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尚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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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机械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机械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对工程机械的检测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机械的检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机械检测管理制度,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能,确保工程机械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工程机械检测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证工程机械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工程机械检测管理范围第五条公司的工程机械检测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机械的日常巡检工作;(二)工程机械的定期检测工作;(三)工程机械的事故维修及检测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工程机械的特点和工作环境,合理确定检测周期和项目,确保工程机械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机械检测档案,定期更新工程机械的检测记录,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机械检测管理要求第八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工程机械检测人员,确保工程机械的检测工作得到规范和科学的进行。

第九条工程机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熟悉工程机械的结构和性能,能够准确、及时地进行检测和诊断。

第十条工程机械检测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检测任务,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工程机械检测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工程机械检测管理流程第十三条工程机械的检测管理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日常巡检:每天对工程机械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定期检测:根据工程机械的性能和使用情况确定检测周期和项目,进行定期检测;(三)事故维修及检测:在工程机械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及时进行维修和检测,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机械检测的记录和档案,对每一次检测结果进行备案和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工程机械检测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DB11!~611-2008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

DB11!~611-2008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 《关于北 京 市 工 程建设地方标准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
机检验规则)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 3. 9. 1"
3.9,2、4.0.2、 4。0.4、 4.0. 15、5。0. 1、 5.0. 2、 弓。0. 3、 5,0. 6
条作为强制性条文;PI意该项标准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228-2008,,
标准制修订项 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073 92号)的要 求。由北京市建设一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特种设备行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编的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已经 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 DBI 1/611一2008,建设部备案号为 J11228一2008.自 2M )年 3 月 I日起实施:其 中第 3. 9.全、3. 9. 2 , 4. o. 2- , 4. 0. 4 , 4. 0.5、 5. o - I , 5. 0. 2 , 5. 0. 3 , 15. 0. 6条作 为强制性 条文;必须严格执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
Tower crane inspection regulation on construction site
编 号:DB 11/611-2008 备案号:J11228-2008
主编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特种设备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 B II /6 11 一 20 0 8
3 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3. 1 技术资料
受检单位应提供北京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颁 发 的统L一编号,以
及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DB 11/ 383一2006《建设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省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月,起草组在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6月,起草组在省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目次第—章总则 (1)第二章般规定 (2)第三章起重机轨道和车档 (4)第四章电动葫芦 (9)第五章手动梁式起重机和手动梁式悬挂起重机 (9)第六章电动梁式起重机和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 (12)第七章通用桥式起重机 (16)第八章冶金起重机 (20)第九章通用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 (26)第十章壁上起重机和柱式悬臂起重机 (31)第十一章起重机的试运转 (34)第十二章工程验收 (38)附录一起重机及其轨道跨度的测量方法 (39)附录二起重机主梁上拱度和悬臂上翘度的测量方法 (44)附录三起重机车轮水平偏斜的测量方法 (50)附录凹本规范用词说明 (51)附加说明 (52)附:条文说明 (5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动葫芦、手(电)动梁式起重机、手(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冶金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与装卸桥、壁上起重机和柱式悬壁起重机的安装。

第1.0.3条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应从设备开箱起,至设备试运转合格办理工程验收为止。

第1.0.4条对大型、特殊、复杂的起重设备的吊装,应制定完善的吊装方案;当利用建筑结构柱、梁等作为吊装的重要承力点时,应经结构汁算,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利用。

第1.0.5条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负荷试运转合格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1.0.6条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起重设备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一、设备技术文件应齐全;二、按设备装箱清单检查设备、材料及附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且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及必要的出厂试验记录;三、机、电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其中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扭结、裂嘴和松散的现象;四、起重机地面轨道基础、吊车梁和安装预埋件等的坐标位置、标高、跨度和表面的平面度均应符合设计和安装的要求;五、通用桥式起重机、壁上起重机、冶金起重机等与建筑物之间相关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建筑工程机械日常检查制度

建筑工程机械日常检查制度

建筑工程机械日常检查制度一、前言建筑工程机械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其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机械的正常运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制定并实施建筑工程机械的日常检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建筑工程机械日常检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设备故障次数,提高设备利用率,为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吊装设备、混凝土搅拌设备、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设备。

四、日常检查内容及频率1. 每日检查内容:(1)检查机械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包括设备的外观是否有损坏、异响等异常情况;(2)检查设备的润滑情况,确保各个部件都有足够的润滑油;(3)检查设备的油温、油压是否正常,液压油、燃油等机油是否充足;(4)检查设备的电器系统是否正常,电线是否破损、接触不良等;(5)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包括警示灯、安全门、限位器等;(6)对设备进行试运转,确保各项功能正常;2. 每周检查内容:(1)检查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是否有松动、磨损等情况;(2)检查设备的液压系统是否有漏油现象,及时补充液压油;(3)检查设备的散热系统是否通畅,清理设备上的杂物和灰尘;(4)检查设备的轮胎、履带等部件是否磨损严重,及时更换;3. 每月检查内容:(1)检查设备的主要零部件是否有裂纹、变形等情况,及时更换;(2)检查设备的关键部位是否有磨损严重的情况,及时修理或更换;(3)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保养设备,延长使用寿命。

五、责任部门及人员1.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建筑工程机械日常检查制度,确定检查周期和内容,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2. 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最新dbj13-67- 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

最新dbj13-67- 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

D B J13-67-2005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Test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2005年9月前言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测行为,确保检测客观、公正,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5]22号文件要求,福建省建筑业协会金属结构设备建材分会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在认真总结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共同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内容共9章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范围与检测项目类别、检测条件、现场检测要求与方法、检测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及检测结论判定规则。

为提高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350001)。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业协会金属结构设备建材分会参编单位: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福州协惠建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人员:林瑞良邓里刘光华王建国吴镝黄治郁主审人员:李明段林发审定人员:林霍明熊飞刘珠雄林进椿赵凤兰林祥雹王韶国陈华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检测范围与检测项目类别5 检测条件6 现场检测要求与方法6.1 塔式起重机6.2 施工升降机6.3 井架物料提升机6.4 高处作业吊篮7检测原始记录8检验报告9检测结论判定规则附录A 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A1 塔式起重机附录A2 施工升降机附录A3 井架物料提升机附录A4 高处作业吊篮附录B 检验报告(格式)附录B1 塔式起重机附录B2 施工升降机附录B3 井架物料提升机附录B4 高处作业吊篮条文说明1总则1.0.1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测行为,确保检测客观、公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1.总则1.0.1为加强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等升降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

1.0.3建筑施工中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升降设备Lifing equipments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的能够自行升降,垂直、水平运送物料或人员的施工机械。

2.1.2 升降设施Lifing facilities主要结构构件为工厂制造的金属结构产品,在现场按特定的程序组装后,附着在建筑物上能够沿着建筑物自行升降的施工作业平台和防护设施。

2.1.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testing of lifing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对安装、使用的升降机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条件、安装装置可靠性与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符合程度的验证。

2.1.4 受检单位the units being inspected升降设备、升降设施的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

2.2 符号2.2.1Qm——最大额定起重量。

2.2.2Qo——额定起重量。

2.2.3Ro——最大工作幅度。

2.2.4V——额定提升速度。

3基本规定3.0.1 升降设备设施超过使用年限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3.0.2 受检单位应提供与检验升降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有关的过程记录。

3.0.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应采用适宜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0.4 检验现场具备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应大于8. 3m/s;2.环境温度宜为-15℃~+40℃;3.现场供电电压波动偏差应为±5%;4.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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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尚需规范
作者:中国特检网发布时间:2015-06-04 浏览次数:5次
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是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使用。

但该环节也是当前建筑起重设备监管中最为含糊的。

无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还是建设部166号令,对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的规定都很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有必要对检验检测的法规行政地位、检验检测方法、管理模式进行规范,以推动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适合行业的发展。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现状
当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逐步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

但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各方面的困扰很多,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工地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未明确。

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该条文中并没有涵盖检验检测。

由于历史原因,在以往较长的时间内,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都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主要由受其主管的各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实施。

这样就存在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的现象。

由于检验检测是确保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安全监管是动态管理过程,而检验检测是
静态管理手段(检验检测仅反映检测时段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在实践中形成建设主管部门有监管责任,无监管手段;质监部门有监管手段,无监管责任。

由于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造成一些地区两部门相互扯皮,监管效率低下,这也是近年来起重机械事故高发的一个原因。

当前,建筑检测市场存在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下的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建设部门监管下的检验检测机构同时开展工地检验的情况,局面较为混乱,问题也很多。

第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人员资格认定模糊。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系统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认定是很明确的。

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依据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进行,而检验检测人员则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检验员或检验师资格。

但建设部系统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则比较模糊,目前尚无统一的认定办法。

166号令也仅仅指出“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对于何谓“相应资质”则未做说明。

在实践中,多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自行许可特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当地开展工作,至于该机构应当具备怎样的资金、设备、场所、人员、体系则一般在行政上不予规定。

对于工地检验人员的资格,也无明确规定,通常是经企业内部培训上岗即可。

这一情况使得工地检验检测的区域垄断性较大,极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另外,许可过多、门槛较低的检验检测机构也易造成无序竞争,降低检测质量。

当前一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此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如以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检测机构行业自律,共同约定检测流程、服务质量等,检验检测人员则要求具备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系统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员或检验师资格等。

当前机构及人员认定的困难在于,建设部系统自身无规定,而如果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系统的认定模式,则会遇到跨系统的行政障碍,使得认定工作不易开展。

第三、检验检测方法不统一。

针对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特定情况,各地检验检测机构一般不采用TSGQ701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开展检测工作,而是自行制定的检测方法。

较正规的检验检测机构通常是经计量认证认可(CMA)或检查机构认可(CNAS),再按认可中核准的项目开展检测,出具的报告可加盖相应认可标志。

对此检验检测方法问题,一些要求较严的建设主管部门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进行约束,如北京、上海等地制定有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检测地方标准;另一些地方则采用公示的形式来约定检测方法。

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方法是大势所趋,应当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改进建议
如前所述,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规定较为含糊,对检验检测机构而言,直接影响到对设备安装质量的验收把关。

如何改进也可从三个方面去规范。

首先,明确工地检验检测的法规地位。

建议适当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理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体制,在修订时明确“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
测机构,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条件核准”。

建设部也应在相应的文件中对此做出规定。

其次,统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关于具体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办法,应由建设部层面颁布法规进行规定。

当前,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从事地基、混凝土等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在法规地位得到明确的条件下,建设部可考虑扩充141号令的规定,使之涵盖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规定,规定必要的资金、人员、场所、设备、制度等要求。

核准的具体检测机型可限定于检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和检查机构认证工作核定
的项目等。

检验人员资格认定可考虑由建设部系统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其各地分会具体负责培训、考核、复证等工作,建设部颁发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其三,统一检验检测方法。

鉴于当前工地检验检测方法不统一的情况,建设部应推动全国性检规的制定工作,以部标的形式发布适用于两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标准。

鉴于经建设部监管、适用于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与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用于其它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建设部可考虑与质检总局协商,在适当的时候统一检测标准,以避免实施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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