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立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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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是保护当事人原文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是保护当事人原文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是保护当事人原文(实用版)目录1.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2.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具体措施3.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当事人的保护作用4.总结正文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立案登记制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过去,我国的立案审查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立案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繁琐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率,也使得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立案登记制改革应运而生,旨在简化立案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具体措施为了实现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明确了立案标准,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立案条件,便于其及时启动司法程序。

其次,简化了立案审查程序,将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制,即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都应该予以登记并受理。

此外,还强化了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提供诉讼指南、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

三、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当事人的保护作用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当事人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司法效率。

简化立案审查程序,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快地启动司法程序,有利于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明确立案标准,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立案条件,有利于其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行使诉讼权利。

3.增强当事人的诉讼信心。

提供诉讼指南、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诉讼信心,使其更愿意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总结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明确立案标准、简化立案审查程序、提供诉讼指导等服务,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便捷、高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则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它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因此,研究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概述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同时也规范了法院的立案受理行为。

三、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一)立案登记制的法律基础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设立的。

该法规定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立案登记制的社会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立案登记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现状(一)实施成效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便捷地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也规范了法院的立案受理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法院对立案登记制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当事人面临“立案难”的问题;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程序不了解,导致其无法顺利提起诉讼等。

五、完善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建议(一)加强法院对立案登记制的执行力度法院应当加强对立案登记制的执行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立案受理。

同时,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指导,帮助其了解法律程序,提高其诉讼能力。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立案登记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为法院的执行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作为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概念及意义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登记,以确保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参与诉讼、获得裁判。

该制度旨在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诉累,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时,立案登记制也便于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统计与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监督与指导。

三、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诉权保障、诉讼效率及法治原则等方面。

首先,诉权保障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立案登记制能够确保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不受不当限制或阻碍。

其次,诉讼效率要求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立案登记制通过简化程序、降低门槛,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案登记制能够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促进法治建设。

四、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确保了当事人的诉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案标准不统一、登记程序繁琐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体验和司法效率。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五、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统一立案标准。

制定明确的立案标准,确保各地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能够统一掌握尺度,避免因标准不一导致的诉累。

2. 简化登记程序。

优化登记程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关于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关于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登记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立案登记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立案登记法律规定,从立案登记的概念、原则、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登记的概念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自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材料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制度。

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三、立案登记的原则1.法定原则:立案登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立案范围。

2.公开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3.公正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4.效率原则:立案登记应当高效、便捷,提高司法效率。

四、立案登记的程序1.立案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自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材料,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审查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当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3.决定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4.登记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5.立案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栏或者指定的场所公告立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案登记的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立案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2.程序效力: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对后续的诉讼程序具有约束力。

3.证据效力:立案登记后的诉讼材料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立案登记的例外情况1.依法不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予受理:(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2)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3)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4)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立案登记法律规定的完善,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立案登记法律规定,从立案登记的概念、原则、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登记的概念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后,对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行为。

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三、立案登记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立案登记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公正性原则:立案登记应当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3. 及时性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提高司法效率。

4. 便民利民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诉累。

四、立案登记的程序1. 接受起诉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对起诉状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2. 审查起诉状: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等。

3. 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4. 制作立案通知书:人民法院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 通知被告: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通知被告应诉。

五、立案登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立案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不予立案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分析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分析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分析立案预登记制度是指在启动具体的司法程序之前,通过预先进行法律程序的登记和审查,以确保案件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实施,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和高效。

在中国,这种制度的实施却并不普遍,很多地方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立案预登记制度。

我们需要对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推动其在中国的实施。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价值。

它可以减少司法程序的滞后和拖延。

目前,我国司法程序非常繁琐,许多案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得到解决。

而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让法院提前进行审查和登记,避免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从而节省司法资源,加快案件处理的速度。

立案预登记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程序的公平性。

通过提前进行登记和审查,法院可以更好地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确保案件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一些不正当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提前进行审查和登记,可以让法院更好地安排案件的处理顺序,保证案件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得到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第二,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虽然立案预登记制度具有很多价值,但是其在中国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立案预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缺乏相关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需要在法律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健全的立案预登记制度的法律框架和管理机构。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和人力物力。

目前,我国的司法资源还比较紧张,法院的人员和物资都比较短缺,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对司法系统的投入,增加司法资源的配置,建立健全的立案预登记制度体系。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克服相关利益团体的阻力和反对。

由于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影响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可能会受到一些利益团体的反对和阻挠,需要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和利益调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浅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

浅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

浅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在新时代下的中国,我们为了保障人民的诉权,充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解决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率长期低下的问题,我们在2015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立案登记制度。

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改革过程中的重大进步,但同時随着该项制度的实施产生了许多问题。

一、立案登记制对我国行政诉讼的重要意义(一)有效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自立案登记制改革伊始,该项改革就被喻为司法系统内部最坚决、最彻底的改革。

这是保障人民诉权的最有力武器,是我们保障司法公正的最根本制度。

试想如果在一个案件之中我们连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都无法保护,我们就相当于连救济的权利都不曾赋予当事人。

那我们如何再去谈保障司法公正,如何使人民相信司法呢?因此立案登记制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立案登记制降低了法院立案的标准,同时赋予当事人越级起诉,投诉的权利,这对于行政诉讼法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

(二)立案率大幅提升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我国法院的行政诉讼的立案率越来越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3月止,全国已经立案的案件数量达到3100万件,数量激增。

这一数字表明立案登记制对于我国产生了巨大影响,从原来的有案难立到最近的立案率大幅提升,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也是我们在今后的日子中解决行政问题重要方式。

我们将通过这种方式引导人们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行政的救济,而不是通过一些影响社会治安的方式。

这是行政机关,法院和当事人三方都可以接受的最合理的方式。

(三)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立案登记制对于行政权也产生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在旧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状况之下,由于立案率不高,部分民众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这样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之上就导致了行政权的肆意,从而也增加了涉诉信访的数量。

立案登记对于信访产生了有效的控制作用。

我们要清楚的意识到,无论在什么样的国家行政权的肆意扩张都是不利于这个国家的稳定发展的,因此这项制度是我们保证国家稳步发展的必然措施。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分析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分析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与可行性分析立案预登记制度是指在一起案件实际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可以通过预登记程序将案件信息进行录入和登记,并取得类似于诉讼保全的效果。

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价值和可行性分析如下:一、价值分析1. 提高司法效率:立案预登记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案件办理时间。

通过预登记,当事人可以提前将案件信息提交给法院,有助于法院在案件正式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减少无谓的诉讼费用和时间耗费。

2. 保证当事人权益:立案预登记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因拖延时间而导致诉讼时效性丧失。

当事人在预登记时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即使案件进入法院立案程序前诉讼时效性已经过期,但仍可以享受到立案预登记期间的诉讼保护。

3. 促进纠纷解决:立案预登记制度有助于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当事人在预登记时可以选择进行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4. 促进法治建设: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加强司法公正。

通过预登记,当事人提供完整和准确的案件信息,有助于法院全面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审判公正,并有助于促进相关法律规范的落实和执行。

二、可行性分析2. 技术保障: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建立立案预登记制度的技术保障已经非常成熟。

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使当事人能够方便、快速地进行案件预登记,法院也能够及时获取和处理相关案件信息。

3. 经验借鉴:立案预登记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保留我国司法制度特点的合理引用和运用立案预登记制度。

4. 风险控制:在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合理设置相关审查机制和保护措施,避免滥用和不当申请。

可以设置严格的预登记条件,限制预登记的范围和适用情形,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满足当事人的合法需求。

立案预登记制度具有较大的价值和可行性。

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纠纷解决和法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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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立案登记制度 作者:黄 璐 温诗韵 发布时间:2011-07-19 08:34:13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在我国“立案难”与“诉讼爆炸”的司法困境中所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度进行讨论,并反对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本文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视角下对立案登记制度进行审视,首先分析了其提出的司法背景并简略介绍评析了立案登记制度, 而后对我国现在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分析。作者认为我国国情不适宜设立立案登记制度,而应对我国的起诉条件等方面作出逐步修改等方面的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立案难;诉讼爆炸;立案登记制度;起诉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立案意味着民事纠纷进入了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都只能由当事人来启动,然而两大法系分属不同类型的法律传统:大陆法系属于法规出发型,英美法系为事实出发型。罗马民事诉讼的特征就是从规范出发来把握诉讼,以实体法为出发点并以实现实体权利为目的;日耳曼法则是由裁判者听取事件相关人的不满与主张,并去发现事件中应有的法,即“汝给吾事实,吾赐汝法律”。 这导致了在两大法系中,民事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在向司法系统请求司法救济中面临着不同高度的门槛。 在英美法系中,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标准的规定相对宽松,只要存在实体利益上确实有救济的需要便可立案。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则作出相对确定的条款,也就是说,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的起诉门槛普遍比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的高。特别在我国,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事纠纷的数量猛增同时引起了“诉讼爆炸”现象。现在我们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案件数量激增已快超过司法系统的能力范围;一方面民事主体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侵害。 一、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 这样的现象引起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的深思,我们是否需要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起诉条件的有关条款?该怎么修改?部分学者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突破了大陆法系的框架而向英美法系相关制度探讨,从而寻找该问题的解决方案。部分学者通过向英美法系的研究和借鉴之后提出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该建议的提出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反响,部分学者认为这样的变革能够及时地解决“立案难”问题,但有部分学者认为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不科学,不适合我国现行法律。作者对此支持后者意见。作者认为立案登记制度虽说是借鉴英美法系并考虑了我国国情,模仿外国的诉答程序的形式而提出的,但在我国大陆法系的土壤上引进模仿英美法系长久以来形成的诉答程序而形成的立案登记制度,作者认为该设立带有极大的“生搬硬套”色彩,不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在对立案登记制度作出评价之前,作者将先对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有关争议点进行讨论并对立案登记制度进行简略介绍。 (一)起诉条件争议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1.“直接利害关系” 在第一个条件中,“直接利害关系”该如何理解?“直接利害关系”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利益是属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直接利益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从实体权利的角度去鉴定提出请求人是否为适格当事人。这样也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包括了形式审查这必要部分外还包括一定的实体审查。 然而在美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直接利害关系的界定与我国的定义有一定的区别。直接利害关系(interest),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并非以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为依据,而是指客观上存在的法律应当予以救济的某种权益。而且这种利害关系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举一简单例子,如果一位男士追求一位女士,在追求过程中男士花了一定数额物资但仍然没有成功。若这位男士向法院提出要求该女士支付约会中应支付部分的请求,法院应当立案。然而在我国,这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换言之,法院不会因此立案。这就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中,只要原告声称他的起诉是为了他的合法权益即可。 而这一点也成为了支持设立立案登记制度学者的重要论点之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设置的立案审查过于严苛,导致了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得到或者不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所以认为我国应该设立立案登记制度,保障诉权的顺利行使。 2.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这规定是起诉条件中最受质疑之处。有些学者认为此条款所规定的标准过于模糊,特别在我国法官习惯于严格依照法条办案的情况下,法官难于掌握“具体”的标准。“具体”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下范围参差不齐,又鉴于当下法院工作量超荷,“具体”的范围存在缩小的可能性与趋势。这是“起诉难”的另一原因。 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法典式诉答程序中起诉状的要求仅需包括构成诉讼原因的事实陈述,即原告必须能够表明自身法律上的权利和被告过错的行为的事实。而联邦式诉答程序要求起诉状应阐明法院的管辖权、简要陈述表明有权获得救济和所寻求的救济判决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联邦式诉答程序中对起诉状的事实细节要求并不高。相比之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所规定的“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起诉状中把案件相关实体事实作出具体阐述,显得有将立案审理后所涉及的实体审查提前之嫌,法院的介入过早也过于深入。另外,法院对起诉状进行的、存在形式与实体审查的立案审查过程不公开,得不到合理监督。 (二)立案登记制度 立案登记制度的具体架构在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但各种学说对该制度的描述大概轮廓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符合格式的起诉状,法院不得拒收并及时立案。原来立案审查中涉及实体部分便被分离出来并推延到立案之后。这样看来,立案登记制度将所有民事诉讼请求都纳入诉讼程序,然后再对这些纠纷是否具有诉之利益进行判断。从表面看来,该制度在我国的设立确实可以消除“起诉难”的问题,因为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置就像“快刀砍乱麻”,一下就把原来的起诉条件都大大放宽,仅留下形式条件。但这样一个长于英美法这样的事实出发型法律土壤中的成果经过这样粗糙的加工后能够在我国法规出发型的法律制度中嵌入和继续成长吗?作者对此不抱乐观态度。 二、对立案登记制度的质疑 (一)立案登记制的立案审查 英美法的民事诉讼中,起诉状由法官签发,这也就是说法官在原告递交起诉状之前已作出了一定的审查,而且该审查包括了形式审查和一定程度上的实体审查。但立案登记制度的起诉状是由民事纠纷利害关系人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所制作的。由此看出,起诉状在递交法院前未经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审查。总得来说,这样的诉状只需要具备了原告、被告及请求事由(尚不论请求事由的规范性)等几个部分便可启动诉讼程序。 1.主管与管辖权 虽然这样的处理可以尽可能地纳入更多的诉讼请求,但我们必须要看到这样的“囊括”隐藏着许多问题。首先,立案登记制度采纳了诉答程序中“不得拒收起诉状”规范,但此举没有考虑到法官在签发起诉状之时已经初步审查了案件的管辖权,而且对起诉状的要求中包括了对具有管辖权的阐明。但在立案登记制度中如何进行管辖审查?既然“不得拒收起诉状”,那也意味着法院正式立案前只能对诉状形式进行审查,至于管辖权的审查已涉及实体部分,则须拖延到立案后。若立案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还必须转移管辖,如此一举则损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和时间。在现时司法资源紧张、诉讼打爆炸的背景下,如此繁琐、低效率的操作只会使现状恶化。 此外,虽说立案登记制度能够最大量地容纳诉讼请求,但我们必须在主管制度之下运行。我国的国情是人们的普遍法律素质不是很高,他们提交诉状之时未必将主管制度与管辖制度考虑在内。特别是在最近几年里,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与人们产生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冲突,立案登记制度将会导致许多应由行政机关或其他处理的案件错误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最后被驳回。还有另外一些政治敏感度高的案件也将会受到同样处理。这样的后果,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一方面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会造成部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失去司法救济的机会,再者还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2.立案登记与后续程序接轨 即使我们忽略上述的主管与管辖问题,我们采取“不拒收起诉状”,但立案后怎么开展诉讼程序呢? 在立案审查制度中,立案条件的审查是在立案之前,案件的形式审查与部分实体审查都由立案庭进行。但在立案登记制度中,立案庭的工作仅是机械地审查诉状的格式,而部分实体审查在什么时候审查?该由谁负责? 一般来说,案件的审查应该在审前程序之前完成,那也就是说在举证与答辩之前完成。但这样的嵌入,案件审查的时间如何与诉讼时效制度融合?是在不改变审限的情况下纳入举证与答辩期限中,还是改变审限而增加一个期限?在前者中,这样的设置无疑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因为这有在案件通过审查之后当事人才可以进行举证和答辩,而立案后审查纳入举证与答辩期限中实为缩短当事人的举证和答辩期间。在后者中,若另设一个诉讼时效,则必须延长整个审限,这将拖延了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第二个问题中,立案后审查由谁负责?按程序的进行看来,案件通过了立案庭,按道理应该转到法官手上。第一种情况,若在立案后审查时法官发现法院对案件不具备管辖权,该情况如上述讨论中所说,需要转移管辖,此举损耗大量司法资源,手续繁杂、效率低。第二种情况,若法官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不具备足够立案条件,即不具备诉之利益,法官只能对此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然而对于当事人来讲,立案后未经庭审便被驳回,这与其希望得到实质判决的期待存在极大差距,因此多数当事人不会就此罢了而提起上诉,上诉案件数量将迅速增长,法院压力随之增加,而且压力从初审法院上升到二审法院。第三种情况,若案件通过了审查,这是否意味着法官作出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将作出实质裁判的承诺而不得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呢?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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