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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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缴费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市医保规定执行。

一、大学生门急诊就医规定:(一)大学生到校医院就诊,须凭本人校园卡、《校医院就医记录册》在校医院“自助挂号收费机”上挂号。

《校医院就医记录册》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卡借给他人使用。

如遗失,补卡收取工本费2元。

(二)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门诊挂号费1元自理)。

(三)门诊、值班室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市医保规定,一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五种,中成药不得超过三种;一般疾病药量不超过三日,慢性病不超过二周。

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

(四)接诊医生根据病情出具病假证明,大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证明。

(五)为保障医疗安全,经静脉治疗的应在原就诊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药品和注射液不宜带往外院使用)。

根据**市卫计生委规定,校医院生物制品、血制品、中药制剂不予注射。

(六)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区中心医院、**区吴泾医院)就医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

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七)在**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八)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普通门诊就医时,应经院(系)出具证明,并经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 保险目的和原则大学生医疗保险旨在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降低就医费用负担,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保险的参保对象、报销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大学生能够顺利享受医疗保险的权益。

2. 参保对象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及研究生学生,并包括非全日制学生、留学生等特定群体的大学生。

参保对象由各高校按照学生身份和学籍进行统计,并将名单报送保险机构进行备案。

3. 保险范围和报销标准(1)保险范围本保险涵盖在中国境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门诊和购买药品等费用。

具体报销范围以保险合同和相关规定为准。

(2)报销标准保险机构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报销,其中一部分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自负比例根据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约定。

4. 保险费用与支付规定(1)保险费用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学生支付,每年一次性缴纳。

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由保险机构和学校协商确定,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2)支付规定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将保费划拨至保险机构,并与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保费使用透明、公正。

5. 报销流程和材料要求(1)报销流程学生在就医时应主动向医院出示医疗保险卡,并将相关发票、费用清单等报销材料妥善保存。

学生可通过保险机构指定的报销渠道进行线上或线下报销申请,具体流程由保险机构另行通知。

(2)材料要求报销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保险卡、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

学生应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以备日后的审核和查询使用。

6. 保险责任和终止(1)保险责任保险机构承担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学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保险机构将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费用返还给学生。

(2)终止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期限为一学年,学生的参保情况将随学籍的变动而变动。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学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商业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21〕8 号)、《关于规范2021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88号)、《云南省省属办法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在》(云人社发〔2021〕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待遇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11号)及《关于提高20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21〕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云南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熊术新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该校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

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控。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家长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组组长学生医保的夫龙县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以助及大病住院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在校学生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

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22 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主要包括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70 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 号)和《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5 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一)为加强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特成立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由财务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二)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机构常设于校医院医保办公室。

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及大病就医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办理各类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注销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

在实施医疗保障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

二、医疗保障对象、保障经费及支付范围(一)医疗保障对象:所有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

(二)基本医疗保障经费:每人每学年206元,个人缴费30元,国家财政补助176元。

社会保障卡制卡费22元由个人承担。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学生按每学年50 元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学生入学时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三)学生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起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毕业学生从9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因病休学期间,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费用由学院垫付,学生复学后再向其收取。

大学生医保政策

大学生医保政策

大学生医保保障范围及待遇水平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即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不低于本市居民医保学生儿童的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一)保障范围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

大学生医保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居民医保目录执行。

即参保大学生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必须符合居民医保目录的要求。

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医保待遇1、住院待遇住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基金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2、门诊大病。

在门诊进行门诊大病病种治疗时,不设起付标准,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5%。

3、门诊。

普通门诊实行门诊包干,即按学校参保缴费人数及包干标准,一次性将费用划拨给学校,由学校按要求与原渠道各级财政拨付的日常医疗补助资金合并使用。

门诊包干费用主要解决大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产前检查、门诊人身意外伤害等费用。

4、生育。

产前检查费用列入学校门诊包干经费,分娩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5、住院医疗费补助。

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6、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在一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36万元。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渤海大学学生。

(二)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1.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3.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杜绝医疗浪费;4.统筹经费使用与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统筹资金使用以校内为主、外诊为辅。

(三)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暂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由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学生数整年度预拨付给学校医疗机构。

(四)学生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限额按照《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办发[2010]142号)规定,参保学生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由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构成,每次门诊医疗的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每次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300元。

(五)学生门诊统筹范围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需要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学生患病首先要到校医院就医。

因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求时,可以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我校指定转诊医院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七)大学生门诊统筹经费实行学校医院包干使用,学校财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校医院应实行严格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浪费。

结余的门诊统筹费用不超过年度包干额20%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学生医保实施细则2

学生医保实施细则2

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09】185号)文件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坚持学生自愿参保原则。

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留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一)筹资标准:1、一档:个人缴纳50元/人〃年。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度残疾(一、二级)等困难学生只须缴纳10元/人〃年。

2、二档:个人缴纳120元/人〃年,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度残疾(一、二级)等困难学生只须缴纳60元/人〃年。

(二)参保缴费1、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下一学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

学生于本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按本办法享受渝中区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2、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学生,每年9月1日起,由学生本人到财务处缴纳参保费用,缴费收据原件由学生本人保存。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度残疾(一、二级)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交学办汇总、审核、登记后,由学办统一交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大公馆分院综合办公室医保管理员处审核并留档备查。

3、参保对象自愿选择一档或二档参保。

4、在每年的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参保费用,逾期未缴,视为保险中断,于本年9月1日开始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再办理补缴手续,需在次年的缴费期间(9月1日至9月30日)重新办理参保手续,重新参保后,于次年的9月1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

5、当年毕业的参保学生,享受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有效时间截止至当年8月31号。

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XX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统一、成熟定型,便利在校大学生就医,根据《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参照本市高等院校集中办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工作机构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学生医疗保障组织协调、参保续保、解释答疑等工作。

第二条参保对象(一)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二)我校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研究生。

(三)我校注册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籍手续的学生。

(四)其他符合XX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保费标准根据每年XX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确定保费。

第四条保障周期(一)符合参保对象的新生,自报到当日起即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

(二)符合参保对象的学生,完成缴费参保后,保险期限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参保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仍可按医保规定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第五条参保工作流程(一)符合参保对象的新生,入校注册后签署《自愿参保书》,由学院将参保名单、《自愿参保书》交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和财务处,自愿参保的新生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医保卡。

(二)根据市医保局通知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将发布年度参保通知,学生处、各学院组织学生参保工作,放弃参保的学生须填写《主动放弃参保承诺书》,各学院将放弃参保学生名单交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备案。

(三)参保学生按财务处付款通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缴费。

(四)财务处汇总缴费名单后由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到医保局办理学校集体参保手续。

(五)完成参保且保费缴纳成功的本市户籍学生可以选择医保“共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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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日期: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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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 号)、《关于规范2013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88号)、《云南省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3〕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11号)及《关于提高201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08〕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熊术新
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
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

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医保的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工作人员。

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注销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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