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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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前言鉴于投保人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定需求,本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特制定以下附加险条款,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补充。

本附加险条款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附加险条款内容1. 车身划痕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因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损失。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车上货物责任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车上货物损失的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列明承运货物的种类、价值及运输路线。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约定限额进行投保。

4. 车载人员意外伤害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意外事故导致车载人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载人员的数量及需求确定保险金额。

5. 涉水行驶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在积水路面行驶时,因积水深度超过发动机进气口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及其他损失。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驾驶规定。

6. 车载物品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的车载物品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李、货物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列明车载物品的种类及价值。

三、保险责任与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车辆及附加险的实际情况。

2.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3.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索赔事宜。

4.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驾驶,维护车辆安全。

四、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前言鉴于投保人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定需求,以及对附加险条款的重要性,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是主保险合同的有效补充,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外,投保人需充分了解并遵守本附加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二、附加险条款内容1. 车身划痕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因意外原因导致的车身划痕、划痕损失。

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负责赔偿车辆修复费用。

2.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行驶过程中载运的货物意外掉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 车上人员责任险本附加险承保车上乘客及驾驶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

保险公司将在限额内对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出现的单独破碎损失。

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玻璃更换或修复费用。

5. 涉水行驶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在积水路面行驶时,因水位超过发动机进气口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发动机修复或更换费用。

6. 车上物品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放置于车辆内的物品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物品损失。

三、条款说明及注意事项1. 投保人在购买附加险时,应充分了解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

2. 本附加险条款是主保险合同的有效补充,除另有约定外,主保险合同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3. 投保人在购买附加险时,应按照车辆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及保额。

4.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索赔手续。

5.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索赔请求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投保人应协助保险公司查明事实真相。

6.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变更附加险条款或退保,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篇1一、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的额外保障。

本附加险条款的签订,旨在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在主合同基础上,对车辆因划痕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车上货物责任险:对车辆运输的货物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3. 司机意外险:对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玻璃(包括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因意外破碎进行赔偿。

5. 车辆涉水险:对车辆因水淹、涉水行驶等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标准1.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以车辆实际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 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约定的货物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司机意外险: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标准按照意外伤残或死亡程度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金额以车辆玻璃的实际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5. 车辆涉水险:保险金额以车辆实际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根据车辆损失情况确定,包括施救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等。

四、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五、保险公司责任1.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投保人提供的索赔请求后,及时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3. 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的咨询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六、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或虚报车辆情况、货物情况等重要信息,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引言本附加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是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主合同进行补充和细化。

本条款的制定旨在明确双方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车辆损失险:对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暴雨等)以及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保障。

2. 第三者责任险:对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保障。

3.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保险车辆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进行保障。

4.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保险车辆的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进行保障。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车辆价值及其他相关因素共同约定。

2. 保费:保费根据保险金额、车辆类型、使用性质、风险因素等计算,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四、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车辆相关信息,如车型、车龄、用途等。

2.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费,确保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3. 在保险期间,如发生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保险人责任1. 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3. 保险人应保护投保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六、赔偿处理1. 赔偿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赔偿额度:赔偿额度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赔率等因素确定。

3. 赔偿方式:赔偿可以采用现金赔偿、修理等方式,具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七、免责条款1.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欺诈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冲突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约定免赔情况,详见保单。

八、争议解决如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篇1一、附加险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旨在明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额外约定和附加保障内容。

附加险是在基础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额外保障的保险项目。

本附加险条款应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

二、保险范围与责任1. 附加险种选择: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以下附加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等。

2. 保险责任范围: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在基础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扩展,具体以附加险种约定为准。

3. 赔偿限额: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基础保险合同中约定,并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明确。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在投保附加险时,应根据车辆价值及风险情况确定保险金额。

2. 保费计算:附加险的保费应根据所选附加险种、保险金额、车辆用途、使用地区等因素计算,具体以保险公司核定的保费为准。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应与基础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致。

2. 续保条件: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可继续购买附加险。

五、投保人义务与权利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费,如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车辆,维护车辆安全。

4.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或虚构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投保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8篇篇1一、引言鉴于保险双方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共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此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补充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附加盗抢险:对于因盗抢导致的车辆损失、零部件损失及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对于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情况,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附加自燃损失险:对于因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对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投保人无需承担免赔部分。

5. 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于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 附加险保费根据所选附加险种类、保险金额及车辆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1. 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条款及主合同的约定,对投保的附加险承担保险责任。

2.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4. 赔偿金额根据附加险种类、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及免赔额等因素确定。

五、投保人义务与免责条款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车辆相关情况,如车辆用途、改装情况等。

2. 投保人应按约定支付保费,如未按时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3.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保留相关证据。

4. 保险公司对于以下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导致的损失;(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三)车辆使用不当或保养不善导致的损失等。

六、争议处理与适用法律1. 本附加险条款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5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部分:综合保险1.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本保险项下可以提供相应的保障。

在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可在原有保额的基础上增加保额,同时增加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国际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因超载被查扣后所产生的罚款、拖车、仓储费用补偿;•行驶于遥远偏僻地区路段,被逼无奈为救护胎翻修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在车位中静置燃烧所导致的火灾损失。

2.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可能会受伤,本保险所含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可为车上所有人员提供保障,在保单附加车上人员费用专项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通过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方式对车上所有人员进行赔偿。

第二部分:附加保险1.盗抢险为了对车辆发生被盗抢情况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我们特别推出盗抢险。

本险种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选择赔付方式,包括全车赔付、部分赔付、按固定金额赔付等。

2.车辆损失险在车辆受到碰撞、磨损、摩擦等情况时所导致的车辆损失,本险种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赔偿支持。

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后,保险公司将依据财务鉴定将损失部分金额支付给投保者。

3.玻璃单独破碎险汽车后视镜、侧面镜、挡风玻璃或车灯损坏或者破碎,本险种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赔偿支持。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公司只赔付检修或更换费用,不包含车辆寿命对车身玻璃材料的磨损。

4.车身划痕险墨汁、油漆、镭射、划痕等因素导致车身划痕的情况,本险种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赔偿支持。

在投保车身划痕险后,保险公司将依据实际财务鉴定进行赔付。

5.底盘损失险在车辆高速运行过程中,因路面水洼、碎石等原因对底盘造成损伤的情况,本险种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赔偿支持,在投保保险后,保险公司将依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底盘损失在本险种范围之外。

6.指定修理厂险在车辆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损坏等事故,并需要修理时,选择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在附加指定修理厂险后,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赔付修理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定义和保险责任第一条附加险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需要,在基本险范围外加入的可选险种。

第二条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附加险的约定,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因附加险所引起的损失给予保险赔偿。

第二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种类和保险责任第三条盗抢险是指在车辆被盗抢、失窃或遭受恶意破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四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被保险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五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车上人员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六条车上货物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承运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受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七条司机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驾驶员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八条不计免赔险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计算部分免赔额,全额给予赔付。

第九条附加险种和保险责任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组合,保险费用根据附加险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费率和赔偿第十条附加险的费率是指根据附加险的风险程度和理赔频率等因素,保险公司根据统计数据和经验确定的相应费率。

第十一条附加险的赔偿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凭借保险合同和相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附加险的赔偿额度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被保险人在购买附加险时应注意保险责任的约定和赔偿限额。

第四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终止和退保第十三条附加险的终止包括保险合同到期、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被宣告无效等情况。

第十四条附加险的退保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终止附加险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篇1一、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旨在明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涉及的附加保险内容及相关事项。

附加险是在主合同基础上,对特定风险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保障车辆所有者(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附加险条款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附加险种及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障车辆因意外遭受划痕损失所产生的维修费用。

本附加险对划痕的成因、程度和位置有一定的限制,具体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2.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障因车辆行驶过程中所载货物掉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对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

3. 司机及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障车辆驾驶员及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及约定比例进行赔付。

4.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所产生的更换费用。

本附加险不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玻璃破碎。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各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以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基准,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保费:附加险的保费根据所选择的险种、保险金额、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除外责任:附加险条款中明确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因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等。

五、理赔程序及注意事项1. 理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约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赔款。

2. 注意事项:被保险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车辆安全。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并保留相关证据。

六、合同变更及终止1. 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5篇篇1一、引言鉴于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就机动车辆保险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合同附加险条款(以下简称“附加条款”)达成一致。

二、附加条款适用范围本附加条款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补充,适用于甲方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种。

三、附加险种及内容1. 车上人员责任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甲方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甲方车上人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2. 玻璃单独破碎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意外事故导致车辆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更换费用。

3. 自燃损失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车辆自身原因(非火灾)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4. 车身划痕损失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车辆划痕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5. 新增设备损失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车辆新增设备损失导致的赔偿责任。

6.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本特约条款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计免赔率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1. 赔偿限额:各项附加险种的赔偿限额以甲方与乙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为准。

2. 赔偿程序:事故发生后,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材料后,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3. 赔偿标准:各项附加险种的赔偿标准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依法仲裁。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如需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补充或修改合同。

2.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合同解除后,未了事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处理。

六、免责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附加条款均不改变主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

主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附加条款。

2. 甲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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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完整版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完整版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责任限额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

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

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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