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政策与法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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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政策与法规》课件

《信息政策与法规》课件

总结
1 信息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
保障信息安全、推动信息化发展,规范网络行为。
2 如何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落实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勤于学习信息安全知识。
Q&A
常见问题解答
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对信息政策和法规进行立法和监管。
2
地方政府机构
各地相关部门,开展地方性信息化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监管。
3
行业协会和组织
IT行业相关组织,制定和推动行业信息化政策的实施。
信息安全责任
企业信息安全责任
积极落实信息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勤于学习信息安全知识,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信息资源
信息化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可被利 用创造价值。
信息政策的原则
目标导向
明确信息化发展目标与方向,保障信息资源和技术 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导向
推进信息化与产业化融合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政策导向
制定和推行相关的信息政策,促进信息化发展。
信息政策的实施
政策法规
相关法规明确企业和个人的 信息管理和保护责任。
《信息政策与法规》PPT 课件
在信息时代,了解信息政策和法规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至关重要。本课程将 介绍信息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基本概念、实施、监管机构、信息安全责任 等方面。
什么是信息政策与法规?
法规
是国家规定的制度、程序和标准,为保障信息安全、 推动信息化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政策
是制定在法规基础上的指导思想和行动计划,促进 统一行动、保障信息安全。
文化建设
培育信息化人才,促进信息 技术应用和发展。
技术支持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推进信息化建设创新。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保护信息安全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政策的指导。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探讨其对信息安全保护的作用和影响。

一、信息安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的规定。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一条款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也涉及到信息安全问题。

其中,第253条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行为,第285条规定了非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犯罪行为,这些规定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以网络安全为主题的立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涵盖了网络安全的方方面面,包括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监管等内容。

它为我国的网络安全管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信息安全政策1.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是我国政府关于网络安全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和能力建设。

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提出了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并重的原则,为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制定了战略规划。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中国政府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对信息系统按照一定的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该制度细化了不同安全等级的技术要求和保护措施,推动了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和管理。

3.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国政府一直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

这些政策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和使用的要求,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

三、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作用和影响1.强化了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各界对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02133 信息政策与法规 章节重点归纳

02133 信息政策与法规 章节重点归纳

第一章绪论1.信息建设的必要性: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信息网络对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影响必然对传统法律产生巨大的冲击。

法律的发展总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原有的传统法律面对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总是有点力不从心,而法制建设又必须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制定新的信息法律规范,调整在新的信息技术环境下产生的社会关系,抓紧制定信息领域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2.物质、能源、信息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

3.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1)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2)从技术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必然。

(3)从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

能够作为法律上所说的财产,必须具备有经济价值和人能实际支配两个条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又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信息法制建设一般可以通过三个层次来实现------- 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

4.你认为有必要将信息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其理由主要是:(1)对部门法的划分虽然不是随意的,但任何式样的划分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不变的。

(2)信息法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我国的信息法律法规建设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取得巨大的进展。

(4)信息法的兴起与发展,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带有历史的必然性,具有社会发民的时代特征。

5.信息法语宪法的关系:普通法与民法,信息法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且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6.信息政策的特点:战略全局性、指导性、时间性、变异性。

7.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的区别:(1)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2)实施方式和范围不完全相同;(3)作用的时效和影响作用过程不完全相同。

8.信息法律和信息政策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

9.从法律形态的角度,可以把信息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

电大作业信息政策与法规课程报告

电大作业信息政策与法规课程报告

电大作业信息政策与法规课程报告信息政策与法规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主要研究的内容是在信息化的环境下,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促进信息技术与经济、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

下面就信息政策与法规这门课程进行报告。

一、信息政策与法规的概念与特点信息政策与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用来规范信息领域个人和机构行为的若干原则和规定的统称。

信息政策与法规的特点包括:(1)发展性与导向性,即旨在引导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发展;(2)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即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尊重个人隐私权和知识产权;(3)国际比较性,即需要参考其他国家的信息政策与法规,以不断完善我国的信息管理制度。

二、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分类与内容信息政策与法规根据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信息政策与法规、国家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信息技术与经济政策与法规、信息资源和文化政策与法规等。

具体而言,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内容包括:(1)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保障、应急响应等措施;(2)信息产业促进,如优惠政策、投资和财税政策等;(3)信息资源管理,如开放共享、信息保密等;(4)网络管理和维护,如网络安全、网络管理等。

三、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发展历程近年来,我国在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法规制度建设阶段和涉外法规建设阶段。

起步阶段,指的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和探索的时期。

当时,国家开始出台一些初步的信息政策和管理文件,为后续的信息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规制度建设阶段,是指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新世纪初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信息领域的法律和规定,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并逐步建立了信息产业的支持制度,推动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涉外法规建设阶段,是指从新世纪初期到现在,我国开始加强与国际信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在这一过程中积极参与全球信息政策的制定和制定,同时也在国际上逐步影响信息政策话语权,如加强网络安全合作等。

10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信息管理学基础)

10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信息管理学基础)

一、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构建1.含义:国家信息政策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国家或政府为解决信息管理和信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关系和涉及到公共利益、权益、安全问题,保障信息活动协调发展而采取的有关信息产品及资源生产、流通、利用、分配以及促进和推动相关信息技术发展的一系列措施、规划、原则或指南。

2.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构建面对世界范围的信息化浪潮,我国必须加强和完善国家信息政策体系,推动社会信息化的进程。

根据国家信息政策的五个要素,即政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问题、政策内容、政策形式来分析我国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建构问题。

1)政策主体:政府是国家信息政策的主体,要全面构建我国的信息政策体系,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广泛领域,而且触动社会各阶层、集团、组织的利益。

应在依据专业化和协调性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直接牵头,在有关信息管理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各行政职能部门之上,建立一个全新独立的国家信息政策协调委员会。

2)政策目标:信息政策目标是指通过制定信息政策所实现的利益协调和分配关系。

当前我国国家信息政策的目标是:信息服务社会化和通用化以实现公平;信息产业市场化以实现效率;信息管理科学化以保证安全。

3)政策问题:信息政策问题是指能够列入政策制定议程的客观社会问题,即信息政策应该解决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分为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

当前的信息政策问题主要有:A.产业经济问题:在宏观层次上包括:信息产业发展与投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管理等;微观层次上包括:IT行业、网络产业的垄断问题;出版业的高额利润问题。

B.法律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安全问题4)政策内容:在进行信息政策的内容划分时,应结合国家信息政策所需解决的具体问题与矛盾,依据信息政策制定的原则,选取合理的角度去分析。

可以从经济和法律两个层面加以研究。

A.经济层面:宏观产业发展的经济问题:有如下政策可以考虑:数字经济政策;优先发展远程信息服务业政策;信息劳动力培育与发展政策;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政策等。

信息政策定义

信息政策定义

信息政策是指在信息领域内,政府机构或权威部门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制定的,用以指导、规范、管理信息活动的一系列方针、原则、规则、办法等的总称。

它涉及到信息的产生、收集、处理、存储、检索和传播等方面,是国家和社会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信息政策对于推动信息化进程、提高信息利用效率、保障信息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政策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领域。

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信息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信息政策还可以规范信息市场行为,保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来说,了解和遵守相关的信息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这不仅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为推动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名词解释图书馆学

名词解释图书馆学

1.信息资源是指人类社‎会信息活动‎中积累起来的‎以信息为核‎心的各类信‎息活动要素‎(信息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生产者‎等)的集合。

432.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是‎据以调控信‎息生产、交流、利用的措施‎、规范和准则‎的集合,它涉及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各环节‎。

823.竞争情报 290 是关于组织‎内部和外部‎的一切与提‎高组织的经‎济竞争力有‎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通‎常涉及竞争‎对手、竞争环境、竞争战略三‎个方面。

4.简牍是古代书写‎有文字的竹‎片或木片。

其中竹制的‎叫竹简或简‎称简,木制的叫木‎牍或简称牍‎,合称简牍(由于竹简的‎数量较多,有时也通称‎作“简”,其实是包含‎了木牍在内‎的意义。

)5.校勘校勘是中国‎古籍整理的‎一种方法。

校是查校古‎书中文字的‎异同,勘是勘正古‎书流传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6.虚词表 1297.德尔菲法 276 是在专家个‎人判断和专‎家会议调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它是一种按‎规定程序向‎专家进行调‎查的方法,能够比较精确‎地反映出专‎家的主观判‎断能力。

德尔菲法本‎质上是建立在诸‎多专家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主观‎判断能力的‎基础上的,因而特别适‎用于缺少信‎息资料和历‎史数据,而又较多地受到社会‎的、政治的、人为的因素‎影响的信息‎分析与预测‎课题。

8.档案价值 306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

9.全宗 362是一个独立‎的机关、组织或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有机整体‎。

10.档案证明 371 是指档案馆‎(室)根据有关档‎案用户的询‎问和申请,为核查某种‎事实在档案馆(室)档案中记载‎情况(有无记载和‎如何记载)而摘抄编写的书‎面证明材料‎。

1.信息资源的‎政府配置p‎64 21.政府配置机‎制:是指政府利‎用政策、法律、税收工具,或通过直接‎投资和财政‎补贴来调整‎信息产出。

22.信息资源政‎府配置的作‎用:信息基层设‎施建设、公共信息服务、教育、科学研究、制度建设信息资源政‎府配置工具‎:财政工具、税收工具和‎产业政策工具2.零次信息资‎源p44 是指各种渠‎道中由人的口头传‎播的信息。

F__信息管理概论_第9章 信息政策与法规

F__信息管理概论_第9章    信息政策与法规

第九章信息政策与法规第一节信息政策及其体系●政策政策是政府或社会集团在一定时期用来调动或约束社会力量以达到制订者预期目标的方针策略和行动规则,对社会或组织的发展起到宏观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信息政策从广义上来说,信息政策是指用以调节信息搜集、加工、存储、处理及传播等信息活动的指导原则、法令、指南、规则、条例、手续等所构成的相关的政策群体,它涉及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整个信息产业的相关问题。

从狭义上来说,信息政策是以科技情报政策、大众传播政策以及电信政策为基础的政策集合。

从信息政策作用的范围来看,信息政策可以分为国家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组织信息政策、国际信息政策等。

●国家信息政策国家信息政策是由国家政府制定的,用于从宏观上指导和规划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工作及信息产业的相关问题。

●地区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是在国家信息政策的指导下从地区现状的角度出发,对本地区的信息工作、信息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指南、规定、条例等。

●信息政策的层次信息政策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信息通讯层的信息政策。

第二层是信息平台层的信息政策。

第三层是信息应用层的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信息政策研究和信息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同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信息技术因素。

二是信息市场因素。

三是信息管理因素。

四是人力资源因素。

五是法律法规因素。

第二节信息法●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结成的关系。

●信息法律的评估主体、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内容信息法律的评估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其资格和条件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同时还受到人们认识水平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息,是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但只有能够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同时又能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信息,才是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那些虽能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但却为国家法律所禁止或不予保护的黄色信息等则不属于信息法律客体的范围;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相对于其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它们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是信息的核心,信息法律主体的权利是指其依法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而信息法律的义务则是指其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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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网络信息法律制度:是指通过局域网或互联网络进行信息制作、传播、利用、信息权的保护、网络的维护等的管理制度。

是产生历史最短,最具活力的法律制度。

2.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通过作者自愿加入的或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作者行使著作权,以便公正、快捷地协调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

3.著作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权利,简称邻接权。

邻接权是著作权的一种派生权利。

4.知识产权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综合调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在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各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一性法律、法规的综合。

5.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允许公众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都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法定许可: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处等著录项目。

简答1.信息法的法律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

信息法由信息资源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信息保密法、大众传播法、知识产权法、网络信息法等组成,涉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在内所有关于信息活动和信息工作的法律法规。

2.信息法该不该立,应采用哪种模式。

我国法学界对信息法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看法:(1)已有法律涵盖说:根据需要在各个相关法律中修改增加有关信息的内容,没有必要专门立法。

(2)自身调节说:过多的政府干预和法律干预都会影响信息的使用,不利于信息产业的发展。

(3)时机不成熟说:信息立法的时机不成熟,对信息的保护和辨别没有十分的把握,在这样的环境下贸然立法,必然导致法律与现象的部分脱节。

模式:(1)修改适用模式:修改已有的法律规定,或者在已有的法律中增加相应的补充规定,使得国家的法律体系能够在保留其原有形态的情况下适用于信息化发展的现实,以此起到完善已有法律体系的作用。

(2)专门立法模式:先从某些领域入手,通过专门的立法,构筑用以调整该领域内信息化发展的新的法律规范体系。

(3)谨慎暂缓模式:大多数国家目前主要采用“谨慎”的态度,暂缓立法,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导向来推动国家信息化的自由发展。

3.如何协调信息立法的超前前性与滞后性。

(1)过于滞后的信息立法可能使得信息技术本身的发展限于一种法律上的“瓶颈”,虽然顾全了法律体系的稳定,却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发展则可能形成一种障碍。

(2)信息技术的发展特性要求立法应当超前,但超前的立法要求立法者对信息技术的发展态势必须具有超过技术人员的预测能力,对于法学家来说,这是难以承受的使命。

(3)信息立法需要从实际出发,尽可能既不超前,也不滞后。

在不断暴露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中构建,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

4.信息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信息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争议,但是将与信息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集中在一起进行研究和阐述,则不应该受到反对。

在人类已经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大环境中,信息法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将信息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对待,是社会发展之必然。

5.信息政策与信息法的联系。

(1)信息法是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具有强制性.信息政策的制定程序相对简易,内容及原则解释余地大,变异性较大,很难达到法律那样的信任度、可靠性和强制力。

(2)信息法是信息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更具有权威性和科学准确性,因而可以更好地调节相应的信息活动(3)信息法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使执行起来更有准则。

而信息政策相对来说比较笼统抽象,可操作性差。

(4)信息法对于信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一定的制约性,信息政策不能违背法律。

同时信息政策的具体实施也必须借助于信息法律。

一方面,信息法律条文中应当规定信息政策的制定机构和制定过程,使信息政策按法定程序制定;另一方面,信息政策可能造成的负效应应当得到信息法律的控制,并具体体现在信息法律的有关条文中。

信息政策如果不借助于信息法律就难以真正贯彻执行。

6 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和它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智力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标识类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基于智力创造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著作权等;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标识类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商号权等。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通过,1993年第一次修改,2001年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通过,1993年第一次修改,2000年第二次修改。

1986年《民法通则》专节规定了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2001年第一次修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通过,2001年第一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通过。

我国还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等等。

●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7 著作权限制中法律许可和合理使用的区别合理使用: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允许公众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都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法定许可: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处等著录项目、8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列为著作权法的范畴,确立了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的二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实践工作,并且取得了一些进展。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点垄断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具有惟一性,也就是排他性。

社会需要并且认可它的垄断性。

非营利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多为公益性机构。

9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关系保护商业秘密和采取竞业禁止措施,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两者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明显的。

(1)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财产权,也即是知识产权:;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2)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禁止期限最高三年(3)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禁止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保守秘密是《劳动法》、《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由于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4)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

违反保密的行为往往是以隐蔽方式进行的,企业不容易举证,诉讼的难度较大。

而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因为就职于竞争企业或自营竞争性业务,则是外在易见的事实,举证较易。

10 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的合同条款包括哪些?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其合同条款包括:1)限制的范围条款: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领域限制等。

领域限制,指从事某种技术、产品、经营、服务等的企业或工作岗位。

地域限制是指在约定的地域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

时间限制是指离职后多少年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

(2)禁止劝诱离职条款:职工离职后负有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的义务。

如果违反此义务,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条款意在防范近年频繁出现的员工集体叛离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

(3)补偿费条款:职工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那么作为对职工牺牲一定程度择业自由的补偿,企业应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金。

11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合同条款包括哪些内容?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避让,竞业限制,是把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时期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企业(技术或产品)。

合同条款包括:竞业禁止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补偿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12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公开政府信息必须遵循三原则:公正、公平、便民。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13数据电文特点?时间与地点如何确定?1、数据电文的易消失性2、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局限性(易破坏性)3、数据电文的易改动性数据电文的收到和发出时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要约还是承诺,均以到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到达主义)。

英美法系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论对方是否收到(投邮主义)。

数据电文的收到和发出地点:在一般情况下,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

(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我国《合同法》对于数据电文的发出收到的地点作了明确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4电子签名是什么?法律地位如何?立法原则?电子签名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经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中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法律地位:任何真实的签字具有与手写签字同样的法律后果。

(2001年《电子签字示范法》第6条)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书面形式的一种,电子签字作为一种数据电文,是可以用为传统的书面签字使用的。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不签订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防止电子签字的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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