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表

立案登记表

XX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表

(201 第号)

案由收到诉状日期案件编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联系电话

主要

诉讼

请求

审查意见

审批意见

立案时间

移交审判庭日期

备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 (试行)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立案登记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立案登记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6183 立案登记制度 Sample registration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

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立案登记制必备神器,各种立案文书格式(值得收藏)

立案登记制必备神器,各种立案文书格式(值得收藏) 中国刑事辩护网为您免费分享今天起,我们正式迈入立案登记时代。来法院立案,你肯定会要用到各种文书的,所以,小编今天大手笔给大家整了个《立案文书样式指引大全》,让大家一目了然~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样式五~“起诉人提交材料清单”,这个清单既是去法院登记立案的“必选项”,也是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给你的“回执”,事先准备好,省时又省力,再也不用担心材料不全来回白跑啦~文书样式指引目录 样式一:民事(行政)起诉状 样式二:刑事自诉状 样式三:申请执行书 样式四:国家赔偿申请书 样式五--1:起诉人(自诉人)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五--2: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五--3:申请国家赔偿提交材料清单 样式六--1: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用) 样式六--2: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用) 样式六--3: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国家赔

偿案件用) 样式七:退回起诉(自诉/申请)材料通知书样式八: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确认书 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样式一: 民事(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人出庭申请书___份 3.证据目录2份

注: 1. 本诉状供民事、行政案件起诉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起诉时一并提供; 2.当事人栏,要写明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原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3.诉讼请求栏,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栏,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及所依据的相应证据材料; 5.证据栏,主要要写明证据材料和证据材料的来源,所附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可申请调查令;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6.起诉人栏,要由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样式二: 刑事自诉状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4-15 生效日期:2015-5-1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

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目录 1 建设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2建设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3案件登记表 4案件受理登记表 5停工(核查)通知书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8 催告通知书 9案件移送单 10立案审批表 11现场检查笔录 12询问笔录-材料纸 13案件处理审批表 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二) 15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1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7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18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9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20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21当场处罚决定书 22处罚决定书 23送达回证 24重大行政案件决定备案表 25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9复工通知书 30责令支付行政代履行费用通知书 31案件结案审批表 32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33卷内文件目录 34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3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6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7法定代表人证明 3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9授权委托书 40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1有关单位审批材料 42视听资料证据 43采取(解除)强制措施审批表 44暂扣物品(工具)决定书 45暂扣物品(工具)发还通知书 46被暂扣物品(工具)发还清单 47没收设施(物品)决定书 48收缴物品通知书 49催缴通知书 50违法(章)处理通知书 51关于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 52违法建设调查情况统计表 53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 54限期拆除通知书 55强制拆除决定书

案件登记表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5〕8号 【发布日期】2015-04-15 【生效日期】201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修改建议: 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姓名张璐 学号1564001453019 工作单位宁夏音豪传媒有限公司 所在分校中宁电大 指导教师李磊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17年11月 写作提纲 1.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 2.“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 2.1 保障当事人诉权 2.2 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2.3 民事起诉状要求过高 2.4 国民的滥诉行为增多 3.原因分析

内容摘要 立案登记制,作为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案件能否进入法院的第一关,是公民诉求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切实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关系到公民诉权的保证,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设立的合理程度。2015年5月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现如今此种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代的要求,极大限制了当事人行使权力,致使当事人一些符合形式要求的诉讼请求也无法进入法院,因此社会上出现了“立案难”的问题。所以在这次我国的司法改革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的诉讼制度比较后,得出立案登记制在我国实行的困难,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因此提出了对于立案登记制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立案难、立案登记制

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确立 一、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 2015年5月,由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两个文件开始正式施行。这顺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要求:改革法院受理案件的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立案分离的我国司法界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 在此之前,我国的立案与审判是分离的,立案制度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这些制度的采用与苏联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影响不无关系。苏联实行的是立审分离的制度,审判员对于立案采取的是实质审查。我国虽然还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1956 年 10 月起草并印发了一项重要文件,即《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这份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民事案件所应当采用的程序性规定,第一次涉及了立案审查制度。 二、“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 1991 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对于起诉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等均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而 1997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则明确了立审分离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以及实行立案审查制,这无疑是符合当时“重行政、轻人权”的时代背景的。实行立案审查制,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甄别、控制,与法院更多地将诉讼法看作规范自身的行为准则,忽视对起诉者全力保障的思想观点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案审查制下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立案难”的呼声在社会上此起彼伏,甚至有曝出法院“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年底不立”等情况,这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此外,“立案难”的问题还表现在不接受起诉材料、不出具收据、不答复当事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等方面。影响立案的因素有很多,立案过程中避免不了对政治因素的考量。法院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因此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社会、政治等因素的掣肘,审查并不那么“纯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立案审查制的呼声逐渐响起。此外,随着人权保障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保障人权开始成为时代的主流。2013 年实施的新刑事诉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范本) - 法律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范本)-法律文书 案件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案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法嫌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要案情(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等)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案人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议立案调查。 受案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批示: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体现了党中央对立案工作的重视。《决定》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意义重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理念和决心,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从制度机制上破解“立案难”的问题,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保护群众合法诉权。阜南县人民法院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调研: 一、近三年立案受理情况 二、“不立案”的具体情形 1、“不立案”的矛盾纠纷类型? ①案件的定性或者当事人身份比较特殊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②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③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关的案件。④在立案中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明了立案审查是程序审查,而案件审理阶段才是实质审查,但是现在的立案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按照实质性审查进行的。 2、“不立案”通常采取的方式? 口头告知,人为设置起诉障碍等方式。 3、“不立案”后矛盾纠纷的具体流向、消解办法 ①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他们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他们熟悉当地法规,会给当事人建议和指导,让他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符合条件,他们会派律师免费为其打维权官司。②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该受理你的案,就应该给其下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据此,他们就可以上诉到该法院的上级法院。如果法院不给裁定,敷衍你,到人大政法委去告法院。③选择上访或者上诉。 4、“不立案”的正负面影响? ①立案难直接贬损了法院的基本价值,导致法院的职能弱化,对法院存在的依据产

生根本性的动摇。②不立案行为严重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诉权,造成当事人告状无门的后果,极易引发激化社会矛盾。③不立案可以增加当事人调解的机会,可以化解一定的矛盾纠纷;提高了法院的结案率,,预防和减少了当事人诉讼、上访的数量,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不立案”的成因分析 1、主观因素 ①受到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法院对法官审案采取“调、撤、判”率考核的影响,由此引发对进入法院的案个事先拣选,如果认为有疑难复杂倾向的案件,立案后难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便采取不立案处理,直接堵在门外。②受法院结案率考评的影响,如果立案后长期得不到裁判,成为积案,一定意义上影响法官工作,加之人少案多,不得不采取有案不立的措施,很多法院长期坚持年终不收案的做法。③是受案结事了的影响,把一些看起来难缠的、烫手的、有可能引发上访、闹访的案件,挡在法院门外,不让其进入审判程序。 2、客观因素 ①理念与政策的变异导向。共建社会和谐已成为社会价值观,并以此作为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指导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和谐社会”的社会价值观渗透到司法机关,被要求不约而同地确定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基调。人民法院作为纠纷处理机关,毫无疑问应当围绕社会和谐的目标,尽量预防和减少当事人通过诉讼、上访等权利救济途径使矛盾凸显出来。于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对一些特定案件处理上,不惜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能不立案就不立案,将不立案作为压制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工作手段。②权力一体化背景下的诉讼障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是权力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权力共同体中名义上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一体化,但因种种缘由,导致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归根结底还要依赖于行政权,使司法与政治以及公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当前权力环境下,甚至可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因没有司法独立的制度前提和生存空间,而使司法权常常事实地受制于行政权。因此,即便在权力共同体内部,行政权和司法权并非处于同等地位,而是存在制约与被制约的事实关系。③关于立案过程中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是在于希望减少原告败诉的几率,减少审判中出现错

立案登记制确立之前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1.1立案登记制确立前存在的问题 从立案制度的发展概况中可以看出,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前我国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依据该制度,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之后,根据各诉讼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进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提出了立案审查的几个方面: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当,有无超过起诉期限,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法定受案范围,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体现的是对被诉案件是否属于需要复议前置的审查。3不难看出,立案审查已经具备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审查过程中过滤掉虚假诉讼、恶意缠诉和不具备可诉性的起诉,为原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缓解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推进我国行政诉讼的有序发展。但是,长远看来,仅仅凭借严苛的立案审查方式来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是不符合法治进程的发展规律的。实践中久久难以解决反而愈演愈烈的“起诉难”问题足以证明,由于立案审查制自身的局限性,公民的诉权的行使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立案标准不明确 立案标准即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所依据的法定条件,在学理上也称为起诉条件。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理论研究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去界定它,用的比较多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常见于民事诉讼理论中。对此,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起诉要件是指能够使诉合法提出的所需的要件,对于欠缺该要件的起诉行为不会使诉讼成立”。4我国有学者认为,起诉要件是指诉的适法提起所必需的要件。5虽然不同的学者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实质上并无争议,都强调只有符合起诉条件,才能引起诉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站在法律的视角来看,当事人的起诉并不会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启动,仅仅当其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时,法院才会进行立案受理,启动诉讼程序并进行审理判决。 1参见崔艳君:《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初探》,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22页。 2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5参见张坤世:《行政起诉权保障与行政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载《湖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121-124页。

2015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5-04-15 【生效日期】201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 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 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 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 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 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 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 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对立案登记制的几点错误认识

对立案登记制的几点错误认识 对立案登记制的几点错误认识 万昌文 一、起诉了法院必须登记 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才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仍要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不予接收 接收起诉与登记立案是两个不同概念。接收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涉及对起诉的合法性评价;登记是法律行为,涉及对起诉的合法性评价。接收是登记的前提,接收后法院才能进行审查,进而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因此,对起诉,不管是否合法,法院必须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三、登记不等于受理 登记就是立案,就是法院受理了此案。当然登记后要进行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立案登记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实体审查 形式审查是与实质审查相对应的概念,而不是与实体审查相对应的概念。原告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起诉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也是一个实体问题。因此,法院在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时,既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程序要件,也要审查起

诉是否符合实体要件。 五、立案登记制更充分保护了当事人诉权 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是否充分,取决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否科学、合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核心,只不过是将原先的立案审查时的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登记立案后,法院仍要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同样会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一样,都是对诉权的否定。试举一例说明:张强被李刚打伤,准备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但张强只知道李刚的姓名、性别,不知其住址,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于是张强根据打听到的消息,得知李刚住在某小区某栋楼某层1号。于是在起诉状中写明“被告李刚,男,住某小区某栋楼某层1号”。要搁在以前,法院立案庭搞实质审查,一定要求张强提交证据证实李刚的身份信息属实,否则不予立案;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搞形式审查,法院一看起诉状中被告的身份信息是明确的,且符合其他立案条件,就立即登记立案并移交给民事审判庭,可审判庭的书记员送达时,却发现某小区某栋楼某层1号住的根本不是李刚,李刚从未住过这里,也就是说李刚不是“下落不明”,而是“不明确”,全中国同李刚同名的男性,不知道有多少?此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了,法院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了。前后比较一下,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张强的诉权得到更充分保护了吗?显然

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调查报告

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调查报告 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调查报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目前我国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度。 分为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行政案件立 案审查、执行案件立案审查、再审案件立案审查、人民调解 协议的司法确认立案审查等。就拿一审民商事立案审查来 讲,民商事案件一审立案审查,是指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 诉状或口头起诉后,依据法律规定对起诉进行审查,以决定 是否受理的制度。法院立案人员在审查时严格按照《民事诉 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逐项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 《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符合法定条件。 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让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法院主要从X个方面进行审查:诉状形式审 查、原被告主体资格审查、起诉事实证据材料审查、案件管 辖的审查、案由的确定、诉讼费的缴纳。其目的是为了保证 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及时发现和防止滥用诉权,从而保证 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保障案件质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中规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

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据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后,所有的“诉”都无需审查,全部进入审理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符合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才能进入审理程序,是否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则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才能确定。多数人同意第二种观点。“诉”不是纠纷走向案件的自然转换器,立案必然审查。众所周知,社会纠纷错综复杂,有些具备法律意义及审理价值,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有些则与法律毫无相干,与审判根本无法对接。虽然当事人因纠纷而“诉”,但这些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能转变为法律上的案件,则非“诉”所能确定,需要法律上的独立评价,“诉”不是纠纷走向法律案件的自然转换器。另外,受社会条件和自身能力的限制,审判权有其固有的界限,不可能处理社会的所有问题。因此,法院在立案中必须对“诉”及其背后的纠纷进行审查,将当事人的“诉案”与法院的“可审案”区别开来,将那些达不到法律条件的纠纷排除在法院之外,立“应立之案”,理“应理之诉”,对有悖法律规定的诉求,法院完全可以“案不立、诉不理”。如果放弃审查,什么案都立,什么案都审,那么法院就不再是司掌审判权的“法”院,而是一个包揽解决纠纷的社会纠纷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的立案审查功能,是与案件的法律性与法院的司法性相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特征 (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立案登记制相对于立案审查制的特征 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

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三、立案登记的时效性 1、立案登记时效性的一般规定 立案登记的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

最高院关于立案登记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 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

立案登记表提示内容

《立案案件登记表》提示内容 1、是否单位或事件事故:(1)是 (2)否 2、民族:从我国56个民族中选取,包括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傈僳族、佤族、畲族、高山族、拉祜族、水族、东乡族、纳西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土族、达斡尔族、仫佬族、羌族、布朗族、撒拉族、毛南族、仡佬族、锡伯族、阿昌族、普米族、塔吉克族、怒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鄂温克族、德昂族、保安族、裕固族、京族、塔塔尔族、独龙族、鄂伦春族、赫哲族、门巴族、珞巴族、基诺族。 3、性别:(1) 男 (2) 女 4、政治面貌:(1)党员(填写是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 (2)团员 (3)民主党派(填写八大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的一个) (4)党组织 (5)法人 (6)其他 5、学历:(1)博士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 (3)大学本科 (4)大专 (5)中专 (6)高中 (7)初中以下 6、职级: (1)省部级及以上 (2)地厅级 (3)县处级 (4)乡科级(5)一般干部 (6)其他人员(乡科级以上干部注明正、副职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7、人大代表:(1)全国人大代表 (2)省级人大代表 (3)市级人大代

表 (4)县级人大代表 (5)乡级人大代表 (6)否 8、政协委员:(1)全国政协委员(2)省级政协委员 (3)市级政协委员(4)县级政协委员 (5)否 9、是否公务员:(1) 是 (2) 否 10、是否监察对象:(1) 是 (2) 否 11、部门分类: (1) 党务机关(如属于组织,宣传,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则注明) (2)政府机关 (3)人大机关 (4)政协机关(5)审判机关 (6) 检察机关 (7)人民团体(如属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民主党派、工商联、残联、其他群众性组织,则注明)(8)事业单位(二级分类,须注明属于中央或国务院直属、非中央或国务院直属)软件中第三级政府机关部门可选 (9)企业单位 (10)农村(需注明违纪人员属于村支书村主任、其他村组干部或其他党员干部) (11)其他 如选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则需填写行业分类 12、行业分类:(1)教育 (2)财政 (3)司法 (4)人事 (5)劳动保障 (6)科技 (7)国土资源 (8)建设 (9)交通 (10)信息产业 (11)卫生 (12)食品药品监督 (13)环保 (14)税务 (15)工商 (16)安全 (17)公安 (18) 民政 (19)统计 (20)审计 (21)旅游 (22)地质(23)能源 (24)经贸 (25)金融 (26)体育 (27)代理服务 13、企业性质: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填写细分类别,属于中央管理正职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正职企业、省委管理正职企业、省国资委管理正职企业、市委管理正职企业、市国资委管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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