家咨询费、讲座费、专业设备维修费、市内交通费、停车费、汽油费、通行费、业务接待费、税金、办公用品、培训和研究生培养费等科研费用,根据科研需要按学院相关规定据实支出。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标准见表2-1。
表2-1理工类横向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表第五条间接费用的使用(一)项目间接费用中,项目组间接经费为留院经费的25%;学院间接费用为留院经费的8%。
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XX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XX大学为法人单位与各企(事)业单位等以市场委托方式签订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各类科研合同(协议),经费来源性质为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横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结合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学校建立由科技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教学科研机构、项目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依职履责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负责对委托项目、合同和预算进行审核、管理,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财务政策咨询,开具票据,监督与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人事处负责为教学科研机构(或项目组)搭建劳务派遣用工平台,用于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南开大学关于科研专项绩效支出的实施办法

南发字〔2013〕78号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南开大学关于科研专项绩效支出的实施办法》业经2013年7月26日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开大学
2013年9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中间接经费的支出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南开大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1〕5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是科研专项间接费用中的一部分。
绩效支出由我校统筹安排发放,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各课题经费预算中绩效支出的85%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上报学校审批执行。
学校可根据课题组实际完成情况、过程管理及经费支出过程中的问题,适当调整绩效支出的支配比例。
各课题组在结题验收通过后提出分配方案,“973”计划项目分前两年后三年两个阶段,课题负责人可在中期评估及结题验收通过后分别提出申请。
(二)绩效支出的15%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奖励项目实施中科研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二级单位部分优秀管理工作者。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奖励方案上
报学校审批。
以上奖励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自行承担。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开大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绩效支出安排方案申请表
附件
南开大学办公室2013年9月17日印发。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技人员承担更多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校各学院,各直属教学、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在编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 其项目经费必须进学校财务账户.第三条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部分特殊情况横向项目的经费可进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或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学校属下其他单位账户(以下简称其他账户),但此类项目仍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
未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而私自转入其他账户的,以违规论处,该经费不列入科研考核经费。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管理费第五条所有横向项目必须向学校缴纳管理费。
第六条管理费是指学校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所需的费用。
管理费中一部分用于学校科研管理,另一部分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第七条凡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转入其他账户的横向项目经费,由该经费管理单位按本章相关条款的规定代学校提取足额管理费,并于每财政年度末将应上缴的管理费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
第八条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校按每次实到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3%,学院管理费2%,学校发展基金3%;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校按每次实到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1%,学院管理费2%,学校发展基金1%.第九条学院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费用预算根据该学院上年度的学院管理费的总额确定,用于该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第十条实得横向科研经费是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的横向项目经费。
确因情况特殊,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不按第八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则根据实际提取额与应提取额的比例将实到经费折算为实得经费。
教育部:横向科研经费不归项目负责人个人所有

《 加 强高校科研项 目管理 的意见 》要求 高校优化考 核与监 督机制 ,其 中包括创新考核
评价机制 ,建立创新质量和贡献 为导 向的考核 、评价和奖励制度 ;健全诚信体系 ,建立科 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 ;强化监 督管理职 责,有 计划地 开展 全过程检 查和 审计 ;建立有效奖
惩制度等 。 ( 来源 : 中国青年报》 )
负责对 国家科技计划项 目 进行 全程独立监督和信 息反馈 。项 目专员应 该具备较 高的学术水
平及业务 能力 ,信誉 良好 ,公正廉 洁 ,保守秘密 ,独立 客观 ;认真履行职 责,按期组织项 目的督查工作并及时提交报告 ;接 受科 技部举办 的相关培训及评价考核 。 ( 来 源:科技部
网站 )
有少数高校存在管理意识淡薄 、管理制度不健全 、制度执行不严格 、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
问题 ,尤其是个别科研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现Leabharlann 时有发生 ,有的甚至违法犯 罪,受
到法律制裁 。 这位负责人 说,3 个文件就 建立配套 的监 督检查措施 和奖惩制度作 出具体规定 ,从制
度上对科研 管理工作 的程序 予以明确规 范,加 强了对 制度执行 的监 督检 查,强化 了责任追
h t t p : / / w w w . j i n r i k e y u a n . c o m
科技动态 l I 莲豳
;部 委声 音 ;
教育部 :横 向科研 经费不 归项 目负 责人个人所有 教育部2 0 1 2 年l 2 月3 1 日在 官方 网站上 公布 了关 于加 强高校科研经 费管理 、加强科研项 目管理和 规范高校科研 行为 的3 个 文件 。这位 负责人介绍 了文件 出台的背景 :近 年来 ,高 校承担 的科研项 目和筹措 的科研经 费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 。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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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发字〔2016〕104号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6年12月19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开大学2016年12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中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办发〔201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资助、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项目合同”是学校教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科研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等的统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应为学校在岗教职工。
项目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所)等学校二级单位是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
在校学生承担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条项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项目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
第八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合同审核签订、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规范经费使用、编报经费决算。
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对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九条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审核项目委托方及合作(协作)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外协业务公允性,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提供支持,承担项目经费的日常监管。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须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遵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因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未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条款或工作失职,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科研管理部门是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项目合同。
项目负责人须以“南开大学”名义签订项目合同,并加盖科技/社科合同专用章,如有特殊情况,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加盖学校公章。
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制订。
项目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验收标准和方法;(七)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和支付;(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若项目需外协单位参与,应根据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签订外协合同。
外协合同内容须在原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与原合同的任务安排和经费预算相一致。
外协合同与原项目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不得订立,有项目委托方知情同意证明材料的除外。
外协合同单笔经费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30%,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项目合同(非中文合同应当附中文译本)需提交至二级管理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同条款涉及学校知识产权转让的,应提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将订立生效的合同文本按要求报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凡通过认定登记并确认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的项目经费,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国家其他有关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合同签订生效、项目立项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或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合同条款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在项目实施中,项目委托方变更单位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方变更后的名称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因项目研究需要,变更其他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管理单位确认后,订立补充合同或重新订立合同。
在订立补充合同或重新订立合同之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且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因争议被项目委托方起诉或提请仲裁的,项目负责人须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二级管理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并咨询学校法律顾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合同约定研究应对措施。
若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所致的违约或因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处置争议产生不良后果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科研工作,并按合同要求向项目委托方报送研究成果等,及时向委托方获取书面结题证明。
若项目合同约定任务虽未完成,但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可以签订终止协议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一条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处理意见,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科研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填报结题材料,经二级管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完成校内结题确认手续。
对无故不办理结题确认手续的项目,财务管理部门暂时冻结经费账户。
第二十三条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对于项目委托方要求保密的项目成果,应按项目合同相关保密条款执行,其他非涉密成果通过评议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一)业务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实验室改装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科研专用车辆运行维护费、学习培训费、中介服务费/信息中介费、通讯费、业务接待费、税费等。
(二)人员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科研酬金。
项目委托方对人员费有明确规定的,人员费预算原则上按其要求执行;项目委托方对人员费预算没有明确规定的,课题组可提取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60%作为人员费。
对于个别项目,因项目实施需要,确需提高人员费预算额度的,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复后视情况对人员费预算予以调增。
(三)外拨经费需要校外单位协作的项目,科研经费外拨应以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付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应票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会签后,由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及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款项不得转入关联企业、非协作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四)管理费管理费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计提,其中2.5%纳入学校事业基金、2%纳入二级管理单位管理费、0.5%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外拨经费若不在本校扣除管理费,需在办理经费入账手续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其他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以上开支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单独核定。
第二十七条订立项目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研究需要以及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项目委托方有特定规定的,按其要求编制预算。
第二十八条若因项目研究目标、技术路线、研究内容等有重大调整,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确需调剂经费预算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剂方案,经二级管理单位审核,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予以调剂。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科研经费入账流程,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十条经费使用必须依据项目合同约定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开支,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应遵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一年内完成项目结余经费的结转归并工作。
对未能按期办理结余经费结转手续的,学校有权冻结结余经费。
第三十二条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一)结余经费全部转入结余经费账户,作为预研基金用于课题组开展新的课题研究;(二)结余经费的5%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25%用作人员费,其余经费转入结余经费账户;(三)结余经费的10%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50%用作人员费,其余经费转入结余经费账户;(四)结余经费的15%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5%转入二级管理单位,其余80%用作人员费。
第三十三条退休或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在办理退休或离校手续前,须结清项目结余经费账户。
项目负责人可将部分结余经费移交给课题组其他在职人员,其余按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与人员费1:1的比例划转。
第三十四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其中,如项目合同明确计入委托单位资产,或在研制仪器设备过程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经项目二级管理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不计入学校资产。
如项目合同中已指定设备采购生产厂家的,按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单价或批量总价不足40万元的设备自行购置,单价或批量总价40万(含4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程序进行购置。
第三十五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并负责拟定基金使用细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