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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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中把握标准 1. 以犯罪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犯罪与行政违法行 为界分 • 法律 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的。 刑法有关贪污、受贿的规定(刑法第382条)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计算销售金额? ——实质上的区分标准。
• 从我国立法看,实际上是质与量的区别说。 (1)仅在刑法中规制的行为,如杀人、抢劫、绑架 等。这类行为一经实施,便立即进入刑法的视野 而被其调整,不存在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这类行为可称之为纯粹的犯罪行为。 (2)仅在行政法中规制的行为,如假报户口、未取 得许可证即营业、吸食毒品等。实施这类行为, 只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量的积累构成 质的飞跃”可能性,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与犯罪 行为相衔接的问题。这类行为可称之为纯粹的行 政违法行为。 (3)刑法和行政法中都可能予以规制的行为,如盗 窃、诈骗、内幕交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 法经营、偷越国境等等。
内容
一、如何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 二、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相区分的根据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违法责任的关系 四、如何解决惩罚权二元制带来的惩罚机制 协调的问题
一、如何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
(一)国外理论: 1.质的区别说:该说主张行政犯与刑事犯存 在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并非仅是程度上的 差别,而是概念上的差别,二者属于不同 类属的不法行为。亦即两者的差别非在 “较少对较多”的关系上,而是在“他物 对他物”的关系上。前者专注行政秩序和 行政利益;后者专注普遍的社会利益的侵 害,具有社会伦理上的非难性;
2.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处罚不同 • 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与行政处 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相对人的制裁或惩戒。行政处罚按照管理范围的 不同,可以分为治安行政处罚、外汇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农林水利行政处 罚、文教卫生行政处罚等。 根据处罚客体不同, 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 监察关系而对违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给予的职 务上的制裁或惩戒。 • 犯罪之法律责任则是刑罚。
3. 以行为性质差异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 比如,猥亵与强制猥亵(刑法第237条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实践存在的问题: 界限很难划清,例如,区分《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43条中“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与《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 他人,情节恶劣的”两者的适用界限?
二、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相区分的根据
• 观点1: 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 观点2: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理由: 1.行政权和司法权,两种权力性质不同,不 能相互取代。 2. 责任评价不同,刑事责任由很强的人身谴 责性。
四、如何解决惩罚权二元制带来的 惩罚机制协调的问题
1. 判断行政犯罪时,要解决违法性的关系问题。 一般而言,两者可以被安置在不同层次上去分析: 行政违法性是第一层次判断,刑事违法性是第 二层次判断;第二层次判断依赖于第一层次的 判断,但是经过第一层次判断而得出的肯定结 论,并不一能直接推导出第二层次的结论。当 然换个角度分析,也可以将行政违法性作为刑 事违法性的部分内涵来揭示两者的关系。行政 违法的判断,基本上属于客观判断,即只要行 为人客观上违法了行政法律规范,就构成行政 违法,而不必过问主观是否有过错,除非法律 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违法责任的关 系
• 行政违法责任,这里指作为行政相对方的 个人或单位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 •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 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 承受的对其进行的否定性评价,并以此确 定对其应施加的负担。
• 两种不同的责任,但是如何看待责任重复 评价? •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刑法第201条中“五年内 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 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的规 定,是否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即二次行 政处罚意味着两次行政违法责任评价,而 再次偷税作为犯罪处理,又进行刑事责任 评价,如此是否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评价。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 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 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疑忌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 织器官结构轻微损伤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伤情鉴定。
• 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引诱、容留、介绍 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2)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 年人卖淫的;(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 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型病毒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于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
2. 以情节严重程度为区分标准的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分 例如,殴打、伤害他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 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司法解释 例如: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 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 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 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第3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i以上的,应当 认定为“多次盗窃”。 实践碰到的问题: ——扒窃是否要数额? ——进入空房子内盗窃?
(二)结合我国法律规定进行理论界分(高铭暄教 授观点): 1.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性质和评价不同。 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且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对于犯罪,人们持强烈的否定和谴责态度,认为该 行为罪过严重,社会不能容忍。犯罪人也自感罪 过深重。而对于行政违法行为,人们只持一般的 否定性态度,认为该行为只具有一般的过错,社 会尚可容忍之。
2. 行政犯罪中证据收集与转化问题
3. 如何解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问题? 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区分意味着行政权和 司法权的划分。如此分权,可以确保效率 实现。 文化上的考量:犯罪人标签 与现实的适宜性。
• •
这种权力划分的问题: 1. 如何看待行政权的性质; 2. 在量上区分的根据。比如,醉酒驾驶机动 车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区分。 3. 存在处罚上空挡的问题。 4. 为“以罚代刑”提供了可能性。
• 最高司法机关与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立案标准 例如,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诉标准的规定》 强迫交易的行为: 《刑法》第226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 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定(一)》第28条规定: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 上的;(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 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 情形。
2.量的区别说:强调刑法体系的一体性,从根本上 否认二者之间存有质的差异,认为行政犯也属犯 罪的一种。 3.质与量的区别说:为量的差异理论与质的差异理 论的综合说。该说认为刑事犯与行政犯两者不但 在行为的量上,而且在行为的质上均有所不同。 刑事犯在质上显然具有较深度的伦理非价内容与 社会伦理的非难性,而且在量上具有较高度的损 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相对地,行政犯在质上仅具 有较低的伦理可责性,或者不具有社会伦理的非 价内容,而且它在量上并不具有重大的损害性与 社会危险性。
3.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原则区分 相同处:法定原则、惩罚与 教育相结合、一 事不再罚原则。 差异处: • 刑法:保障功能和保护功能协调原则; 行政处罚法偏重于保障功能。从价值上看, 刑法强调自由与秩序的平衡;行政处罚法 偏重于秩序。 • 刑法不强调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强调效率。
4. 法律后果不同。 刑法第100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 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 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 隐瞒。
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两个例子:
• 香港城大“咸猪手”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猥亵他人的, 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 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
2. 酒后驾车与醉驾入罪的问题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 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刑法第133条之一。拘役+罚金 ——区分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 量阈值与检验》8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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