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立案登记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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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规范与实践的冲突与化解——以立案登记制为中心的分析

民事诉讼规范与实践的冲突与化解——以立案登记制为中心的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民事诉讼规范与实践的冲突与化解——以立案登记制为中心的分析吕 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2月4日和5日1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对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先行实践探索。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起诉难”,媒体普遍给予积极的评价,但与此同时该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登记立案标准混乱、国民滥诉行为增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阅读相关学术论文并结合实践中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相应问题的化解之道。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案件受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9-0286-02一、引言由于两个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登记的规定较为笼统,给实践操作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也导致了实践中理解和操作上的混乱。

除司法实践积极探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外,理论界也积极跟进对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探讨。

从理论上讲,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实施的所谓立案登记制,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登记制,其更多体现的是司法政策的实践表达。

二、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制度的异同(一)两者的不同点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审查程度不同。

立案登记制不是不进行审核,而是强调形式审查,人们只需有具备形式要件的起诉状,就满足予以登记立案的条件。

相比而言,立案审查制对诉状进行实质审查。

二是审查的时间段不同,立案登记制只是把实质审查后移到了立案程序之后的阶段,而立案审查制是在进入立案程序之前就对起诉的内容进行了实质审查,然后基于审查结果判定是否受理立案。

三是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登记制的诉讼起点是根据诉状提交的时间点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在立案登记这一案件受理制度下,诉讼程序开始的时间点就是人们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点。

立案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立案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登记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立案登记工作,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立案登记的定义、立案登记的范围、立案登记的程序、立案登记的审查标准、立案登记的期限、立案登记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立案登记的定义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或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立案登记的范围1.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2. 依法提起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申诉案件。

3. 依法提起的执行案件。

4. 依法提起的其他诉讼案件。

四、立案登记的程序1. 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或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材料。

2. 法院立案庭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立案庭予以立案登记。

4.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 立案庭在立案登记后,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五、立案登记的审查标准1. 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

2. 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

3. 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4. 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 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立案登记的期限1. 民事案件:立案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 执行案件:立案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 其他诉讼案件:立案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七、立案登记的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立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立 案 登 记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建பைடு நூலகம்议
卓 凤 霞
摘 要 :2 0 1 5年 5月 1日起 ,全国法院正式施行 立案登记 制。立案登记 制既是 对现 行民事诉讼 法的一 次重大 突破 ,更是在 扩大 司法 权 、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迈 出了一大步,它对 于扩大对公 民的 司法救 助力度 ,抑止行政权 力的过度 膨胀有着重要 的意义。但 是 由于立案登记 制度及相 关配套制度的不 完善 ,导致适用立案登记制 时存在一定 问题 ,需要我们在 实际操作 中不断 完善和改进 。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立案审查制;起诉权 ;恶意诉讼 增幅最 大,同 比增 长 2 2 1 %。刑 事 自诉 登 记立 案 3 6 0 0件 ,同 比增 长 1 4 9 %。民事案件 登记立案 8 1 7 4 0 5件 ,同比增长 2 7 .8 %。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早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就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 四 、实 行 立 案 登 记 制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案 件 数 量 急 剧 增 长 ,法 院 人 手 不 够 ,结 案 压 力 大 增 。从 人 员 对立案登记制的概念有两种 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 为 ,立案部 门相 当 于医院的挂号室 ,完全 只是登记 ,不负责任何审查 ,审查均 由审判庭 室 配置来说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人员配置均较少 ,实行立案登记 制后 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 为 ,立案登记制不代表立案部门完全不用 审查 。立 导致立案庭及业务庭室的工作急剧增加 ,法官 的工作压力增 加 ,导 致工 案部 门收到案件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是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不能进 行 作效率 降低 的情形 。 实质审查 ,而且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必须接受 ,并予以登记。 ( - )由于立案缺少审查 的过程 ,所 以虚假诉 讼 、恶意诉 讼 、无理 我 国最高院对立案登记制概念 有完整陈 述 ,认 为立案 登记制是 指 , 缠诉 等案 件 出现 。 法 院对 当事人 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 ,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 ( 三 )现在立案登记的明细规则未 出 ,导致 当事人 对立案 登记 的理 见规定不予登 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 解偏 差 ,尤其是 当事人对立案登记理解 为来案登记 ,认 为只要交送材 料 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从最高 给法院 ,法 院不进行任何审查就予以立案。另外 ,立案登记 的标准 尚未 院的解释来看,我国对立案登记制的定义采纳的第二种观点。 统一 ,不规 范的诉状形式 、混杂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等情形 出现 ,既 不利于案由的确定 ,又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办理 。 ( 二 )立案登记制的特征 分析 五 、完 善 立 案 登 记制 的建 议 从 立案登记制 的相关规定分析 ,我国立案登记制具有以下特征 : l 、不得拒收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 ,并 出具 书面凭证 。 ( 一)加 强司法保 障和审判管理。加 大对法 院的经费装 备和人力 资 2 、立案登记制 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仅仅 是形式审 查 ,取消所 有实 源保障的力度。完善审判绩效考核体 系 ,如将结 案率不列 为考核指 标。 质性 或实体性 的立案审查 。 另外 ,要加强对法官 的培 训 ,努力 提高法 官 的素质 以适 应新形 势 的要 3、实行 “ 首问负责 制” 。即最先 接受诉 告的任何 机关 有义务 先预 求 。同时 ,还要发挥我国独有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 ,聘请专 业人 立案并 辅导 当事人补充完成一切法定立案要件 ;对 于不 属于本机关管辖 士担任人 民陪审员 ,提高人民陪审员 的出庭率 ,借以弥补法官 在某 些专 的诉 告 则有 义务辅助 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办完立案手续 。 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 ( 三 ) 立案 登 记 制 与 立 案 审 查 制 的 比较 分析 ( 二 ) 建立 健全 对虚假 诉讼 、恶意诉讼 、无理缠 诉 行 为的 惩 治机 制 起 1 、立案审查制的分 析。在实行立案 审查制时 ,法 院除 了对法律 规 诉 ^应对自身起诉不合法完全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对于因虚假诉讼、恶意 驳回 起诉的案件,不应再予 以退还 定的起诉条件审查外 , 受 到涉诉信访 、审判及绩效考核等压力下 ,对 于 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而被裁定不予受理、 些矛盾大或疑难复杂案件一般在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而且 不下 “ 不 予 案件受理费 ,或者只能退回一半。其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受理裁定” 。这种做法 除增加 当事人 诉讼负 担外 ,有时让 当事人感 到告 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取得立案登记 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 状无 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 院形象 和法治精神 。 款、 拘留 等制裁。再次,对起诉人明显滥列被告、 第三人,因此给应诉 的被 2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 的区别。立案 审查制 的过 度适用 ,导 告、参加诉讼的第三 ^ 、 造成的费用损失,应当由起诉 人赔偿 。 ( 三) 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 同时,进 一步 完善 调解 、仲裁 、行 致 当事人的诉权受到严重影响 , 法 院的司法公信力一度低于上 访 ,立案 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我国司法 改革 的第一步 ,也是最重要 的一步。两 政裁决 、行政复议 、诉 讼 等有机衔 接 、相 互协调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 决机 者具有 以下不 同之 处 : ( 1 )诉讼起 点不同。立案 审查制下 ,诉讼 起点 制。首先 ,加强诉前调解工作 ,有效利用多元化解社会 矛盾的方法在诉 是法 院决定立案 时。立案 登记制 下 ,诉状 提交 给法 院时 ,诉 讼就 开始 前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以缓解决 审判压力 ,实现 司法便 民服务 。其次 , 了。( 2 )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 制下 ,各级法 院对 当事人起诉 能否立 加强速裁 、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 ,以便有 充分的人力 、物力 案 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 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 只要提供符 去解决复杂 、疑难 、社会深层次 的矛盾 ,减轻法官压力。再次 ,通过建 合形式要件 的诉 状 ,法 院应 当一 律 接收 ,并 在规 定期 限 内依 法 处理 。 设功能强大 、资源充足 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 ( 3 )对当事人起诉 权的保 障不 同。立 案登记制下 ,法 院一律接 收诉状 , 接机制 ,减轻当事人诉 累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 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 ,体现了对 当事人起诉权 的充分保护。 ( 四) 建立健全诉讼服务 中心配套建设 ,并充分发挥 诉讼服务 中心 二 、立 案登 记 制 的 功 能 分 析 的作 用。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 、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 具有 从微 观角度来说 ,立案 登记 制有利 于保 障人 民诉权 、减少涉 诉信 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 工作搭建平 台。 访 。在立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 的诉状 ,人 民法 院 ( 五)加 强立案监督 ,强化责任追 究。一 是加强法 院 内部监督 。包 应当接收 ,并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处 理。必须做到 有案必立 、有 诉必理 , 括法 院加强 自查和上级人民法 院依法进行监督 。发现有干扰依法 立案等 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而且 当事人诉争通过法治轨道解 决 ,涉诉信访 自 违法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 后果构 然 不 会作 为 矛盾 化 解 的 主要 出 口而 频 繁 发 生 。 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是 依靠 人大 、政协 、检 察机 关 的监 从宏观角度来看 ,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 督 。三是 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 ,将立 案活动晒在 定了坚实基础。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 阳光下 ,规范立案 。( 作者单位 :吉 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 的大门应 始终 向公众敞开, 不得故意设置障 参考文献 : 碍。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大门的 “ 门槛” , 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这 [ 1 ] 魏文超:《 民事立案制度研究》 ,中国 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 O O 8 年 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 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 。 [ 2 ] 陈丽琼: 《 我国民事立 案审查方式要论》 ,湘潭大学硕士论文, 2 O 0 8 年 三 、立 案 登 记 制 实 行 现 状 [ 3 ] 卫 民著 :《 诉讼权研 究》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3年 O 8月第 1版 据统计 , 自实施 立 案 登 记制 一个 月 以来 ,全 国法 院共 登 记 立 案 [ 4 ] 《 最高 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 o 1 5 年 1 1 3 2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法院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法院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立案登记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法院立案登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立案登记的定义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材料后,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立案登记的原则1. 依法原则:立案登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审判权。

2. 公正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效率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提高效率,缩短当事人等待时间。

4. 便民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立案登记的范围1.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

2. 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不服行政行为的诉讼、不服行政处罚的诉讼、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等。

3.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等。

4. 申诉案件:包括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等。

5. 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

五、立案登记的程序1. 当事人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 审查材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3)被告是否明确;(4)是否有管辖权;(5)是否超过诉讼时效;(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3. 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4.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决定立案的案件,予以登记,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5. 分案审理: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分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8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立案登记法律规定的完善,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立案登记法律规定,从立案登记的概念、原则、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登记的概念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后,对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行为。

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三、立案登记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立案登记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公正性原则:立案登记应当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3. 及时性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提高司法效率。

4. 便民利民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诉累。

四、立案登记的程序1. 接受起诉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对起诉状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2. 审查起诉状: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等。

3. 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4. 制作立案通知书:人民法院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 通知被告: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通知被告应诉。

五、立案登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立案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不予立案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院立案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法院立案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院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行为。

第三条法院立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公正、公开、高效;(三)便民、利民;(四)接受监督。

第四条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审查、决定、执行等制度。

第二章立案登记第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立案登记:(一)书面起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二)口头起诉的,应当记录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提交书面起诉状;(三)提交证据材料,应当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四)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在材料补正后三日内予以立案登记。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对立案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登记:(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三)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章立案审查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证据是否充分;(三)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四)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被告下落不明的;(三)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的;(四)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五)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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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
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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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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