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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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宗旨]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使人民法院公正、及时、经济地处理民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完善立案诉讼服务及程序审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程序设定]民事案件立案工作包括起诉登记、程序审查两个阶段。

通过起诉登记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民事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通过程序审查决定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避免拖延诉讼、滥诉以及可能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诉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立案改革试点法院立案审查的一审民事起诉案件。

二审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效与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二章起诉登记及其效力第五条[起诉登记]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形式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形式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进行起诉登记,及时受理起诉人提起的诉讼。

起诉人起诉材料有欠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起诉人补充。

起诉人按要求补充材料之后,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登记。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与递交起诉状具有同样的起诉效力。

第六条[起诉材料的形式要求]起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具备以下内容:1.各方当事人自然情况;2.诉讼请求;3.基本事实;4.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5.提起诉讼的证据材料目录;6.起诉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并将之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意见包括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约11000字,是指导未来5年法院改革的重要纲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苏高法〔2021〕208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1〕20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高品质诉讼服务,现结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现场立案一次办结1.立案指引一步到位。

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和《立案材料公示清单(试行)》,提供诉状样本,加强诉讼风险提示,为当事人起诉提供示范和指引。

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员,在显著位置张贴立案自助登记指引,做好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务的引导工作。

2.立案业务一窗通办。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全域诉服”窗口,不再区分诉讼服务事项类型,依托全域诉服平台,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案件立案登记、跨域(跨境)立案、财产保全和司法鉴定申请受理、案件查询、诉讼咨询、预约服务、投诉建议等诉讼服务,实现立案申请“一窗通办”。

3.立案材料一次告知。

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对起诉状内容或者起诉材料欠缺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场无法解决的,出具收件清单,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做到“一纸清”“一次明”。

湖南公务员普法考试试题答案

湖南公务员普法考试试题答案

1. 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如果需要申请人身平安保护令,应该向〔A〕提出申请。

••••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法律的〔D 〕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D 〕。

••••4. 对于不动产等级制度,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做到“四统一制度,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A〕四统一。

••••5. 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视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充分表达了〔A〕和公众参与的特点。

••••6. 法院不能当场判定行政起诉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C〕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机动车尾气的排放状况通过〔B〕等技术手段进展监视抽测。

••••—48. 政府发布住房限购、车辆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无论是〔D〕还是标准性文件都没有权力来设定。

••••9. 对腐败“零容忍〞只对该制度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腐败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对该制度未生效前发生的腐败案件〔C〕。

••••10. 放火罪最高可以判处〔D〕。

••••11. 立法法修改前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市,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市。

该法修改后,以下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市是〔〕。

••••12. 反恐人员对在恐惧现场持有枪支、刀具等凶器,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恐惧分子〔〕。

•• B.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3.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我国进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八次特赦,这是对〔〕实施的一次生动实践。

••••14. 要用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政府管理经济的各种行为,减少政府过多的干预,建立〔〕。

••••15. 犯成心杀人罪的,至少判处〔〕。

••••16. 政府拿出〔〕,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 A.“负面清单〞• B.“义务清单〞• C.“责任清单〞• D.“权力清单〞17. 毛泽东同志提出将党内法规作为标准党内关系、统一党的各级组织的〔〕。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民事诉权变革赵云维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 210014摘要:诉权是当事人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钥匙,是其进入诉讼程序并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诉权模式发生变革,并正在推动其它相关制度的重构。

本文中,笔者将就立案登记制内涵、制度背景、其与审查制之间的关系、制度价值、立案登记制下诉权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所推动的诉权其它制度重构,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注意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树立对立案登记制的正确认识,着有实效地解决“起诉难”的问题。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表现形式、诉权一、立案登记制基本内涵与制度背景(一)基本内涵在立法层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立案”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而在民事诉讼法理论层面,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立案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是否将某一问题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社会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处理并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过的程序(引用:1)。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是狭义上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状并依法审查受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就原告提交的诉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得司法的救济。

(二)制度背景1.党的政策背景2014年10月2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次出现在党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文件中,该司法改革基本路径是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诉权保护状态。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20XX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XX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

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这一规定使“立案登记制”实现了由政策向法律的转变。

而这一转变对于从法律层面破解“立案难”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然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新的问题逐渐显现。

在立案登记制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

随着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立案庭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加,以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为例,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即20XX年5月1日起,截止20XX 年5 月1日,我院共登记立案218件,同比增长32.93%。

全院案件受理量呈大幅度增加,而法官人数却在减少,今年我院退休法官2人,使得我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

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侯卫东官场笔记二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立案效率明显降低。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只是做立案登记,只要他来起诉,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立案效率明显减低。

三是滥用诉权,虚假、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含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背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 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3]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特点:相对于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立案审查制,练等级制是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其有5立4不立的规则(详情度娘),具有专门的立案程序和配套机制,在监督方面也做到内外结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的特点。

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区别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带解析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带解析

1、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适用中国法B.应适用甲国法C。

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D。

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2、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B。

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C。

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3、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B。

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C。

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D。

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4、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

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5、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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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4-15
生效日期:2015-5-1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
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
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

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

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

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

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

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

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

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

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
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

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
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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