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将其所有的机动车辆(车牌号码:_________;车型: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_)投保于甲方,并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1.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 第三者责任险;3. 车损险;4. 盗抢险;5. 车上人员责任险;6. 玻璃单独破碎险;7. 其他附加险种。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_________。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具体列举各类保险的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等)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与保险车辆有关的重要事项。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支付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事故处理。
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
3. 若乙方提交的索赔资料不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资料,并顺延核定时间。
4. 甲方在核定无误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文参考5篇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文参考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机动车辆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其所有的机动车辆(车型:_______,车牌号: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投保于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费用。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因机动车辆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等。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甲方选择以下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_______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_______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计算并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总额为_______元。
3.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2. 在保险期间,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需要继续投保,应在保险期满前与乙方协商续签保险合同。
六、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间,如发生机动车辆事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查勘、定损,并与甲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3篇)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本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机动车保险合同范文节选!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样本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样本一、保险合同的受保车辆1.车辆种类:_____2.车牌号:_____3.发动机号:_____4.车架号:_____5.使用性质:_____6.座位数:_____7.车辆品牌型号:_____8.注册日期:_____二、保险期限1.起保日期:_____2.终保日期:_____三、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1.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1.车辆碰撞、倾覆;2.车辆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风暴等);3.车辆火灾、爆炸;4.车辆被盗抢、被抢劫;5.车辆恶意损坏;6.车辆在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损失;7.车辆在修理、改装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损失。
2. 免责事项被保险车辆发生以下情况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3.被保险车辆违规使用;4.被保险车辆使用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的驾驶员;5.被保险车辆未经授权使用;6.被保险车辆参与赛事、竞速、试车等活动;7.被保险车辆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区域行驶或停放;8.被保险车辆由于外部影响因素导致的损失,如战争、恐怖袭击等;9.被保险车辆发生任何未投保的事故。
四、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根据车辆种类、总价值等因素,按合同约定的费率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五、理赔流程和条件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提供准确详细的事故信息;2.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3.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例如事故照片、交警部门的报案记录等;4.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损失进行评估和核定;5.若理赔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能因以下原因解除或终止:1.被保险人不再拥有或使用保险车辆;2.被保险人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如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4.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3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3篇)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篇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4篇)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尊敬的甲方:根据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的业务范围,我公司愿意与甲方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共同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请甲方仔细阅读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1.1 车辆信息车牌号码: XXXXXX车辆型号: XXXXXX发动机号码: XXXXXX车架号码: XXXXXX使用性质: 个人1.2 被保险人姓名: 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综合保障。
交强险范围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商业险范围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2.2 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费3.1 交强险:保额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定最低限额。
3.2 商业险: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选择的险种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确定。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车辆价值、驾驶人员的年龄、驾龄、驾驶记录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条保险条款4.1 本合同所附的《车险条款》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合同条款。
第五条保险的生效与解除5.1 保险合同自甲方交纳保费之日起生效。
5.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车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解除。
第六条索赔和赔偿6.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6.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会尽快调查、评估损失,并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险费的支付7.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费进行支付,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7.2 甲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的具体方式和规定,双方可单独协商确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车损保险合同范本6篇

2024车损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车辆向乙方投保车辆损失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为其所拥有的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车辆损失险,乙方同意承保。
本保险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甲方在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得到合理的赔偿。
二、保险车辆情况1. 投保车辆信息: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详细信息。
(详见附件)2. 车辆用途:如日常通勤、商务用车、客运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自定,但在保险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评估价值范围内。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车辆行驶中平行悬挂或悬挂部件坠落。
4. 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5. 其他意外事故。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事故证明和相关单证。
2. 乙方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
3. 若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乙方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若保险车辆全损,乙方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4. 赔偿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若需解除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保险车辆因报废、转让等原因不再使用;(3)甲乙双方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用于载客或运货的各类车辆。
2. 车辆损失:指机动车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暴风雨等)等原因造成的损毁或灭失。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车辆识别码(VIN):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乙方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2.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或其他约定标准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 (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支付周期:______ (如:季度/半年/年)。
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碰撞、倾覆;2. 火灾、爆炸;3. 自然灾害(如暴风雨、洪水等);篇2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甲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保险车辆的类型、数量和价值由甲方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乙方,并记录在保险单上。
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a. 火灾、爆炸;b.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c. 碰撞、倾覆;d.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e. 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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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对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即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实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实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理应即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即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理应即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理应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即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水准增加的,理应即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水准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理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理应即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理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实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理应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相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理应即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理应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水准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理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理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相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实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理应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理应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相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理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能够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能够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理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实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