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doc 5页)
采购预算管理制度(5篇)

采购预算管理制度第1条目的为了以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避免盲目采购。
2.从总体上统筹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确保采购合理的需要。
第2条相关定义1.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是采购部门为配合企业年度销售预测或生产数量,对所需原料、物料、零件、劳务等的数量及成本编制的用货币形式进行具体、系统反映的数量计划,利于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2.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指的是企业内部通过编制预算、执行预算、预算差异分析和预算考核来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反映企业管理的成绩,保证管理政策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促使企业不断提高效率和效益。
3.采购预算管理采购预算管理是企业预算管理的一个分支,应与预算系统的其他系统相互协调。
第3条编制采购预算1.根据企业经营目标确定采购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采用一定的编制方法和程序,将企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具体采购目标以数量和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
2.根据企业的年度销售计划,相关使用部门(生产部门、开发部门、管理部门等)填写本部门的“采购预算申请单”,上交采购部。
3.采购员汇总、整理各部门采购预算后,编制采购总预算,经采购经理补充完善后,交财务部和预算管理委员会逐一核准,采购员在此基础上调整、完善采购预算,上交总裁审批。
第4条执行采购预算1.将审批的各项采购预算指标及时下达给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并实行预算执行的授权。
2.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并监控预算执行过程。
第5条分析和调整采购预算差异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购部要根据业务、统计和财务部门核算的实际数据,即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数进行比较,编制预决算分析报告。
2.如果有差异,要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制定控制差异或调整预算的具体措施。
第6条采购预算资金控制采购预算资金控制主要有以下四点要求。
1.在采购预算资金控制中,必须对采购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度。
2.部门负责人只能在自己的限额内进行审批,限额以上的应按企业请购审批制度进行办理,严格控制预算外的资金支出。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
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苏财购〔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部署的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 92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 31号),我厅对《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2) 6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 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江苏省财政厅2022年10月18日附件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备注:①本目录的编码和品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 31号)制定和解释。
②目录以内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类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
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 53 号)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IOO万元;苏州市(含所辖县区)、其他设区市本级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苏政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1〕58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预算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担当“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为原则,进一步统筹各类资源,提高重大决策部署财政保障能力;突出集中力量办大事,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硬化预算约束,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加快支出标准体系和预算一体化建设,以信息化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预算透明度;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施监管。
下列职责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履行:(一)指导全省供应商管理工作;(二)制定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制度;(三)组织建设全省供应商库;(四)对省本级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登记、诚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社会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权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供应商行为准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供应商权益保护】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工作原则】供应商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全省联动、分级管理、奖优罚劣、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供应商权利】供应商参加江苏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政府采购权】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有权自由进入江苏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予以阻挠或者限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财规[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9月6日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江苏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施监管。
下列职责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履行:(一)指导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工作;(二)制定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制度;(三)组织建设全省供应商库;(四)对省本级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9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订标记
修订处数
修订日期
修订执行人
审批签字
6.在采购预算中,用预算外资金进行采购的,要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处审核批准。
7.在采购预算中,用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财政厅各主管业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第6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执行,原则上按季度分步运作,特殊情况随发生随办理。
1.财政部各业务处于每季度开始前15日内,同采购单位衔接政府采购计划,汇总编制下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采购办公室。
2.采购办公室根据各采购单位填制的季度采购计划申请表,汇总编制季度采购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3.财政部要根据采购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到财政总预算会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于涉及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财政部有关业务处负责催交。资金到户后,采购办公室将向财政部有关业务处和采购单位出具“政府采购收款确认书”予以确认。对于资金未到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不予实施采购。
第3条管理职责
1.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及实施采购预算。
2.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财务监督,采购单位财政预算的审核以及采购货款的结算。
3.采购单位负责编制部门采购预算和计划,提报政府采购申请,并执行采购计划。
第4条政府采购资金范围及资金专户设置
1.政府采购资金是指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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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
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
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以下简称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报送、审核、汇总按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及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应是本季度已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
按规定应办理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如汽车购置等),应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批件报送财政
部门。
各主管单位和财政业务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或初审) 时,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标准、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
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
各主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部门的季度执行计划汇总表(附所属单位执行计划)报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九条政府采购核经批准的季度执行计划组织实施。
各财政业务部门应对各主管单位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在每季度第一月的月底前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汇总,形成本级政府季度采购执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
采购。
政府采购原则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各实施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采购批次。
第十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执行计划汇总后,应出具《X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一),各主管单位收到该确认书后,应对确认书所列内容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在
收到确认书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出具(x季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 (格式见附
件二),正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单位。
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一经
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采购计划时,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各主管单位就各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登记或核实,如有实质性调整或发现单位采购
预算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应及时报告财政业务部门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后需要追加采购计划的,各单位应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或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下达的《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按规定程序报送追加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需在备注栏填列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文号),经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工作。
追加
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应在物品采购前二个月报送。
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送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采购项目调整的,各主管单位应在该项目
采购前50日正式出具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调整报告,并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项目,报送
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如无特殊情况,季度执行计划一经报送,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使用年初预算资金的,预算指标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到有关财政业务部门,待采购
活动结束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实际支付的采购货款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财政业务部门据以将预算指标(需注明该项指标已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下同)转下各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追加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
采购范围的,指标暂不下达,其中: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的,预算部门将批准的限额预算
以《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二)方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据此开具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一)通知主管单位(限额预算只记备查账)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待采购活动结束后,预算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
实将预算指标下达有关业部门,有关业务部门转下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
由财政
有关业务部门安排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将批准的限额预算通知政府采购部门和单位,待采
购活动结束后,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实将预算指标下达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
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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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给所属有关单位开具支出转账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印鉴),单位根据有关根据及主管部
门开具的支出转账通知书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制度,贷款采用统一支付办法。
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有关财政业务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中?に阕式?的支出金额,三日内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政府采购资
金专户;事业单位用事业收入(包括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各主管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五日将资金划拨到该专用账户;行政事业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部分)安排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暂按有关规定将资金
划拨单位,各主管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五日将资金划拨到该专用账户。
主管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确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预算等,及时通知有关所属单位将资金划拨主管单位,以便主管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将资金划拨财政部门。
采购工作结束后,实际支付的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按采购资金的来源比例多退少补。
采购预算出现节约或超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政府采购资金退款(补划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退还或补交。
第十五条非驻宁省直单位采购预算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各主管单位要做好所属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尤其要建立健全主管单位与所属单位的有关采购预算(含执行计划)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等制度,做好与财政部门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衔接。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定点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采用集中付款方式的,
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采购用分散付款方式的,仍按原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分散采购项目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包括会计账户处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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