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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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2025年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什么是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是指车辆发生碰撞、滚翻、火灾、爆炸、盗抢等意外损失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一种保险。

购买车损险可以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补偿,避免因车辆损失而带来的经济负担。

车损险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范围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机动车损失或者部分损失的赔偿范围。

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跌落、盗抢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车辆损失;•因司机操作不当或未经许可的人员驾驶导致的车辆损失;•因车辆磨损、老化、自然灾害等一般性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对车主赔偿前要求其承担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以影响车主的保险费用,免赔额越高,车主的保险费用就越低。

车辆损失保险的合同中,一般会规定不同的免赔额标准,车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免赔额,从而控制保险费用的高低。

赔偿标准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车损险的赔偿标准。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车主的赔偿标准包括三种类型:•市场价值赔偿:即按被保险车辆的市场价值来计算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和车主都可以接受。

•新车价值赔偿:即按被保险车辆购置时的新车价格来计算赔偿费用,适用于新车或者近几年内购置的车辆。

•残值赔偿:即按被保险车辆损坏后的残值来计算赔偿费用,适用于老旧车辆或者被保险车辆损失较轻的情况。

车损险的注意事项•车主在购买车辆损失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说明,确保理解保险的范围、免赔额、赔偿标准等相关内容。

•车主在日常驾驶中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驾驶,以减少车辆发生意外的概率。

•如果车主的车辆发生损失,在报警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报案理赔,尽可能保存现场证据,方便保险公司核实赔偿事实。

•在车损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车主需要变更车损险的免赔额或其他内容,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修改,以保证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五)全车被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条下列情况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被盗窃、推毁;(三)车辆损失险列明的免赔额。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涉及多个被保险人或多人伤亡的,各被保险人或受伤人员可根据事故责任共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被保险人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二)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三)协助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因玻璃单独破碎,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每次事故无赔款限额,赔款计入其车辆损失险的赔款责任;(二)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如果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经重新喷漆,但必须达到与车辆配合颜色基本一致;(三)灯具单独损坏。

但灯具的玻璃或灯罩破碎除外;(四)发动机及附属设备自身故障。

但所更换部件的质量应符合制造厂家规定的标准或原车技术性能。

但因人为原因导致的发动机及附属设备的故障除外;(五)标准配置车辆零配件更换非标准配置同类型新部件或因不同品牌同类型部件替换造成的差价部分。

但因被保险人为减少或消除安全隐患而进行的维修或更换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本项赔偿范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机动车所有人)丙方:(承保车辆销售商/经纪人/代理人)鉴于以下事实,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1. 甲方信息(1)保险人名称:(2)经营许可证号码:(3)地址:(4)电话:2. 乙方信息(1)姓名:(2)身份证号码/机动车所有人:(3)联系方式/电话:(4)住址:3. 丙方信息(1)名称:(2)地址:(3)联系方式/电话: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甲方为承担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公司。

2. 乙方身份:乙方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被保险人。

3. 丙方身份:丙方为车辆销售商、经纪人或代理人,负责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

4. 权利:(1)甲方有权收取乙方保险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条款享受甲方的保险保障。

5. 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车辆信息和个人信息。

6. 履行方式:(1)乙方可以直接通过丙方或者其他渠道购买本合同规定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2)甲方通过电子保单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保险单据;(3)乙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向甲方提供事故发生地、时间、原因等相关信息。

7. 期限:本合同的生效期为:(保险期限)8. 违约责任:(1)甲方在保险期内未能按照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解决。

第三条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免受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申请保险的车主或合法登记所有人。

第四条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作为取得和保持保险人对其继续承保机动车辆责任的一种经济抵偿方式。

第六条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根据保险费的实际支付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碰撞、倾覆、撞击、被撞、被盗、抢劫等。

2.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

3.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战争、恐怖袭击、暴动、罢工等。

第九条保险人对于上述意外事故和损失,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条保险人在赔偿前有权对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

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内容,被保险人在选择本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赔偿时不承担的金额,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三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事故或损失中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和车辆价值来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四章保险费和费率计算第十五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车辆价值、使用情况、过往事故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车辆价值的比例,在不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下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用于载客或运货的各类车辆。

2. 车辆损失:指机动车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暴风雨等)等原因造成的损毁或灭失。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车辆识别码(VIN):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乙方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2.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或其他约定标准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 (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支付周期:______ (如:季度/半年/年)。

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碰撞、倾覆;2. 火灾、爆炸;3. 自然灾害(如暴风雨、洪水等);篇2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甲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保险车辆的类型、数量和价值由甲方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乙方,并记录在保险单上。

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a. 火灾、爆炸;b.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c. 碰撞、倾覆;d.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e. 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2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2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2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辆,车辆信息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

二、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碰撞、倾覆、坠落等意外事故;4. 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三条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责任:1. 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2. 车载货物掉落、溢出等造成的车辆损失;3. 车辆被盗抢期间造成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四条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

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四、保险期限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理赔事宜第七条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第八条乙方申请理赔时,应提供保险合同、驾驶证、行驶证、理赔申请书、损失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如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保险人有权拒绝理赔。

第九条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核定损失范围后,按照保险金额与损失程度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条对于未能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例进行赔付。

对于超出保险金额部分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如需解除本保险合同,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车主)的汽车因以下原因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坍塌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3. 火灾导致的附加设备(如车灯、车镜、轮胎等)损失;4. 外界物体倒塌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的额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5.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轮胎漏气造成的损失;6. 其他不属于免责范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以下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 自然磨损、电气故障导致的损失;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3.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破坏行为导致的损失;4.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5.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让他人使用被保险车辆导致的损失;6. 按照政府车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1. 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实际损失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包括车辆修复费用和施救费用。

2. 免赔额: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实行绝对免赔额,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最长不超过索赔时效期限。

4.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解释、赔偿争议等问题,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项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2. 本保险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条款内容不得更改。

3.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同款车型。

4. 本保险条款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有需要,请另行购买。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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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J-HT-0355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Restrict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ensure that their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阐明双方需要在期限内履行的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卜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犷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X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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