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方当事人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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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婚姻中“第三者”侵权赔偿制度

分析婚姻中“第三者”侵权赔偿制度

的第三者 。为此 ,婚姻 法》 《 应尽快 确认第 j者侵 害配偶权 的侵税
责 任 , 护 受 害 配 偶 的合 法 权 益 。 保 其 次 , 究 第三 者 的侵 权 责任 , 完善 我 国 身份 权 侵 权 民 事 责 追 是 任 的 需要 。《 法 通 则 》 总 体 上 确 认 了 配 偶 身 份 权 的 存 在 , 没 民 从 却 有 配 置 侵 权 民事 责 任 , 婚 姻 法 》 4 条 规 定 了 过 错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 第 6 制 度 , 这 一 规 定 局 限 于 过 错 方 配 偶 的侵 权 责 任 , 第 三 者 的 侵 权 但 对 责任没作任何规定 。 最 后 , 化社 会 风 气 , 护 合 法婚 姻 关 系的 需要 。 畸 形 的 婚 姻 净 保 关 系 危 害 显 著 , 是却 没 有 法 律 来 保 护 , 能 通过 法律 途径 寻 求 救 但 不 济 。这 不 是 立 法 的失 败 吗 ? 四 。 立 第 三 者 侵 权 赔 偿 制 度 面 临 的 困难 建 1第 三 者 只是 一 种 社 会 现 象 , 念 模 糊 不 清 , 且 第 三 者 责 任 、 概 而 不是笼统的责任制度 , 如果 对 第 三 者 责 任 进 行 制 度 设 计 , 必 须 对 则 第 三 者 进 行 严 格 的界 定 和 限制 。 2并 不是 所有 破坏 他 人 婚 姻 家庭 关 系 的第 三 者 都 要 承 担 法 律责 、 任 。第 三 者也 有 的是受 害 者 , 不存 在故 意过 失 的情 形 下 成为 第 三者 在 如何追 究 其责 任 , 而且 合法 婚姻 当 事人 如何证 明 第三 者 的故意 过失 。 3 承 担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主 体 只 能 是 过 错 配 偶 而 非 第 三 、 者 。因 为 离 婚 及 离 婚 过 错 赔 偿 是 配 偶 之 间 的 纠 纷 , 决 的 是 配 偶 解 之 间 民 事 身 份 及 责 任 问题 。 第 三 者 不 是 离 婚 诉 讼 的 当 事 人 , 宜 不 将 对 第 三 者 的赔 偿 请 求 权 和 民事 责 任 规 定 进 来 。 4如 果第 三者 侵入 婚 姻 家 庭关 系 , 致 夫 妻 感 情 恶 化 , 、 导 但最 后 侵 害者 也没 有 和受侵 害者 的配偶 在一 起 , 如何 追究 侵害人 的侵 权 责任 。 五 、 立 第 三 者 侵 权 赔 偿 制 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立 法 完 善 设 建立 第 三 者 侵 权 赔 偿 制 度 的时 候 , 从 法 律上 对其 进行 完善 。 要 1 加 强 对 配 偶 权 的保 护 。 配偶 权 作 为夫 妻双 方 之 间 的 身 份 权 、 是 客 观存 在 的 , 何 法 律 都 不 应 当 回 避 。 鉴 于 配 偶 权 侵 权 急 需 法 任 律 调 整 的 现 状 , 姻 法 中规 定 配 偶 权 保 护 制 度 非 常 必要 。 婚 2第 三者侵 害配 偶权 的行 为是 侵 权 行 为 , 、 应该 确 定 过错 推 定 的原 则追究其 侵权 责任 , 以避免受 害方采 取违法 行为取 证引起 的新 冲突 。 3 第 三 者 应 当是 承 担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主 体 , 作 为 共 同 、 应 侵权人 而负连带责任 。 4 应 当追 究 第 三 者 的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正 如 王 泽 鉴 先 生 所 说 、 “ 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财产上损 害者 , 属不多 , 与 实 纵或 有 之 , 偿 赔 数 额 亦 甚 微 小 , 若 不 使 受 害人 请 求 相 当 之 慰 抚 金 , 害 人 几 乎 不 故 加 负 任 何 赔 偿 责任 , 不 足 保 护 被 害人 ” 实 。

出轨的能否要求赔偿婚内出轨最多赔偿多少

出轨的能否要求赔偿婚内出轨最多赔偿多少

出轨的能否要求赔偿婚内出轨最多赔偿多少出轨是指婚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或建立情感关系。

对于出轨的婚姻一方,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赔偿,以及能够获得多少赔偿
金额,主要依据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律法规来决定。

以下是对出轨赔偿问
题的深入探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律体系中,出轨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
上的伤害和婚姻关系的破裂,出轨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
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出轨赔偿的典型规定:
一、中国大陆:
二、美国:
美国各州婚姻法律体系相对独立,赔偿问题在不同州份可能有不同的
规定。

一些州份允许婚姻受伤害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包括
对方的婚外情。

具体赔偿金额会根据法院的判断和当事人的损失程度而有
所不同。

三、法国:
法国婚姻法规定,配偶之间应该互相忠实、诚信以及遵守相互关系的
义务。

出轨行为被视作违反了这些义务的行为,对方可以通过离婚诉讼要
求损害赔偿。

法院会根据受损害方的精神痛苦程度和配偶之间经济状况的
差异来决定赔偿金额。

四、德国:
根据德国民法典,出轨行为不会直接导致婚姻的解除,但是可以成为离婚的证据。

离婚时,德国法院可以根据对方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和破坏婚姻关系的严重程度,判决另一方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总结起来,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出轨赔偿的规定各有不同。

在一些法系国家,配偶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会根据受损害方的精神痛苦程度、经济损失和行为严重程度来决定。

对于受损害方而言,在离婚过程中提供有效证据和充分说明受损情况对于争取赔偿是有帮助的。

关于小三的赔偿协议书

关于小三的赔偿协议书

关于小三的赔偿协议书尊敬的各方:鉴于李先生与小三之间存在婚外情一事,经各方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一、赔偿金额1. 李先生向小三支付人民币50万作为道歉和赔偿金,以补偿小三因此所遭受的精神和财产上的损失。

2. 小三承诺在收到赔偿金后不再追究李先生的责任,并保证不会对此事进行公开宣传和发表任何言论。

3. 双方均同意本赔偿金额是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且双方已经全面了解并清楚地知晓此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以及其意义。

二、财产分割1. 李先生同意将名下的房产在三个月内过户给小三作为财产补偿。

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完成。

2. 双方均同意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尽量减少财产转让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并在过户完成后解除双方的财产纠纷。

三、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将协议内容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他人,以免对各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2. 若有一方违反了保密条款,导致各方声誉和利益受到损害,则违约方需向其他各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赔偿金额的50%。

四、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并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2. 本协议成立后,双方不得在任何场合发表该事件相关言论,以维护各方的名誉和权益。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保留一份原件。

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理解和咨询,并且自愿同意并执行该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履行完毕后终止。

以上是我们就小三的赔偿事宜所达成的协议。

各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内容,并在争议解决后保持友好合作的态度,以维护双方的权益和尊严。

特此协议。

甲方:李先生日期:年月日乙方:小三日期:年月日丙方:见证人日期:年月日。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向小三(第三者)索要经济赔偿的法律案例

向小三(第三者)索要经济赔偿的法律案例

三年前,唐娜与王军在一次聚会中偶然相识,唐娜开朗的性格深深吸引着王军。

而后,王军从朋友处打听开始追求唐娜。

2010年5月,两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2011年9月,两人以唐娜的名义经营家具等木制品的销售等,经过两人苦心经营,商铺经营得红红火火,一家人的生活在外人眼中也是美满幸福。

然而随着王军经常早出晚归,唐娜对丈夫开始心存疑心。

2012年10月,夫妻两人签下一份婚内财产约定的协议书:包括现有店面的承租权、唐娜名下的汽车、销售家具店铺的经营权、两人购买的一套房子等财产均归唐娜一人所有,王军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

2013年7月,顾客于志明来到唐娜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价值十多万元的家具,因为双方都是熟悉的朋友,并没有要求于志明当即付钱。

一个月后,由于商铺需要资金周转,唐娜找到于志明催讨货款,却被告知已将十多万元货款汇到王军指定的账户上了。

“汇到丈夫指定的账户中,为什么丈夫却从没提过?”唐娜对此心生疑惑,之后找到王军询问此事。

对此,王军解释称把钱借给一个朋友应急了,过几个月就还。

王军经常以应酬多为由晚回家甚至夜不归宿。

种种迹象让唐娜认定王军在说谎。

经过哈尔滨侦探志诚信息事物所的调查,了解到王军在外面有一个情人叫郝虹,现在已经为他生了一个儿子。

王军与郝虹还签订了十万元补偿款协议。

唐娜与王军在保持夫妻关系期间,郝虹基于不正当的同居关系,无偿取得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并拒绝返还,侵犯了她的财产权。

唐娜以郝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属不当得利,依据民诉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郝虹返还十万元钱。

庭审中,唐娜称,她和王军签订的夫妻财产划分的合同规定,丈夫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王军并没有权力动用售家具的货款,她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之前也并不知道,唐娜和王军夫妻二人有关于婚内财产的约定。

”郝虹在法庭上辩称,十万元并不是她直接向客户索要的,到自己手里时不是以货款的形式出现,而是王军让客户将十万元以补偿款的形式汇入到指定账户。

丈夫有婚外情,并给小三转账怎么办?原配可起诉小三返还财产(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状)

丈夫有婚外情,并给小三转账怎么办?原配可起诉小三返还财产(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一: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二: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二向被告一赠与xxxx元的行为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xxxx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xxxx 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二依法于xxxxx民政局登记结婚。

近日原告才得知,被告一与被告二于xxxx年开始有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据原告不完全了解,被告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各种方式赠与被告一财产至少xxxx元。

原告认为,被告二赠与被告一的财产属于原告与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且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被告二向被告一的赠与行为无效,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返还被告二赠与被告一的全部财产。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1。

原配要求小三赔偿协议书

原配要求小三赔偿协议书

原配要求小三赔偿协议书女士(原配方),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x。

先生(小三方),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x。

鉴于先生与女士结婚已有xx年,婚姻关系在家庭第三者的干涉下发生了变故,导致婚姻破裂,故女士以特此协议要求小三赔偿如下:一、诚信承认小三方承认并确认其在先生与女士婚姻持续期间与先生保持婚外情关系,为先生婚姻破裂所起的一定作用。

二、赔偿金额1. 小三方同意赔偿女士人民币(¥)xxxxx元,作为对先生婚姻破裂所致的精神抚慰金。

2. 小三方同意赔偿女士人民币(¥)xxxxx元,作为对先生婚姻破裂导致女士财务损失的经济赔偿。

三、赔偿方式1.小三方应当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女士上述赔偿金额。

2.若小三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偿还:(1)小三方应当于每个月的x日前,支付给女士固定金额,直至赔偿金额全部支付完毕。

(2)未按时支付固定金额的,应当按日向女士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女士与小三方协商确定。

四、保密义务1.女士与小三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存在密切关系,在离婚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提及本协议的内容。

2.女士、小三方以及双方律师均应当就本协议保守、保密,并不得将协议内容、金额等透露给任何无关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亲友、媒体。

五、争议解决1.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中国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六、附则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以双方友好协商为基础进行解决。

女士(原配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先生(小三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注意:本协议仅为一种合意的赔偿约定,与他人的法律权益无关。

原配 诉 小三 精神损失赔偿标准

原配 诉 小三 精神损失赔偿标准

原配诉小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伴随着婚姻与家庭的变迁,婚姻中的第三方介入现象也日益增加。

原配发现自己的伴侣与小三有不正当关系后,通常会伴随着巨大的精神伤害,给原配带来深度的心理创伤。

为了保护原配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婚姻道德和伦理观念,社会对于原配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逐渐加强。

由于对于精神损失的定性和定量较为困难,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以中文的形式,对于原配诉小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一、小三对原配精神损失的影响1.1 精神损伤的产生当原配发现伴侣与小三的不正当关系后,必然会遭受到巨大的情感冲击,心灵受到损伤。

原配可能会感到愤怒、羞辱、失落和无奈等负面情绪的强烈冲击,从而导致精神健康出现问题。

长期以来,原配可能会承受重重压力,陷入忧郁、焦虑等心理疾病之中。

1.2 家庭关系的破裂当小三介入婚姻时,婚姻关系必然会受到严重的破坏。

原配的信任和安全感被剥夺,家庭的和谐也被破坏。

此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会出现裂痕,如夫妻关系疏离、父子关系紧张等,给原配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不幸。

二、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界定2.1 控辖法院的标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于原配诉小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如精神损失的程度、原配的经济状况以及小三的错行等,综合考虑来确定赔偿金额。

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而是根据司法实践来判断精神损失赔偿的合理金额。

2.2 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的标准除了法律界定的标准外,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

社会对于婚姻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会使得法院对于原配的精神损失予以更多的保护和关注。

对于原配的精神损失,社会普遍认可应该得到一定的赔偿。

三、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定量化尝试3.1 痛苦程度的评估我们可以考虑从原配精神损失的痛苦程度来定量化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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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一方当事人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李皋彬兰生富
[案情]
2000年8月,任职于某中学的王老师与无业者李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感情一般。

2005年,不甘寂寞的李某与张某相识,勾搭成奸,持续时间近一年。

2006年6月某晚,正在床上苟合的李某与张某被王某逮个正着,王某遂与张某发生纠纷。

次日,某中学出面调解王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张某出具悔过书,保证与李某断绝往来,并与王某达成协议,愿意赔偿王某3万元。

事后,王某多次要张某支付赔偿款,张某则以无钱为由拖延。

为此,王某以张某不履行协议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张某赔偿3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赔偿协议是对双方间的纠纷实施处分行为的结果,要判定协议是否有效,涉及到王某与张某之间有无侵权赔偿关系。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李某与张某同奸,虽然应当受到谴责,但那是道德上的事,并未侵犯王某的法定权利,不构成侵权;从公序良俗的原则考虑,若支持王某的主张,则易诱使夫妻双方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败坏社会道德,故该协议无效,应当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同奸行为侵犯了王某的法定权利,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赔偿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协议是在第三方的调解下达成的,符合自愿原则,且未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应当有效,张某应当履行协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与李某的同奸行为对王某而言构成了侵权。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

虽然该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权或配偶权,理论界对此意见也不一,但是以禁止性规范规定了夫妻双方必须遵守的不作为的法律义务。

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角度讲,夫妻双方有禁止与他人同居的义务,那就意味着已婚者之间的同居只能发生在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具有人身的专属性和对象的唯一性。

婚姻法律关系具有天然的人身属性,因婚姻产生的夫妻双方的同居的权利,也应具有人身属性,是一种对世权,作为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律义务。

而张某在明知李某已有配偶的情形下,仍然与李某同居,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同居的专属性和唯一性,具有侵权法意义上的违法性,对王某构成了侵权。

二、赔偿协议是王某行使私力救济的结果,没有违反强制性规范。

根据《中华人是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五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民事行为的内容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并非指内容有法律依据,而是指内容不能违法,不违法的行为就是合法。

法律规范依其适用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包括强制及禁止规定,当事人不得依自由意思排除适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排除适用。

行为不违法,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但并未规定无过错方不可以向第三者主张赔偿,也没有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

"法无禁止即合法"。

既然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那么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对双方的纠纷进行私了,依意思自治,只要该处分行为符合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官就应当认可。

本案,王某与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言而喻,双方的赔偿协议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其意思表示也是自愿真实的,该民事行为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
认其有法律效力。

三、确认该赔偿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学者将此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在我国,婚外性行为尚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系道德范畴,对第三者也没有进行规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夫妻一方发现对方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或者同居时,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既不能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也无法律依据要求第三者赔偿损失,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也受到了挑战。

相反,如果允许无过错方与第三者就赔偿问题自行协商,对其达成的协议依法进行确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进行抚慰,也可弥补法律规定的缺陷。

至于有的法官担心,一旦对诸如此类的协议进行确认,很可能怂恿有不法企图的夫妻双方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俗称的放鸽子,或者卖淫者的丈夫恶意敲诈嫖娼者。

笔者以为,这只是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

只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慎重,确实存有恶意的,依法驳回,并给予法律制裁;符合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依法确认,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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