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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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立案审查与立案登记制度之比较

民事案件立案审查与立案登记制度之比较

民事案件立案审查与立案登记制度之比较法制与社会经济视角2011年第4期民事案件立案审查与立案登记制度之比较王伟(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商丘476000)摘要: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采取立案审查制度.而我国有学者主张废除立案审查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本文通过立案登记制度和立案审查制度的对比分析.为完善我国民事立案制度提供一个思考的空间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审查;立案登记;受案范围中图分类号:DF721文献标识码:A一,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制度与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我国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存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用词模糊,弹性太大,易被滥用等缺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实体审理的前移问题.所以.我国有学者主张废除立案审查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髓记.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审查置于立案登记之后.从程序t解决”起诉难”问题.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纵观国外民事诉讼立法.立案作为诉讼开始的基本前提.并没有太多的理论探讨.原告的起诉事实上是没有太多条件限制的.即使有.也多是程序性的形式要求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无疑就意味着对起诉不再设置任何门槛.可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能够把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最关键的是.可以解决现阶段立案审查制度中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混同的做法.避免将对诉讼要件的审理程序”前程序化”.从而解决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混淆的理论问题二,我国现阶段不宜采取立案登记制度的理由从我国国情出发.立案登记制度不应是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立法的选择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来的立法方向,采取立案登记制度的国家.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司法已经建立了权威.公民具有良好且普及性的法律意识.有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我国的国情分析.我国并不具备以上任何一个共同点.1.西方法治社会是建立在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法制观念的逐渐沉淀的基础上.而我国目前从公民素质到整个法治环境均不具备这一基础2.在我国做出最终判决的案件并不能够良好执行.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仍然存在判决的公正性及能否得到执行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司法权威.3.国外存在大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在选择司法解决之前.存在理性选择的前提条件.而我国现阶段,并未真正建立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民间其他解决纠纷的机制也缺乏权威.因此,进行诉讼几乎是当事人唯一的选择.在这种前提下提交给司法机关的诉讼,从一开始就不是完全理性的用立案登记的方式将所有纠纷提交到司法程序中进行审查,而实际结果是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够得到一纸判决这种”告了也没用”的结果很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心理落差.引发社会问题.4.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身较窄.使很多纠纷被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立案难”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是事实出发性诉讼.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对于诉讼范围的限制以大陆法系国家来看.当事人诉权的成立就是基于诉的利益的存在.一般认为应该是一种法律上正当的利益,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利益和直接的个人利益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存在诉的利益.诉权就有了成立的前提.三,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的改革方向无论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8条.都是法院受理的条件而非起诉的条件.且两个规定之间已经存在发展的趋向,即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层而上不再强调利害关系这一概念模糊的界定.而是把问题直接推给了立法.要求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可.这实际上是一种进步.即保证了在立案受理阶段对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且把利害关系这一问题留给了审理阶段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单从这两个规定来看.目前我国立案审查的重点就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是否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问题上民事诉讼法的作用范围需要通过国家与社会,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机构以及法院之间3个层次进行界限界定而法院主管与管辖解决的是后两个层次的问题.由于国家与社会这一层次的内容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尚未规定.因此.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仍然无法解决法院在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救济时的无据和无序同时.如果通过立案登记的方式把这种无序提交到审理程序解决.也并不是当前我国的最佳选择.在考虑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时.应当认识剑民事诉讼法的整个程序应当是作为一个整体在设计时进行考虑对立案审查制度的改革.必须结合其他程序的改革同时进行.尤其是审前程序的设计.以及立案阶段法官的释明义务的规定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国外的诉讼理论在经过长时间学者的论证与实践检验的前提下.具有相当大的进步意义然而在引进该项制度时,必须考虑我国是否具备了实施这项制度的环境.我国现有的模式下是不是能够容纳该制度.通过改变我国现有模式来容载该项制度会造成怎样的结果在针对当前我国立案审查制度的思考中.笔者更倾向于在我国现有立案审查制度下进行修改.比如明确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明确审查的程序性要件等,逐步放宽起诉的门槛在我国整个司法环境以及民事诉讼体系得到完善以后.立案登记制度才有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选择参考文献:【1】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1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4-15生效日期:2015-5-1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民事诉权变革赵云维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 210014摘要:诉权是当事人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钥匙,是其进入诉讼程序并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诉权模式发生变革,并正在推动其它相关制度的重构。

本文中,笔者将就立案登记制内涵、制度背景、其与审查制之间的关系、制度价值、立案登记制下诉权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所推动的诉权其它制度重构,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注意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树立对立案登记制的正确认识,着有实效地解决“起诉难”的问题。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表现形式、诉权一、立案登记制基本内涵与制度背景(一)基本内涵在立法层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立案”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而在民事诉讼法理论层面,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立案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是否将某一问题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社会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处理并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过的程序(引用:1)。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是狭义上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状并依法审查受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就原告提交的诉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得司法的救济。

(二)制度背景1.党的政策背景2014年10月2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次出现在党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文件中,该司法改革基本路径是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诉权保护状态。

立案登记制之机制设置及其规范化运作——以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制之机制设置及其规范化运作——以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登记
构走 向分 立 ,政 治 国家 的权力 得 到 控 制 ,市 民社 会 的 自治 空 问得 以扩 展 ,正是 这 种 并存 并进 的 国家逐 步 “ 社会 化 ” ,与社会 日益 “ 国家 化 ” 的辩 证 交融 ,使 得公 共领 域 越来 越成
为一 个 国 家 ( 公域 )和社 会 ( 私域 )之 间 充满 张力 的模 糊地 带 。 一个 会 对 整个 社 会 问题 及其 规 范 化 运 作
的压 力作 出灵敏 反应 的感 应 网络 ,通过 公共舆 论和 N G O ,遵循 商谈原 则的对 话 , 以无主
体 的交 往 的 民主 程 序 与政 治 生 活形 成 互动 ,使 公 众 意见 在 自由平 等 的对 话 以及 由此 达 致 的论 辩 共 识 形成 交 往权 力 从 而 影 响政 治决 策 与权 力 良性 运 行 。公 共 领域 出现 的革命 性 意 义在 于 ,它 在传 统 的权 威 领 域 中引入 自由辩 论 和理 性 反思 的新权 威 机 制 , 从而 使 公共 性 成为检 验 民主程度 以及 制度 合法性 的根本 原则 ,其 中公共舆 论和 N G O 组织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越 来 越 充 当 了弱 势群 体 及异 质 性 公众 需 求 的扩 音器 。 在依 法 治 国 的进 程 中 ,每一 步 似乎 都 离 不开 媒 体 的推 波 助 澜 。 从孙 志 刚事 件 到 国务 院 城市 流 浪乞 讨 人员 收容 遣 送办
关 键 词 :公 共领 域 ;行 政 诉 讼 ;立 案登 记 制 ;机 制设 置 中图分类号:D F 7 4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4 — 9 5 0 2 ( 2 0 1 7 ) 0 1 — 0 4 4 — 0 9
作 者 :余德 厚 ,法学 , 海南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法 官; 苏 家成 ,法 学 ,浙 江省 宁 波市鄞 州 区人 民 法院 办公

简述立案的功能

简述立案的功能

简述立案的功能立案是指对某一案件进行登记、归类和记录,以便于进行后续的调查、审判和执行工作。

立案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它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立案的功能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立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立案程序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的过程,它能够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只有经过立案程序,才能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平等。

立案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能够有效防止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不当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案件管理和统计的重要手段。

通过立案,司法机关能够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分类和归档,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分工。

立案还能够提供统计数据,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制定工作计划和政策。

立案也是案件调查和审理的前提。

立案程序包括对案件的登记、审查和认定,为后续的调查和审判工作提供了基础。

只有经过立案,案件才能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才能进行证据收集、证人传唤、辩论等环节。

立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案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立案程序,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的法律尊严和秩序。

立案能够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处理方式。

同时,立案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对其他潜在的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有助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立案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

当事人在遭受侵权或受到其他法律纠纷时,可以通过立案程序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和救济。

立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使其能够获得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恢复。

通过立案,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裁决结果,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案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具有多重功能。

它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还是案件管理和统计的重要手段。

立案为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了前提,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作者:郭颂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我国启动了由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之改革,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既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亦是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诉权,抑止以行政权替代司法权现象的发生,完善我国法治社会之构建。

但现阶段施行立案登记制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立案制度立案登记诉权作者简介:郭颂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4-02立案是诉讼程序之起点,是由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进行审查后,决定对其受理的程序。

立案作为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步,科学的立案制度之设置是公民行使诉权最有力的保证,乃至更好地实现其所主张的实体权益。

随着普法教育活动越来越多地开展,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亦越来越强,大众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受损的权益。

但由于司法资源之有限性,法院在面对伴随这种变化而来的案件增长时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所奉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其是指法院对起诉主体所提交的起诉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结果符合规定则立案,未达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通过这种严格的立案审查来控制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对于缓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似乎确有成效,然而这种制度对于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诉权却是一种损害,其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于是“起诉难”的情况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报道之中。

对立案审查制进行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立案登记制之概述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吹响了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号角,其首次提出了转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应当秉承“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理念,以保障当事人诉权。

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

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

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作者:邓仲睿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行政诉讼是化解官民矛盾的一种主要方式,是借中立的法院来主持官与民之间的正义。

这次对行政法的修订,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以来的第一次修改。

这次新行政诉讼法修订中的立案审查制是亮点之一。

关键词:行政诉讼;程序;立案登记;立案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很少,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诉讼难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最突出的是“立案难”问题。

一、“立案难”现状分析(一)“立案难”现状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想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

然而,许多人被“立案难”挡在了诉讼大门外。

我国著名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事后监督制度,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救济遭受行政权力违法侵害的私权益,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以保障人权。

[1]“立案难”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和我国的法治进程。

(二)“立案难”的原因1.受案范围窄旧行政诉讼法在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严格限制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类型。

当事人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往往因为所诉行为是抽象行为而不可诉,即使立案成功,相应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会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法律是保护公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当事人在穷尽一切手段之后还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恶保护,就会使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

2.司法体制限制在我国现有的行政体系中,法院工作会有各方面的限制。

从前,政法委对法院的影响甚大,法院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进行审判活动,法院、法官的独立性受到严重限制。

而且,公安、地税等部门的行政职权对法院的工作有相当的大的制约。

这就使法院失去了独立性,使司法公正性受到影响。

3.立案审查制的限制从旧行政诉讼法在第42条、旧司法解释第32条,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立案审查制。

这种立案审查制过分强调法院的职权,缺少当事人的参与,某些起诉条件已经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什么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为您推荐】泗洪县律师新津县律师洞口县律师武昌区律师赤壁市律师宝安区律师涟水县律师▲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民法改革的成果之一,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改变了民事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大大提高了民事案件的立案效率,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制度。

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办案拖沓的坏现象。

下面小编为大家具体讲解相关内容。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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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为群众诉求敞开大门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
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
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
诉权。”
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一部分案件会以不符合
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
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
频发。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鉴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
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
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
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硬性条件,法院才会立
案,但凡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由于普通公民
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
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条件
拒绝一部分诉状也是现下常用的做法,这就致使法院有案不
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法官的
形象难以树立。
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从长
远看,也为扩大司法权、提升司法公信奠定坚实的基础。立
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
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
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
理裁判。从微观上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
的诉讼及时、合理有效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宏观
的角度讲,它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矛
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
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对老百姓诉求应依法受理。实行立
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
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它既是一
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好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
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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