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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璃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光观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筑行业安全玻璃管理制度

建筑行业安全玻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玻璃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三、安全玻璃的定义安全玻璃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承受一定程度的冲击、碰撞、高温、低温等恶劣环境,不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玻璃。

四、安全玻璃的使用要求1. 在以下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3)幕墙(全玻幕除外);(4)倾斜角度大于30度的玻璃墙;(5)建筑物的玻璃采光顶、玻璃屋面等。

2. 安全玻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以下性能:(1)抗冲击性能:在规定的条件下,安全玻璃应能承受一定的冲击力,不发生破碎或破碎后碎片飞溅;(2)耐热性能: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安全玻璃应能保持稳定,不发生变形或破碎;(3)耐寒性能: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安全玻璃应能保持稳定,不发生破碎或变形。

五、安全玻璃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管理1.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设备,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2. 安全玻璃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确保所销售的安全玻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安全玻璃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确保安全玻璃的安装质量。

4. 建筑施工单位在使用安全玻璃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确保安全玻璃的使用效果。

六、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玻璃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3.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安装单位违反本制度,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法予以查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玻璃破碎引起的意外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内外使用的玻璃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墙、玻璃窗户、玻璃门等。

第三条玻璃制品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维护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并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玻璃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玻璃制品的分类和等级第五条按照用途和安全要求,玻璃制品分为以下几类:透明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防弹玻璃等。

第六条玻璃制品的等级划分主要根据其厚度、抗风压能力等安全性能来确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

第三节玻璃制品的设计要求第七条玻璃制品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具有足够的抗风压能力、抗震性能和耐高温、耐低温等特性。

第八条玻璃制品的设计需要考虑透明度、隔音性、安全性和热传导等因素,做到美观、实用、安全。

第九条玻璃制品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人性化,易于安装和维护,方便清洗和更换。

第四节玻璃制品的生产和检验第十条玻璃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玻璃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设立质量检验部门,对所有产品进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玻璃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对于质量问题应及时召回。

第十三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玻璃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节玻璃制品的安装和使用第十四条玻璃制品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十五条玻璃制品的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存在松动、倾斜、开裂等问题。

第十六条玻璃制品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玻璃制品,防止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发生。

第十七条玻璃制品的使用者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更换、维修和清洗,必要时应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安全玻璃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管理。

1.3 建筑安全玻璃主要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防火玻璃等。

1.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玻璃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安装企业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二、生产与销售管理2.1 生产企业管理2.1.1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资质,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1.2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1.3 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2.1.4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产品质量稳定。

2.2 销售企业管理2.2.1 安全玻璃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2.2.2 销售企业应建立产品进货验收制度,对所销售的安全玻璃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2.2.3 销售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安装与使用管理3.1 安装企业要求3.1.1 安装安全玻璃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安装人员具备专业技能。

3.1.2 安装企业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安装,确保安全玻璃的安装质量。

3.1.3 安装企业应制定安装方案,对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2 使用单位管理3.2.1 使用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安装企业,确保安全玻璃的质量。

3.2.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平安玻璃管理规定》《建筑平安玻璃管理规定》的施行旨在有效地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标准建筑平安玻璃的消费、流通、使用和安装,受到各方的关注,正在为进步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

经过几个月的施行,仍有局部相关单位在条款的理解上还不够明晰。

为此,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处长撰文,对《建筑平安玻璃管理规定》的局部条文进展解读。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平安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平安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平安玻璃。

解释:本规定所称平安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即满足GB/T9963-1998《钢化玻璃》、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和BG9962-1999《夹层玻璃》的产品。

平安中空玻璃是指组成平安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应都是平安玻璃。

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破坏时不具有平安性,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平安玻璃之列。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以下部位必须使用平安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局部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局部的分界限。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构造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构造有一定位移才能、不分担主体构造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构造或装饰性构造;全玻幕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程度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平安玻璃。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建筑安全玻璃是指在建筑物中起到防护和安全作用的玻璃制品。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物中使用的安全玻璃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玻璃门、玻璃窗、玻璃隔断等。

三、安全玻璃的选择和安装1. 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装修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选择和采购合格的安全玻璃制品。

2. 安全玻璃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施工团队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3. 安全玻璃的安装位置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密封和固定措施,确保玻璃的稳定和耐久性。

四、安全玻璃的检查和维护1. 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2. 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清洁,保持其表面无污物和污渍,以确保透光性和观感效果。

3. 对于有破损或被刮伤的安全玻璃,应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以免影响玻璃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4. 在清洁和维护过程中,应注意使用合适的工具和清洁剂,避免对安全玻璃造成损坏。

五、安全玻璃的使用注意事项1. 室内墙面和玻璃隔断应设置明显的防撞警示标识,提醒使用者避免碰撞。

2. 制定明确的玻璃使用规程,禁止在安全玻璃上贴涂物、写字或进行其他损坏活动。

3. 高层建筑中的玻璃窗应设置保护装置,防止意外坠落事故的发生。

4. 在有需要的场所,可以配置安全电气开关控制安全玻璃的开闭,方便使用者的操作。

5. 安全玻璃使用者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了解玻璃的特性和正确使用方法,提高安全意识。

六、紧急情况处理1. 发生紧急情况时,如安全玻璃被破坏或破碎,请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2. 在等候救援期间,避免靠近安全玻璃,防止因破碎而造成伤害。

3. 在施救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救人员和受救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违反规定的处理1. 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使用安全玻璃,进行整改,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璃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光观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为了保障建筑物内外玻璃的安全和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楼及其他建筑物的内外玻璃。

二、玻璃材质和强度1.内外封闭楼梯间的窗户玻璃、建筑物外墙及窗户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或其他具有一定强度的防护玻璃材质。

2.玻璃的抗风压强度应符合当地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3.各类建筑物内外的安全玻璃应有明显标志,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三、安全玻璃的使用1.所有建筑物的外墙及窗户玻璃应保证完好无损,不存在裂纹、破损等现象。

2.内外封闭楼梯间的窗户玻璃不得使用容易碎裂的玻璃,可以使用透光性好的防爆玻璃。

3.建筑物内外的玻璃应定期清洗和维护,严禁使用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清洗玻璃。

4.建筑物室内玻璃应使用安全防护膜或球形玻璃,以防止玻璃破碎时产生的碎片对人身伤害。

四、玻璃安全管理1.建筑物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物内外的安全玻璃,及时修复破损的玻璃。

2.若建筑物内外玻璃发生破损,建筑物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3.玻璃修复和更换时,应采取合理、安全的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使用者的安全。

4.安装安全玻璃的建筑物应定期组织玻璃使用者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其注意玻璃的使用和维护。

五、违规行为处罚1.违反本规定未使用安全玻璃的,由建筑物管理部门责令更换并处以罚款。

2.使用破损玻璃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建筑物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3.使用过期或已失效防护膜等安全措施的,由建筑物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更换,并处以罚款。

4.玻璃修复或更换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人员伤亡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建筑物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建筑设计、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建筑物内外玻璃的安全。

2.建筑物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玻璃使用者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其自救和避险能力。

3.建筑物管理部门应建立玻璃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统计和分析玻璃事故的原因,进行防范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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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
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
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
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
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
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
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
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
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
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
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
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
璃:
(一)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ll3 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 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
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
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
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
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
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
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
和安装技术标准。

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
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
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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