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一案中的多种行政违法行为

合集下载

(完整版)常见违法行为处理规范

(完整版)常见违法行为处理规范

(完整版)常见违法行为处理规范常见违法行为处理规范背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权益的合法保护,制定本规范,以规范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与标准。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下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理:1. 盗窃2. 谋杀3. 纵火4. 毒品交易5. 诈骗6. 贪污7.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8. 破坏公共财物9. 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10.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1. 报案: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依法开展调查,在调查阶段收集充分的证据。

3. 刑事追诉:如果证据足以支持指控,公安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追诉建议。

4. 审判决定:法庭将组织审讯,听取证人证言,并考虑其他相关证据,以依法作出判决决定。

5. 处罚执行:对判决决定定罪的被告,应依法执行相应的刑罚或罚款。

处理标准1. 刑事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相关条款,对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应有相应的法律定义和处理标准。

2. 程度与情节: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和情节,决定处罚的轻重。

3. 社会影响:考虑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决定处罚的力度。

4. 犯罪动机: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分别处理,并考虑犯罪动机对处罚的影响。

5. 刑期减免: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刑期减免。

监督与上诉1.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执行。

2. 上诉权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上诉,以申诉对判决决定的不满。

总结本规范旨在为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理提供指导和统一标准,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公正。

各级机关应依法执行,并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处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的程序违法表现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的程序违法表现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的程序违法表现"许煌灯行政处罚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这是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之一。

所谓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要求等的总称。

《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处罚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规范,但在实践中程序违法问题,仍时有耳闻。

一、步骤缺失所谓步骤缺失,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遗漏了依法所必须经过的某些特定步骤。

在实践中容易忽视和遗漏的环节有:!%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由于人口流动加剧,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现代社会已逐步成为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不像“熟人”社会那样,被管理者和管理者通常都互相熟识。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作为管理者、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就应当明显地突出自己的公务身份。

所以法律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公务行为时设定了必须以着特定的公务装束、佩戴公务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等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的程序义务。

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指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先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

"%复制证据的核对、确认。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执法机关无法提取原始的书证等证据材料,此时就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为了体现所提取的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确保其证据能力,就必须对复制件进行核对确认,以使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

实践中正确的做法是执法人员应当在复制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制件进行核对,在复制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应当由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以示确认。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却经常遗漏了在复制件上进行签注的步骤,有的甚至没有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从而影响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的确认。

一案三制具体是指什么

一案三制具体是指什么

一案三制具体是指什么
“一案三制”是指在某一案件中,采取三种制度,即行政处罚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强
制制度,以解决某一案件的问题。

行政处罚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者,依法采取行政处罚
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制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许可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某些行为者准许其从事某些行为,以维护公
共利益。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
重要手段。

行政强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某些行为者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案三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它可以有效地解决某一案件的问题,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案三制”的实施,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制度的实施,确保其有效实施;司法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制度的审查,确保其有效实施;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制度的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

总之,“一案三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
手段,它的实施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
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某一案件的问题,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
社会和谐发展。

一起同一主体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行政诉讼案

一起同一主体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行政诉讼案

一起同一主体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何云福【期刊名称】《质量与标准化》【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3页(P30-32)【作者】何云福【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案例背景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但是对不同性质的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审慎判断是否构成竞合、牵连或吸收的“一事”。

合并“一事”实施处罚,或机械地理解“不再罚”,若处理不当,将产生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

随着基层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交叉,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依据的相互协调乃至选择适用,尤为重要。

笔者试分析一起因为将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的判例,供参考借鉴。

案情内容陈某某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称:其在李某某经营的某文具商店购买的儿童玩具、电动塑胶玩具均无合格证、无强制性3C认证,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要求退货并赔偿,给予举报奖励,处理结果书面纸质回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现场调查,决定立案,进一步查证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明李某某销售的“多泡枪”和“发光机器人”产品未标CCC认证标志,上述产品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需要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李某某销售的“发光机器人”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及中文厂名、厂址。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产品“多泡枪”5个、“发光机器人”1个,没收违法所得85.5元。

罚款891元,罚没款合计976.5元。

同案不同罚整改措施

同案不同罚整改措施

同案不同罚整改措施同案不同罚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中,对于不同的被告人采取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公平正义的缺失,对社会法治建设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通过明确刑法中的适用原则和具体处罚措施,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可以为法官在判决时提供明确的依据,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

此外,还可以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提高对于同案不同罚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通过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培养,提高他们的案件分辨能力和判断能力,从而减少同案不同罚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于同案不同罚案例的研究和分析,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引导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同案不同罚问题。

要加强对于案件办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建立起完善的案件评估机制,对于同案不同罚的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判决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于司法人员的监督,建立起有效的问责机制,对于存在同案不同罚行为的司法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还可以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参与。

通过加强对同案不同罚现象的宣传和报道,引导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关注和参与,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采取行动。

同时,也可以建立起公众投诉机制,对于同案不同罚的案件进行投诉和举报,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

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司法信息化系统。

通过建设和完善相关的司法信息化系统,可以实现对于案件数据的全程记录和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同时,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的方式,发现和预警可能存在的同案不同罚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同案不同罚是一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法治建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司法人员、监督机制、社会舆论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同案同罚的原则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应该怎样处罚

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应该怎样处罚

在土地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案子违法当事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地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那么——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应该怎样处罚文l张趁心焦村村民王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违法占用自己的一般耕地建农家乐,里面建有彩钢结构性房屋,并挖有鱼塘一个,被国土部门立案后,执法人员针对案件应该怎么下达处理决定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违法当事人为一个人,但是其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因此,应该分别下达处罚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当事人同时实施了两种违法行为,但共同点都是违法占地,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应合并下达处罚决。

笔者认同第二种处理意见。

首先,合并处罚的概念来源于《刑法》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其次,合并处罚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同一个违法当事人。

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违法当事人,若不是同一个违法当事人,就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

第二,必须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行为。

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第三,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违法当事人既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那么,国土部门就不能对违法当事人的两种行为合并处罚。

就本案而言,违法占地建设彩钢房、挖鱼塘的两起违法行为同属王某一人所为,同时,两起案件同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范畴。

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一、切实做好执法监督行政违法案件处理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并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对于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公众公开,增强监督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度。

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核心是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裁决和处罚。

同时,要注重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确保执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

三、加强行政裁决执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决定并实施的过程。

加强行政裁决执行是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重要环节。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后,要加强对裁决结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裁决结果得到及时执行。

如果被裁决的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要对裁决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裁决方式和程序。

四、加强行政违法责任追究行政违法行为必须要得到严肃追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要依法对涉嫌行政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如果经调查属实,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多个领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

五、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需要不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

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法行为的程序规范。

如何正确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保护当事人权益

如何正确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保护当事人权益

如何正确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保护当事人权益违法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做出的处罚性行政行为。

在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理、公正、合法的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不仅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如何正确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了解法律法规在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基础。

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当事人应该详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了解法律法规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应对违法行政处罚,并且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采取合法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合法行政处罚申诉当事人在接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权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申诉。

申诉是一种合法的维权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核或撤销。

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应详细陈述自己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合法、充分的申诉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规范、公正地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

三、寻求法律援助对于一些复杂的违法行政处罚问题,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一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安排,为经济困难、缺乏法律常识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咨询自己所面临的违法行政处罚问题,并寻求相关的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规,并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举证责任和盖章制度在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时,当事人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主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无辜或减轻处罚。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该建立健全的盖章制度,确保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证据能够得到正当的审查和处理。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充分的保护,不应因行政机关的疏忽或违规行为而受到不当处罚。

五、主动维权,追究违法行政责任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主动维权,追究违法行政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1.9
26
■文/赵 森 王新法
《一案多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一文列举了某县质监局在查处郑某无证生产肉松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案审人员对该案在定性与处罚方面提出的五种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准确适用刑法理论中的“数罪并罚”理论,是解决该类问题的关键。

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理论,是指对犯有两种以上罪行的人员,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

“数罪并罚”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吸收规则。

即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合并规则,根据刑法“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限制加重规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折衷规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规则。

纵观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并没有“数罪并罚”规则,也缺乏与之有关的具体规定。

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对一案
中的多种违法行为,可以参照刑法的“数罪并罚”理论,使行政处罚行为更
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根据《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种类,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处罚种类的不同性质,进而确定应当适用的具体规则。

1.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类处罚。

当数个法律责任中均同时规定了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类处罚时,由于当事人是同一的,因此对这类行政处罚应当采取吸收原则;
2.罚款。

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视情况采取合并或限制加重原则;
3.没收违法所得。

应当采取合并原则。

即将数个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予以累加计算。

4.吊销许可证照。

应当根据当事人需吊销的证照是否为同一种类,视情况采取吸收或合并原则。

参照“数罪并罚”理论,笔者对《一案多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一文所介绍的五种意见分别进行评析。

第一种意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从事食品生产
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据此,笔者认为,食品生产许可属于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许可项目,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不应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第二种意见,由于B食品厂的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因此该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已经灭失。

对于郑某在所生产的食品上标注B食品厂的行为,构成伪造厂名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郑某的行为显然属于在食品标签上标注虚假内容,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郑某这一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而非《产品质量法》。

第三种意见,虽然B食品厂的主体资格已经灭失,但由于质监部门尚未对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因此,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合法有效。

由于食品生产许可是与持证人特
正确处理一案中的多种行政违法行为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1.9
27
■文/杨 毅
定的主体资格、生产条件等密切相关,因此,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租借、转让,即便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而只是生产主体的变更。

本案中,郑某在未与B食品厂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由于B食品厂已经消亡,委托加工协议的签订已经在法律上成为不可能),擅自使用B食品厂的许可证编号的行为,显然属于在食品标签中标注了虚假内容。

对于该行为处理的法律依据,同样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而非《产品质量法》。

第四种意见,根据笔者前面的分析,郑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食品,即便其利用了获证的B食品厂的原有生产条件,这也不能改变其无证生产行为的性质。

通过对以上四种意见的评析,除第一种意见外,其余三种意见中关于行为定性方面的内容,笔者均基本认同。

当然,这种认同仅仅限于意见本身。

纵观本案,不难发现,上述三种意见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就是以偏概全。

通过分析,郑某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即伪造厂名、冒用许可证编号和无证生产。

在对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处理时,就需要我们参照“数罪并罚”这一理论。

综上,笔者倾向于第五种意见。

该意见全面分析了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当然该意见关于违法行为定性方面的内容也值得商榷。

“数罪并罚”理论只是对数个违法行为在处罚方面所设立的规则,不能因为适用这一理论,而改变对当事人数个违法行为的认定。

因此,本案在定性方面还是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实施了伪造厂名、冒用许可证编号和无证生产这三种违法行为,在具体处罚时,可根据行政处罚的不同种类,视情形适用合并、吸收和限制加重等规则。

(作者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济南市质监局市中分局)
日前,接举报某酒店在用的用于称量海鲜的电子称存在缺斤短两现象,经过调查取证,该酒店确实存在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事实。

经检验机构检定,该酒店使用的电子称在测量m=10kg时,显示值为12kg,超差2kg,超过最大允许误差200e(注,e=10kg)。

由于该酒店是刚刚营业,电子称是刚经过检验合格的,酒店工作人员承认是其为提高个人业绩近期故意调试的,违法期间为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7月11日,经调取这段时间的销售记录,此期间销售额为5490元整。

根据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六)项: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
第一种计算方法: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1992)491号:关于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法函(2004)215号复函,应当把该酒店在
此期间用该电子秤称量海鲜的全部营业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即:5490元。

第二种计算方法:根据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的,其“违法所得”以标称值与实际值之差计算。

但对于上述案件,标称值和实际值的计算比较复杂,海鲜市场价格变化极大,一天一价,一种产品一个价。

调查中只能显示出违法酒店销售海鲜的重量,实际上这个重量是违法称重的重量,如何准确的推算实际值,有待推敲。

上述两种方法哪一种比较准确,是否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法,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法函(2004)215号复函一直未找到全文,希望各位同仁发表意见帮助寻找正确答案。

(作者单位:天津市津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违法案件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