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解读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理解与适用)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理解与适用)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2、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3、法律主观: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4、法律主观: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
5、根据相关法律,关于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如下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6、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1、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2、法律主观:立案登记制的意思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案件范围包括一切符合受案范围的案件。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3、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
4、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案登记制度是民法的成果之一,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改变了民事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提高了民事案件的立案效率,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制度。
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卓 凤 霞
摘 要 :2 0 1 5年 5月 1日起 ,全国法院正式施行 立案登记 制。立案登记 制既是 对现 行民事诉讼 法的一 次重大 突破 ,更是在 扩大 司法 权 、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迈 出了一大步,它对 于扩大对公 民的 司法救 助力度 ,抑止行政权 力的过度 膨胀有着重要 的意义。但 是 由于立案登记 制度及相 关配套制度的不 完善 ,导致适用立案登记制 时存在一定 问题 ,需要我们在 实际操作 中不断 完善和改进 。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立案审查制;起诉权 ;恶意诉讼 增幅最 大,同 比增 长 2 2 1 %。刑 事 自诉 登 记立 案 3 6 0 0件 ,同 比增 长 1 4 9 %。民事案件 登记立案 8 1 7 4 0 5件 ,同比增长 2 7 .8 %。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早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就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 四 、实 行 立 案 登 记 制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案 件 数 量 急 剧 增 长 ,法 院 人 手 不 够 ,结 案 压 力 大 增 。从 人 员 对立案登记制的概念有两种 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 为 ,立案部 门相 当 于医院的挂号室 ,完全 只是登记 ,不负责任何审查 ,审查均 由审判庭 室 配置来说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人员配置均较少 ,实行立案登记 制后 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 为 ,立案登记制不代表立案部门完全不用 审查 。立 导致立案庭及业务庭室的工作急剧增加 ,法官 的工作压力增 加 ,导 致工 案部 门收到案件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是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不能进 行 作效率 降低 的情形 。 实质审查 ,而且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必须接受 ,并予以登记。 ( - )由于立案缺少审查 的过程 ,所 以虚假诉 讼 、恶意诉 讼 、无理 我 国最高院对立案登记制概念 有完整陈 述 ,认 为立案 登记制是 指 , 缠诉 等案 件 出现 。 法 院对 当事人 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 ,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 ( 三 )现在立案登记的明细规则未 出 ,导致 当事人 对立案 登记 的理 见规定不予登 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 解偏 差 ,尤其是 当事人对立案登记理解 为来案登记 ,认 为只要交送材 料 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从最高 给法院 ,法 院不进行任何审查就予以立案。另外 ,立案登记 的标准 尚未 院的解释来看,我国对立案登记制的定义采纳的第二种观点。 统一 ,不规 范的诉状形式 、混杂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等情形 出现 ,既 不利于案由的确定 ,又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办理 。 ( 二 )立案登记制的特征 分析 五 、完 善 立 案 登 记制 的建 议 从 立案登记制 的相关规定分析 ,我国立案登记制具有以下特征 : l 、不得拒收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 ,并 出具 书面凭证 。 ( 一)加 强司法保 障和审判管理。加 大对法 院的经费装 备和人力 资 2 、立案登记制 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仅仅 是形式审 查 ,取消所 有实 源保障的力度。完善审判绩效考核体 系 ,如将结 案率不列 为考核指 标。 质性 或实体性 的立案审查 。 另外 ,要加强对法官 的培 训 ,努力 提高法 官 的素质 以适 应新形 势 的要 3、实行 “ 首问负责 制” 。即最先 接受诉 告的任何 机关 有义务 先预 求 。同时 ,还要发挥我国独有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 ,聘请专 业人 立案并 辅导 当事人补充完成一切法定立案要件 ;对 于不 属于本机关管辖 士担任人 民陪审员 ,提高人民陪审员 的出庭率 ,借以弥补法官 在某 些专 的诉 告 则有 义务辅助 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办完立案手续 。 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 ( 三 ) 立案 登 记 制 与 立 案 审 查 制 的 比较 分析 ( 二 ) 建立 健全 对虚假 诉讼 、恶意诉讼 、无理缠 诉 行 为的 惩 治机 制 起 1 、立案审查制的分 析。在实行立案 审查制时 ,法 院除 了对法律 规 诉 ^应对自身起诉不合法完全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对于因虚假诉讼、恶意 驳回 起诉的案件,不应再予 以退还 定的起诉条件审查外 , 受 到涉诉信访 、审判及绩效考核等压力下 ,对 于 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而被裁定不予受理、 些矛盾大或疑难复杂案件一般在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而且 不下 “ 不 予 案件受理费 ,或者只能退回一半。其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受理裁定” 。这种做法 除增加 当事人 诉讼负 担外 ,有时让 当事人感 到告 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取得立案登记 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 状无 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 院形象 和法治精神 。 款、 拘留 等制裁。再次,对起诉人明显滥列被告、 第三人,因此给应诉 的被 2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 的区别。立案 审查制 的过 度适用 ,导 告、参加诉讼的第三 ^ 、 造成的费用损失,应当由起诉 人赔偿 。 ( 三) 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 同时,进 一步 完善 调解 、仲裁 、行 致 当事人的诉权受到严重影响 , 法 院的司法公信力一度低于上 访 ,立案 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我国司法 改革 的第一步 ,也是最重要 的一步。两 政裁决 、行政复议 、诉 讼 等有机衔 接 、相 互协调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 决机 者具有 以下不 同之 处 : ( 1 )诉讼起 点不同。立案 审查制下 ,诉讼 起点 制。首先 ,加强诉前调解工作 ,有效利用多元化解社会 矛盾的方法在诉 是法 院决定立案 时。立案 登记制 下 ,诉状 提交 给法 院时 ,诉 讼就 开始 前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以缓解决 审判压力 ,实现 司法便 民服务 。其次 , 了。( 2 )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 制下 ,各级法 院对 当事人起诉 能否立 加强速裁 、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 ,以便有 充分的人力 、物力 案 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 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 只要提供符 去解决复杂 、疑难 、社会深层次 的矛盾 ,减轻法官压力。再次 ,通过建 合形式要件 的诉 状 ,法 院应 当一 律 接收 ,并 在规 定期 限 内依 法 处理 。 设功能强大 、资源充足 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 ( 3 )对当事人起诉 权的保 障不 同。立 案登记制下 ,法 院一律接 收诉状 , 接机制 ,减轻当事人诉 累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 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 ,体现了对 当事人起诉权 的充分保护。 ( 四) 建立健全诉讼服务 中心配套建设 ,并充分发挥 诉讼服务 中心 二 、立 案登 记 制 的 功 能 分 析 的作 用。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 、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 具有 从微 观角度来说 ,立案 登记 制有利 于保 障人 民诉权 、减少涉 诉信 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 工作搭建平 台。 访 。在立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 的诉状 ,人 民法 院 ( 五)加 强立案监督 ,强化责任追 究。一 是加强法 院 内部监督 。包 应当接收 ,并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处 理。必须做到 有案必立 、有 诉必理 , 括法 院加强 自查和上级人民法 院依法进行监督 。发现有干扰依法 立案等 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而且 当事人诉争通过法治轨道解 决 ,涉诉信访 自 违法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 后果构 然 不 会作 为 矛盾 化 解 的 主要 出 口而 频 繁 发 生 。 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是 依靠 人大 、政协 、检 察机 关 的监 从宏观角度来看 ,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 督 。三是 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 ,将立 案活动晒在 定了坚实基础。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 阳光下 ,规范立案 。( 作者单位 :吉 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 的大门应 始终 向公众敞开, 不得故意设置障 参考文献 : 碍。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大门的 “ 门槛” , 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这 [ 1 ] 魏文超:《 民事立案制度研究》 ,中国 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 O O 8 年 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 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 。 [ 2 ] 陈丽琼: 《 我国民事立 案审查方式要论》 ,湘潭大学硕士论文, 2 O 0 8 年 三 、立 案 登 记 制 实 行 现 状 [ 3 ] 卫 民著 :《 诉讼权研 究》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3年 O 8月第 1版 据统计 , 自实施 立 案 登 记制 一个 月 以来 ,全 国法 院共 登 记 立 案 [ 4 ] 《 最高 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 o 1 5 年 1 1 3 2 ��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4-15生效日期:2015-5-1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民事诉权变革赵云维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 210014摘要:诉权是当事人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钥匙,是其进入诉讼程序并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诉权模式发生变革,并正在推动其它相关制度的重构。
本文中,笔者将就立案登记制内涵、制度背景、其与审查制之间的关系、制度价值、立案登记制下诉权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所推动的诉权其它制度重构,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注意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树立对立案登记制的正确认识,着有实效地解决“起诉难”的问题。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表现形式、诉权一、立案登记制基本内涵与制度背景(一)基本内涵在立法层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立案”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而在民事诉讼法理论层面,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立案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是否将某一问题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社会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处理并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过的程序(引用:1)。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是狭义上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状并依法审查受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就原告提交的诉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得司法的救济。
(二)制度背景1.党的政策背景2014年10月2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次出现在党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文件中,该司法改革基本路径是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诉权保护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含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背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 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3]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特点:相对于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立案审查制,练等级制是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其有5立4不立的规则(详情度娘),具有专门的立案程序和配套机制,在监督方面也做到内外结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的特点。
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区别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作者:郭颂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我国启动了由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之改革,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既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亦是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诉权,抑止以行政权替代司法权现象的发生,完善我国法治社会之构建。
但现阶段施行立案登记制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立案制度立案登记诉权作者简介:郭颂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4-02立案是诉讼程序之起点,是由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进行审查后,决定对其受理的程序。
立案作为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步,科学的立案制度之设置是公民行使诉权最有力的保证,乃至更好地实现其所主张的实体权益。
随着普法教育活动越来越多地开展,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亦越来越强,大众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受损的权益。
但由于司法资源之有限性,法院在面对伴随这种变化而来的案件增长时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所奉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其是指法院对起诉主体所提交的起诉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结果符合规定则立案,未达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通过这种严格的立案审查来控制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对于缓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似乎确有成效,然而这种制度对于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诉权却是一种损害,其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于是“起诉难”的情况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报道之中。
对立案审查制进行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立案登记制之概述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吹响了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号角,其首次提出了转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应当秉承“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理念,以保障当事人诉权。
浅析立案登记制度

王艳萍
摘 要 :任何 法律制度的建 立都 必须与本 国的 实际情 况以及 国家的法律体制相联 系。我 国法院 自2 0 1 5年 5月 1日起全面 实行 立案登记 制度 ,案件 的受理制度 ,由立案 审查制 变立案登记制 。本 文通过 对立案 审查制度优缺 点的分析 ,希 望能找到充 分发挥立案登 记制度作 用的
一
释不属 于法院主管范 围的案件 ,即使法院进行 了登记 ,也 应当裁定不 予
受理或驳 回起诉 。 二 、立案登 记制 度与立案审查 制度的比较 对于立案审查程序来说 ,只有经 审查符合起诉条件 的 ,法院才予 以 立案受理 ,也就是说作 为案件 的当事人 ,你 的起诉必须符 合诉讼法 的 四 个硬性规定 ,如果不符合 的话 ,法 院就有可 能拒 收你 的诉状 。而立 案登
之后再予以实施。
立案登记 的范 围为一 审 案件 ,不 包括 上诉 、申诉 和 申请 再 审 的案 件 ,因立案登记制度 主要解决 的是起诉难 的问题 ,旨在解 决部分法 院对 于 当事人起诉 的案件既不受理 、也不依法 出具不予受理裁 定甚至连起 诉 材料都拒绝接收 的问题 。而上诉 、申诉 、再审 为已决 案件 的纠错程 序。 因此 ,立案登记制度并不适用 于这些案件 。 当然 ,立案登记制度也并不意 味着今后人们 向法 院提起的每个诉 讼 案件都必然会被法 院受理 。因为法 院审理案件与否最终还 要遵循包括 三 大诉讼法在 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对于依据现行法律法 规及其 司法 解
( 二 )适用 范围
过程 中一并审理 ,法院却经常在审查立案 的阶段 ,就简单 地以不符合 条 件为 由将原告的起诉拒之于门外 。立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 只要提供符合 形式要件的诉状 ,法院应 当一律接收 ,法院在原告起诉 的阶段只对诉状 做形式上的审查 ,具有实质意义 的审查是在案件登记并 系属于诉讼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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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案件
(一)破产企业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 (二)破产企业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 企业的破产申请; (三)破产企业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企业,且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破产申请; (四)其它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破产申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破产案件 受理审批工作的规定‣ )
特别程序的救济
第三百七十四条(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 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 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 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登记立案管辖实务
(一)级别管辖
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海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审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高院管辖诉讼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2)可以经营地作为管辖点的二 个例外
①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劳动仲裁裁决由单位实 际经营地仲裁机构作出,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可否向单位实际经 营地法院提起? 可以。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 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往往是可供执行财产 所在地,由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进行执行也便于执行工作的 开展。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申请执行的,用 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不应以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为由不 予受理。(高院解答)
6、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 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 裁决,则由法院判断。
7、执行案件、申请仲裁保全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 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 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仲裁(商事)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知产法院与基层法院知产收案的区分是根据类 型,知产法院受理类型以外的知产案件,由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限制。
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在浦东新区、闵行法院管辖 在闵行区、奉贤区、长宁区内、徐汇法院管辖 在徐汇区、松江区和金山区;黄浦法院管辖在 黄浦区、普陀法院管辖在静安区、嘉定区、青 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 管辖在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 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 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 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财产保全,经 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仲裁前保全,参照级别管辖规定。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 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当事人主张公 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 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高院立案庭解答) 此处的登记可以是工商登记,也可是税务登记等官方 登记,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网页、租赁合同等证据 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依据。
(3)敬老院是否可作为经常居住地。答:•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敬老院(养老院)虽会 对住院老人的疾病进行一定的治疗,但毕竟不是专业 医疗机构,是一些老人晚年固定的养老场所。在敬老 院安享晚年与住院就医有实质区别,故只要当事人在 上述地点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视为经常居 住地。(高院解答)
2、关于原告就被告原则在实务中的操 作。
(1)以公司为被告确定管辖的法律规定。第 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 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 地为住所地。
如何适用
经常居住地的理解:上述解释第十五条 自然 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 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作为例外有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 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 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其诉讼 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 最高人民 法院公布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
(2)例外: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
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 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下 (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 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涉外民事2000万以上。
小额诉讼的再审管辖
第四百二十六条(小额诉讼案件再审) 对小 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 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 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 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4、公司的解散、清算案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 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 案件。 涉外解散案件,由中院管辖。涉外清算案件, 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如何确定债权人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时 的对应级别?
答:债权人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 法院的,应当根据第一审法院的级别确定对应 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对应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不 应因其级别管辖所依据的标的额高于或者低于 第一审法院级别管辖所依据的标的额而认为级 别不相对应。 (高院•关于选择财产所在地 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有关问题的解答‣)
(4)被继承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能否作为 继承遗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依据?
5、知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上海知产法院受理以下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 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 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 定的民事案件。
一年以上的理解。
①时间的起止期限,是从离开住所地开始,至起诉时止;②必须 是连续居住;③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公民起诉时仍然居住的地方。 高院立案庭编者案“住所地”是住所的所在地,是一个管辖区域 而非居住点。因此,离开住所地是指离开住所所在的法院管辖区 域,而非离开具体的居住地点,即离开住所不等于离开住所地。 另,•民诉法‣上的“住所地”概念主要是为了确定纠纷管辖, 而确定管辖应遵循“两便原则”。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院辖区内 变动居住地点的,并不对其自身诉的便利性和对方当事人诉的便 利性产生影响,不应引起管辖变动。
(1)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理解
这一提法是将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跨地区案 件的提法转换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用语。因此对 上述规定的理解:①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是仅指原告或被告 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本辖 区情形。共同诉讼场合,原告或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属 上述情形;②第三人无论是有独三或无独三,均不作为确定跨地 区的考虑因素;③对于滥列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多外原告或被告, 企图获得上级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作必要的审查。(立案工 作指导 2008 年第 1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民一终 字第17号 )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向仲裁机构所在的区法院提起诉讼时,如 仲裁机构所在区非为用人单位住所地,受诉法院是否可直接以“系 争纠纷的裁决系由本区仲裁委作出”,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区 的基本依据,而对案件予以受理?
答: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规定,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 如非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对相关劳动争议做出了相关裁决,也就意 味着仲裁委已对系争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认定(从用人单位的 角度而言,要么其对仲裁委的管辖未表示异议,要么是其的异议未被仲 裁委认可)。在此情况下,如在劳动者起诉时再要求其提供非常确切的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证明材料,是不合理的增加了劳动者行使诉权的障碍。 因此,原则上劳动者向上述仲裁委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时,就应视为其向 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例外的是,劳动 者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而提起诉讼的,需提供照片等用人单位在此 区实际经营的依据。(辖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