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聚餐申报制度

合集下载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乡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开展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及指导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政办发[20xx])66号)和**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制度,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开拓创新,攻坚克强,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不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争取在食品安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创造我乡食品安全监管特色和亮点,全面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为构建文明和谐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餐饮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的调整目标要求,确定到今年年底,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

(一)组织协调机构及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各村民委,要把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村民委要密切配合,形成高位推动,合力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工作格局。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各村均要求成立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考核,有经费保障。

2、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承诺书),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政府对各村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社区集体就餐管理制度

社区集体就餐管理制度

社区集体就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邻里之间的友好关系,提高社区凝聚力,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集体就餐是指社区居民在特定场所共同用餐的行为。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集体就餐活动。

第三条社区集体就餐应遵循“自愿参与、公平协调、文明规范、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集体就餐由社区居委会或居委会指定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集体就餐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社区居民参与社区集体就餐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纪,不得损害社区利益和居民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社区集体就餐时间由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告在社区公告栏和社区微信群中。

第七条社区集体就餐方式可以采取自助餐、定餐等形式,具体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社区集体就餐地点一般设在社区活动室或者社区食堂等场所,确保安全卫生,舒适整洁。

第九条社区集体就餐需要提前报名,居民可以通过社区微信群、电话等方式报名,报名截止时间由居委会确定。

第十条社区集体就餐的食材采购由居委会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确保食材新鲜卫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参与社区集体就餐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不得擅自更改就餐地点或者时间。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社区集体就餐期间,居民应保持文明礼貌,互相尊重,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冲突和纷争。

第十三条社区集体就餐期间,居民应遵守就餐秩序,不得插队、浪费食物或者占用他人座位。

第十四条社区集体就餐期间,居民不得饮酒过量,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或者乱丢垃圾。

第十五条社区集体就餐期间,如有任何紧急情况发生,应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有序疏散,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社区集体就餐结束后,居民应主动清理餐桌,将餐具摆放整齐,协助工作人员做好清洁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和居委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有权对社区集体就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十八条居民可以向居委会举报社区集体就餐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居委会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居民反馈处理结果。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定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集体聚餐的管理,提升乡镇文化建设水平,保障乡镇干部和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乡镇干部、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开展集体聚餐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乡镇集体聚餐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道德风尚,倡导节约文明,树立良好形象,保障参与者的权益。

第四条乡镇集体聚餐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工作由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委员会由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制定乡镇集体聚餐的具体规定和策划,监督指导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乡镇集体聚餐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委员会完成各项活动。

第七条乡镇集体聚餐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成效,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参与对象第八条可以参加乡镇集体聚餐的对象包括乡镇干部、工作人员、机关单位职工、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员。

第九条乡镇集体聚餐参与对象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损害乡镇集体聚餐活动的形象。

第四章活动内容第十条乡镇集体聚餐的活动内容应具有地域特色,反映乡镇的风土人情,提升乡镇文化品位。

第十一条乡镇集体聚餐的活动内容可以包括吃饭、唱歌、表演、游戏等形式,丰富多彩。

第十二条乡镇集体聚餐的活动内容应符合参与对象的需求,满足大家的交流沟通和娱乐休闲需求。

第五章食品安全第十三条乡镇集体聚餐活动应选用食品卫生安全达标的食材,提高用餐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乡镇集体聚餐活动场所和器材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乡镇集体聚餐活动应注意餐具的清洁卫生,避免交叉污染,确保参与者的饮食安全。

第六章料理服务第十六条乡镇集体聚餐活动的料理服务应做到量足质优,口感鲜美,各式菜肴搭配合理,符合食客的口味喜好。

群体性聚餐备案管理制度

群体性聚餐备案管理制度

群体性聚餐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群体性聚餐的管理,保障职工群众的餐饮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团队聚餐、年会、庆祝活动等。

三、备案管理1. 聚餐活动申报(1)单位或部门在举办群体性聚餐前,应提前向食堂或相关供餐单位进行聚餐活动申报,并填写《群体性聚餐备案申请表》,包括聚餐的时间、地点、规模、预算、菜单等信息。

(2)聚餐备案申请需要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交,食堂或供餐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回复是否批准。

2. 供餐准备(1)食堂或供餐单位在接到聚餐备案申请后,应根据申请表的信息进行菜单的准备,并保证食材的新鲜和安全。

(2)对于需要外包的聚餐活动,食堂或供餐单位应与外包单位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并在聚餐当日指派专人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现场管理(1)聚餐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和监督人员,保证餐饮环境的整洁和秩序。

(2)在食堂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应设置专门的用餐区域,并在现场张贴消防和用餐安全提示。

4. 食品安全(1)负责餐饮的单位应保证食材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工和烹饪。

(2)对于外包的聚餐活动,外包单位应提供食品安全合格证明,并按照《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5. 食品残余处理(1)聚餐结束后,单位或部门应安排专人对食品残余和餐具进行清理和消毒。

(2)食堂或供餐单位应妥善处理食品残余和厨余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四、责任分工1. 单位或部门(1)负责组织和申报群体性聚餐活动,并保证聚餐的安全和秩序。

(2)配合食堂或供餐单位的工作,并确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 食堂或供餐单位(1)接受申报的聚餐备案申请,确保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2)配合单位或部门的安排,保障聚餐活动的进行。

3. 监督部门(1)对单位或部门提出的聚餐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回复审核结果。

(2)对食堂或供餐单位进行食品安全和餐饮环境的监督和检查。

餐饮聚集性就餐报备制度

餐饮聚集性就餐报备制度

餐饮聚集性就餐报备制度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为了防止疫情扩散,餐饮行业也需要进一步做好疫情防范工作。

一个有效的防控措施是建立餐饮聚集性就餐报备制度,以下是该制度的相关内容。

1.报备要求所有涉及到聚集性就餐的餐饮场所都需要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报备。

报备的时间要在就餐活动开始之前至少提前1小时,报备的内容包括以下信息:•用餐人数;•用餐时间;•用餐人员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

在填写报备信息时,应当如实填写,不得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如有需要,当地防疫部门和餐饮行业协会均可以查询报备信息。

2.报备方式为了方便餐饮场所进行报备,报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在线报备。

报备人员可以准备好相关信息后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报备;2.短信报备。

报备人员可以通过向指定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报备,报备内容需要符合要求;3.电话报备。

报备人员可以拨打相关号码进行报备,报备人员需要提供足够的基本信息;3.餐饮场所的义务餐饮场所在接到报备信息后,有以下义务:1.保留原始报备信息文件。

餐饮场所应当保留原始的报备信息文件,以备需要核查时使用;2.稳妥安排用餐。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报备的用餐人数以及要求的时间进行稳妥安排用餐;3.保证安全卫生。

餐饮场所应当严格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做好厨房的生产管理工作,并保证餐具消毒合格;4.主动配合监管。

餐饮场所应当配合当地防疫部门和餐饮行业协会检查和监管工作。

4.惩罚措施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报备或者报备虚假信息的餐饮场所,当地防疫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惩罚。

具体惩罚措施会因地区而异,但是通常包括以下方式:1.警告;2.罚款;3.停业整顿;4.撤销餐饮许可证。

5.总结建立餐饮聚集性就餐报备制度有助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餐饮行业在建立报备制度时,应当注意合理制定报备规范以及相关惩罚措施。

一方面,规范操作有助于提高餐饮行业的自律能力;另一方面,严厉的惩罚措施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对于维护公共安全管用。

教职工聚餐报备制度范本

教职工聚餐报备制度范本

教职工聚餐报备制度一、背景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增进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确保聚餐活动的安全和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聚餐范围1. 聚餐活动限于我校教职工范围内,包括在编教职工、合同制教职工和临时用工。

2. 教职工子女及家属不得参加教职工聚餐活动。

三、聚餐时间1. 聚餐时间应安排在周末、节假日或学校规定的休息日。

2. 聚餐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四、聚餐地点1. 聚餐地点应选择安全、卫生、消防设施齐全的场所。

2. 严禁在校园内举行聚餐活动。

五、聚餐费用1. 聚餐费用由教职工自行承担,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2. 教职工参加聚餐活动时,应遵守财务纪律,不得使用学校资金支付个人费用。

六、报备程序1. 教职工拟举行聚餐活动时,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聚餐报备表》。

2. 所在部门或单位对聚餐申请进行审批,同意后向学校工会报备。

3. 学校工会对聚餐活动进行统筹协调,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4. 聚餐活动结束后,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向学校工会报告聚餐情况。

七、聚餐纪律1. 教职工参加聚餐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组织管理,不得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

2. 教职工参加聚餐活动时,应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形象,不得有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3. 教职工参加聚餐活动时,应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教职工,所在部门或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未尽事宜,可由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教职工聚餐报备制度是一项旨在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增进教职工沟通交流、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制度。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们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聚餐环境,共同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兴镇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及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广兴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群体性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因婚丧嫁娶或传统节庆等活动而在非经营场所举办的一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第二章申报与监管
第三条农村举办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聚餐的,举办者须提前2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在聚餐前1天,派人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并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条农村举办10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的,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接到报告经初审后,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聚餐前1天,组织镇卫生、工商、畜牧兽医等业务人员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

因特殊原因临时举办的群体性聚餐,事主要在当日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根据参宴人数按以上规定进行备案和指导。

第五条农村聚餐举办者在申报时需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表》,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数、联系方式,主厨及帮厨者姓名、地址,菜谱等。

第六条现场指导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聚餐现场的卫生条件、厨师健康状况、菜谱、食品原料的采购、贮藏加工及聚餐消毒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如实记录归档。

聚餐的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查制度。

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发现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的情况应责令举办者停止聚餐活动。

第七条如申报地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如申报地邻近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八条凡操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乡村厨师,应经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登记备案,要求持有健康等相关证件,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三章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辖区负责制,各村(居)对本辖区内乡村群众举办的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安全领导机构要明确群体性聚餐审核及现场指导人员,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政府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将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与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确保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主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事主和具有食品经营活动资格的承办厨师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为就餐者提供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村委会开展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控制及救治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宴席举办者、村委会、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迅速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对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条件的,事发地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事主举办50人以上聚餐不按本办法申报登记而擅自操办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主和承办厨师承担事故责任;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职责,造成食
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群体性聚餐卫生规范
农村群体性聚餐卫生规范
第一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一条宴席的食品加工场所周围不得靠近粪坑、猪圈、垃
圾堆放场、有毒有害企业等开放性污染源。

第二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三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四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如临时搭建宴席厨房,要保证有充足的操作空间,建有顶盖、围栏),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以及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等设施,并尽可能创造条件配备有冷冻冷藏设施。

第五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

第六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七条承办厨师自备或专供宴席租(使)用的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

第八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直接取用河水、井水、水窖水等未经检验合格水源水的,要进行药物消毒。

第二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九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
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而无QS标志,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条宴席外购的熟制食品要当日采购,存放在保洁的容器中备用。

第十一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三章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一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二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三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四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五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水产品(冷盘)。

第十六条对宴席供餐的食物,每种采集50克以上用洁净容器或食品袋盛放留样24小时,尽可能冷藏于冰箱中。

第十七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乡村厨师应经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十九条乡村厨师应经过县(镇、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条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