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案登记制的几点错误认识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含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背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 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3]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特点:相对于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立案审查制,练等级制是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其有5立4不立的规则(详情度娘),具有专门的立案程序和配套机制,在监督方面也做到内外结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的特点。
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区别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立案登记制确立之前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1.1立案登记制确立前存在的问题从立案制度的发展概况中可以看出,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前我国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
依据该制度,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之后,根据各诉讼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进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提出了立案审查的几个方面: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当,有无超过起诉期限,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法定受案范围,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体现的是对被诉案件是否属于需要复议前置的审查。
3不难看出,立案审查已经具备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审查过程中过滤掉虚假诉讼、恶意缠诉和不具备可诉性的起诉,为原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缓解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推进我国行政诉讼的有序发展。
但是,长远看来,仅仅凭借严苛的立案审查方式来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是不符合法治进程的发展规律的。
实践中久久难以解决反而愈演愈烈的“起诉难”问题足以证明,由于立案审查制自身的局限性,公民的诉权的行使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1立案标准不明确立案标准即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所依据的法定条件,在学理上也称为起诉条件。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理论研究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去界定它,用的比较多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常见于民事诉讼理论中。
对此,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起诉要件是指能够使诉合法提出的所需的要件,对于欠缺该要件的起诉行为不会使诉讼成立”。
4我国有学者认为,起诉要件是指诉的适法提起所必需的要件。
5虽然不同的学者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实质上并无争议,都强调只有符合起诉条件,才能引起诉的发生。
因此,笔者认为,站在法律的视角来看,当事人的起诉并不会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启动,仅仅当其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时,法院才会进行立案受理,启动诉讼程序并进行审理判决。
1参见崔艳君:《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初探》,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22页。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作者:郭颂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我国启动了由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之改革,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既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亦是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诉权,抑止以行政权替代司法权现象的发生,完善我国法治社会之构建。
但现阶段施行立案登记制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立案制度立案登记诉权作者简介:郭颂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4-02立案是诉讼程序之起点,是由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进行审查后,决定对其受理的程序。
立案作为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步,科学的立案制度之设置是公民行使诉权最有力的保证,乃至更好地实现其所主张的实体权益。
随着普法教育活动越来越多地开展,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亦越来越强,大众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受损的权益。
但由于司法资源之有限性,法院在面对伴随这种变化而来的案件增长时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所奉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其是指法院对起诉主体所提交的起诉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结果符合规定则立案,未达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通过这种严格的立案审查来控制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对于缓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似乎确有成效,然而这种制度对于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诉权却是一种损害,其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于是“起诉难”的情况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报道之中。
对立案审查制进行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立案登记制之概述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吹响了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号角,其首次提出了转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应当秉承“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理念,以保障当事人诉权。
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度的整改措施

当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度时,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培训和宣传: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确保法院工作人员充分了解立案登记制度的重
要性和具体操作规程。
通过内部通知、会议等方式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和流程。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立案登记相关的职责与权限。
制定详
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立案登记程序的规范执行。
例如,设立专门
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对立案登记进行监督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强调纪律约束:对于违反立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以
起到震慑作用。
5.建立信息化系统:推进信息化建设,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立案登记的影响。
建立电子立
案登记系统,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6.加强对外公开和监督:法院应加强对外公开立案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投诉举
报渠道,及时处理和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7.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承办人员征求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
问题和困难,并根据反馈意见不断改进立案登记制度。
上述措施可以帮助法院加强对立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立案程序的规范和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
立案登记制是什么意思,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立案登记制是什么意思,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有哪些如今,我国已经将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度改为了立案登记制度,也就是说日后大部分的案件法院都是要先进行立案的,而不再先经过审查。
那到底立案登记制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立案登记制是什么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有哪些不同1、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
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三、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通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
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是民事诉讼主体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步,该制度与诉讼主体的诉权保障直接相关。
本文通过浅析民事立案制度的概念、历史背景等,立案审查和立案登记的利弊比照和立案登记制存在的一些弊端,对于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与实施,笔者会提出几点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
标签: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民事诉讼一、民事立案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相关背景概述(一)民事立案的定义。
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立案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一节中。
立案和受理在我国语境中基本没有差别,如果一定要将两者区别开来,可以说“受理更加侧重于审查的过程,受理的结果是法院立案;立案更加侧重于结果,法院审查之后于以受理即为立案”针对民事立案,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它不仅是程序的起点,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沿阵地。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
而立案具有确认诉权,保障行使诉权的的功能。
(二)民事立案制度的相关历史背景概述。
第一阶段就是新中国成立至八十年代中期,法院未设立专门的立案机构,缺少统一标准,立、审、职不独立,且由于缺乏监督,为立案环节的黑箱操作留下了较大空间。
第二阶段是1986—1996年,此阶段国内部分地区法院试行立案、审判、监督分立,但由于改革上不彻底,仍未斩断立案与审判之间的关联,起诉难问题依旧存在。
第三阶段是1996—2000年,该时期司法改革在全国积极展开,切断了立案、审判和执行间的利益线条,完善了监督体系,缓解了之前的问题。
第四阶段是2000年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在这一阶段内,“立审分立”制度下的立案审查制度逐步完善,起诉条件逐步细化,立案工作被进一步专业、规范化。
这就是我国立案审查制的各个阶段。
二、立案审查制弊端和立案登记制优势(一)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
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困境与突破

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困境与突破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立案作为诉讼的起始程序,它是当事人诉权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从而影响到实体利益的实现。
行政诉讼向来有“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而立案登记制度则针对的是立案难的问题。
在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中,法院往往进行提前的实质审查,属于典型的案外程序,缺乏公开性、规范性及当事人的参与性,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的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法院的立案制度进行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这就为全面解决立案难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二、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质特征我国学界普遍认可的完整意义上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主要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就必须予以登记立案。
它是一种与立案审查制相对应的立案制度,并不预先设置实质审查。
目前,英国、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均采用立案登记制。
(一)西方各国的立案登记制西方各国出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需要,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并未提前设置实质审查的障碍,而是以形式审查为主。
在英国,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大体的诉讼程序相同,民事案件分为两部分:即提交诉状和事后答辩。
当事人提交规范统一要求的文件后,法院进行简单形式审查就完成案件的受理。
类似的在美国,《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诉状后,直接由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然后书记官的职责就是找出具体的错误,再来使律师纠正,但“书记官不得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文件。
”所以说,英美两国的立案登记制较为典型的体现了形式审查的执行方式。
当然,这并不代表所有案件毫无甄别的都会被受理,英美两国的立案登记制与其案件审理阶段首先进行诉讼要件审查的。
其立案登记制还配套一系列其他审查措施,从另一个角度而说这种审查并不等于是零门槛的。
探析立案登记制的困境与优化路径

探析立案登记制的困境与优化路径作者:王倩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1期立案登记制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社会、经济、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落地实施,标志着立案审查时代的结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立案登记制对立案制度进行“瘦身”,降低了当事人起诉的门槛,结合近些年的实践运行来看,该制度的实施缓和了“立案难”的矛盾,有效维护了公民诉权,提升了司法权威。
实践证明,立案登记制在诉权保障、解决“立案难”问题上取得了诸多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案件激增、违法滥诉的挑战。
对此,我们需要不断创新思路、多措并举,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促进立案登记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背景立案,即法院对决定受理的起诉进行登记的活动,是法院受理案件和诉讼程序正式开始的标志。
立案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诉讼环节。
域外立法和司法中并无立案的制度设计,法院大多采用案件登记的方式或技术启动诉讼程序。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体系深受苏联法学的影响,立案环节一直采用立案审查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时空距离缩小,公民自身和公民财产都参与社会的大变革之中,各式各样的纠纷接踵而至,诉讼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解决纠纷中的地位也更为突出。
立案审查制带来的“立案难”问题也日益突显。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法为立案登记法”。
为进一步落实此重要精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4月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此立案审查制退出历史舞台,立案登记制迈入司法实践阶段。
二、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仅形式上核对,除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一律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立案登记制的几点错误认识
对立案登记制的几点错误认识
万昌文
一、起诉了法院必须登记
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才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制下,
法院仍要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不予接收
接收起诉与登记立案是两个不同概念。接收是一种事实行
为,不涉及对起诉的合法性评价;登记是法律行为,涉及
对起诉的合法性评价。接收是登记的前提,接收后法院才
能进行审查,进而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因此,对起诉,
不管是否合法,法院必须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三、登记不等于受理
登记就是立案,就是法院受理了此案。当然登记后要进行
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立案登记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实体审查
形式审查是与实质审查相对应的概念,而不是与实体审查
相对应的概念。原告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起诉的
法定条件之一,这也是一个实体问题。因此,法院在对起
诉进行形式审查时,既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程序要件,也
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实体要件。
五、立案登记制更充分保护了当事人诉权
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是否充分,取决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条
件是否科学、合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核心,只不过是将
原先的立案审查时的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登记立案
后,法院仍要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的,同样会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同不予受理(不予立
案)一样,都是对诉权的否定。试举一例说明:张强被李
刚打伤,准备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但张强只知道李刚的
姓名、性别,不知其住址,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之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于是张强根据打听到的消息,得
知李刚住在某小区某栋楼某层1号。于是在起诉状中写明
“被告李刚,男,住某小区某栋楼某层1号”。要搁在以前,
法院立案庭搞实质审查,一定要求张强提交证据证实李刚
的身份信息属实,否则不予立案;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搞形
式审查,法院一看起诉状中被告的身份信息是明确的,且
符合其他立案条件,就立即登记立案并移交给民事审判
庭,可审判庭的书记员送达时,却发现某小区某栋楼某层1
号住的根本不是李刚,李刚从未住过这里,也就是说李刚
不是“下落不明”,而是“不明确”,全中国同李刚同名的男
性,不知道有多少?此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
了,法院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了。前后比较一下,立案登记
制改革后,张强的诉权得到更充分保护了吗?显然没有,
表面上看,法院登记立案了,张强的诉权得到保护了,但
后来又裁定驳回起诉了,一切又归于零,回到了起点,张
强的诉权照样没得到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还不如当初
由立案庭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更直接些,因为这样可
以避免给张强带来“希望—失望”的心理折磨。因此,所谓
“立案登记制更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说法,纯属某些人的
一厢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