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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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已经水利部2021年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0月20日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及重大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资源调度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加强流域综合管理与治理 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加强流域综合管理与治理 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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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报告

关于《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报告

杭防汛…2011‟6号签发人:徐银法关于《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报告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我部在收到太湖防总编制的《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后,立即会同余杭、临安等地防汛指挥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防汛实地调研和专题研讨。

我们认为:太湖防总的调度方案在汛期抬高太湖运行水位,对我市东苕溪流域和运河流域防洪形势带来不利影响,降低了原有防洪工程抵御洪水能力,增加了杭州城市和余杭区防洪安全隐患。

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一、我市境内东苕溪流域面积1420平方公里,集雨面积大,洪水总量大,现有防洪工程调蓄能力有限,洪水出路主要通过东苕溪干流向太湖行洪。

近年来,由于东苕溪干流下游水位顶托,现有行洪能力不足,经常出现小流量高水位。

例如:2007年“罗莎”台风初期太湖水位3.6m(吴淞基面,下同),加之台风壅水,太湖小梅口水位涌高至4.47m,超过原危急水位0.27m,造成东苕溪干流长时间处于高水位,加重了行洪压力。

2009年“莫拉克”台风初期太湖水位3.86m,超过警戒水位0.36m,东苕溪干流行洪不畅,瓶窑集镇受淹、北塘一度十分危急。

如果下游太湖起调水位抬高,东苕溪流域防洪压力将大大增加,不利于洪水下泄,造成区域涝水滞量增加、河道水位趋高。

初步估算,遇20年一遇洪水,河道行洪能力下降15-20%,杭州有1500-2000万方洪水滞留。

二、东苕溪干流沿线堤防现状:一是保护杭州城市的西险大塘,二是保护余杭区瓶窑、径山等重要集镇的北塘。

保护区内人口众多,经济总量大。

西险大塘经过一轮治太除险加固,现状为百年一遇二级堤防,塘身基础为千年老塘,地质条件复杂,处理难度大,遇超标准洪水,容易出险。

东苕溪北塘及沿线圩区堤防防洪标准10-20年一遇,局部防洪标准不足10年一遇。

东苕溪流域内防洪工程原设计防洪标准是基于原太湖常水位,如果抬高太湖流域防洪水位,流域内青山水库等大中型水库,西险大塘、东苕溪北塘、运河圩区等堤防工程防洪标准将大大降低,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设防标准,需重新进行达标加固。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604号令)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604号令)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淮河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淮河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淮河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6.13•【文号】发改农经〔2017〕1131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淮河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发改农经〔2017〕1131号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淮河水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商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制订了《淮河水量分配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淮河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与高效利用,加快推进节水型建设,为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水资源保障。

三、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方案》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按照《方案》确定的水量份额,合理配置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确保淮河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

四、淮河水利委员会要组织制定淮河水量调度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加强淮河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加快省际断面监测设施建设,实施省际断面出境水量管理;强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附件:淮河水量分配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17年6月13日。

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附件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太湖流域行政区划涉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为典型的平原河网地区,流域总面积3.69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160亿立方米。

为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保障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维持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制订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一)公平公正,合理高效。

(二)节水优先,总量控制。

(三)保护生态,持续利用。

(四)合理引江,统筹配置。

(五)尊重现状,科学调控。

二、分配意见(一)河道外水量分配意见2020水平年,太湖流域河道外地表水多年平均分配水量分别为:江苏省95.58亿立方米,浙江省53.49亿立方米,上海市64.19亿立方米,安徽省0.34亿立方米。

2030水平年,太湖流域河道外地表水多年平均分配水量分别为:江苏省98.03亿立方米,浙江省53.86亿立方米,上海市65.95亿立方米,安徽省0.33亿立方米。

太湖流域不同来水条件下河道外2020水平年、2030水平年地表水水量分配方案见表1。

太湖流域2020水平年、2030水平年重要河湖河道外水量分配方案见表2。

注:表中河道外分配水量不包括从长江、钱塘江干流直接取水量。

注:相关省(直辖市)新建水厂等项目取水量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商相关省(直辖市)按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核定。

(二)重要河湖河道内水量分配意见多年平均来水条件下,流域水资源调度期间重要河湖河道内水量分配方案见表3。

注:1.工况条件:2020水平年完成望虞河西岸控制(不含张家港枢纽)、新孟河延伸拓浚、新沟河延伸拓浚、太嘉河、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等工程;2030水平年完成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工程。

2.望虞河拓宽工程和新孟河延伸拓浚工程实施后,太湖向阳澄淀泖、杭嘉湖等区域供水的地区代表站不同时段调度控制水位可适当调整。

3.流域重要河湖河道内分配水量可依据流域有关调度方案及规划工程实施情况等调整。

三、调度管理意见(一)河道内需水控制指标1.太湖最低旬平均水位2030年规划目标为2.80米(镇江吴淞基面,下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6.06•【文号】发改农经[2012]1618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农经[2012]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2]26号),现予印发。

请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和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发展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附件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二〇一二年六月)前言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基础支撑、重要保障,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

“十一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水利投入持续增加,重点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水利基础设施体系不断完善,水利管理不断加强,完成了五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五年计划、规划中水利投资规模最大、规划目标实现最好、人民群众直接受益最多的时期,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对水提出了新的要求,发展和水资源的矛盾更加突出,水对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影响更加突出,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2.10•【文号】•【施行日期】199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厅(局),太湖流域管理局: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太湖流域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在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须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下列建设项目须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一)在太湖流域管理局管理及其与有关省共同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1.太浦河太浦闸管理范围内的河道;2.望虞河望亭立交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3.望虞河常熟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二)在下列河段及湖泊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1.太浦河;2.望虞河;3.太湖湖滩地。

(三)在下列省际边界或跨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1.吴淞江:苏、沪两省(直辖市)边界上下各10公里;2.京杭运河:平望—嘉兴段;3.澜溪塘:苏、浙两省边界上下各10公里;4.(由页)塘:苏、浙两省边界上下各10公里;5.红旗塘:浙、沪两省(直辖市)边界上下各1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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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农经[2018]67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日期】2018.05.04
【实施日期】201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发改农经〔2018〕67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制订了《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湖流域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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