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

合集下载

2025年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2025年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什么是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是指车辆发生碰撞、滚翻、火灾、爆炸、盗抢等意外损失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一种保险。

购买车损险可以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补偿,避免因车辆损失而带来的经济负担。

车损险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范围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机动车损失或者部分损失的赔偿范围。

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跌落、盗抢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车辆损失;•因司机操作不当或未经许可的人员驾驶导致的车辆损失;•因车辆磨损、老化、自然灾害等一般性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对车主赔偿前要求其承担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以影响车主的保险费用,免赔额越高,车主的保险费用就越低。

车辆损失保险的合同中,一般会规定不同的免赔额标准,车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免赔额,从而控制保险费用的高低。

赔偿标准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车损险的赔偿标准。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车主的赔偿标准包括三种类型:•市场价值赔偿:即按被保险车辆的市场价值来计算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和车主都可以接受。

•新车价值赔偿:即按被保险车辆购置时的新车价格来计算赔偿费用,适用于新车或者近几年内购置的车辆。

•残值赔偿:即按被保险车辆损坏后的残值来计算赔偿费用,适用于老旧车辆或者被保险车辆损失较轻的情况。

车损险的注意事项•车主在购买车辆损失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说明,确保理解保险的范围、免赔额、赔偿标准等相关内容。

•车主在日常驾驶中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驾驶,以减少车辆发生意外的概率。

•如果车主的车辆发生损失,在报警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报案理赔,尽可能保存现场证据,方便保险公司核实赔偿事实。

•在车损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车主需要变更车损险的免赔额或其他内容,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修改,以保证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3篇)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3篇)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文节选!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4篇)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4篇)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尊敬的甲方:根据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的业务范围,我公司愿意与甲方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共同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请甲方仔细阅读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1.1 车辆信息车牌号码: XXXXXX车辆型号: XXXXXX发动机号码: XXXXXX车架号码: XXXXXX使用性质: 个人1.2 被保险人姓名: 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综合保障。

交强险范围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商业险范围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2.2 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费3.1 交强险:保额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定最低限额。

3.2 商业险: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选择的险种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确定。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车辆价值、驾驶人员的年龄、驾龄、驾驶记录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条保险条款4.1 本合同所附的《车险条款》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合同条款。

第五条保险的生效与解除5.1 保险合同自甲方交纳保费之日起生效。

5.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车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解除。

第六条索赔和赔偿6.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6.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会尽快调查、评估损失,并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险费的支付7.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费进行支付,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7.2 甲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的具体方式和规定,双方可单独协商确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2024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2024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投保单及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除非另有约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失负责赔偿。

第四条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确定,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1.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赔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2.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保险人。

第九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人(签字): ________保险人(盖章): 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注:本合同条款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用于载客或运货的各类车辆。

2. 车辆损失:指机动车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暴风雨等)等原因造成的损毁或灭失。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车辆识别码(VIN):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乙方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2.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或其他约定标准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 (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支付周期:______ (如:季度/半年/年)。

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碰撞、倾覆;2. 火灾、爆炸;3. 自然灾害(如暴风雨、洪水等);篇2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甲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保险车辆的类型、数量和价值由甲方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乙方,并记录在保险单上。

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a. 火灾、爆炸;b.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c. 碰撞、倾覆;d.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e. 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辆事故的增多,这给车主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应运而生。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车主为了保护自己的车辆免受意外损失的保险形式。

它可以帮助车主在车辆发生碰撞、被盗、自燃等意外情况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保险合同条款是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了保险的范围和责任。

一般来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分为全车损失险和部分损失险两种。

全车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负责,而部分损失险则只对特定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碰撞、盗窃等。

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种类。

其次,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车主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车主提供真实、详尽的车辆信息,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车主有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车主还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车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合同条款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此外,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保险赔偿的方式和条件。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损失后,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方式可以是修理、更换或者支付相应的金额。

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车主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赔偿条件,比如报案证明、修理发票等。

车主在理赔时需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赔偿。

最后,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

保险合同一般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车主需要在合同到期前续保,否则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此外,保险合同还规定了一些终止条件,比如车主故意造成事故、提供虚假材料等,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3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3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3篇篇1一、保险概述本保险合同(“本合同”)旨在规定在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风险分配与赔偿程序。

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将其机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获取在特定条件下的经济赔偿。

二、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三、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卡车、客车等。

投保人需在此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等信息。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负赔偿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

2. 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驾驶员及乘客的伤亡等。

详细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赔偿处理规定执行。

五、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甲方的选择设定,可以是特定的一段时间,也可以是全年。

具体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车辆的种类、价值、保险期间的长短等因素确定。

2. 甲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具体支付方式在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续约协议。

3.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八、免责条款1. 乙方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2. 车辆的正常磨损和老化;3. 甲方擅自改动车辆结构或未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

2. 具体免责条款详见本合同附件。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甲方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乙方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车辆损失险,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一、合同目的及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关事宜。

本合同所指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约定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1. 甲方就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详见保单信息)向乙方投保,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

2. 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或其他约定价值确定。

具体保险金额详见保单。

三、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1.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约定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2. 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将在材料齐全后,按照本合同及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四、不赔事项乙方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导致的损失;2. 因保险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3. 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2. 甲方应按照保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六、合同期限及续保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详见保单。

2. 合同到期前,甲方可选择续保,乙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保险条件为甲方提供续保服务。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

2.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若需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欺诈;(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全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分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第十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本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除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还应提供:(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车钥匙;(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四)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与其和解、调解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范围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一)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三)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四)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五)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除外),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本公司予以赔偿,但须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

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种情形,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一)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30%的;(二)保险车辆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三)驾驶人为非保险单指定驾驶人的。

个人所有的非营运客车在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因修理而产生的废旧零配件的价值(以下称:残值),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时将扣减残值。

第二十四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

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一)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二)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第二十五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一)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二)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救助的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的,本公司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占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核定施救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核定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本公司在全损保额内按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核定赔款。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向本公司索赔的,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本公司将在按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确定的核定赔款中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0.5%;缺少原车钥匙的,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5%。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发生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在本合同全损保额内负责赔偿其实际修理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又找回的:(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则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二)如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损失,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赔偿结案。

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标准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