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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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词解释

法学名词解释

法学名词解释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及其相关理论的学科,涉及到很多专业术语和名词。

下面是对一些常见法学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宣布并实施的规范性规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司法:司法是国家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过程,旨在根据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3.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法官或其他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解释和裁决的过程。

4.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在法律规范下行使权力,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原则。

5. 非法:非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活动。

6.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宪法、行政法等;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民法、商法等。

7.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实体,例如公司、政府机构等。

8. 法庭:法庭是司法机构进行审判和诉讼的场所,由法官主持。

9. 律师:律师是受过法学教育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

10.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民事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11. 立法:立法是法律的创制过程,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新的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

12.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益,例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13. 裁判:裁判是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的判决。

14. 判例:判例是指先前类似案件的法院裁决,可以作为类似案件的参考。

15.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国际秩序和国家间的互利合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学名词的解释,它们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和司法系统的运作。

法律解释名词解释

法律解释名词解释

法律解释名词解释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准确并且一致的解释对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至关重要。

而在法律文书及法律行为中,常常涉及大量的名词术语。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律解释名词进行解释,并提供简洁明了的定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与使用。

1.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指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意图进行解释的行为。

它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旨在明确法律的含义和适用情况,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指对于法律中所使用的特定名词、词语进行解释和概念界定的行为。

这是因为在法律中存在许多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需要对其涵义进行明确,以避免产生误解和争议。

2.1 罪责罪责是指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一个人故意或过失地犯下违法行为时,法律将对其进行惩罚,并给予相应的刑罚或处罚。

2.2 证据证据是指在法律审判或案件调查过程中被用来证明或推翻某个事实或观点的一切可以为法官或陪审团作决策提供帮助或进一步推断的信息或事实。

2.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造成的损害或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一个人通过其行为或不作为给他人带来损害时,他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造成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一个人犯下某种犯罪行为时,法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

2.5 法定解释法定解释是指法律本身对某个法律名词或法律概念进行明确和解释的行为。

法定解释具有权威性,通常是由立法机构或相关法律部门作出,并对法律实施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2.6 解释方法解释方法是指在法律解释中常用的一些方法和规则,用于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

常见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问题。

结论通过对一些常见法律解释名词的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术语,从而提高法律实践中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

1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4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5环境保护法: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如何构成的?公民享有以下权利: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政治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似的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列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 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6 其他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制度。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叫犯罪预备。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犯罪目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犯罪故意: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履行自己义务之前,因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或信用可能丧失,有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其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奴⾪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的奴⾪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

即轩墨(刺⾯或额,并涂上⿊⾊)、劓(⾳义,割去罪犯⿐⼦)、刖(⾳⽉,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殖器,⼥犯破坏⽣殖机能)、⼤辟(死刑)。

2.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

3.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见于《左传》.“昏”是指⾃⼰做了坏事⽽窃取别⼈的美名.“墨”是指贪得⽆厌,败坏官纪.“贼”是指肆⽆忌惮地杀⼈.这三种犯罪都是要处死.4.威侮五⾏:它是夏朝时期夏启宣布有扈⽒的⼀种罪名。

“五⾏”指⾦、⽊、⽔、⽕、⼟,泛指天象. “威侮五⾏”即不敬上天,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它体现了⼀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5.孥(⾳奴)戮(⾳陆):是夏商的刑罚。

孥指妻⼦、⼉⼥;戮即杀。

即把不遵从王命的⼈,连同妻⼦、⼉⼥⼀并处死。

类似以后的族刑。

另⼀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

6.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领汤“囚之夏台”。

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7.劓殄(⾳舔):劓,原为割⿐刑罚,在这⾥作割断、断绝解释。

殄,灭绝,绝尽。

即⼀⼈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孙都杀绝。

8.炮烙(⾳袍格):相传为商代所使⽤的⼀种酷刑。

即⽤⽅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烧热,令罪犯步⾏其上,烧⾜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中烧死。

9.醢(⾳海):商代的⼀种酷刑。

把罪犯剁成⾁酱。

10.脯:商代的⼀种酷刑。

把罪犯处死后晒成⾁⼲。

11.斫(⾳酌)胫:即砍掉⼩腿的刑罚。

膑,膝盖⾻。

12.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13.圜(⾳园)⼟: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

因为那时的监狱⼤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逃跑,故称圜⼟。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

1、司法:是指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具体适用于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

3、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团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4、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判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

5、回避制度: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能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

6、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7、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8、检察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司法机构。

10、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白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2、仲裁:是指民、冏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白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刑法:有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15、犯罪:是危害社会关系、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6、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7、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8、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9、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法律名词解释整理

法律名词解释整理

法律名词解释整理一、法律名词解释1.法律(law):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用以调整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规定(legal provision):指法律中具体的法条或条款,用于明确规定法律关系和约束公民行为。

3.法律适用(application of law):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合理、公正的解释和裁决。

4.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法律效力(legal effect):是指法律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实施。

6.合法合规(legitimate and compliant):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行为和事务,遵守法律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行为。

7.法律程序(legal procedure):是指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步骤进行的法律行为或法律程序。

8.依法治国(governance according to law):是指国家在行使权力、管理社会、调整利益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

9.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指对法律本质、基本原则和规范的研究,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

10.法官(judge):是指经过法律职业培训和考试,担任审判职务的专门人员,负责审理并裁决案件。

二、法律名词解释的重要性法律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帮助公民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在行为上做到明确、合规。

其次,通过对法律名词的解释,可以避免因法律术语理解错误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此外,在法律实务中,准确解释法律名词也是法官、律师等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基本技能。

三、法律名词解释的方法1.定义解释法:即通过对法律名词进行定义,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具有明确、普遍接受的定义的法律名词。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法律基础1.法律的一般含义: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2.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5.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6.依法治国的定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7.新的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不仅仅是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8.如何履行国家安全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守国家秘密、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如实提供证据、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9.法律思维方式------含义: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于取向。

特征: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10.宪法-----基本特征: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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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按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立法解释: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其解释是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这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语法解释:即对于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等进行的解释。

逻辑解释: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和方法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系统解释:(整体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

按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
限制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狭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法律关系: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2、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它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权力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能力和利益,表现为自己可以作用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一般(绝对)权利:即其主体为一般权利人,同时无特定义务人,如公民财产所有权、名誉权等。

特殊(相对)权利:即其主体是特定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如债权等。

法律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一般义务:即任何人都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特殊义务:指特定的人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是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它是能为人们所控制、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

行为:是指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如代理、演出、讲演等。

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

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以及发明权等。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

法律关系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法律事实:指凡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

法律事件:是指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广义:与法律义务同义。

狭义: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国家为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而对于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措施,包括限制和剥夺权利措施和对构成违法者、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分违宪、民事、行政、刑事制裁。

法律的实效: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其应有的作用或影响。

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予以监察和督促,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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