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理解与适用)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理解与适用)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2、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3、法律主观: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4、法律主观: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
5、根据相关法律,关于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如下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6、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1、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2、法律主观:立案登记制的意思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案件范围包括一切符合受案范围的案件。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3、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
4、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案登记制度是民法的成果之一,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改变了民事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提高了民事案件的立案效率,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制度。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摘要:在即将在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可以看到一个重要的变化,将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制转变为了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度指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仅进行形式审查,就予以立案登记,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主要体现了行政诉讼的诉权保护原则和立审分离原则,有助于缓解我国目前的行政案件难处理的困境。
立案登记制可能在实行中会面临各种实践难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处理以达到对该制度修正和完善的效果。
关键词:审查制;登记制;诉权保护;实践难题The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Abstract: In this regard,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 modifying the upcoming May 1, 2015 can be seen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ignificant change in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Modifica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change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filing review system to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Case-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means that the court only formally reviews for the complaint submitted by the parties and then gives case-filing registration,Safeguard the parties exercise their litigation rights, convenient in lawsuit.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mainly reflects the principle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ight protec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case-filing from review and this helps to alleviate the present plight in handling intractable administrative cases. Case-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may face a variety of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through analysis of these issues, the effects of system correction and improvement can be achieved.Keywords: review system; registration system;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ight protection; practice problems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开始实行,新行诉法的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的书面凭证。
立案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登记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立案登记工作,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立案登记的定义、立案登记的范围、立案登记的程序、立案登记的审查标准、立案登记的期限、立案登记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立案登记的定义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或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立案登记的范围1.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2. 依法提起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申诉案件。
3. 依法提起的执行案件。
4. 依法提起的其他诉讼案件。
四、立案登记的程序1. 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或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材料。
2. 法院立案庭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立案庭予以立案登记。
4.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 立案庭在立案登记后,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五、立案登记的审查标准1. 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
2. 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
3. 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4. 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 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立案登记的期限1. 民事案件:立案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 执行案件:立案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 其他诉讼案件:立案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七、立案登记的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立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作者: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2015年第08期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改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见》规定,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案件,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规定。
《意见》明确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意见》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
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法院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立案登记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法院立案登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立案登记的定义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材料后,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立案登记的原则1. 依法原则:立案登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审判权。
2. 公正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效率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提高效率,缩短当事人等待时间。
4. 便民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立案登记的范围1.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
2. 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不服行政行为的诉讼、不服行政处罚的诉讼、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等。
3.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等。
4. 申诉案件:包括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等。
5. 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
五、立案登记的程序1. 当事人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 审查材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3)被告是否明确;(4)是否有管辖权;(5)是否超过诉讼时效;(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3. 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4.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决定立案的案件,予以登记,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5. 分案审理: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分案审理。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含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背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 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3]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特点:相对于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立案审查制,练等级制是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其有5立4不立的规则(详情度娘),具有专门的立案程序和配套机制,在监督方面也做到内外结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的特点。
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区别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其他论文文档]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缺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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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缺陷审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1 立案登记制的内涵立案登记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只要所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无需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应当立案登记的制度。
对于立案登记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纯粹的立案登记制”,即只要原告起诉,即可获得立案,不设任何的门槛,又被称为“诉状登记制”;另一种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要求原告必须首先提交符合条件的起诉状。
2 我国行政诉讼“登记立案制”的实质――准登记制英美国家的“立案登记制”允许所有的案件都进入法院,但法官并不会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实体审判,法官在进行实体审判前都会进行诉讼要件的审查,凡属不具备这些要件的,法院将驳回起诉,拒绝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
在这种情况下,立案登记制主要表现为诉状登记制,起诉状的内容直接关乎着案件能否成功立案。
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下,区分“立案登记制”还是“立案审查制”有一个关键把握点: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
审查以立案为界限,可分为立案前审查和立案后审查,案前审查只需审查形式,即原告的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实体要件的审查,则置于立案后,只有满足诉讼要件的案件,才有审理的必要。
这就要求首先区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
起诉条件,是指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起诉状所必须依法载明的事项、诉讼费用的交纳等;而诉讼要件,对应的是案件的实体裁判,包括当事人适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等。
欠缺实体诉讼要件,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按照这一规定,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在决定是否登记立案之前就要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第49、25条的规定,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只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才能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

⽴案登记制取代⽴案审查制《决定》指出,改⾰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案审查制为⽴案登记制,对⼈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有诉必理,保障当事⼈诉权。
什么是⽴案⽴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诉⼈起诉等材料,按照各⾃的管辖范围进⾏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侦查或者审判的⼀种诉讼活动。
什么是⽴案审查制⽴案审查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中国法律中对此有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起诉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起诉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案登记制⽴案登记制,是⼀种与⽴案审查制相对应的⽴案制度。
只要当事⼈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需审查,就应当⽴案登记。
与⽴案审查制不同的是,⽴案登记制没有⽴案的标准和门槛,只要有案件就可以⽴案。
为什么会⽴案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规的起诉条件太⾼、⽤词模糊、弹性太⼤,法院在这⼀过程中存在着较⼤的⾃由裁量权,再加上审查程序不公开,⽴案审查制在实践中存在较⼤争议。
在民事诉讼中,常有案件因标的额较⼩⽽被法院拒绝⽴案;在⾏政诉讼中,有案件因为地⽅领导⼲部打招呼⽽⽆法⽴案。
由于存在指标考核管理,法院在某些时间段会故意刁难,加重⽴案标准,导致⽆法⽴案。
⽴案登记制的优势变⽴案审查制为⽴案登记制的诉求是把⽭盾交由法院处理,把党政机关从中剥离。
是宏观的权利、义务、资源和责任等的⽅⾯配置。
变⽴案审查制为⽴案登记制会给法院带来⼤量的⼯作,法院在此之后的效率问题需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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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特征
(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立案登记制相对于立案审查制的特征
1、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
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
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三、立案登记的时效性
1、立案登记时效性的一般规定
立案登记的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
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
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
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2、立案通知应该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
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
3、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4、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
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发登记立案的规范性文件。
四、最高院解答立案登记后案件数量增加问题
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
1、法院自身提升诉讼服务水平
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
我们将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
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2、进一步改革审判执行机制
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
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
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3、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效分担诉讼登记
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
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五、法院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纠缠案件采取司法处罚措施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
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六、立案制度的施行有望更好地法律监督
意见专门对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从规定的立案监督方式看,涉及党委纪检监督、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监察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和公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系统内的制度监督等,可以说是非常严的。
一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
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是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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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
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 。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 。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