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内政发〔2015〕137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5〕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内政办发〔2016〕198号•【施行日期】2017.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直属企业及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出资或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区直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安排的支出。
第四条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预算资金支持范围和管理第五条预算资金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内卫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内卫发〔2013〕2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自治区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方案(2013-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方案(2013-2015年)》为加强全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结合当前我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防控、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强化落实”的工作原则,以加强医院感染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为重点,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完善医院感染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推进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加强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完善质量控制标准、监测指标、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强化医院感染管理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医院感染防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医院感染风险因素,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
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报送工作由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内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43号2013年5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2〕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盟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落实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是落实消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由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党委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安全监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对各盟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分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主要包括:(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二)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情况;(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情况;(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六)《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责任状》执行情况;(七)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情况;(九)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5e54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01.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05号2014年4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反馈制度、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
第二章督查职责第五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工作规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要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下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和指示。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是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主体,是督促检查工作的承办单位,也是督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其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内党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21号2013年10月29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努力实现全区城乡居民住房条件较大改观,更好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推进“百姓安居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要求,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大力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积极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住宅品质和宜居水平,努力实现全区城乡居民“住有所居”目标,并逐步向“住有宜居”目标迈进,为实现富民强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与市场双向推动。
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和“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的商品住房供应体系,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由政府主导,对商品房供给由市场调节。
--坚持城乡统筹。
充分考虑城乡人口变迁等因素,统筹安排城乡住房建设。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居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控制住房价格水平和发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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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
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3〕17号2013年3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为确保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力争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下达的整顿关闭1457个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作任务(其中2012年已经关闭253个,2013年至2015年计划关闭1204个),基本改变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多、小、散、乱、差”的状况,私挖滥采、偷采盗采、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小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基本杜绝。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有序实施,自治区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
组长:
王波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
曹晓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院忠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
苗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巡视员
魏晓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杨瑞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有恩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张华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王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杜俊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利军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吕爱会内蒙古电力监管办公室副主任
自治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巡视员苗雨兼任。
办公室成员包括: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张玉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处长张广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处长任玉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调研员郝斯、自治区财政厅工业交通处处长温俊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崔庆云、自治区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张宝成、自治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副处长智新林、内蒙古电力监管办公室科员马利涛。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情况进行验收。
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现场和管理
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察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告知相关部门。
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依照程序履行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
2.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把项目准入关,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配合安监部门对不符合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等矿山的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最低生产规模、最小开采年限等矿山的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4.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