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
大规模风力发电项目竞标提案

大规模风力发电项目竞标提案一、引言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断增强,清洁能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风力发电作为一种可再生、环保且高效的能源形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青睐。
为了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我们公司制定了一项大规模风力发电项目竞标提案,旨在提供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以满足能源需求并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项目背景随着全球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传统能源来源逐渐受到限制。
而风力发电作为无污染、可持续的能源形式,被认为是未来能源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本次竞标项目旨在满足一定地区的能源需求,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以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三、项目目标与优势1. 目标:- 提供可靠的清洁能源供应,满足当地能源需求;- 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
2. 优势:- 天然资源丰富,风能资源潜力大;- 可再生能源,对环境友好;- 利用风能的发电成本相对较低;- 增加当地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四、项目实施方案1. 项目规模:本项目计划建设大型风力发电场,预计总装机容量为XXX兆瓦,涵盖多个风机组成,以满足周边地区的电力需求。
2. 选址和布局:- 选址原则:考虑风能资源分布、地质条件和环境保护,选择丘陵或高海拔地区。
- 布局规划:按照风能分布、电网接入和土地利用等因素,将风机合理布置,形成最佳的发电效益。
3. 技术方案:- 风机类型:选择风能利用效率高、适应性强的先进风机类型。
- 塔筒高度:根据当地地理条件和气象要素,确定最佳的风机塔筒高度。
- 发电机组:选用高效、可靠的发电机组,以确保长期稳定的发电能力。
- 电网接入:与当地电力公司协商接入电网的方式和条件,确保电力输送的安全和稳定。
4. 环境影响评估:- 通过环境影响评估,评估项目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五、项目效益1. 经济效益:- 降低电力采购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增加当地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0•【字号】阳府函〔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函〔2023〕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有序开展我市海上风电竞争配置工作,根据《关于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和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1〕1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691号)有关要求,现将《阳江市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10日阳江市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为推进我市海上风电规模化有序规范开发和技术进步,实现海上风电开发建设与装备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广东(阳江)国际风电城建设,根据《关于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和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1〕1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69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原则(一)通过项目竞争配置,选择投资能力强、经营业绩佳、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诚信经营好的投资主体获得我市海上风电项目开发权,推动项目规模化开发,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推动广东(阳江)国际风电城建设发展。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鼓励技术进步、加快降本增效、促进产业发展”原则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相关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作为推荐项目开发主体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

福建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为优质、高效、合理配置和利用海上风能资源,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竞争配置原则(一)总量控制。
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的《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序、适度配置资源,规范项目建设。
(二)产业带动。
资源配置向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产业技术前沿水平、可实现进口替代的风电高端装备的企业倾斜,向推进风电产业研发、制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运维全产业链协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倾斜。
(三)公开优选。
通过综合评优等竞争优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主体,择优选择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开发建设经验足、信誉好、对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发展带动力大的企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
(四)电价竞争。
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
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
(五)政策延续。
对已经由省政府明确授予开发权(包括原明确授予开发权经省政府同意调整投资主体的)并已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装备选型、上网电价、开发时序。
对未经省政府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投资主体、装备选型、上网电价、开发时序。
二、竞争配置对象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原则上为纳入《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的2019年起新增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
包括两大类:一是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二是在2018年5月18日前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
进行竞争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基本条件:1.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经评价具备开发价值,项目场址符合资源开发、土地利用、海洋保护、港口、海上交通等相关规划以及开发建设的管理规定。
海上风电项目电价演变及竞争性配置政策解析

海上风电项目电价演变及竞争性配置政策解析2021年规模巨大的海上风电抢装潮已经退去,新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将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国家层面的补贴全面退出了海上风电行业发展历史,并将在“十四五”期间逐步实现平价。
虽然海上风电项目在实现平价的初期,电价政策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受“双碳”目标以及国家大力扶持绿色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利好刺激及陆上风电资源有限的大环境影响,2022年海上风电将成为新能源行业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并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海上风电项目类型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工作大纲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130号)的规定,海上风电分为三类,分别为潮间带和潮下带滩涂风电场、近海风电场和深海风电场。
潮间带和潮下带滩涂风电场,指在沿海多年平均大高潮线以下至理论最低潮位以下5米水深内的海域开发建设的风电场。
近海风电场,指在理论最低潮位以下5米~50米水深的海域开发建设的风电场,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的海岛和海礁上开发建设的风电场。
深海风电场,指在大于理论最低潮位以下50米水深的海域开发建设的风电场,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的海岛和海上开发建设的风电场。
此前我国潮间带风电资源开发已经接近饱和,深海风电项目开发难度仍较大,下一阶段开发的主要为近海风电。
根据我国海上风能资源普查成果,我国近海风能资源丰富,近海风电的可开发风能资源是陆上可开发风能资源储量的3倍,5-25米水深、50米高度近海海上风电开发潜力约2亿千瓦,5-50米水深、70米高度近海海上风电开发潜力约5亿千瓦。
二、海上风电的电价政策演变我国海上风电的上网电价[1]前后经历了不同时期,从最初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电价,到执行国家确定的标杆上网电价,再到国家确定指导电价,具体项目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电价。
2020年起新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已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通过竞争性配置的方式确定上网电价,并自行承担燃煤标杆电价与核定上网电价差额的补贴资金。
2019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为促进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对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
一、基本原则(一)规划总量控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的管理要求,有序规范组织项目建设。
各沿海省(区、市)应根据《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审定批复的海上风电规划,合理确定2019年度海上风电配置规模。
(二)公开竞争优选。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公开竞争配置条件和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或投资进行优选(或招标)。
(三)接网及消纳保障。
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
电网企业有关电力送出和消纳支持承诺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竞争确定电价。
2019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指导价,同时不得设置竞争最低限价。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报价。
(五)优化投资环境。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政府优化投资环境。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相关政策落实的承诺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竞争要素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应包含项目方案及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等竞争要素。
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所需补贴强度低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建设方案。
(一)已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1.企业能力。
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海南省上风电项目招商(竞争性配置)方案

海南省上风电项目招商(竞争性配置)方案
避免政策“过山车”式变化。
从全面叫停到大规模重启,多家受访的新能源企业指出,希望海南省此次能够稳定政策方向,避免“过山车”式的变化。
其实,在“十三五”初期,海南省对海上风电的开发还抱有积极态度。
在2017年4月发布的《海南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要求,要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发展,至2020年,海南省争取投产东方近海风电装机共35万千瓦,并开展东方2号风电场、乐东、文昌、临高、儋州等近海风电前期研究,开展三沙及其他重要海岛风电利用研究。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在后续发展中,海南省的决策层对海上风电的认知发生变化,以保护生态为由叫停了风电项目的开发。
2018年3月,海南省发改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曾明确表示,为加大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力度,科学严谨、可持续发展海洋资源,权衡风电效益及影响,海南省停止了开发风电。
面对当前海南省重启海上风电的政策导向,有行业专家指出,在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下,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的发展,海南省打破此前僵局,重启海上风电也有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同时,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海上风电开发的整体成熟度正在逐步提升,相应的技术水平、装备能力等都比5年前大有进步,这无疑也会增加海南省对海上风电发展的信心。
“相信海南省的海上风电乃至其他新能源开发都将迎来新的良好环境。
”。
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附件: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doc
一、概述
2023年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旨在根据政府规划,根
据市场环境和投资风险,对海上风电发电项目进行竞争性配置,以最优化投融资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发电投资和市场供应结构调整,最终达到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方案详细内容
1、竞争配置流程
(1)项目申报工作
为了保证项目及时申报,结合市场整体运行情况,确定竞争配置的主要项目类型,设定申报截止时间,并给出申报资料格式和要求。
(2)项目审查及结果公布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结合市场运行情况和国家电网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项目类型、技术、投融资成本、市场价格、发电工期及其他因素,确定最终竞争配置结果,将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2、竞争配置责任
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组织竞争配置工作,协调、监督实施项目竞争配置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健全参与项目竞争配置的评审制度,确保公平、公正、透明,打击不负责任的行为。
2、完善项目申报流程,加强市场宣传,明确申报条件,落实申报管理。
3、建立电价配置机制,完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推动市场供求有序均衡。
四、工作安排
1、2023年9月启动申报工作,把握项目申报时间,加快申报进度。
2、2023年11月完成项目审查,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竞争配置结果;
3、2023年12月发布竞争结果,按计划开工建设,实现投融资项目及时启动。
重庆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

重庆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为科学合理开发我市风能资源,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开发秩序,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推动我市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按照“公平公正、竞争优选、降本增效”原则,有序开展我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
通过综合评分优选申报项目,并依照优选结果制定我市风电年度建设计划。
二、配置要求(一)配置规模。
配置规模总量不超过国家规划确定的我市年度建设规模,单个项目规模不超过10万千瓦(含)。
(二)配置范围。
原则上应为纳入重庆市电力发展规划,并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的集中式风电项目(含核准文件过期且未按要求办理延期的项目)。
(三)配置方式。
通过综合评分排序,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上网电价等,择优纳入我市风电年度建设方案。
三、评分标准竞争性配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方式,对申报企业整体实力、设备合理性、已开展前期工作、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申报上网电价等因素综合评分,择优确定入选项目。
竞争性配置评分指标及分值如下:(一)企业整体实力(14分)1.投资能力(4分)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20%及以上得1分,占总投资40%及以上得2分。
企业(含控股股东,下同)经财务审计,上年末净资产规模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00%及以上得2分。
2.相关业绩(6分)企业在国内(含我市)投资建成风电项目规模达到20万千瓦得1分,达到50万千瓦得2分,达到100万千瓦得3分。
在我市投资建设各类电源项目,已建成装机总容量达到30万千瓦得1分,达到100万千瓦得2分,达到200万千瓦得3分。
3.企业诚信(4分)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良好,无失信及违约记录得1分;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名单”记录,得4分。
凡纳入“黑名单”记录且尚未消除的,一律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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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
(2018年度)
为促进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对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总量控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的管理要求,有序规范组织建设。
(二)公开竞争优选。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公开竞争配置条件和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优选。
(三)接入消纳保障。
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
(四)电价竞争确定。
尚未配置到项目的年度新增集中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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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风电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报价。
(五)优化投资环境。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政府优化投资环境,风电项目场址符合有关规划,不在收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如涉及耕地占用税和林草土地,税费标准应合规合理。
地方政府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
二、竞争配置风电项目类型
(一)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风电项目
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是指投资企业已与当地政府签署风电开发协议并完成测风评价、场址勘察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本地区相关能源规划的风电发展目标及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采用竞争方式对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进行新增建设规模配置,综合评分高的项目应优先纳入本地区年度建设方案。
(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风电项目(含大型风电基地)
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风电项目,是指地方政府已组织完成风电开发前期工作的场址区域,已商请省级电网企业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的项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以承诺上网电价为重要条件,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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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争配置要求
(一)参与竞争配置项目要求。
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经评价具备开发价值,所利用的土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
项目建设应符合风电各项开发建设管理的要求和预警管理的要求。
(二)投资主体要求。
具备基本的符合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具体条件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地方投资环境要求。
参与竞争的项目,所使用场址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涉及一般耕地占用,林地、草原占用的收费符合法律规定。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存在收取国家法律规定之外的资源出让金等费用的问题,地方政府无向项目摊派费用或强制采购本地设备等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的要求。
(四)项目接网及消纳条件要求。
本地区无弃风现象或省级电网企业已出具项目具备接网和消纳的意见,或者已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网及消纳能力的意见,参与竞争的项目具备接网和消纳条件。
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接网及相关配套电网工程。
四、竞争配置程序
(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对外公布并组织竞争配置,抄送国家能源局及相关能源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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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二)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荐项目。
各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工作安排,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项目推荐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参加竞争配置。
市(县)级政府部门出具推荐项目适用政策的有关文件或说明。
(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优选工作。
评审专家应从权威专家库中客观随机抽选产生。
(四)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公示结果。
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
各专家评审意见及结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在门户网站公示。
(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公布竞争配置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制定年度建设方案,确定各风电项目投资主体和规模,并将有关信息抄送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六)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抄送电价信息。
按照竞争配置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将投资主体获得竞争配置的风电项目及其确定的上网电价及时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执行对应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
五、竞争要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竞争配置办法—8—
应包含项目方案及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等竞争要素。
不论采取何种基于市场竞争的配置方式,均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所需补贴强度低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建设方案。
企业承诺的上网电价不应高于项目所在区域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一)已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企业能力。
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设备先进性。
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技术方案。
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已开展前期工作。
包括项目总体规划、测风及风能资源评估、可行性研究设计、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5.接入消纳条件。
委托电网企业开展接入系统和消纳能力分析结果。
6.申报电价。
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
若考虑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衔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性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竞争配置评分细则,可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
也可采取先技术评选,再电价比选的方式,按电价由低到高排序分配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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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企业能力。
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设备先进性。
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技术方案。
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申报电价。
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
若考虑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衔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小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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