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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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律师作为一种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常常需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这些文档的编写过程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文字表达能力,同时也需要其具备一定的商业思维和谈判技巧,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达成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收集客户的资料和需求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首要任务是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及其需求。

律师需要通过与客户面谈、查阅相关合同和文件,了解客户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的本质和重点,以及客户的法律需求和目标。

这一过程需要律师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理解能力,以确保对客户需求的准确把握。

二、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了解客户需求后,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这一过程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思考案例实践和研究相关文献资料等多种途径,对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三、撰写法律意见书根据收集到的客户需求和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律师需要将研究结果进行组织和分析,写出一个包含法律分析和建议的法律意见书。

在撰写过程中,律师需要掌握表达功底,有条理的阐述论点和结论,并兼顾专业性和易懂性,以保证意见书的可读性和实用性。

律师制作工作报告的程序也比较类似:一、对案件或项目进行了解和分析律师要制作工作报告,首先需要了解和分析案件或项目的背景和情况。

这一过程需要快速准确的理解客户的需求,确定所需完成的任务,了解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识别相关法规和市场资讯。

二、设计并实施计划根据所获的信息,律师需要设计并实施一个工作计划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律师需要仔细考虑每个步骤,包括调查、法律研究、讨论、书面提供建议等,以及必须完成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三、记录进度在工作过程中,律师需要记录所完成的步骤,以明确进度和确保工作按预定计划进展。

这些记录可能包括电话记录、会议记录、遵守指导书、记录关键信息和报告等。

四、制作最终工作报告在工作完成后,律师需要编写一个最终的工作报告来记录他们完成的工作和所获得的结论。

项目法律意见书

项目法律意见书

项目法律意见书引言概述:项目法律意见书是为了匡助项目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而编写的一份法律指导文件。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项目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项目背景和目标1.1 项目背景:介绍项目的起源、目的和重要性,包括项目的背景信息、市场需求和项目的价值等。

1.2 项目目标:明确项目的目标和预期成果,包括项目的时间、成本和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分析等。

1.3 项目法律要求:分析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劳动法、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项目在法律框架内合规运作。

二、合同与协议2.1 合同起草与审查:详细阐述项目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流程,包括合同条款的编写、风险评估和法律合规性审查等。

2.2 合同履行与纠纷解决:指导项目团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包括履行义务、风险管理和纠纷解决机制等。

2.3 合同变更与终止:介绍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包括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三、知识产权保护3.1 知识产权审查:详细介绍项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审查流程,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和程序。

3.2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提供项目团队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和策略,包括保密协议、技术保护措施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3.3 知识产权交易与许可:介绍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许可流程,包括合同起草、权益转让和许可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四、劳动法与用工管理4.1 劳动合同与用工管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用工管理的法律要求,包括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2 劳动关系纠纷解决:指导项目团队在劳动关系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包括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4.3 用工合规与社会责任:强调项目团队应遵守用工合规和社会责任,包括工时管理、员工福利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意见证明书

法律意见证明书

法律意见证明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示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2、江苏A电讯公司控告贵司的《民事起诉状》;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4、贵司出示的《A财务情况》;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示的售后服务费和《收据》;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x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事由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

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递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和《收据》做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元作为质保金。

现双方已于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递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示的质保金《收据》一张做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01•【文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发行人依据《股票条例》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制作律师工作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律师工作报告随申报材料上报,存证监会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按照下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各项提示,•只表述结论性的意见(一般不超过3000字)。

律师工作报告应当就律师的工作过程、下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并就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和说明。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本准则要求的内容做出全面说明。

•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说.作适当修改; 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内容;但是应当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作出某项修改或者增加内容的原因作出特别说明。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适用作出确定意见的事顶,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应当指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行文中不宜使用“假设”、“推定”一类措辞;但是可以使用“经核查,未发现”等措辞。

对于某些可以依法作出假设的事实(如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对企业重要管理人员的书面陈述的信赖。

等等)•可以直接说明没有再作进一步的验证。

(七)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就某些事宜作出书面保证;但是,无论有无发行人的书面保证,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八)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改动,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并经过律师的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规范正式版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规范正式版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规范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第一次工作会议第三节查验计划第四节查验工作的一般性要求第五节查验工作结束第四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法律意见书制作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五章内业档案第六章结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及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本所及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均应严格依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工作,并主动接受事务所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办理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的,应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职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本所及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统一由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指派律师负责业务办理。

本所任何律师均不得以律师个人的名义接受客户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正式名称中含有法律意见书字样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办理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的,实行工作小组负责制,工作小组至少由两名以上执业时间超过3年以上的律师及一名书记员组成;工作小组必须编制工作日志,对整个工作过程做完整的全面的记录。

第六条凡本所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律必须经主办律师、工作小组、事务所业务委员会三级质量复核通过后,方能加盖事务所印章发送。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第七条本规范所谓法律意见书系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事人的委托,对某一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提出法律意见的一项律师业务文书。

第八条本所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对法律意见书形式及内容的要求,将法律意见书分为强制规范的法律意见书及任意规范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制作规范与技巧

法律意见书制作规范与技巧

资本市场相关规定
分则性:
法律意见书制作规范与技巧
2、新三板市场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 2013年12月30日修改)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12 月31日修订)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年2 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
IPO(挂牌)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九、发行人的业务 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四、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五、组织机构及运作 十六、董监高情况
实例
法律意见书制作规范与技巧
IPO(挂牌)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十七、税务 十八、环保、产品质量 十九、劳动及社会保障 二十、募集资金用途 二十一、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十五、结论性意见
使用范围
法律意见书制作规范与技巧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 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概述
体例格式
特殊体例格式要求之一
● 序言 ● 第三部分:正文
● 第一部分:声明 ● 第四部分:结论
法律意见书制作规范与技巧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100字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100字

三一文库()〔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100字〕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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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作规范
1.目的
1.1为了指导风控人员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风控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
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
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风控人员。

2.2集团公司全体风控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2.3集团公司业务辅助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3.术语
3.1法律意见书:是指风控人员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
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工作报告:是指风控人员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
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
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
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工作底稿:是指风控人员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
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
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4.1 在下列情况下,风控人员可以向集团公司领导出
具法律意见书或工作报告: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律师制作的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为必备文件的;
2)集团公司要求风控人员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集团公司作业文件要求的;
4)风控人员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

4.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作业文件对法
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风控
人员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
关规定。

4.3 风控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所用的语
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
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集团公司作业文件规
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
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风控人员应发表
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5.基本内容
5.1 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5.1.1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风控人员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风控人员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风控人员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集团公司交办
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风控人员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风控人员应承诺同意集团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工作报告的内容,但集团公司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5.1.2法律意见书正文
风控人员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集团公司交办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
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5.1.3总体结论性意见
1)风控人员应对集团公司交办的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2)风控人员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5.2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
5.2.1工作报告开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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