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优流程优服务,将立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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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讼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案登记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研究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内涵、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以期为行政诉讼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内涵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登记并依法受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保障了公民的诉权,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现状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保障了公民的诉权。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立案难、审理周期长等,这些问题影响了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存在的问题1. 立案难:由于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标准不一,导致一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无法及时立案。
2. 审理周期长:由于行政诉讼案件涉及面广、复杂性高,导致审理周期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当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五、优化策略1. 统一立案标准:应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诉讼立案标准,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能够及时受理。
2. 简化审理程序:通过优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其公正、公平、公开。
4. 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司法公开,让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增强司法公信力。
5. 强化法官培训: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6. 引入信息化技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如电子化档案、在线诉讼等,提高行政诉讼的便捷性和效率性。
六、结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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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结论二
通过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的深入研究 ,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登记信息不准确、登记程序不规范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 影响了立案登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要点三
结论三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应对 措施:加强信息核实、规范登记程序 、建立监督机制等。这些措施有助于 提高立案登记的质量和公正性,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 率,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通过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 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意义
通过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的深入研究,推动司法工作的规范 化和法治化进程,为构建公正、公平、透明的法治社会提供 有力支持。
鼓励交流学习
搭建与其他部门、机构之间的交流平台,促进行政案件立案登 记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与借鉴。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要点一
结论一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中的重 要环节,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司法行为具 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立案 登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监管制度不健全
01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工作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无法及时发现和
纠正存在的问题。
监管手段单一
02
现有的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是事后检查和抽查,难以全面
有效地掌握立案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
监管力度不足
03
对于立案登记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足够
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困境及优化途径

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困境及优化途径摘要: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从而受理原告起诉的诉讼制度。
立案的目的是为了正式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使案件进入诉讼系属状态。
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却不利于合理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从而不能较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而且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原告起诉与被告答辩之间强行设置了法院审查程序以阻止一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诉将被告拖入讼累之中,但是这种审查程序从法理角度看既不符合诉讼的公正价值,也不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我国的立案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二章的起诉和受理一节,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进行剖析,分析目前立案制度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一些改良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一、当前立案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一)起诉条件设置较高,不利于保障原告之诉权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起诉条件设置的过高,这是考虑到当下“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的工作报告显示,全省法官年人均结案157件,其中399名法官年人均结案超过300件,特别是在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每年都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
立法者正是基于此设置了较高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的积极条件既有形式审查要件,又有实质审查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在于其中的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是无法通过形式审查就做出判断的,必须通过实质审查以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辩论来认定。
大陆法系国家将第一项及第四项称之为诉讼要件或者实体判决要件,即受诉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有权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
而实质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则要求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并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立案登记制度

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解散等法律行为进行登记备案的制度。
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自愿性、公示性、民事立法性等特点。
下面将从制度目的、重要性和存在问题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立案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对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解散等法律行为进行登记备案,能够使其法律地位获得确认,从而有力保障单位的权益。
同时,立案登记制度还可以提供充分的公开透明性,使社会公众对单位的经营状况和法律地位有所了解,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企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可以加强对单位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国家的治理水平。
其次,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案登记制度可以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再次,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力支撑。
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然而,当前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登记程序复杂繁琐,办理时间长。
由于手续繁杂,企业办理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大量材料,办理时间长,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一定影响。
其次,登记机构的服务效率不高。
一些登记机构办事效率低下,办理登记备案需要漫长的等待时间。
再次,登记制度的监管不够严格。
一些企业在登记备案时存在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强力,导致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佳。
因此,建议在提升立案登记制度的质量和效率方面,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简化登记程序,减少繁琐的材料要求,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可以采取移动办公等信息化手段,加快办理速度,提供便捷的服务。
其次,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对于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要依法严惩,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最后,还需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维护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作者:郭颂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我国启动了由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之改革,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既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亦是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诉权,抑止以行政权替代司法权现象的发生,完善我国法治社会之构建。
但现阶段施行立案登记制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立案制度立案登记诉权作者简介:郭颂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4-02立案是诉讼程序之起点,是由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进行审查后,决定对其受理的程序。
立案作为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步,科学的立案制度之设置是公民行使诉权最有力的保证,乃至更好地实现其所主张的实体权益。
随着普法教育活动越来越多地开展,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亦越来越强,大众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受损的权益。
但由于司法资源之有限性,法院在面对伴随这种变化而来的案件增长时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所奉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其是指法院对起诉主体所提交的起诉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结果符合规定则立案,未达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通过这种严格的立案审查来控制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对于缓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似乎确有成效,然而这种制度对于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诉权却是一种损害,其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于是“起诉难”的情况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报道之中。
对立案审查制进行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立案登记制之概述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吹响了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号角,其首次提出了转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应当秉承“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理念,以保障当事人诉权。
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度的整改措施

当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度时,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培训和宣传: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确保法院工作人员充分了解立案登记制度的重
要性和具体操作规程。
通过内部通知、会议等方式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和流程。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立案登记相关的职责与权限。
制定详
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立案登记程序的规范执行。
例如,设立专门
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对立案登记进行监督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强调纪律约束:对于违反立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以
起到震慑作用。
5.建立信息化系统:推进信息化建设,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立案登记的影响。
建立电子立
案登记系统,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6.加强对外公开和监督:法院应加强对外公开立案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投诉举
报渠道,及时处理和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7.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承办人员征求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
问题和困难,并根据反馈意见不断改进立案登记制度。
上述措施可以帮助法院加强对立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立案程序的规范和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
浅析立案登记制度

王艳萍
摘 要 :任何 法律制度的建 立都 必须与本 国的 实际情 况以及 国家的法律体制相联 系。我 国法院 自2 0 1 5年 5月 1日起全面 实行 立案登记 制度 ,案件 的受理制度 ,由立案 审查制 变立案登记制 。本 文通过 对立案 审查制度优缺 点的分析 ,希 望能找到充 分发挥立案登 记制度作 用的
一
释不属 于法院主管范 围的案件 ,即使法院进行 了登记 ,也 应当裁定不 予
受理或驳 回起诉 。 二 、立案登 记制 度与立案审查 制度的比较 对于立案审查程序来说 ,只有经 审查符合起诉条件 的 ,法院才予 以 立案受理 ,也就是说作 为案件 的当事人 ,你 的起诉必须符 合诉讼法 的 四 个硬性规定 ,如果不符合 的话 ,法 院就有可 能拒 收你 的诉状 。而立 案登
之后再予以实施。
立案登记 的范 围为一 审 案件 ,不 包括 上诉 、申诉 和 申请 再 审 的案 件 ,因立案登记制度 主要解决 的是起诉难 的问题 ,旨在解 决部分法 院对 于 当事人起诉 的案件既不受理 、也不依法 出具不予受理裁 定甚至连起 诉 材料都拒绝接收 的问题 。而上诉 、申诉 、再审 为已决 案件 的纠错程 序。 因此 ,立案登记制度并不适用 于这些案件 。 当然 ,立案登记制度也并不意 味着今后人们 向法 院提起的每个诉 讼 案件都必然会被法 院受理 。因为法 院审理案件与否最终还 要遵循包括 三 大诉讼法在 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对于依据现行法律法 规及其 司法 解
( 二 )适用 范围
过程 中一并审理 ,法院却经常在审查立案 的阶段 ,就简单 地以不符合 条 件为 由将原告的起诉拒之于门外 。立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 只要提供符合 形式要件的诉状 ,法院应 当一律接收 ,法院在原告起诉 的阶段只对诉状 做形式上的审查 ,具有实质意义 的审查是在案件登记并 系属于诉讼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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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建议: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姓名张璐学号1564001453019工作单位宁夏音豪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分校中宁电大指导教师李磊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2017年11月写作提纲1.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2.“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2.1 保障当事人诉权2.2 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2.3 民事起诉状要求过高2.4 国民的滥诉行为增多3.原因分析内容摘要立案登记制,作为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案件能否进入法院的第一关,是公民诉求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切实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关系到公民诉权的保证,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设立的合理程度。
2015年5月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
现如今此种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代的要求,极大限制了当事人行使权力,致使当事人一些符合形式要求的诉讼请求也无法进入法院,因此社会上出现了“立案难”的问题。
所以在这次我国的司法改革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的诉讼制度比较后,得出立案登记制在我国实行的困难,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因此提出了对于立案登记制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立案难、立案登记制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一、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2015年5月,由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两个文件开始正式施行。
这顺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要求:改革法院受理案件的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在立案分离的我国司法界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
在此之前,我国的立案与审判是分离的,立案制度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
这些制度的采用与苏联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影响不无关系。
苏联实行的是立审分离的制度,审判员对于立案采取的是实质审查。
我国虽然还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1956 年 10 月起草并印发了一项重要文件,即《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
这份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民事案件所应当采用的程序性规定,第一次涉及了立案审查制度。
二、“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1991 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
该法对于起诉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等均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而 1997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则明确了立审分离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以及实行立案审查制,这无疑是符合当时“重行政、轻人权”的时代背景的。
实行立案审查制,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甄别、控制,与法院更多地将诉讼法看作规范自身的行为准则,忽视对起诉者全力保障的思想观点有着密切的关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案审查制下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立案难”的呼声在社会上此起彼伏,甚至有曝出法院“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年底不立”等情况,这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此外,“立案难”的问题还表现在不接受起诉材料、不出具收据、不答复当事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等方面。
影响立案的因素有很多,立案过程中避免不了对政治因素的考量。
法院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因此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社会、政治等因素的掣肘,审查并不那么“纯粹”。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立案审查制的呼声逐渐响起。
此外,随着人权保障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保障人权开始成为时代的主流。
2013 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的总则中也出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句话。
对此,立案制度的改革正可谓顺水推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也符合中央的政治决策和司法改革要求。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人民法院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故而,行政诉讼法对此率先做出了举动。
2011 年 11 月,新的行政诉讼法开始实行。
2015 年 4 月 1 日,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标志着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全面展开实施。
<一>保障当事人诉权诉权可以说是当事人具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诉权的直接表现就是起诉权,实质上就是要求法院对纠纷进行审判。
诉权具有启动审判程序、保障公民实体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能够使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最终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诉权与审判权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诉权是审判权产生的前提,只有当事人存在诉权,国家才有设立法院的必要,审判权才有存在的根基;诉权有赖于审判权的行使,诉权需要通过法院审判之后才能得以实现。
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也是一种基本人权。
作为一个人所能享有的基本权利,诉权也具有人权的三种形态,也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国家权力来源于人们部分权力的让渡。
由此可见,“国家权力、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应当是:国家将权力转化为国家义务,通过国家义务的履行(提供服务)满足权利的需要”。
这就是诉讼权利是自然权利的雏形。
自然法学说是诉权发展的理论支撑,促成了诉权从一般权利向人权转化的进程,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于国家、个人均有裨益。
立案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就是判断一个诉能否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重要程序。
在我国立审分离的模式下,立案是守把案件进入法院的“门槛”,关系到当事人的诉权能否实现。
实行立案审查制,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忽视了当事人的诉权。
法院习惯于从权力的视角出发去认识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将立案作为辅助国家管控的一种手段。
因此,法院在起诉受理阶段就对案件进行审查,是为了避免某些社会性、政治性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因为一旦这些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就必须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
而无论结果如何,法院都将承受巨大的压力,这对于我国力量相对弱小的司法机关来讲,无疑是难以承受的。
在立案审查制下,不能排除部分本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被法院拒之门外。
因此,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确有利于部分“立案难”案件的解决。
<二>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在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上,诉讼是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的一种方式,是人们心中位列最后的解决纠纷选择方式。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诉讼又是人们期待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方式。
大多数人都是在自身无法解决纠纷、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的方式。
因此,诉讼所肩负的解决纠纷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一个个案件能否进入法院的审判阶段,就直接关系到一个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司法的作用在于维护公民的权益,在于调节社会关系,在于防止社会冲突的发生。
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审查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这就会使得一些当事人难以获得司法救济,自身利益无法得到解决,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法院必须以更加积、主动的形态来面对诉讼,有助于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场所,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纠纷法院都能解决。
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立案登记制的确从客观上方便了部分案件进入法院,但改革立案审查制从本意上来说并不是鼓励所有的案件都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根据多元化的主体,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应对多元化的利益冲突。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达到将案件分流的目的,缓解案件数量增加带给法院的巨大压力,同时可以方便当事人,用更加合理的方式切实保护他们的权益。
<三>民事起诉状要求过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21 条对于民事起诉状的格式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信息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第 209 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立案登记制度下民事起诉状的格式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第 4 条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比较民事诉讼法与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起诉状的格式要求可以发现,二者基本相同,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后者将前者第四点“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拆分为两点来规定,因此,在立案登记制度下,法院仍然要求当事人的起诉需提供证据、证据来源或证人。
而证据、证据来源或证人明显属于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开庭审理中需要实体审查的内容,立案登记制度下法院立案要求提交这些材料与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的基本价值取向相冲突,应该废除立案时要求提交证据、证据来源或证人的起诉要求。
<四>国民的滥诉行为增多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对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也会因为过于注重人权的司法保障而导致国民滥诉行为增多,但我们绝不能因此否定立案登记制度的积极意义。
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中出现的滥用诉权的行为比较多,例如存在重大债务的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会滥用起诉权,进行虚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转移财产、规避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义务;有的夫妻一方趁另一方外出打工期间提起离婚诉讼或宣告失踪诉讼,以达到与他人结婚或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还有的夫妻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侵占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国民滥诉行为不仅会使无辜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陷入官司的漩涡,使其名誉、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伤害,而且还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实属应谴责、规制之行为。
原因分析:1 、司法政策性过强立案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出现改革路径不正确、登记立案标准混乱等问题的首要原因就在于司法政策性过强。
首先,司法政策性过强导致我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路径不正确。
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路径走的是“先改革,后修法”的路径,在我国民事程序基本法——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的前提下,“登记立案”首先出现在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由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立案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